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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珲春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16年)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目录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应急原则 1.4适用范围2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指挥体系2.2职责3 辐射事故分级3.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3.2 重大辐射事故3.3 较大辐射事故3.4 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4.1预警 4.2报告 4.3响应措施 分级响应4.4指挥和协调4.5先期处理 4.6应急监测4.7联络与信息交换 4.8通报与信息发布 4.9安全防护 应急状态终止和恢复措施 5.1 应急终止条件5.2 应急终止程序5.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5.4善后处置应急保障6.1人力资源保障6.2资金保障6.3装备保障6.4 治安保障6.
2、5通信保障 6.6科技保障应急能力维持监督管理7.1 日常准备7.2 应急演练7.3 应急能力评价7.4 奖励和责任追究8 名词解释附件1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附件2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附件3 珲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人员名单附件4 各部门联络人员名单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珲春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响应行为,提高应急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辐射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吉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3、、珲春市突发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珲春市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吉林省边境地区环境辐射应急监测工作方案等。1.3 应急原则1.3.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切实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1.3.2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建立并执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分级响应。1.3.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响应的领导和指挥以市政府为主,实行市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与协调作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1.3.4 依靠科学,措施得力。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装
4、备和技术,增强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1.3.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安全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和预案演练等工作。1.4适用范围在珲春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主要包括:(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4)反射性物质(核材
5、料除外)运输中发生的事故;(5)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6)对珲春市可能造成影响的国内、国外事件;(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组织指挥体系2.1.1 珲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为珲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下设珲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辐射事故应急常设机构,以下简称“应急办”)和辐射应急专家咨询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指挥部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组成,负责指挥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各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尽
6、其责,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有关技术后援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对事故应急给予技术支持。涉及军事项目、边境安全、涉外核事件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由省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负责。2.1.2 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任总指挥,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等有关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分管领导任主任,由环保局应急办、监察大队、监测站、宣教科、办公室、管理科、财务科负责人组成。市专家组聘请各级核辐射专家、医疗卫生专家、公安侦查专家和相关法律专家等组成,专家组成员由市指挥部决定聘用。2.2 应急职责 2.
7、2.1 指挥部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网络;组织制(修)订并实施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调查、应急措施、信息通报、医疗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3)确定辐射事故等级,审定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并根据国家和吉林省关于事故报告的相关要求,及时向省环保厅和市政府上报辐射事故信息。 (4)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工作。.2.2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环保局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及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工作;做好安全防护划定
8、及相关辐射防护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2)市公安局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事件处置过程中治安工作。 (3)市卫生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4)市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救助经费保障工作,负责平时应急能力建设及救助经费保障工作。 (5)市交通局负责辐射事故期间样品的陆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为辐射事故期间样品运输开辟应急通道。 (6)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核与辐射事件及地区的气象资料。 2.2.3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主要职责 (1)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辐射事故应急的各项任务。 (2)拟定并及时修订市辐射事故应
9、急预案,进行应急准备工作。 (3)完成应急期间的业务工作,包括通信联络、信息资料的接收和传递、应急通报和通告、工作报告的起草、事故调查和监测、辐射事故后果的评价等。 (4)编写辐射事故报告,与相关部门联络及信息交换工作。 (5)负责应急人员培训、组织应急演练。 (6)负责与市专家组联络。 (7)管理和维护辐射应急响应的设施和设备。 (8)完成指挥部指定的其他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定期向市指挥部报告工作。 2.2.4 市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评价事故可能产生的辐射影响。(2)对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及实施步骤提出建议。(3)对应急状态的终止及恢复提出建议。(4)对医疗救治问题提出建议。(5)对
10、事故调查、处理、案件侦破提出建议。2.2.5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的主要责任(1)落实国家和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2)制定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3)发现辐射事故的隐患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清除事故隐患,并详细记录备案,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4)发生辐射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立即向环保、公安、卫生等政府部门报告, 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现场,减少人员可能受到的伤害,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5)承担事故的民事责任,负责受到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费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辐射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
11、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级)、重大辐射事故(级)、较大辐射事故(级)和一般辐射事故(级)四个等级。3.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1)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4)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3.2 重大辐射事故(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1)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
12、)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反射性污染事故。3.3 较大辐射事故(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3.4 一般辐射事故(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1)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3)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4 应急响应4. 预警4.1.1 信息监测按
13、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了解国内外辐射活动信息,掌握辖区内环境放射性本底水平的资料(包括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人工放射性核素浓度、空气吸收剂量率以及各种环境介质中总放射性水平等);掌握辖区内核技术应用单位情况(包括应用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活度、应用方式等)。4.1.2 完善预警支持系统(1)建立辐射安全预警系统。保障重点放射源实时监控信息系统、辐射事故预警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参与周边国家核试验省级应急监测,提供应急后勤保障。(2)建立辐射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辐射环境数据库系统、突发辐射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3)在有条件时建立辐射应急指挥技
14、术平台系统4.1.3 预防工作(1)根据辖区内辐射安全状况及了解的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2)开展辐射事故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涉及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伴生放射性矿物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建立危险源监控、跟踪系统。4.2 报告4.2.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或者其他负责监管的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发生辐射事故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向上省、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
15、小时内向省、州级人民政府报告。4.2.2 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辐射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故后2小时内立即上报;续报在清查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时间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核素种类、核素活度、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同时,事故单位须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市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经检测核实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处理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
16、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市环境保护局应向省环保厅报送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见附件2)4.3 响应措施发生一般辐射事故,启动珲春市辐射事件应急预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报省环保厅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辐射事故;发生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国内国外核事件;发生跨行政区的辐射事故。4.4 指挥协调指挥部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
17、急指挥工作;(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监控工作;(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7)及时向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4.5 先期处置辐射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报告辐射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6应急监测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地区辐射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本单位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6.根
18、据辐射事故发生情况及事故发生地的地域特点,确定放射性物质的去向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辐射安全事故的调查结果,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4.6.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影响范围和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情况,作为辐射应急决策的依据。4.6.3发生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国内、外核事故,要及时进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市政府和州有关部门。4.7 联络与信息交换(1)应急期间联络原则: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2)应
19、急响应系统的联络。市辐射事故应急办负责与市指挥部成员及市专家组人员、相关部门应急和监测人员的通讯联络。应急人员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应保证24小时畅通。(3)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与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核与辐射应急组织的联络。4.8 通报与信息发布.8.通报(1)辐射发生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相关部门通报辐射事故的情况。(2)接到辐射事故通报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视情节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3)按照市政府的指示,指挥部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故的情况。4.8.2
20、信息发布(1)指挥部负责全市辐射事故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必要时,由市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协调重大辐射事故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2)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故,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故处理结果,要及时发布。(3)市辐射事故应急办负责辐射事故公众信息发布准备工作。对各部门提供的情况报告和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报告和信息发布意见,划分报告和信息发布的对象和范围,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审批。(4)市专家组根据辐射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对信
21、息发布内容的技术要点提出意见和建议。(5)公众信息主要内容: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辐射事故发生的原因。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基本情况。辐射事故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公众和舆论关心的其它信息。(6)辐射事故公众信息发布的注意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对外发布信息,必须严格执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批准意见。未经指挥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名义或其他方式擅自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涉及国防机密以及国家机密的信息,按照国家有关的保密规定执行。4.9安全防护4.9.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配备专业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建立社会保险机制,各级
22、有关部门要对辐射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4.9.2公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5应急终止和恢复5.1应急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2应急终止程序(1)事故责任单
23、位提出辐射事故应急终止,经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事故应急终止(对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还要报国家环境保护部核准)。(2)对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根据实际需要, 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的巡测、采样和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下去为止。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污染,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以引起的照射降至最低限度。5.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1)应急终止后, 由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市政府实施应急评价。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所有应急日志、记录、产生过程,书面信息;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应急行动
24、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辐射事故等级;二是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辐射安全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得出的其他结论等。最后,根据实践的经验,修订现有的应急预案和程序。(2)应急终止后,应急办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总结报告。(3)对造成环境
25、污染的辐射事故的后期恢复由市政府负总责,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相关辐射环境监测,去污计划和因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 并监督实施。(4)对由辐射事故导致人员伤害的后续检查和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完成。5.4善后处置辐射事故处置结束后,有关部门协助市政府做好受辐射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污染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提出补偿恢复的建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事件影响进行评估,核实损失情况提出处置意见,迅速开展善后安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应急保障6.1人力资源保障建立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装备水平,提高其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
26、6.2资金保障对辐射事故所需应急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核。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财政应急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6.3装备保障各辐射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强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等建设,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障我市辐射环境安全。6.4 治安保障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市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6.5通信保障建立和完善辐射安全应急指挥系统、辐射应急处置系统和辐射安全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辐
27、射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6.6科技保障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组建专家组,启动预案时确保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随时提供技术支援。7 应急能力维持和监督管理7.1日常准备应急办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日常准备工作,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置必要的通讯设备、监测仪器和防护用品,管理维护好应急车辆、仪器和设备,保证性能稳定可靠。7.2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辐射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辐射应急演练,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
28、合演习(演练)和指挥部、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演习(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7.2.1 演练目的(1)检验应急预案是否有效并符合实际情况,有关人员是否训练有素并处于待命状态。(2)解决各有关部门间协作问题。(3)检验应急物资,装备,设备的储备和保养情况,解决补充,更新和有效性问题。7.2.2 宣传培训(1)指挥部应加强辐射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防护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里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2)指挥部应加强辐射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3)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应定期组织培训。
29、培训内容包括辐射防护基础知识、辐射监测、车辆驾驶、通讯设备使用、填写数据日志和标图、保健物理学评价、医疗救治方法,以及防护措施的组织实施。7.2.3 培训和演练均应有记录和总结报告,并根据演练结果不断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7.3 应急能力评价为保障辐射事故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指挥部应对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7.4 奖励与责任追究7.4.1 奖励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出色完成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30、(2)防止或挽救辐射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4.2 责任追究 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辐射安全事件的。(2)不按照规定制定辐射事故
31、应急预案,拒绝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3)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辐射事故真实情况的。(4)拒不执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5)盗窃、贪污、挪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6)阻碍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8)擅自发布辐射事故信息,或不按规定如实发布辐射事故信息的。(9)有其他对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7.5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指挥部视情况负责组织修订、解释,由市政府发布。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8 名词解释放射性同位素: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
32、不同的核素。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类、类、类、类、类: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
33、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伴生放射性矿: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辐射事故: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应急监测:辐射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辐射安全情况和辐射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核技术应用: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附件1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事故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许可证号许可证审批机关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类型
34、人员受照人员污染受照射人数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源数量放射性污染污染面积(m2)序号事故源核素名称出厂活度(Bq)出厂日期放射源编码事故时活度(Bq)非密封性反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序号射线装置名称型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所在场所主要参数事故经过情况报告人签字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附件2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事故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证号审批机关事故发生时间报告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类型人员受照人员污染受照人员受污染人数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源数量放射性污染污染面积(m2)序号事故源核素名称出厂活度(Bq)出厂日期放
35、射源编码事故时活度(Bq)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序号射线装置名称型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所在场所主要参数事故级别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事故经过和处理情况珲春市环保局联系人(公章)电 话传 真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附件3 珲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人员名单总指挥: 王启章 市政府副市长副总指挥:高占松 市环保局局长 曹金成 市公安局副局长杨星英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曲锦升 市财政局负副局长 高 晶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霞丹 市气象局副书记站培山 市环保局副局长珲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人员名单如下:主 任:金柏松 市环保局应急办主任组成人员:辛培富 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柳春日 环境监测站站长张学家 环境监察大队指导员孙 伟 宣教科科长 冯 颖 管理科科长杨 梭 办公室主任马文敏 财务科科长 附件4 各部门联络人员名单姓名单位职务电话手机传真金柏松市环保局应急办主任7511721159433818187511744付宁岩市财政局科长756992613904470906许大伟市气象局应急办主任7513248155267253297513248李春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771408518043304188751359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