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普法知识竞赛抢答题库及答案(共110题).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普法知识竞赛抢答题库及答案(共110题).pdf(2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2年 普 法 知 识 竞 赛 抢 答 题 库 及 答 案(共 110 题)1 宪 法 的 根 本 地 位 取 决 于 其 确 认、维 护 和 巩 固 国 家 权 力 和 政 治 制 度,确 认、保 护 和 巩 固 经 济 基 础,促 进 法 制 的 完 备 和 健 全,并 保 障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答 案:X2、宁 波 市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条 例 规 定:国 家 机 关、社 会 团 体、企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应 当 将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列 入 年 度 工 作 计 划,确 定 相 应 机 构 和 人 员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2、 教 育 工 作。答 案:V3、法 律 具 有 两 重 性,即 主 观 意 志 性 和 客 观 规 律 性,这 是 坚 持 与 发 展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学 的 一 条 基 本 原 则。答 案:V4、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法 制 更 加 完 善,依 法 治 国 基 本 方 略 得 到 全 面 落 实,人 民 的 权 益 得 到 切 实 尊 重 和 保 障,是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目 标 和 主 要 任 务 之 一。答 案:V5、坚 持 民 主 法 治,是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需 要 遵 循 的 重 要 原 则。答 案:V6、建 设 社 会 主
3、 义 法 治 国 家 必 须 在 党 的 领 导 下 进 行。答 案:V7、法 治 可 以 脱 离 一 定 社 会 经 济、政 治 和 文 化 所 提 供 的 社 会 条 件。答 案:X8、法 治 文 化 是 文 化 的 一 种 具 体 形 态,先 进 的 法 治 文 化 是 人 类 文 明 进 步 的 成 果,也 是 实 现 法 治 的 思 想 保 证 和 精 神 动 力。答 案:V9、社 会 主 义 法 制 是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的 基 础,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保 障。答 案:X10、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是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学
4、中 国 化 的 最 新 成 果。答 案:V11、党 的 政 策 在 当 前 一 些 情 况 下 可 以 代 替 法 律 作 为 审 判 的 依 据。答 案:X12、依 法 治 国 是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的 基 本 要 求。答 案:V13、我 国 的 司 法 制 度 的 优 劣 可 以 用 西 方 国 家 的 司 法 理 念、司 法 模 式 来 评 判。答 案:X14、司 法 体 制 改 革 是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必 须 独 立 地 开 展。答 案:X15、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对 于 任 何 国 家 机 关 和 国 家 工 作 人
5、员,有 提 出 批 评 和 建 议 的 权 利。答 案:V16、我 国 的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都 设 有 常 务 委 员 会。答 案:X答 案:x17、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之 间 是 领 导 与 被 领 导 的 关 系。答 案:XI18、建 设“法 治 浙 江”属 于 上 层 建 筑,工 作 重 点 在 政 法 机 关,因 而 不 需 要 群 众 的 参 与。答 案:X19、宁 波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建 设“法 治 宁 波”的 决 议 中 指 出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是 建
6、设“法 治 宁 波”的 关 键。答 案:V20、建 设“法 治 宁 波”是 一 项 短 期 攻 坚 工 作。答 案:X21、建 设“法 治 浙 江”是“创 业 富 民、创 新 强 省”总 战 略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必 须 随 着“创 业 富 民、创 新 强 省”总 战 略 的 推 进 而 推 进。答 案:V22、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在 国 内 公 务 活 动 或 者 对 外 交 往 中 接 受 礼 物,依 照 国 家 规 定 应 当 交 公 而 不 交 公,数 额 较 大 的,构 成 受 贿 罪。答 案:X23、贪 污 贿 赂 犯 罪,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渎 职 犯 罪,
7、由 人 民 检 察 院 立 案 侦 查,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权 实 施 的 非 法 拘 禁、刑 讯 逼 供 由 公 安 机 关 立 案 侦 查。答 案:X24、党 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中 的 共 产 党 员,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为 他 人 谋 利 益,接 受 其 邀 请,本 人 或 携 带 亲 友 外 出 旅 游,费 用 由 邀 请 方 支 付 的 行 为,以 贪 污 论。答 案:X25、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为 请 托 人 谋 取 利 益 之 前 或 者 之 后,约 定
8、在 其 离 职 后 收 受 请 托 人 财 物,并 在 离 职 后 收 受 的,不 能 以 受 贿 论 处。答 案:X26、犯 罪 时 候 不 满 十 八 周 岁、被 判 处 三 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下 刑 罚 的,应 当 对 相 关 犯 罪 纪 录 予 以 封 存。答 案:X27、人 民 法 院 经 审 理,对 于 被 申 请 人 或 者 被 告 人 符 合 强 制 医 疗 条 件 的,应 当 在 半 个 月 以 内 做 出 强 制 医 疗 的 决 定。答 案:X28、所 有 权 属 于 有 期 限 的 物 权。答 案:X29、民 法 上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三 类 人(共 有
9、人、典 权 人、承 租 人)在 发 生 优 先 购 买 权 冲 突 时,其 权 利 顺 位 应 为:共 有 人 典 权 人 承 租 人。答 案:V30、不 动 产 物 权 的 设 立、变 更、转 让 和 消 灭,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应 当 登 记 的,自 记 载 于 不 动 产 登 记 簿 时 发 生 效 力。答 案:V31、行 政 监 察 机 关 的 监 督 是 行 政 机 关 的 一 种 内 部 监 督。答 案:V32、对 行 政 监 察 对 象 的 监 察,重 点 是 对 其 行 政 行 为 的 监 察。答 案:V33、社 会 中 所 有 的 立 法 和 司 法 活 动 都 是 一
10、种 进 行 价 值 选 择 的 活 动.答 案:V34、法 体 现 统 治 阶 级 所 有 个 人 和 集 团 的 意 志.答 案:X35、判 例 法 就 是 把 判 例 汇 编 成 册 而 形 成 的 法 律.答 案:X36、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和 人 民 法 院 都 对 产 生 它 的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和 上 级 机 关 负 责 答 案:V37、按 照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规 定,确 需 征 收 房 屋 的 各 项 建 设 活 动,应 当 符 合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上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城 乡
11、规 划 和 专 项 规 划。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旧 城 区 改 建,应 当 纳 入 市、县 级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年 度 计 划。答 案:V38、因 学 生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的 过 错 或 者 学 生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的 学 校 安 全 事 故,由 学 生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学 生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答 案:X39、因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在 履 行 职 务 中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学 校 安 全 事 故 的,学 校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后,不 可 以 向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12、追 偿。答 案:X40、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依 法 参 加 防 震 减 灾 活 动 的 义 务。答 案:X41、公 安 机 关 向 有 关 单 位 收 集、调 取 的 书 面 证 据 材 料,必 须 由 提 供 人 签 名,并 加 盖 单 位 印 章。答 案:V42、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行 政 处 罚 权 即 行 政 拘 留 的 决 定 权 只 能 由 公 安 机 关 行 使。答 案:V43、对 严 重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或 他 人 人 身 安 全 的 精 神 病 人,公 安 机 关 可 以 对 其 实 施 管 制。答 案:X44、国 家 机 关 可 以 作 为
13、单 位 会 员 加 入 社 会 团 体 答 案:X45、行 政 性 收 费 中 管 理 性 收 费、资 源 性 收 费,实 行 中 央、省 级 两 级 审 批。答 案:X46、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供 应 商 有 利 害 关 系 的,可 以 视 情 况 自 行 回 避。答 案:X47、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项 目、依 据、标 准 属 于 应 当 主 动 公 开 的 政 府 信 息。答 案:V48、公 务 员 录 用 公 示 时 间 为 10天。答 案:X49、公 务 员 年 度 考 核 为 基 本 称 职 的,可 以 发 放 年 终
14、一 次 性 奖 金。答 案:X50、国 家 所 有 上 地 的 所 有 权 由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代 表 国 家 行 使。答 案:X51、农 用 地 转 用 批 准 后,满 两 年 未 实 施 具 体 征 地 或 用 地 行 为 的,批 准 文 件 自 动 失 效。答 案:V52、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新 建、扩 建、改 建 建 筑 物、构 筑 物 的,必 须 由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建 筑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答 案:X53、依 照 宁 波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规 定,在 公 共 场 所 的 护 栏 上 不 准
15、吊 挂 重 物,但 晾 晒 衣 服 是 可 以 的。答 案:X54、禁 止 在 二 十 五 度 以 上 陡 坡 地 开 垦 种 植 农 作 物。答 案:V55、农 产 品 生 产 记 录 应 当 保 存 二 年。答 案:V56、无 公 害 农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5年 答 案:X57、制 定 森 林 法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保 护、培 育 和 合 理 利 用 森 林 资 源,加 快 国 土 绿 化,发 挥 森 林 蓄 水 保 土、调 节 气 候、改 善 环 境 和 提 供 林 产 品 的 作 用,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和 人 民 生 活 的 需 要。答 案:V
16、58、需 要 采 伐 已 经 批 准 占 用 或 者 征 用 的 林 地 上 林 木 时,无 需 依 法 申 请 林 木 采 伐 许 可 证。答 案:X59、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规 定 保 护 的 野 生 动 物,是 指 珍 贵、濒 危 的 陆 生、水 生 野 生 动 物 和 有 益 的 或 者 有 重 要 经 济、科 学 研 究 价 值 的 水 生 野 生 动 物。答 案:X60、在 自 然 保 护 区、禁 猎 区 和 禁 猎 期 内,禁 止 猎 捕 和 其 他 妨 碍 野 生 动 物 生 息 繁 衍 的 活 动。答 案:V61、商 标 发 明 是 取 得 商 标 专 用 权,获 得
17、 法 律 保 护 的 前 提.答 案:X62、自 由 进 出 口 的 技 术 合 同 以 登 记 为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答 案:X63、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除 法 定 节 假 日 外 不 得 接 纳 未 成 年 人。答 案:X64、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的 重 点、难 点 在 农 村 答 案:X65、只 要 孕 妇 本 人 有 要 求 可 以 进 行 胎 儿 性 别 鉴 定 和 选 择 性 的 人 工 终 止 妊 娠 答 案:X66、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规 定 对 迟 报 统 计 资 料 的 国 家 机 关、企
18、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可 以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答 案:X67、环 境 民 事 责 任 一 般 适 用 过 错 责 任 原 则。答 案:X68、我 国 对 重 点 海 域 实 行 排 污 总 量 控 制 制 度。答 案:V69、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的 立 法 目 的 之 一 是 鼓 励 和 保 护 自 由 竞 争。答 案:X70、销 售 没 有 注 册 商 标 的 卷 烟、雪 茄 烟、有 包 装 的 烟 丝 的,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给 予 行 政 处 罚。答 案:V71、药 品 广 告 的 内 容 以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19、 理 局 批 准 的 药 品 说 明 书 为 准。答 案:V72、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本 行 政 区 内 每 个 企 业 的 具 体 情 况 建 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答 案:X73、国 家 出 资 企 业 对 其 动 产、不 动 产 和 其 他 财 产 依 照 法 律、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企 业 章 程 享 有 占 有、使 用、收 益 和 处 分 的 权 利。答 案:V74、在 涉 及 关 联 方 交 易、国 有 资 产 转 让 等 交 易 活 动 中,当 事 人 恶 意 串 通,损 害 国
20、 有 资 产 权 益 的,该 交 易 行 为 无 效。答 案:V75、重 大 决 策 要 经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或 者 部 门 领 导 班 子 会 议 集 体 讨 论 决 定,并 在 会 前 交 由 法 制 机 构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查,未 经 合 法 性 审 查 或 者 经 审 查 不 合 法 的,不 得 作 出 决 策。答 案:V76、离 婚 自 由 是 结 婚 自 由 的 必 要 补 充。答 案:V77、家 庭 暴 力 是 指 夫 妻 间 发 生 的 暴 力 行 为。答 案:X78、一 般 说 来,行 政 机 关 具 有 行 政 主 体 资 格。答 案:V79、行 政 执 法
21、 活 动 的 中 心 环 节 是 实 施 行 政 处 罚,保 证 社 会 秩 序。答 案:X80、法 律、法 规、规 章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可 以 在 法 定 授 权 范 围 内 实 施 行 政 处 罚。答 案:X81、对 所 有 相 对 方 要 一 视 同 仁,不 偏 不 倚,给 相 关 利 害 关 系 人 以 同 等 的 辩 论 机 会,这 体 现 了 行 政 程 序 的 程 序 法 定 原 则。答 案:X82、行 政 复 议 最 主 要 的 审 理 方 式 是 书 面 审 查。答 案:V83、我 国 行 政 复 议 法 规 定,公 务 员 对
22、 人 事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申 请 行 政 复 议。答 案:X84、行 政 复 议 法 关 于 行 政 复 议 期 间 有 关“五 日”、“七 日”的 规 定 是 指 工 作 日,不 含 节 假 日。答 案:V85、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人 民 法 院 已 经 依 法 受 理 的,也 可 以 申 请 行 政 复 议。答 案:X86、行 政 赔 偿 诉 讼 可 以 适 用 调 解。答 案:V87、在 行 政 诉 讼 中,作 为 被 告 的 行 政 机 关 法 定 代 表 人 可 以 出 庭 参 加 诉 讼,也 可 以 委
23、 托 代 理 人 参 加 诉 讼。答 案:V88、当 事 人 到 期 不 缴 纳 罚 款 的,每 日 按 罚 款 数 额 的 5%加 处 罚 款。答 案:X89、行 政 处 分 包 括 行 政 制 裁、行 政 处 罚 和 劳 动 教 养。答 案:X90、通 报 批 评、警 告 等 属 于 行 政 处 罚 中 的 申 诫 性 处 罚。答 案:V91、没 有 法 定 依 据 或 者 不 遵 守 法 定 程 序 的,行 政 处 罚 违 法。答 案:X92、行 政 许 可 属 于 依 申 请 的 行 政 行 为。答 案:V93、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依 法 取 得 的 行 政 许 可
24、 受 法 律 保 护,行 政 机 关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已 经 生 效 的 行 政 许 可。答 案:V94、行 政 机 关 应 当 于 举 行 听 证 的 十 日 前 将 举 行 听 证 的 时 间、地 点 通 知 申 请 人、利 害 关 系 人,必 要 时 予 以 公 告。答 案:X95、规 章 可 以 在 上 位 法 设 定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范 围 内,对 实 施 该 行 政 许 可 作 出 具 体 规 定。答 案:V96、我 国 公 务 员 法 对 法 官 和 检 察 官 不 适 用。答 案:X97、公 务 员 职 务 实 行 选 任 制 和 委 任 制。领 导 成 员
25、 职 务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实 行 任 期 制。答 案:V98、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执 行 情 况 的 考 核,不 影 响 领 导 干 部 的 选 拔 任 用。答 案:X101、党 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中 的 共 产 党 员,因 受 贿 给 国 家、集 体 或 者 人 民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加 重 处 分,直 至 撤 销 党 内 职 务。答 案:X101、党 员 领 导 干 部 个 人 不 得 在 国(境)外 注 册 公 司 或 投 资 入 股。答 案:V101.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依 法
26、履 行 职 责,自 觉 接 受 预 防 职 务 犯 罪 教 育 和 监 督。答 案:V102、有 关 部 门 和 干 部 培 训 院 校 在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任 职 培 训 时,可 以 将 预 防 职 务 犯 罪 教 育 列 为 培 训 内 容。答 案:X103、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职 能 部 门 应 当 实 行 政 务 公 开,所 有 政 务 信 息 应 当 一 律 公 开。答 案:X104、行 政 执 法 应 当 严 格 依 照 法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进 行。答 案:V105、新 闻 媒 体 对 各 单 位 的 预 防 职 务 犯 罪 工 作 进 行 舆 论 监
27、督,有 关 单 位 应 当 支 持 和 配 合,自 觉 接 受 监 督。答 案:V106、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明 知 其 他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有 职 务 犯 罪 行 为 的,应 当 向 检 察 机 关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举 报。答 案:V107、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权 对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职 务 犯 罪 行 为 进 行 控 告和 举 报。答 案:V108、根 据 宁 波 市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规 定,对 公 民、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申 请,除 可 以 当 场 予 以 答 复 的 外,行 政 机 关 应 当 自 登 记
28、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予 以 公 开 的 书 面 答 复。答 案:X109、根 据 宁 波 市 预 防 职 务 犯 罪 条 例 规 定,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有 权 对 国 家 机 关、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人 民 团 体 存 在 的 制 度 不 健 全、管 理 混 乱 等 可 能 引 发 职 务 犯 罪 的 问 题,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和 建 议,有 关 单 位 应 当 在 收 到 意 见 和 建 议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作 出 处 理 并 予 以 答 复。答 案:X110、宁 波 市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规 定: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可 以 发 布 和 传 播 气 象 灾 害 预 警 信 号。答 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