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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J11省2023年度农药经营示范门店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为持续加强农药门店经营监督管理,切实规范农药经营行 为,全力构建诚信、安全、可持续的农药经营环境,结合我省 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按照“淘汰一批、规范一批、 树立一批”的总体要求,以守法诚信经营、科学指导购药和可 追溯管理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农药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 经营意识,逐步提升农药经营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促进全省 农药经营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 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二、创建目标农药经营示范门店全面建立可追溯管理体
2、系,深入落实守 法诚信经营、购药科学指导、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制度, 切实做到农药来源可追溯、流向可追踪、购药有指导、质量有 保证。力争每县(市、区)创建省级农药经营示范门店13家, 2023年全省建成农药经营示范门店100家。通过开展农药经营 示范门店创建活动,为形成覆盖全省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四J11省农药经营示范门店申请表( 年度)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许可证号分支机构数量法人(负责人)联系电话组织类型公司() 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营业场所地址面积仓储场所地址面积经营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专业)/是否有 56学时培训合格证书农药经营门店发展和主要业务开展概况(可另附
3、纸)审查认定意见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负责同志签字(公章):年 月 日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意见:负责同志签字(公章):年 月 日农药经营示范门店实地审查评分表(县级)( 年度)参评门店:评分项目 分类评分内容加减分标准情况得分评选总得分不予 参评(一)在我省范围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或者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 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一票否决(二)存在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行为的;(三)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农业农村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四)近2年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者曾被农业执法部门处罚的
4、;(五)近2年内存在不服从、不配合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调查 取证、监督管理等行为的;(六)存在虚假宣传、商标侵权的,或者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七)存在经营假劣农药或在农药中添加物质行为的;(A)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九)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评分项目 分类评分内容加减分标准情况分不予 参评(十)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 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一票否决(十一)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十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
5、饲料等;(十三)存在因误导购买人或者技术指导错误,造成过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十四)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的人员的;(十五)被处以摘除“四川省农药经营示范门店”的,10年内不得参评;(十六)不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十七)不执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处方笺制度的;(+A)不设置生物农药专柜并有醒目标识的;(十九)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不符合四川省农药经营示范门店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相关要求的,或者农药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未建立统一、标准、规范的硬软件设施、 购药指导服务标准以及管理制度的;(二十)随机调查至少5名农药购买者或者周边居民,综合满意度不足50%
6、的;(二十一)不具备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农药仓储区域的;评分项目 分类评分内容加减分标准情况分扣分 项目(二十二)除(三)项外应当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而未变更的;发现一次扣11分(二十三)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发现一次扣6分(二十四)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发现一次扣11分(二十五)营业场所的卫生条件差或者现场有明显刺激性气味的;发现一次扣3分(二十六)仓储场所内农药未分区码放,或者未单独密封存放具有刺激性气味农药的;发现一次扣3分(二十七)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内未标识“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 警示语的;发现一次扣3分(二十八)营业场所未按要求悬挂张贴
7、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植物保护、农业技 术推广、农业执法等机构发放的各类宣传资料的;发现一次扣3分(二十九)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内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或者经营人员不 能正确、独立使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发现一次扣6分(三十)营业场所内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设施设备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不适 应的;发现一次扣6分(三十一)所经营的农药未分类摆放或者摆放不整齐的;发现一次扣3分(三十二)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发现一次扣6分(三十三)所经营的农药产品未明码标价的;发现一次扣3分评分项目 分类评分内容加减分标准情况分扣分 项目(三十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设施或者暂存场所不符合国家
8、有关技术规范的;发现一次扣6分(三十五)未有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的电子台账管理系统的;发现一次扣11分(三十六)有电子台账管理系统,但无法接入农业农村部农药数字监管平台的;发现一次扣3分(三十七)未按时上传农药经营数据至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 其他形式报送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发现一次扣3分(三十八)从未上传或报送农药经营数据的;发现一次扣11分(三十九)未按要求落实经营公示制度或者农药质量承诺制度的;发现一次扣3分(四十)从事农药销售、购药用药指导的经营人员未取得农学、植保、农药专业中专 以上学历或者未取得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培训合格证书的;发现一人扣
9、11分(四十一)销售农药时,未主动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或者未主动正确说明农药的使 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的;发现一次扣11分(四十二)农药经营者所开具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处方笺质量不高,存在病虫诊断不 准、农药配方不合理等问题的;发现一次扣6分(四十三)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处方笺存在严重错误,或者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六 十条推荐用药的;发现一次扣11分(四十四)未及时上报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处方笺信息到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的,或者存在漏记、少记、故意错记行为的;发现一次扣6分评分项目 分类评分内容加减分标准情况分扣分项目(四十五)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经营限制使用
10、农药,不执行实名购 买制度的;发现一次扣U分(四十六)未严格执行农药购销存电子台账制度,或者存在漏记、少记、故意错记行 为的;发现一次扣6分(四十七)存在不服从、不配合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调查统 计农药销售、使用情况行为的;发现一次扣11分(四十八)未经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执法 等机构同意,无故缺席其举办的培训班、会议的;缺席一次扣6分(四十九)随机调查至少5名农药购买者或者周边居民,综合满意度在50%80%(含 80%)的;发现一次扣6分加分项目(五十)连续2年以上被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者被工商、市场监督等部 门授予诚信经营单位
11、的;一次加5分,最多加20分(五十一)农药经营者提供统一用药服务,防治技术和效果达到标准;服务面积500-1000 亩,加 2 分;1001-3000 亩, 加5分;3000亩以上,加10分(五十二)经营人员具有助理农艺师、农艺师、高级农艺师等植物保护专业技术职称 或者有农学、植保、农药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每人加2分,最多加10分(五十三)组织15名以上的农户开展农药科学安全使用培训的;每次加2分,最多加10分评分项目 分类评分内容加减分标准情况分(五十四)鼓励、支持农药经营者举报农药经营违法违规案件,经查实的。一次加1分,最多加5分填报说明:评选总分100分,以总分作为基础进行扣分或者加分,
12、加分只作抵扣扣分使用,无扣分的不计入总分,得分小于90 分的不予申报。市级复审要点表( 年度)复审门店:要点分类复审要点情况(V/x )不足点营业场所(一)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面积大于30平方米;(二)营业场所的卫生条件符合规定,无明显刺激性气味;(三)营业场所内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设施设备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 应;(四)经营的农药分类整齐摆放,明码标价;(五)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六)营业场所内有醒目标识的生物农药专柜;(七)落实经营公示制度或者农药质量承诺等制度,并将制度上墙;(八)营业场所按要求悬挂张贴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 广、农业
13、执法等机构发放的各类宣传资料;要点分类复审要点情况(V/x )不足点(九)营业场所内标识“农药有毒” “严禁烟火” “禁止饮食”等警示语;(十)营业场所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有通风橱或排气扇、灭火器、水缸或沙土、 劳动服、手套、口罩、急救箱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十一)营业场所有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设施,满足防雨、防渗、防遗撒要求;(十二)有可操作的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仓储场所(十三)有相对独立的农药仓储区域,面积大于50平方米;(十四)仓储场所农药分区码放、单独密封存放具有刺激性气味的农药;(十五)仓储场所内标识“农药有毒” “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警示语;(十
14、六)仓储场所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有通风橱或排气扇、灭火器、水缸或沙 士、劳动服、手套、口罩、急救箱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台账(十七)农药购买台账、销售台账记录规范、完整,保存2年以上;(十八)执行限制使用农药实名购买制度;(十九)严格执行农药购销存电子台账制度,有日常使用的电子台账管理系统,记 录规范完整;(二十)按时上传农药经营数据至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 他形式报送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十一)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的电子台账管理系统能够接入农业农村 部农药数字监管平台;化的农药经营体系奠定基础。三、创建内容(一)主体资格规范在我省范围内依法取得农药经营
15、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及其 分支机构。(二)场所设备规范1 .有大于30平方米,独立、固定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 内无生活区、饮用水源以及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店面 形象佳,干净整洁,现场无明显刺激性气味。有与所经营农药 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货柜等展示、陈列设施设备。农药 摆放遵循“确保安全、方便查看、方便取放”的原则,可按杀 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分区存放;若按上 下空间分区摆放的,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码放在杀虫剂或 杀菌剂的下面,液体农药放置在货架下部,固体和粉尘农药放 置在货架上部等要求摆放。设立生物农药专柜;经营限制使用 农药的,设立限制使用农药专柜,分类分区展示、
16、标识价码。2 .有大于50平方米,独立、固定的仓储场所。农药分类 分区码放,高度适宜,不易倒塌。限制使用农药或具有刺激性 气味的农药单独密封存放。3 .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 设备。建立并运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的电子台账 管理系统,能够接入部、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要点分类复审要点情况(V/x )不足点(二十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完整、规范,保存2年以上;经营人员(二十三)经营人员能正确、独立使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二十四)从事农药销售、购药用药指导的经营人员取得农学、植保、农药专业中 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培训合格证书;购药指导(
17、二十五)销售农药时,主动询问病虫草害发生情况,主动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 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二十六)严格执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处方笺制度;(二十七)开具的农作物病虫防治处方笺质量较高,病虫诊断准确、农药配方合理;(二十八)及时上报病虫草害防治处方笺信息,不存在漏记、少记、故意错记行为;(二十九)未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推荐用药;其他(三十)服从、配合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调查统计农药销 售、使用情况行为;(三十一)积极参与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广、农 业执法等机构举办的培训班、会议,不曾无故缺席;加分项(三十二)组织多次15
18、名以上的农户开展农药科学安全使用培训;(三十三)农药经营者提供统一用药服务,防治技术和效果达到标准;(三十四)连续2年以上被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者被工商、市场监督等 部门授予诚信经营单位;要点分类复审要点情况(V/X )不足点(三十五)经营人员具有助理农艺师、农艺师、高级农艺师等植物保护专业技术职 称;(三十六)经营人员具有农学、植保、农药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复审结论(是否可以申报农药经营示范门店)现场各要点照片要求(均添加水印,显示时间、地点等信息)1 .工商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挂放位置远景、近景; 两证近景)分支机构情况表(近景)2 .农药经营区域(需包含店招、两侧邻近商铺近景
19、、远景)货架、柜台(远景、近景)(经营禁限用农药的,上锁专柜远景、近景)生物农药专柜(远景、近景)包装废弃物回收桶(远景、揭开桶实况)上墙制度(一张照片对应一个制度;所有上墙制度远景)宣传资料警示标语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通风橱或排气扇、灭火器、水缸或沙 土、劳动服、手套、口罩、急救箱等)可正常使用的扫描枪、计算机、打印机等(远景、近景)3 .仓储场所(远景、近景)农药分区(远景、近景)(经营禁限用农药的,限用农药单独储存)(远景、近景)警示标语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通风橱或排气扇、灭火器、水缸或沙土、劳动服、手套、口罩、急救箱等)4 .保存2年以上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经营禁限用农药的,农药实名购
20、买记录)(手工台账:台账封面以及台账内记录任意一张照片;电子台账:所用软件首页、软件内任一年度购销记录照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台账封面以及台账内记录任意 一张照片)5 .经营人员:农学、植保、农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明(毕 业证书、学历证书等)经营人员:56学时培训合格证书6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处方笺(处方笺记录本封面、任意三 张)7 .组织15名以上的农户开展农药科学安全使用培训照片四川省农药经营示范门店年度考核登记表( 年度)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许可证号分支机构数量法人(负责人)联系电话组织类型公司()个体工商户() 其他组织()从事经营时间经营人员数量及相关 资质(专业/有56
21、学时 培训合格证书)农药经营门店一年内发展、主要业务开展概况(可另附纸)(需包含农药年 销售量、包装废弃物回收量、回收率等情况)(属于分支机构的,由总公司 填写此项)相关要点情况生物农药专柜情况(专柜是否有醒目标识、专柜 内是否存在化学农药、肥料等混放情况)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农药包装废弃物 回收台账制度情况(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执行实 名购买制度情况)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处方笺制度执行情况(开具的 处方笺是否存在质量不高,存在病虫诊断不准、 农药配方不合理等问题;是否一式两份等)用药指导、服务满意度等情况相关监督检查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被农业执法部门处罚等)其他情况(如参加培
22、训情况、店面整洁情况等)相关科室意见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 定等次意见(科长/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盖 章:年 月日被考核人意见考核等次结果签名:年 月 日盖 章:年 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供已取得“四川省农药经营示范门店”称号的农药经营门店年度考核登记 使用,当年获得称号的次年开始考核。2.本表中“农药经营门店一年内发展、主要业务开展概况”应主要概述本年度门 店经营情况、农药年销售量、包装废弃物回收量、回收率、学习培训等情况以及问题、建议、体会等,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行附页。3 .相关要点情况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相关科室填写。4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
23、合格。四J11省农药经营示范门店评选标准(试行)一、有下列行为者不得参评(一)在我省范围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或者取得 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 的,不得参评。(二)存在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 证行为的,不得参评。(三)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 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参评。(四)近2年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者曾被农业执法 部门处罚的,不得参评。(五)近2年内存在不服从、不配合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 主管部门执法检查、调查取证、监督管理等行为的,不得参评。(六)存在虚假宣传、商标侵权的,或者有不良诚
24、信记录 的,不得参评。(七)存在经营假劣农药或在农药中添加物质行为的,不 得参评。(八)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不得参评。(九)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不得参评。(十)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 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不得参评。(十一)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 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不得参评。(十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 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不得参评。(十三)存在因误导购买人或者技术指导错误,造成过农 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得参评。(十四)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5、第六十三条 规定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人员的,不得参评。(十五)被处以摘除“四川省农药经营示范门店”的,10 年内不得参评。(十六)不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不得参评。(十七)不执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处方笺制度的,不得参评。(十八)不设置生物农药专柜并有醒目标识的,不得参评。(十九)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不符合四川省农药经营 示范门店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的,或者农药经营者及 其分支机构未建立统一、标准、规范的硬软件设施、购药指导 服务标准以及管理制度的,不得参评。(二十)随机调查至少5名农药购买者或者周边居民,综 合满意度不足50%的,不得参评。(二十一)不具备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农
26、药仓储区 域的,不得参评。二、扣分项及扣分标准(二十二)除(三)项外应当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而未变 更的,发现一次扣11分。(二十三)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发现一 次扣6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发现一次扣11分。(二十四)营业场所的卫生条件差或者现场有明显刺激性 气味的,发现一次扣3分。(二十五)仓储场所内农药未分区码放,或者未单独密封 存放具有刺激性气味农药的,发现一次扣3分。(二十六)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内未标识“农药有毒”“严 禁烟火,“禁止饮食”等警示语的,发现一次扣3分。(二十七)营业场所未按要求悬挂张贴农业农村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执法等机构发放的各
27、 类宣传资料的,发现一次扣3分。(二十八)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内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无 法正常使用或者经营人员不能正确、独立使用安全防护设施设 备的,发现一次扣6分。4 .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暂存 场所及设施设备。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保留2年以上。5 .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有通风橱 或排气扇、灭火器、水缸或沙土、劳动服、手套、口罩、急救 箱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经营人员有正确、独立、快速处置突 发安全事故的知识和能力。醒目位置标有“农药有毒” “严禁 烟火,“禁止饮食”等警示语。(三)购药指导规范1 .凡从事农药销售、购药用药指导或病虫害防治技术指
28、导 的人员应当取得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有 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线上学习时间不计入)培训合格证书, 能够科学、独立指导农民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不得误导购买人。2 .至少有1名熟悉掌握当地农业生产、主要农作物及病虫 害发生规律等情况,专门从事农作物病虫害诊断与防治、用药 处方开具、用药指导咨询以及处方笺信息上报的技术人员。农 药经营者应当每月将处方笺信息上报至县级植保部门,县级植 保部门组织专家对处方笺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审 查评选以及考核的重要指标。3 .销售农药时,经营人员应当主动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及 症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根据病虫害发生 规
29、律、农作物不同生育期防治要点等,对症下药。主动科学开 具防治处方笺,主动说明农药使用范围、方法和剂量、技术要(二十九)营业场所内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设施设备 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不适应的,一次扣6分。(三十)所经营的农药未分类摆放或者摆放不整齐的,发 现一次扣3分。(三十一)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发现一 次扣6分。(三十二)所经营的农药产品未明码标价的,发现一次扣3分。(三十三)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设施或者暂存场所不符合 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发现一次扣6分。(三十四)未有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的电子台 账管理系统的,一次扣n分;有电子台账管理系统,但无法接 入农业农村部农药
30、数字监管平台的,发现一次扣3分。(三十五)未按时上传农药经营数据至农业农村部规定的 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送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的,发现一次扣3分。从未上传或报送农药经营数 据的,发现一次扣11分。(三十六)未按要求落实经营公示制度或者农药质量承诺 制度的,发现一次扣3分。(三十七)从事农药销售、购药用药指导的经营人员未取 得农学、植保、农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未取得专业教育培 训机构56学时培训合格证书的,发现一人扣11分。(三十八)销售农药时,未主动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或 者未主动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的,发现一次扣n分。(三十
31、九)农药经营者所开具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处方笺 质量不高,存在病虫诊断不准、农药配方不合理等问题的,发 现一次扣6分。处方笺存在严重错误,或者违反农药管理条 例第六十条推荐用药的,发现一次扣11分。(四十)未及时上报病虫害防治处方笺信息到当地农业农 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或者存在漏记、少记、故意错记行为的, 发现一次扣6分。(四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经营限 制使用农药,不执行实名购买制度的,发现一次扣11分。(四十二)未严格执行农药购销存电子台账制度,或者存 在漏记、少记、故意错记行为的,发现一次扣6分。(四十三)存在不服从、不配合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 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调查统计
32、农药销售、使用情况行为的,发 现一次扣11分。(四十四)未经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植物保护、 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执法等机构同意,无故缺席其举办的培训 班、会议的,缺席一次扣6分。(四十五)随机调查至少5名农药购买者或者周边居民,综合满意度在50%80% (含80%)的,发现一次扣6分。三、加分项及加分标准(四十六)加分只作抵扣扣分使用,无扣分的不计入总分。(四十七)连续2年以上被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或者被工商、市场监督等部门授予诚信经营单位的,一次加5 分,最多加20分。(四十八)农药经营者提供统一用药服务,防治技术和效 果达到标准,服务面积5001000亩,加2分;100130
33、00亩, 加5分;3000亩以上,加10分。(四十九)经营人员具有助理农艺师、农艺师、高级农艺 师等植物保护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有农学、植保、农药专业大专 以上学历的,每人加2分,最多加10分。(五十)组织15名以上的农户开展农药科学安全使用培训 的,每次加2分,最多加10分。(五十一)鼓励、支持农药经营者举报农药经营违法违规案件,一经查实,一次加1分,最多加5分。求和注意事项。4 .有助理农艺师、农艺师、高级农艺师等植物保护专业技 术职称或者有农学、植保、农药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农药经营 者可优先参评。提供统一用药服务、定期组织农户开展农药科 学安全使用培训的农药经营者可优先参评。(四)经营行为规
34、范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和行业规范。近2年内无 任何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未被农业执法部门处罚。近2年内无 任何不良信用记录。2 .无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产品。无假、 劣农药销售行为。3 .无任何误导农药使用者行为。4 .无任何虚假宣传、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行为。5 .社会满意度高。(五)管理制度规范1 .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 量检验合格证,索要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购货发票。不 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 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2 .落实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采购、销售的农药进货来 源和销售去向,台帐
35、记录详细齐全,及时准确,无漏记、少记、 故意错记行为。购销台账保留时间不少于2年。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送至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3 .落实农药退市召回制度。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 使用的农药或者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及时下架退市。对已售出 的相关产品如实向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及时召回。4 .落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制度。主动妥善回收农药 包装废弃物,且自行按照有关要求处置的可优先参评。5 .落实农药质量承诺制度。经营者要保证所销售的农药符 合国家质量标准,并与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农药 经营公开承诺书,接受政
36、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应当及时举报 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假劣的农药,支持、鼓励农药经营者 举报农药经营违法违规行为。6 .落实经营公示制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展示相关 许可证明文件、质量和服务承诺、经营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 程、所属管区监管责任人及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7 .落实其他管理制度,或者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 其他要求。(六)特别要求申报四川省农药经营示范门店的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 应当符合上述(一)(二)(三)(四)(五)要求。农药经 营者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统一、标准、规范的硬软件设施、 购药指导服务标准以及管理制度。四、创建安排(一)宣传阶段(2023年3月-4月)
37、:认真做好农药经营示范门店创建活动的动员部署,做到应知尽知。(二)申报阶段(2023年4月-6月):有意愿的农药经营者(包含过往申报审核不合格自行整改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根据本方案以及当地植保(法规、执法、农技)部门的要求,开展标准化农药经营门店自建行动,填写四川省农药经营示范门店申请表(附件1),向所在地县级植保(法规、执法、农技)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三)初审阶段(2023年6月7月):县级植保(法规、 执法、农技)部门根据农药经营示范门店实地审查评分表(县 级)(附件2),对申报者进行实地审查评分,评选35家 以上符合创建标准、综合实力强、履行社会责任好、示范
38、带动作用突出的农药经营者,将遴选结果行文,并报送符合要求的门店申请表、实地审查评分表等资料至市级植保(法规、执法、农技)部门。得分小于90分的不予申报。(四)复审阶段(2023年7月-8月):市级植保(法规、执法、农技)部门成立复审工作小组,按照市级复审要点表(附件3)和现场各要点照片要求(附件4),从县级植保 (法规、执法、农技)部门上报的申报者中优中选优,每县(市、 区)遴选出13个创建农药经营示范门店的农药经营者,将遴 选复审结果行文,并报送符合要求的门店县级资料、市级复审要点表及现场各要点照片至省农业农村厅植物保护站。(五)审定阶段(2023年8月月):省农业农村厅植 物保护站组织相关
39、业务人员组成省级农药经营示范门店认定评 估小组,认定评估小组在县、市两级植保(法规、执法、农技) 部门的初审、复审基础上结合随机抽查进行评审,提出“四川 省农药经营示范门店”拟定名单,并公示。省农业农村厅植物 保护站根据认定评估小组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公布“四川省 农药经营示范门店”名单。(六)授牌及年度考核阶段(2023年11月12月):对获 得“四川省农药经营示范门店”称号的农药经营者进行表彰授 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相关科室按照四川省 农药经营示范门店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5),对已取得“四 川省农药经营示范门店”称号的门店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 格或者处于最后1位的,予以摘
40、牌处理,考核结果及时报送市 级植保(法规、执法、农技)部门和农业农村厅植物保护站。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农药经营示范门店创建活动是治理农村 “五乱”,构建农药经营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省级农药 经营示范门店认定评估专家组负责制定评选标准、审查认定、 考核评估等工作。各地要成立农药经营示范门店创建工作领导 小组,负责活动的组织领导、政策宣传、自建指导、审查验收 等工作。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把关的原则,各地要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审查评选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公正性。(二)科学选点,稳步推进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坚持试点先行、先易后难的原 则,分步骤、分阶段有
41、序实施。可以选择在当地具有突出影响 力且极具代表性的农药经营门店作为创建标杆门店,找准目标, 打好样板。要以农药安全诚信经营、购药指导科学合理和可追 溯管理为重点,督促各农药经营者加大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投 入,提高农药科学安全使用指导水平,力争每个粮经作物主产 县(市、区)成功创建省级农药经营示范门店3家以上、其他 县(市、区)成功创建省级农药经营示范门店2家以上。(三)强化监督,动态管理省农业农村厅植物保护站将不定期组织专家组对农药经营 示范门店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指导, 不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2次及以上问题的, 予以摘牌处理。凡出现农药管理条例第55条、5
42、6条、57 条、62条、63条中任一行为的,予以摘牌处理。被摘牌的,10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四川省农药经营示范门店“。农药经营示 范门店认定评选工作每5年复评一次。(四)强化宣传,扩大影响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让广大农药经营者、农药使用者充分 了解农药经营示范门店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加大对示范门 店的宣传和扶持力度,统一门脸店招标识,增强示范门店的知 名度和影响力。积极引导其他农药经营者参与创建活动,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营造诚信、和谐、安全的农药经营使用 环境。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门店升级改 造、可追溯管理、包装废弃物回收等建设指导,强化技术服务。(五)注重公开,确保公平各地要在初审、复审、审定等环节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审 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市县植保 (法规、执法、农技)部门要及时向申报者反馈初审、复审结 果,听取申报者意见,对淘汰的申报者应当逐一说明原因。申 报者对初审、复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审查工作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书面反映。附件:1.四川省农药经营示范门店申请表2 .农药经营示范门店实地审查评分表(县级)3 .市级复审要点表4 .现场各要点照片要求5 .四川省农药经营示范门店年度考核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