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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一、判断题(235)1.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属于行业管理的范畴。()2.我国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属于行政执法机构。()3.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4.我国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5.“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治理安全”是我国煤矿安全治理的基本思路。()6.“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与“安全第一”的精神是一致的。()7.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8.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依法治理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9.法是由国
2、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党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10.法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工具。()11.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如何行为,法的指引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12.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13.法的预测作用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将如何行为以及某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14.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宣传教育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
3、的行为。()15.法的强制作用有时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直接显现出来;有时则作为一种威慑力量,起着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社会安全感的作用。()16.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17.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重要的,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并以这种认识为基础,将法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18.在当代政治和法律生活中,法与政策作为两种社会规范、两种社会调整手段,均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19.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人们违反法律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主观上有过错的活动。()20.法律责任是准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
4、承受的某种不利的域称否定性的)法律后果。()21.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22.煤炭资源实行属地所有原则,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所有权,因其依附的上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23.在同一开采范围内不得重复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2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25.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26.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27.安全设备的设计、制
5、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执行当地地方标准。()28.煤矿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29.煤矿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实施保密制度。()30.煤矿不得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2.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的权利。()3
6、3.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4.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可以根据生产情况进行处理。()35.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井依法予以处理。()36.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也无权撤销原批准。()3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没有义务为其保密
7、。()38.煤矿在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仍然应当时刻注意保持安全生产条件,而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39.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矿长本人承担赔偿责任。()40.矿山安全法规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41.开采矿产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42.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开采矿产资源。()43.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
8、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开采矿产资源。()44.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重要河流、堤坝、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开采矿产资源。()45.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46.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处罚为主,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惩处。()47.小煤矿伤亡事故由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48.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49.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9、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50.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5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5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5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长不具备环保专业知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5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55.
10、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56.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7.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58.行政许可法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59.国家对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60.
11、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61.国家对冶金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冶金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62.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63.国家对机械制造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机械制造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64.国家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65.国家对交通运输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交通运输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
12、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66.国家对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煤矿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67.国家对医药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医药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68.同家对食品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食品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69.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70.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7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其他煤矿
1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井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72.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7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74.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75.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76.设置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7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
14、核合格,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78.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79.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哈格,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80.参加医疗保险,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81.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82.参加养老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83.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
15、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84.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85.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86.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是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87.煤矿企业应当以公司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88.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向原安全生
16、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89.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90.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91.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取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依照本
17、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9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9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9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9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
18、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97.国务院关于顶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9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合实际控制人)等。()9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
19、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100.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101.煤矿安全培训滥督检查办法(试行)规定: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102.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10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
20、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104.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105.煤矿企业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06.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1、()107.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包括: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108.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109.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包括: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110.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
22、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包括;人并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11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112.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活动,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培训计划。()11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证件的合法性(颁证机关、印章、项目内容是否过期等);人员、证件是
23、否相符;在岗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等。()114.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11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1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1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采煤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1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未按规定制定主要
24、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1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人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2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宣传国办发26号文件的内容包括5个方面、20条内容。2、防治煤瓦斯突出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有:区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宏亮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3、防治煤瓦斯突出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有: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4
25、、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包括: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5、区域瓦斯治理目标:一年消突;二年治超;三年实现采、掘、抽平衡。6、突出矿井管理的关键环节有:通风系统稳定、抗灾性强;瓦斯治理措施得当,效果达标;关键环节管理必须到位;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到位。7、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8、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9、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10、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11、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
26、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12、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13、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14、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15、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16、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17、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
27、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18、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19、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20、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21、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22、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23、有突出
28、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24、防突专项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25、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26、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27、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
29、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28、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29、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30、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31、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
30、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32、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33、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规定;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34、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规定;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35、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规定;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36、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
31、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37、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38、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39、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40、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41、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42、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
32、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43、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44、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45、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46、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47、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48、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49、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50、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
33、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51、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52、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53、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54、煤矿企业、
34、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55、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56、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57、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58、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59、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60、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61、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
35、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62、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63、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64、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65、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66、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
36、等内容。67、突出矿井的防突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68、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69、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70、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71、区域预
37、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72、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73、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74、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75、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76、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
38、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77、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78、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79、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80、突出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81、 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
39、效果检验。82、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83、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84、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85、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86、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如在有效保护垂距内存在厚度0.5m及以
40、上的无突出危险煤层,除因突出煤层距离太近而威胁保护层工作面安全或可能破坏突出煤层开采条件的情况外,首先开采保护层。有条件的矿井,也可以将软岩层作为保护层开采。87、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先行开采,但采掘前必须按规定要求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88、开采保护层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89、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90、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91、开采保护层时,采
41、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的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92、当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煤柱影响范围。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当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93、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94、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95、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
42、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96、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当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为法向距离,且仅限于煤层部分)。97、 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98、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99、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及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也可以结合煤层的透气性系数变化率等辅助指标。100、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域的
43、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101、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当根据经试验考察确定的临界值进行评判。102、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现了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险区。103、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均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104、对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
44、未超过120m,以及对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则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105、若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段宽度或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面长度大于120m时,则在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106、当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在回采区域和煤巷条带的布置方式或参数不同时,按照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检验要求分别进行检验。107、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
45、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108、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109、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110、采用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当预抽区域内钻孔的间距和预抽时间差别较大时,
46、根据孔间距和预抽时间划分评价单元分别计算检验指标。111、工作面每推进10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宜取小值)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112、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113、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还应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114、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115、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
47、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116、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117、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118、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119、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120、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121、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122、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123、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124、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定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定钻孔应布置在该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