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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料为word版可修改、可编辑 上海市外贸合同书标准版合同协议书甲 方:*公司或个人 乙 方:*公司或个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地 上海市外贸合同书 _ 年_月_日于_ 市_ _(以下简称售方)与_(以下简称购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对象 根据_年_月_日签署的关于建立贸易关系的协议精神,在_国、_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向购方售出,购方从售方购入货物。其品名、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1、2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总金额为_ . 售方有权对所供货物数量多交或少交3%。 第二条 价格 根据本合同所售出的货物价格以_计算,系_国境车
2、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等费用在内。 第三条 交货期 交货期在本合同附件1、2中规定。 发运站在国际铁路运单上的戳记日期视为交货期。 第四条 付款 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3天内将货款凭卖方提交的以下单据汇至卖方指定帐户: 帐单3份 铁路运单副本 品质证明书3份 装箱单3份 第五条 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的品质应与双方所确认的各执一份的样品相一致,应该符合本合同附本中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和售方国国家标准。 商品质量应由售方国生产者或售方国商检机关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 购方在本合同供货结束后,仍将标准样品保存6个月。 第六条 包装和标记 包装及标记应保证货物在运输和可能发生的换装时完好无损,同时应保
3、护货物免受气候的影响。 包装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要求。 每件货物或货签上应以不易抹掉的颜色用_、_文印刷以下标记: 合同号 货件号 毛重 净重 包装箱尺寸(厘米) 品名及货号 运输号 收货人和发货人 包装箱高度超过1米时,应标上重心符号。 标记应符合国际货协要求并且应刷写在包装箱两侧(侧面,最好在端面)。 每箱货物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上面注明品名、货号、规格、数量、箱(包)号。 第七条 发运程序 发货时,售方应随铁路运单附以下单据: 1.发货明细单2份(明细单标明合同号、协议书及附件号); 2.品质证明书1份。 3.装箱单1份。 售方应自发货之日起7天内用电报或信函将以下事项通知购方: 合
4、同号 品名 件数 发货日期 车号 运单号 收货人 售方负责将按本合同售出的货物运达指定交货地点。 货物的所有权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或破损的责任,从货物自售方国铁路交给购方国铁路时起,即由售方转至购方。 第八条 其他条件 任何一方无权在未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交给第三方。 本合同的任何更改和补充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签字。 本合同签订后,一切谈判及在此之前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来往信函均告失效。 领取进口/出口许可证由买方/卖方负责。 本合同在双方取得进口/出口许可证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_ 代表:_ 法定地址:_传真:_ _ 年_月_日
5、买方:_ 代表:_ 法定地址:_传真:_ _ 年_月_日 E 外贸合同书(易货) _年_月_日 _(售方)与_(购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对象 依据_年_月_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总金额为_ 第二条 价格 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_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 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_ 国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
6、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 第四条 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 标记 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面)用_、_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第六条 支付 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_所规定的办法凭以下单据向售方支付: 1.帐单4份 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3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第七条 保证和索赔 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12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18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
7、3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索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后30天。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 第八条 发货通知 售方应在发货后10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 第九条 仲裁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构审理。 第十条 不可抗力条款 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各种军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他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
8、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 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 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_办理。 本合同一式_份,以_、_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称:_ 地址:_ 电话:_传真:_ 购方名称:_ 地址:_ 电话:_传真:_ 第十三条 运输地址 发货人:_ 收货人:_ 发 站:_ ? 到 站:_ 售 方:_? 购 方:_ 代 表:_? 代 表: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第14页,共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