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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体系统“八不准”规定1.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违者予以通报批评、待岗培训,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直至开除。2.不准私立名目乱收费或乱订学习资料。违者予以通报批评、待岗培训,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直至开除。3.不准强制学生购买和使用教体局规定以外的文具用品和其它商品。违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培训。4.不准接受学生家长的宴请。违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培训。5.不准搞有偿家教。违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培训。6.不准违反规定公车私用。违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培训。7.不准违反教体局招生规定向任何学校介绍本校学生。违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培训。8.不准对前来办事或来电话咨询的人员持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或发生不文明的行为。凡被投诉的,一经查实,第一次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第二次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或不称职);第三次对责任人予以待岗培训。本规定适应于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教委及其所属学校、局属各学校、局机关、教研室、校企公司、体育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