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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港口设施维护的管理方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12月23日以粤交基(2013 1689号发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保证港口设施运用平安,提高港口设施的运行效率,充分发 挥港口设施服务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运输部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运用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港口设施主要包括: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港航道、锚地、船台、船坞、港区道路与 堆场、仓库、配套灌区、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防护设施等及其
2、他生产与生产协助设施。第三条 港口设施维护是指为使港口设施满意平安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而在运用期间实行的措施, 一般包括港口设施的运用管理、检测评定、修理养护和档案管理等。第四条 港口设施维护工作应常态化、标准化、规范化,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科学管理、合 理运用、定期检测、适时修理的原则,加强对港口设施的检查、检测、评估和修理,保持港口设施处于 良好技术状态,努力提高港口设施的平安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第五条 港口设施维护不应超过设计或核定的功能、标准和要求运用。第六条 港口设施维护工作应提倡科技进步、节能减排,激励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的开发与应用。第七条 港口经营人或全部人负责具体维护
3、工作。港口经营人或全部人不是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时,应 在租赁或合营合同中明确港口设施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相关费用的担当主体。港口经营人或全部人应健全和落实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港口设施运营的标准化、运用的规范化管理, 保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八条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机构职能,负责辖区内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 施维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依据事权一样、责任清楚的原则,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港口设施维护监管和业务指导, 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设施维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二)制定港口设施维护的政策
4、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指导实施;(三)港口设施维护信息汇总、分析和报送,指导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四)检测评估单位执业状况的监督管理;(五)港口设施维护监督检查;(六)主要设施的大修和报废备案管理工作。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港口设施维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二)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并监督实施;(三)港口经营人或全部人年度设施维护支配备案;(四)检测评估单位执业状况监督管理;(五)港口设施维护监督检查;(六)公用港口设施维护支配编制与资金筹措;(七)重大维护工程实施过程的
5、监督;(八)港口设施维护信息汇总、分析和报送;(九)主要设施大修和报废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或全部人负责本单位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负责以下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及省、市、县有关港口设施维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 标准;(二)制定和落实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和平安运用规章制度,确保港口设施的平安;(三)设立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四)依据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对本单位的港口设施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测量观测、定期检 测和特别检测,并组织进行技术状态的评估,建立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五)制定港口设施维护支配,落实维护资金,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六
6、)组织编制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方案;(七)组织实施港口设施维护工程;(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相关信息;(九)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港口设施事故报告;(十)对港口主要设施的大修和报废工作实施上报。第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或全部人应做好港口设施基本状况、技术状态的相关记录,严格依据本单位维 护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年度港口设施维护支配,包括修理、保养、疏浚、测量和观测等。第十三条 港口设施维护支配的编制应遵循合理支配、确保平安的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 基本状况,上年度支配执行状况的简要说明,本年度工程管理要点(包括定期检查、定期测量观测、定期 检测和特别检测支配),修理养护项目的名称、内容及工
7、程量,主要工作及进度支配,经费预算和资金落 实,修理养护质量要求等状况。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或全部人应在每年度港口设施维护支配中落实资金,确保合理的经费用于本单 位的港口设施维护,可从港口装卸费中列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维护。省级统筹港口建设费依据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对港口公用设施维护进行补助,具体方案由 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部门制订。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或全部人在运用期间对港口设施开展定期检查、定期测量观测、定期检测和特 别检测等工作,检查检测的具体内容和周期应依据国家现行港口设施维护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六条 港口设施的定期
8、检查应对港口设施运用状况、上部结构外观变更和附属设施状况等进行周 期性检查。定期检查应结合设施特点和运用状况确定检查内容和要求。定期检查的周期可依据设施结构类 别、竣工年限、运用环境和技术状态等确定,当遇大潮汛、洪水、台风等特别状况,应增加检查次数。第十七条 港口设施的定期测量观测应包括港区限制与地形测量、主要设施变形观测、水工建筑物前 沿冲刷或回淤观测和进出港航道、港池、锚地水深及水流测量等。定期测量观测应由具有相应资格实力的 专业单位担当。港口设施的定期测量观测的技术要求和周期应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码头前沿水深定期测量的 周期应依据码头结构型式、回淤或冲刷程度确定。港池、航道和锚地的
9、定期测量观测项目与周期应依据港 口淤积、船舶进出港状况、维护要求等状况确定。第十八条 港口设施定期检测包括对港口设施结构的变形、损坏及劣化程度进行定性和定量检测。港 口经营人或全部人应依据设施运用年限和现状编制定期检测支配与方案,定期检测项目、内容及周期应依 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其中涉及结构平安和耐久性的检测应托付具有相应资格实力的专业单位担当。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状况之一时应对港口设施进行特别检测:(-)定期检测中难以判明主体结构是否平安的;(二)定期检测结构技术状态为危急等级者;(三)需变更结构运用功能和运用条件的;(四)达到设计运用年限需延长运用的;(五)遭遇洪水、漂流物或船舶撞击、滑
10、坡、风暴潮、地震等特别灾难或事故造成结构及主要构件损 坏,可能危及结构平安时;(六)结构出现明显耐久性损伤或建筑物防腐蚀措施达到或超过设计运用年限的。特别检测应依据设施的损害状况、检测内容和性质,采纳仪器设备进行现场测试、荷载试验、室内协 助试验和校核计算等手段,对设施进行具体检测和综合分析。特别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格实力的专业单位担当,并应编制检测支配方案及技术组织措施。特别检测 报告应依据须要,对结构材料损坏和劣化状况、结构承载实力、结构接着运用的平安性等提出结论性看法。其次十条 港口设施结构技术状态分为五个类别,一类为技术状态好,二类为技术状态较好,三类为 技术状态较差,四类为技术状态差和
11、五类为技术状态危急。港口附属设施技术状态分为较好和差两个类别。 分类标准依据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JTS310-2013 )执行。其次十一条 港口设施技术状态分类评定应依据定期检查、定期测量观测、定期检测和特别检测的结 果综合分析确定。对于初步认定为四类、五类的设施,应托付有资格实力的专业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其次十二条 港口设施技术状态评定应按相关行业标准执行,检测评定单位对其检测、评定的结论负 责,并依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护看法和措施建议。其次十三条担当涉及结构平安和耐久性检测的专业单位应具备结构、材料等指标的检测实力及水运 工程检测相关资质证书,具有从事检测相关业务的良好信用记录。其次十
12、四条 永久性港口建筑物的设计运用年限为50年,在设计运用年限内的设施,应按其技术状 态合理运用。对于达到设计运用年限的设施,必需由具有相应资格实力的专业单位对其结构平安性能进行检测,依 据检测评定结果进行处置后方可运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时应核查检测评定结 果。对于主体结构竣工验收后依据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加固改造提高结构等级的码头,经平安牢靠性检测论 证,可重新评定其设计运用年限;对于主体结构竣工验收后进行修补性加固的码头,不变更码头原设计运 用年限。其次十五条 港口设施维护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和大修。对技术状态为一类和二类的港口设施应依据状况进行保养和小修,保持设施原有的技术
13、状态。对技术状态为三类的港口设施应依据状况进行中修,对技术状态为四类的港口设施应依据状况进行中 修或大修,提高设施的技术状态。对技术状态为五类的港口设施应停止运用,并马上进行大修;对于无修复价值的港口设施应马上停止 运用,并按固定资产报废的有关规定办理。其次十六条 港口设施大修或涉及结构平安的修理工程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方 案设计,港口经营人或全部人把好设计质量关,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质量的法律 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标准与规范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其次十七条 港口设施修理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招投标活动应执行国家招标投标 的有关规定。其次十
14、八条 港口设施大修或涉及结构平安的修理工程完工后,港口经营人或全部人应刚好组织验收, 验收状况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省交通运输厅。大修或涉及结构平安的修理工程由地方港口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质量监督,验收时出具质量鉴定看法书。其次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或全部人应制定和落实港口设施平安操作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装卸、储运 易燃、易爆和易污染等危急货物的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第三十条港口设施运用不得超过设计或核定的荷载标准,不得随意变更运用条件和功能。技术状态 为四类的设施应限制运用或减载运用。当装卸大型货物或采纳大型起重机械进行特别作业时,应实行措施、 进行专项平安评定和核定
15、作业条件,并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一条 港口设施旁边水域应定期进行测量,严禁擅自进行采砂、挖泥、爆破、抛填等影响港口 设施平安运用的作业。第三十二条 港区内设置的固定观测点,应妥当爰护,防止损毁破坏,如发觉移动或损坏应刚好处理。第三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或全部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具体状况对可能造成港口设施损坏的突 发事务的危急源进行分析,制定港口设施突发事务应急预案,并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和辖区实际状况,制定港口设施突发事务的应急 预案,且与港口经营人或全部人制定的港口设施突发事务应急预案应连接。第三十五条 港口设
16、施突发事务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 负责,港口经营人或全部人具体实施。第三十六条港口经营人或全部人在运用港口设施过程中应留意爰护和视察,当设施发生以下突发事 务时,应马上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组织现场鉴定和损坏登记。(-)不行抗拒力造成港口设施严峻损坏的;(二)火灾、爆炸或危急品泄漏,造成港口设施严峻损坏的;(三)船舶撞击造成港口设施严峻损坏的;(四)因运用不当造成港口设施严峻损坏的;(五)其它造成港口设施严峻破坏或严峻危及港口设施平安的。第三十七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经营人或全部人接获港口设施突发事务信息后,应马上启动应 急预案,并做好人
17、力、物资、资金保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第三十八条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信息实行逐级报送制度。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信息主要包括港口设施基 本状况及技术状态、港口设施维护支配与执行状况。第三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信息收集与汇总,并于每 年四月底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第四十条 港口设施维护的信息和资料是进行管理的重要基础,港口经营人或全部人应建立健全港口 设施维护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对港口设施维护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应刚好整理归档,保证档案资料真实性、 完整性和精确性。第四十一条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应参照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方法及其实施细 则的有关要求
18、进行资料收集和归档,包括纸质技术档案资料、电子技术档案资料、影像及图片资料等。第四十二条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应包括基础资料及维护管理资料。基础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经核准、审批的有关港口设施规模及标准的文件;(二)港区地形与地貌、港区泥沙回淤和水深观测等资料;(三)港口设施设计文件,交(竣)工资料;(四)施工和试运行期间的结构位移或变形观测资料;(五)其它相关资料。维护管理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维护工作支配;(二)定期检查、测量观测、检测、特别检测报告及记录;(三)技术状态等级评定报告及记录;修理设计技术方案、施工及检验记录;(四)运用过程中结构位移或变形观测资料;其他专项检测、
19、试验探讨、验算、评估报告与记录;特 别状况下的运用及检测记录;(五)设施管理台账;(六)有关照片、影像资料等。第四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或全部人应建立港口设施检测评定动态管理台账,并宜建立港口设施维护信 息数据库,建立永久性技术档案。第四十四条 对于基础资料缺失的设施,应依据历年检查、检测及维护资料,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第四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或全部人应加强对港口设施运用状况监测等重要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 作,实现港口设施信息数字化管理。第四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依据全省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实际状况,定期组织专家对港口设施维护管理 状况进行检查。对于在省级检查中评定较好的港口项目赐予通报表扬,符合省级
20、统筹港口建设费补助范围 的,在参加评审时优先考虑。各地级以上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台 账,检查工作每两年不少于一次。港口经营人或全部人应主动协作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规定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从事港口设施检测评估工作的单位应主动协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实施的信 用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十八条 港口设施维护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状况,设施运用、维护等规章制度的建立、落实和运用管理状况;(二)维护支配制定、执行与资金落实状况;(三)港口设施检测与评定工作状况;(四)维护工程管理状况;(五)港口
21、设施维护技术档案,应急预案制定与执行状况;(六)其它相关工作。第四十九条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觉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对于四类与五类设施经整改后仍未达到平安运用要求的不得接着运用,仍在运行的,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赐予惩罚。第五十条 检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主要负责人对所担当的港口维护工 作实行全程负责制,并记入信用档案。第五十一条 在港口设施维护工作中,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个人应赐予通报表扬。对设施维护管 理工作薄弱、设施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平安隐患突出的单位,应赐予通报指责。对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的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辖区内的实际状况制定管理方法。第五十三条 本方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