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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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粤府办2020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 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22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评标评审专家作用,规范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 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分类 标准等有关要求,纳入广东省

2、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为全省招 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的专业人员。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是指全省统 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的入 库、抽取、考核等活动。第四条省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分工负责、资源共享的原则。第五条本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项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 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 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专家库中抽取。前款规定外其他项目的交易,或者非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交易,也可以向省

3、 专家库申请使用评标评审专家。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其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建省专家库,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专家库和专 家管理制度和规则,对省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 通运输、水利、商务、铁路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 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负责评标评审专家入库审核,对招标投标过程中评标 评审专家有关行为实施监督并作出处理,协助开展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和培训工作。第八条省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可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承担。受 委托单位负责省专

4、家库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评标评审专家的材料接收、资格 初审、入库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等 基础性工作。第九条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对本场所内评标的评标评审 专家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收集和记录,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认定、 处理,并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评审专家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第十条省专家库信息严格保密,非因工作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 修改、导出信息数据。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要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对省专家库系统进行测评。第三章专家入库管理第十一条省专家库面向全省常态化征集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对稀缺领域专家,省专家库在

5、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 专家库网站等多种渠道公开发布征集通知,专项征集。第十二条入选省专家库的评标评审专家,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 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能 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未被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一)项所称的同等专业水平,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人员: L取得国家相关不分级别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2,取得国家相关二

6、级注册执业资 格且取得时间不少于6年;3.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时间不少于6年。各行业、专业的特殊资格条件,由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特殊专业或有 突出贡献的专家可适当放宽入选条件。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入选省专家库,通过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 桌面系统在线提交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入选省 专家库的,还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组织对申 请人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对符合入库条件的申请人,通知其提交书面材料。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可以采取现场或邮寄方式向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提 交。申请人对网上填报的信息、书面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申请人通

7、过初审后,由省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对 本部门归口专业的专家组织审核或评审。对不能归口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专业分 类,由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组织审核或评审。申请人通过审核后,需参加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组织的入库培训,通过考 试后成为正式评标评审专家。第十五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加强对入库专家的继续教育,定期采取网络 培训或者集中轮训的方式不断提高入库专家的评标评审能力。第十六条原已经省级以上行政监督部门批准进入部门专家库的专家,可直接 登记为省专家库专家。第十七条省专家库对所有入库专家建立档案、颁发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制度。入库专家档案,需记录其个人基本资料、入库申请、资格审核、

8、培训考核、 参与评标评审工作情况、考核评价情况等相关信息,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入库专家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回避单位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应当 及时在省专家库系统中予以变更完善。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三年。聘期内考核评价合格的,予以续聘。第四章专家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评标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聘请,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交易项目提供评标评审服务;(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 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取评标评审报酬;(四)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评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

9、十九条评标评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认真执行招标投标及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客观公 正地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二)遇有法定回避情形,主动回避;(三)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遵守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 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四)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协助配合有关投诉处理;(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知识培训与继续教育;(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招标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一)招标项目的主管部门(包括上级管理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 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

10、人员;(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退休或离职未满3年的人员;(三)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四)与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评标评审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 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已完成评审的,该专家 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第二十一条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评标工作纪律:(一)按时参加评标,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二)评标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接受核验和监督;(三)不委托他人代替评标;(四)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统一省专

11、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标准,具体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 商有关单位另行制定。全省范围内从省专家库中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的,应按规定 标准给付专家酬劳。第五章专家抽取第二十三条通过省专家库抽取评标评审专家,均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省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评审需要人数时一,在调整专家专业和地域分布 后仍不满足的,缺额专家应从其他依法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补充确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资金提供)方 对确定评标评审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确定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抽取评标评审专家,一般应当在开标或评审开始之日前2个工作

12、日内进行。专家抽取申请人按照省专家库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评标评审专家抽取事 宜。评标评审专家确定后,省专家库以语音、信息等方式自动告知评标评审专家 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时间、地点、评标酬劳标准和相关要求,其他有关交易项目 的信息,一律保密。评标评审专家抽取服务一律免费,抽取结果应在开标或评审开始前30分钟 之内打印。第二十五条评标评审专家名单确定后,出现以下情形的,专家抽取申请人应 当填报原因后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一)按照相关规定,评标评审专家需要回避;(二)已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未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标评 审任务;(三)评标评审活动依法需重新组织。无法及时补足评标评审专家的,招标

13、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标 评审工作,妥善保存招标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审。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的程序参照首次抽取,采取随机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第二十六条省专家库管理部门、日常维护机构,不得以任何条件限制任何单 位和个人抽取专家,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审查、审批程序。依法抽取确认的评标评审专家,除出现需要回避的情形外,招标人或者招标 代理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六章评标管理第二十七条评标评审专家在接到评标评审通知后,不得询问评标评审项目的 相关情况,并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报到。第二十八条评标评审专家须亲自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14、,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因 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在接到评标评审通知后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评标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取消其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资格。第二十九条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管理规定。在评标过程中做 好以下工作:(一)熟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理解招标项目需求,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招 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审慎、负责任地对投标文件 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二)评标过程中,自主完成编制评标表格、计算汇总评分、撰写评标报告 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工作。评标评审专家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推举专业水平高、评标经验丰富的专家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15、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第三十条评标评审专家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一)分别陈述意见;(二)集体讨论、协商;(三)进行表决;(四)按照简单多数原则确定结果。评标评审专家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入评标报告。第三十一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广使用招标投标电子系统,逐步 实现远程网上评标。参加远程网上评标的专家,其权利和义务与现场评标的专家 相同。第七章违规处理第三十二条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一)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或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私自离岗,影响评标委员会 工作整体进展;(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且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三)个人信息变更

16、后未及时告知省专家库日常维护单位,影响评标工作;(四)违反评标评审现场管理规定。对符合前款规定的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责令改正,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 行服务机构负责记录违规情形,报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并将 处理结果抄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十三条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评标专家和评 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03年通过,2013 年修改;下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禁止其6个月至1年内参加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一)连续两年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被 责令改正两次以上;(二)故意隐瞒个人情况,

17、违反回避要求,导致评标无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 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A)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导致评标评审结果不合理。对符合前款(一)项规定情形的专家禁止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 标,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具有前款(二)至(八)项规定情形的专家禁止 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由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结果均 抄

18、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十四条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评标专家和评 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取消其评标评审专家资格:(-)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二)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三)向他人透露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实质性消息;(四)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应予行政 处罚。对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专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结果抄送省发展改革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移送司法 机关,并告知省发展改革部门;取消评标评审

19、专家资格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结果抄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十五条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评标专家和评 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 不能胜任评标工作,停止担任评标评审专家,移出省专家库:(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评标评审专家资格;(二)连续2年考核评价、继续教育不合格;(三)恶意索取不合理评标评审酬劳,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额外酬劳;(四)因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专家。对符合前款规定的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移出省专家库,由省发展改革部门 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结果抄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移出省专家 库的评

20、标评审专家,两年内不得申请入库。第三十六条省专家库工作人员在运行管理维护、抽取评标评审专家工作中, 弄虚作假、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 标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行政 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项目违反规定确定或更换评标评审专家的,违规确定或更换的评 标评审专家作出的评标评审结论无效,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进行处理。第三十八条交易平台运营单位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如实记 录专家履职负面行为信息,并在评标评审结束后15日内报送省专家库日常维护 机构。省

21、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应当及时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报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第三十九条对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招 标人、采购人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存在的违规行为,评标评审专家可在评标评审结 束后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反映。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各地、各部门、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现存的依法设立 的专家库,应当与省专家库互联互通并接受统一管理。无法实现互联互通的,一 律予以撤销,并将有关专家归入省专家库进行管理,由省专家库直接提供有关服 务。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管理有特殊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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