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_1405-2023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31_1405-2023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ocx(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ICS13.060.30CCSZ6031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14052023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ischargestandardofwaterfromaquaculture2023-6-30发布2023-10-1实施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B31/14052023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排放控制要求.25监测要求.26结果判定.37实施与监督.3IDB31/14052023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
2、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IIDB31/14052023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上海市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等。本文件适用于市域内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排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11892水质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
3、测定重量法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指导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667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668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670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671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1
4、147水质pH值的测定电极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水产养殖aquaculture繁殖、培育和收获水生动物的生活活动。水产养殖尾水aquaculturetailwater1序号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1悬浮物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119012pH值水质pH值的测定电极法HJ11473总氮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667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6684总磷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893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
5、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670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6715高锰酸盐指数水质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GB118926氨氮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536序号项目限值1悬浮物,mg/L852pH值6.09.03总氮(以N计),mg/L5.04总磷(以P计),mg/L0.85高锰酸盐指数,mg/L25.06氨氮,mg/L2.0DB31/14052023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等养殖活动向地表水水域排放不再使用的养殖水。4排放控制要求排入上海市域内所有地表水水域的养殖尾水执行表1中的排放限值
6、。表1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限值5监测要求采样要求5.1.1养殖尾水水质采样点应固定设在尾水处理末端的排放口位置。如有多处排放口,应分别设置水质采样点。5.1.2养殖尾水排放口应按照GB15562.1、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的有关规定设置图形标志。5.1.3养殖尾水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应符合HJ91.1、HJ494、HJ495的规定。测定方法养殖尾水样品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分析方法标准。本文件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其他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表2养殖尾水水质测定方法标准2DB31/140520236结果判定本文件采用单因子评价方法,当监测项目单项超过本文件规定限值,即判定为不符合排放标准。测定值或计算值与排放限值比较采用GB/T817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7实施与监督实施时间现有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新(改、扩)建的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实施监督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实施,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督实施。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