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073-2017 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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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35.080L76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30732017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规范Rulesforpubliccreditinformationcollecting,processingandproviding文稿版次选择2017-12-30发布2018-01-30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T3073201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省经济信息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经济信息中心、亳州市信息局、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国

2、庆、陈海轮、王亮、孙永礼、王磊、丁海婧、王平安、席旻、孙燕红、方敏、陈彬、凡少强、程博、周杨、段晓宣、翁挡挡、姜殿洪、范勇、刘锴、何家兴、陈敏军、王峰。IDB34/T30732017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的机构。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2117-2008信用基本术语DB34/T2733.1-2016公共信用信息第1部分:

3、数据元目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信用主体subjectofcredit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具有身份证号码的公民,以及具有其他有效证件的自然人。信用主体是信用关系的当事人,是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GB/T22117-2008,定义2.1.23.2公共信用信息publiccreditinformation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DB34/T2733.1-2016,定义

4、3.24基本原则4.1合法性原则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处理和提供,应当按照真实、客观、必要的原则进行,涉及征信业务的,还应当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1DB34/T307320174.2客观性原则征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应保持与信息源提供的信息一致,不应有选择性地进行取舍、分割、随意修改或删除,应保持所征集信息的原始性、客观性。4.3时效性原则征集、处理和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应是最新的、有效的。4.4安全性原则对不同保密级别的公共信用信息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应保证信息在保存及传输过程中的安全,并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5公共

5、信用信息征集5.1基本要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定期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使用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进行信息征集;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全面记录、归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5.2征集范围公共信用信息征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5.3目录规范5.3.1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信息记录名称;信息指标项,参考DB34/T2733.1-2016第7章;主体类别,值域见附录A表A.1;公开属性,值域见附录A表A.2;共享范围,值域见附录A表A.3;信息类别,

6、值域见附录A表A.4;对应权力类别,值域见附录A表A.5;交换频率,值域见附录A表A.6;有效期限,值域见附录A表A.7;来源部门,指数据生产或加工提供部门。5.4业务规范5.4.1目录制定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制定和更新本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内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更新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内容。2DB34/T30732017公共信用信息目录采用三级目录制定。其中,一级目录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级目录为基本信息、资质信息、监管信息、其他信息;三级目录在基本信息下设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自然人身份登记和社保登记等目录,在资质信息下设置行

7、政许可、资质认定、执业许可、职业资格等目录,在监管信息下设置表彰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司法判决、违法违约、禁入限制、未履行法定义务等目录,在其他信息下设置上述三类未能涵盖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5.4.2目录变更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发生变化时,应先向本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材料,本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目录规范性做审核后进行目录变更,数据提供单位再按新目录上报数据。5.4.3信息征集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机制,依据已发布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充分利用现有信用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全面记录、归集履行职

8、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须提供安全、可靠的数据上报通道,数据提供单位应按照目录规定的交换频率、上报方式、更新方式,通过指定的通道报送数据,具体参照DB34/T2733.2-2016的规定。6公共信用信息处理6.1基本要求公共信用信息处理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核/控制)制度和从业人员职业规范;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可追溯管理,保证信息的可追溯性,不得篡改原始信息;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信息的安全性;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信息进行核实,保证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对处理结果进行客观标示。6.2处理方法6.2.1数据清洗数据处理过程中应对不完整的数据、

9、错误的数据、重复的数据进行重新审查、校验和处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有效性。6.2.2标准化转换数据处理过程中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对自定义的信息项做转换处理。6.2.3数据留存各级信用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应建立历史数据档案库,对超过5年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归档留存。3DB34/T307320176.2.4数据溯源各级信用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应建立数据溯源机制,数据处理过程中应保留数据流路径上的每次变化记录,保证数据处理过程可重播,数据处理结果可追溯,数据处理质量可评估。6.2.5疑义处理各级信用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应建立疑义数据快速校核、处理机制,疑义数据及时反馈至数据提供单位

10、,数据提供单位校核处理。7公共信用信息提供7.1基本要求公共信用信息提供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按照合法的程序和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并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应平等、公平,不应附有不合理条件;对外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及处理结果仅供使用者参考。7.2提供规范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履行职责需要,根据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明确的公开属性和共享范围,依据有关规定和协议提供公共信用信息记录、产品(如信用报告、信用档案)等发布、查询服务。公共信用信息记录、产品可通过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网站或信用平台等可靠与可确认的方式提供。7.3异议处理各级信用平台、行业信用信息

11、系统应为信用主体提供异议申诉渠道。各级信用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收到异议申请后,须及时完成异议信息标注、信息比对和处理,对异议信息与原始数据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并通知异议申请人;一致的,将异议申请转交数据提供单位处理。数据提供单位自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完成核查,信息确有错误的,数据提供单位应予更正,并重新上报数据。无法核查的异议信息,不再向社会提供,同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4代码类别名称说明01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登记、注册及变更等信息02资质信息资质信息包括认证认可、行政许可、分类监管、专项或周期社会保障等信息03荣誉信息荣誉信息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04不良信息未履

12、行法定义务、违约等信息05其他信息其他信息指上述四类未能涵盖的公共信用信息代码类别名称说明01无条件共享无条件共享指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02有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指数据提供单位授权部分部门共享03不予共享不予共享指本部门掌握和主体自身查询代码类别名称01自然人02法人和其他组织03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代码类别名称01全社会公开02已申请公开03不公开DB34/T30732017AA附录A(规范性附录)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表A.1主体类别表A.2公开属性表A.3共享范围表A.4信息类别性检验、检测、检疫(含年报年审)结果、资格证书、执业注册、不良信息包括违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和裁定、5代码类别名称01行政审批02行政处罚03行政征收04行政给付05行政奖励06行政强制07行政确认08行政裁决09行政规划10其他权力代码类别名称01实时02日03周04月05季06半年07年代码类别名称01X月02X年03长期04月05季06半年07年DB34/T30732017表A.5对应权力类别表A.6交换频率表A.7有效期限_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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