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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源江东新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广东河源江东新区发展总体规划 (2013-2030),吸引国内外优秀企业与机构来河源江东新区 (以下简称“新区”)设立企业总部,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加快 新区总部经济集聚,带动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 增强新区的综合竞争力,在借鉴其他地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 合新区实际情况,修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新区范围内注册成立的总部企业 (以下简称“总部”),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第二章认定第三条认定范围。(一)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新区范围内设立(含迁入), 且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税务注册登记地都在新区范围内,纳入
2、新 区统计口径,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 核算的企业或者机构。(二)行使中国境内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直辖市)业务 的经营和管理职能,并在新区汇总缴纳税收。(三)总部年度营业收入中来自新区范围以外机构的比例 不得低于30%;第四条认定标准。区内其他扶持金的申请。(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因违法 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情况的,经管委会批准,可取消其 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第十五条其他说明。(一)总部企业如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新区其它扶持办法中同 类型的扶持条款,遵循从高扶持但不重复享受扶持的原则。(二)对于按照市一级扶持办法获得扶持金的总部,同类型
3、 的扶持条款,同样遵循从高扶持但不重复享受扶持的原则(本办 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不影响总部在国家、省相关单位申请企 业扶持金。(三)对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 业500强在新区范围内设立总部的,以及对新区有特别贡献的总 部,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激励其进 一步做大做强。第十六条 江东新区管委会对本办法持有最终解释权。第十七六条 本办法所述的货币单位,如无特殊注明,均指“人 民币”。第十八七条 本办法自修订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试行 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再予以评估修订。10新区鼓励发展以下五类总部:生态农业总部、先进制造业 总部、高资质建筑业
4、总部、现代服务业总部、综合型企业总部。 认定标准如下:(一)生态农业总部。1 .新区鼓励大型农业、现代农业、特色农业等企业在新区 设立总部。2 .对3个地级市(含直辖市)以上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进行财务汇总,在新区实现统一纳税,对年度纳入新区统一核算 的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年度在新区缴纳税收总额 达到300万元及以上。(二)先进制造业总部。1 .结合新区总体规划与产业布局,鼓励国内外新一代电子 信息、先进材料、高端智能装备、医疗健康、汽车零部件、新能 源、光电等制造业企业在新区设立总部。2 .对3个地级市(含直辖市)以上非独立核算的制造业分 支机构进行财务汇总,在新区实现统一纳
5、税,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3亿元及以上,且年度在新区缴纳税收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三)高资质建筑业总部。1 .鼓励具有高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新区设立总部。2 .对3个地级市(含直辖市)以上非独立核算的建筑业分 支机构进行财务汇总,在新区实现统一纳税,年度营业收入10 亿元及以上,地方财政贡献2000万元及以上。建筑业同时要求企 业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一级(含一级)以上。(四)现代服务业总部。1 .鼓励国内外电子商务、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 技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商务会展、酒店经营 与管理、商业连锁、旅游业、物流信息化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 在新区设立总部。2 .对3个地级市
6、(含直辖市)以上非独立核算的现代服务 业分支机构进行财务汇总,在新区实现统一纳税。电子商务、 金融服务业总部: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年度在新 区缴纳税收总额500万元及以上;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 服务、研发设计、酒店经营与管理服务业总部:年度营业收入达 到8000万元及以上,且年度在新区缴纳税收总额400万元及以 ;商业连锁、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商务会展、旅游业、物 流信息化服务、医疗教育、中介等服务业总部:年度营业收入达 到6000万元及以上,且年度在新区缴纳税收总额300万元及以 上。(五)综合型企业总部。1 .鼓励包括行使决策管理、行政管理、研发管理、资产管 理、资金结算、
7、采购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的综合职能的企 业或机构在新区设立总部。2 .对3个地级市(含直辖市)以上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进行财务汇总,在新区实现统一纳税,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 上,且年度在新区缴纳税收500万元及以上。(六)上述行业以外其他符合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且对新区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企业,或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经管委会审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第五条总部认定申请方式。申请认定为总部的,应当向新区经济促进局提出申请,由 新区管委会组织认定。第六条 同一企业或投资者在新区设立不同类型企业若同 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总部类型的,只能申请一个总部。第三章扶持措施第七条为培养一大批
8、优质的总部,促进新区总部经济集聚, 已经成功落户新区并经新区管委会审核批准的总部,可申请以下 扶持:(一)用地支持。1 .对于先进制造业总部,在新区产业园区域内优先安排产业 用地,并开辟供地手续绿色通道。2 .对于生态农业总部、高资质建筑业总部、现代服务业总部、 综合型企业总部,鼓励在新区建设总部大厦,用作总部商务办公 等用途。在新区城市起步区内,按照总部实际需求,优先安排 2000平方米至20000平方米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具体用地面积 以新区管委会最终审批为准,用地通过法定程序公开出让),并 提供项目用地支持、供地手续绿色通道。(二)总部发展专项资金扶持。1 .总部落户扶持。新落户的先进制造
9、业总部、高资质建筑业总部,一次性给予 总部落户发展扶持资金300万元;新落户的生态农业总部、现代 服务业总部、综合型企业总部一次性给予落户发展扶持资金100 万元。2 .投资建设奖。总部自认定当年起在新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 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 励,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5亿元10亿元(含5亿元)的, 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 5%给予奖励;1亿元一5亿元(含1亿元) 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企业应在根据企业投资情 况,在投资额到位的2个顺延年内提出申请。企业实缴注册资金 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已享受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不重复享 受本条奖
10、励。3 .经营贡献奖。为鼓励总部做大做强,积极依法纳税,为新区经济发展作贡 献,设立经营贡献奖。企业自总部申请成功后三年内(从成功申请为总部的次年开 始计算),每年可向新区管委会申请经营贡献奖,但需当年皆达 到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营业收入与税收标准(即达标年 度),未达到标准的年度不得申请。(1)生态农业总部:扶持标准为总部企业达标年度对新区 财政贡献的40%;(2)先进制造业总部:扶持标准为总部企业达标年度对新 区财政贡献的30%;(3)现代服务业总部:扶持标准为总部企业达标年度对新 区财政贡献的30%;(4)高资质建筑业总部:扶持标准为总部企业达标年度对 新区财政贡献的30%;(5)
11、综合型企业或者机构:扶持标准为总部企业达标年度 对新区财政贡献的30%o4 .高级管理人员与高端人才引进支持。(1)高级管理人员:为提升新区总部管理人才队伍质量,自 总部认定之日起,新区对总部每年在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4 万元以上的主要负责人与高级管理人员,连续3年给予每人每年 2万元的高级管理人员引进奖励;或提供免租金高端人才公寓一 套(不大于60平方米,超过部分按市场租赁价格的50%收取租 金),每个总部不多于10个名额(含10个)。(2)高端人才引进:对于新区总部引进的高端人才,已被河 源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获得市相关单位给予 引进扶持的,新区将参照该扶持资金给予高端人才
12、额外50%扶持 资金的支持。5 .贷款贴息支持。协助总部拓展融资渠道,提供融资信息,为总部提升科技研 发与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转型升级等所需支付的贷款利 息提供30%的一次性贴息支持,最高限额50万元。6 .上市培育支持。(1)对落户新区后以新区总部为主体申请在国内(主板、 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申请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 500万元的扶持,作为上市的培育支持对象:对列入新区上市后 备企业资源库的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制有限公司,并与中介 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给予50万元的扶持;向证监会成功 提交相关上市申请后(以证监会受理证明文件为准),给予200 万元的扶持;成功挂牌上市
13、后给予250万元的扶持。(2)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50万元的扶持: 对于主办券商将备案文件上报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 请挂牌(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受理文件为准),给予 50万元扶持;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后(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股票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函为 准),给予100万元扶持。7 .产业空间租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在新区辖区范围内租赁使用办公用地的,可 依条件前三年每年给予实际租金20%的支持;在辖区范围内租用 生产用地的,前三年给予每月按3元/平方米给予扶持。上述两 项总金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三)行政配套服务。1 .政务服务。对落户
14、新区的总部,项目审批、证照办理、筹 建协调、生产运营、人才服务等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新区“绿色 通道”服务名单,新区将提供并联审批、协调服务、政务“保姆 式”、“一站式”服务,并由新区领导对接跟进。2 .员工落户支持。对总部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学本科以 上学历以及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员工,协助解决本人、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落户问题。3 .子女入学协助。对总部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学本科以 上学历以及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员工,协助解决其子女入 学问题,其子女入学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4 .提供购房优惠。总部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 学历以及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且在新区缴纳社保
15、两年以上的 员工,可优惠购买新区管委会下属单位开发的住宅物业(须是个 人首套住宅,且5年以内不得转让)。第八条特殊情形。2014年5月2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 前,在新区办理工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的有实际经营 的总部,一并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第四章扶持申请时间与方式第九条用地申请。经新区管委会认定为总部之日起,即可 向新区管委会提交总部用地申请报告与相关材料申请用地。第十条总部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经新区管委会认定为总部 之日起一年后,可向新区管委会申请。新区管委会将于每年9月 30日前组织一次关于“总部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申报工作, 并发布具体申报指南和申报流程等相关文件。第五章附则第十
16、一条资金安排。新区每年度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 金,用于扶持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对符合本办法标准的总部经济 企业予以扶持。本办法所提及的扶持资金纳入新区总部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预算。第十二条 资金发放。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本办法扶持的申 请、受理、初核等工作;新区发展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河源江 东新区税务局、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按其职责 对企业或者机构实际的营业收入、税收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后报新区管委会审定;新区发展财政局负责发放相关扶持资金, 并对扶持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扶持资金必须划拨 到总部的基本帐户。第十三条申报及评审。在政策申报和资料审查过程中,可 采取专家
17、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现场查验等多种方式对企 业提供信息进行审查。第十四条后续监督。(一)经认定的总部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通报管委会。经 认定且申请各项奖励的总部,应承诺在新区经营期限不少于10 年。(二)总部自认定之日起每年应向新区发展财政局报送总部 运营情况,新区管委会对总部进行动态跟踪,每年组织有关部门 对总部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价。(三)总部如违反相关承诺(未达到营业收入与税收标准、 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本区、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或减少 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或弄虚作假骗取扶持的,一经发现,新区 管委会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