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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粤民规字(202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广东省民政厅2022年5月26日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 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社区群众、培育社区文化、参与社区治理、促进社区和谐 的重要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本社区为主的居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自愿发起,以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需求、推
2、动 社区发展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下列情况不列入社区社会组织范围:(一)社区居(村)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二)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业主委员会。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在街道(乡镇)党(工)委和城,乡社区党组织的领导 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遵循自愿、公开、透明、诚信原则。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工作人 员培养发展为党员。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社区社会组织在 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第二章登记和备案第五条社区社会组织可以按照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形式登记成立。达不到登记
3、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以社、站、队、中心、组 等作为组织形式按规定进行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支持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在办公场所、活动经费、人才培养等方 面给予支持。第六条县(市、区)民政部门是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履 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依法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给 予行政处罚;(三)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四)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 进行备案管理;(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4、府)负责对辖区内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 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对辖区内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二)负责对辖区内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三)负责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对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管 理;(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城乡社区党组织应当指导辖区内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开 展党的建设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辖区内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 组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第九条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登 记为社会团体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
5、+业务领 域+社会团体组织形式组成;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区社 会组织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业务领域+社会服务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形式组成。第十条社区社会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进行备案:(一)社会团体:由3个及以上自然人或2个及以上法人单位发起;社会服 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2个及以上自然人或1个及以上法人单位举办;(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会 员总数不少于10个,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含兼职人员) 不少于2人;(三)有规范的名称;(四)有相对固定的活动
6、场所;(五)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六)有规范的章程;(七)有明确的负责人和固定的联系方式。第十一条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工作规程,由省民政 厅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居(村)民委员会对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工作 台帐,记录社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成员名册、业务范围、活动场所、重大活动 等事项。第三章内部治理第十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 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自主运作。第十四条依法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 理结构,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依据章程建
7、立和完善负责人选 举制度、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等,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等重要事项应当按章程办理。第十六条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结合组织规模、业务范围、 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等实际情况,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 督的运行机制。第十七条社区社会组织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八条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来源应当合法,并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 者侵占。第十九条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
8、组织合作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社区社会组织可以在社区内部开展群众互助互济活动。第二十条社区社会组织应当结合社区需求,合理设计服务项目,优化实施 流程,广泛动员社区内外资源和志愿者参与,因地制宜,打造特色社区服务品牌。第二十一条社区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 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所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确 需变更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资助人同意。第二十二条社区社会组织收取服务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服务成本、市场 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服务活动应当确保 活动场所、相关设施设备等
9、符合安全要求,预防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第五章促进措施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社区社会 组织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指 导和帮助。第二十五条经依法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十六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向社 会提供服务,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第二十七条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居家养老、社区婴幼儿照护、社区 康复、就业援助、体育健身、社区文化、应急救援以及其他便民利民等服务,提 供和开发就业岗位,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
10、职责可定期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技能培训I,提 高社区社会组织专业能力,为社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第二十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 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在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组织运作、活动经费、 人才培养等方面对社区社会组织给予支持。第二十九条支持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层面发起设立社区社会组织 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规 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人员培训等服务,为未达到登 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项目指导、财务代管等服务。第三十条鼓励设立支持社区发展的基金会,整合社会多元资源,资助和扶
11、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鼓励依法登记的各级慈善会、基金会通过设立社区基金等方式,为其所在地 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财务管理等服务。第三十一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社区社 会组织提供场地和其他便利条件。鼓励企也、基金会、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向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捐赠和资助。第三十二条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权责明确、发展有序、服务高效、 监管规范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体制。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社会工作者、 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促进信息共享、资源互助、优势互补。第三十三条对在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12、组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通报表扬。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村) 民委员会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对社区社会组织及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对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监督 管理。第三十五条依法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可 以予以简化。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在每年12月份,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 一年度工作计划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纳 入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及
13、其 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第三十七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 法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区社会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 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 时调查处理。鼓励公众、媒体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第三十九条民政、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外事、公安、司法、市场监督 管理、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应急管理、体育等政府职能部 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包括基金会。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政府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