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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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江黎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本 县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本县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 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 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 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

2、 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规定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 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 法人。(三)非本县户籍驾驶员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暴力犯罪、无交通肇事犯罪、危 险驾驶犯罪、无吸毒、无酒后驾驶记录和最近连续3个记分 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等材料;(五)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 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第十九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 司申请,按规定的条件核查后,在1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对符 合条件且按规定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驾驶员证。驾驶员主动

3、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应向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驾驶员证。第二十条符合本规定规定的网约车相关许可条件的巡游 出租汽车和驾驶员可以按照本规定规定接入网约车平台公 司提供网约车服务,驾驶员应按本规定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驾驶员证。第三章经营服务管理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接入的网约车承担承运人 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并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一)保证网络服务平台安全、稳定运行;(二)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信 息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性能情况及车辆保险购买情 况等,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

4、信息对接 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三)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 分保障乘客权益;(四)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五)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 信息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情况、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情况等;(六)明确服务质量标准,公布投诉电话等投诉受理渠道及 投诉办结时限。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按 规定时限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并建立投诉处理相关档 案,接受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抽检查核;(七)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及营运信息实时 共享至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八)加强对车辆和驾驶

5、员的管理,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 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拥有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并将车辆和驾驶员对应信息向 政府监管,平台报备;(九)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并按照明码标价有 关规定在网约车平台公司官网和客户端应用程序对收费标 准和服务价格进行明示,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本县出租汽车 发票。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利用市 场优势地位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十)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当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 客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履行运输服务、 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十一)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

6、供驾驶员姓名、 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 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乘客在预约时明 确出发地及目的地的,网约车经营者应预估车费并告知乘客;(十二)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 约业务信息;(十三)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完好,并正常接入政府监管 平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的车辆应当及时维修,定 位装置正常运行后,方可继续提供网约车服务;(十四)暂行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二条网约车驾驶员在运营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规定,文明行 车、优质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

7、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 运营服务,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网 约车经营服务;(二)规范使用网络服务平台和相关运营、监管设备开展服 务,自觉维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运营、监管设备完好,不得 破坏、改装;相关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故障排除后方可营 运;(三)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四)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以网络预 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诱导乘客消费等;(五)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 不得将个人所有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六)不得巡游揽客;(七)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

8、候客通道,不得轮排候客、揽 客;(八)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九)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并 按规定出具本县合法的出租汽车发票;(十)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 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经营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十一)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 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十二)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 查;(十三)暂行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

9、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 设备;(五)暂行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 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 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订单详细信息(不含 乘客个人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乘客投诉处 理情况等。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 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县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 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具体考核办法 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

10、门和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公安机关 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 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对 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 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 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 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 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 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六条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网约车运价的 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蓄意操纵运价扰

11、乱市场等行为依法查处。县公安机关负责做好网约车驾驶员相关记录、网约车网络 安全管理、车辆登记变更、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县发改、市场监督、商务、税务、科工信、人社、环保、 质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 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乘客、驾驶员 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 受乘客、驾驶员投诉和监督。乘客向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的,应提供以下信息:(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二)被投诉网约车的号牌或者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信息;(三)乘坐网约车专用收费凭证等证据;(四)投诉的事实和要求;(五)网约车平台公司投诉处

12、理情况;(六)乘客认为反映事实的其他投诉信息或资料。第二十八条乘客对答复不满意或在办结时限届满后未收 到答复的,可以向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再次投诉,网约车平 台公司应当配合调查。第二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 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将相关信用记录通过县政府信息共 享平台归集到县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国信用信息 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将网约车平 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做出行政决定的 单位门户网站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不 良记录书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第三十一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13、适时建立包括网约车在 内的出租汽车运力动态调整机制,有序发展,根据出租汽车 发展定位,按照增长速度与人口数量、平均出行距离变化相 协调的原则,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 率及城县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制定包括网约车在内的出租 汽车运力动态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三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第三十三条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 违法行为的,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

14、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 台公司信用记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的法律责任按照暂行办法和出 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顺风车,不在本规定 的管理范围。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在具体应用中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3年。附件1受理申请机关专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说明1 .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2 .本表可向各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免费索取,

15、也可自行从交第三条本县坚持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 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贝I,有序发展网约车, 鼓励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本县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第四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网约车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本规定。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权 限,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其他有关部门 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 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 相适应的

16、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 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 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 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 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通运输部网站()下载打印。3 .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申请材料核对表请在口内划J1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本表)口2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口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口3 .企业法人

17、营业执照口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口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口4 .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口5 .本县内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口6 .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口7 .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口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声明:我声明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经营许可将被撤销。我承诺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负责人签名 日期负责人职位附件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车辆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品牌型号核定载人数 (人)注册日期年月日车型口燃油车型

18、非插电式油 电混合动力车 型发动机排量 (毫升)轴距(毫米)口纯电动车型口插电式(含 增程式)混合 动力新能源车 型续驶里程 (千米)轴距(毫米)车辆 所有人个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企业名称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接入的网 约车平台 公司全称经办人联系电话承诺本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申请人签字:年月日管理部门意见初审意见:经办人:年月日审核意见:经办人:年月日运输证发放运输证证号发放人(签字)日期领取人(签字)日期附件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姓名性别照片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培训单位机动车驾 驶证准驾 车型初领机动车驾驶证日期年月日材料清单申请材料清单:口机

19、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口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口近期1寸彩色照片承诺本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本人签字:日期:考试记录类别考试时间成绩考核员考核员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核:口同意发证(具备从业资格条件,且从业资格 考试成绩合格).口不同意发证,理由:(盖章)年月日从业资格 证发放从业资格 证号发放人(签字)日期领证人(签字)日期注:1.此表为申请核发从业资格证的原始记录,须存入从业 资格管理档案。2.此表考试记录为考生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后 的相关信息,可将考试成绩单等一并存入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三)

20、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 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 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本县内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 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注册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首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 的,应当向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申请表(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 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 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

21、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本县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技术人员和管理 人员等信息;(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材料;(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 障制度文本;(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 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有关线上服务能 力认定结果,相关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 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 核。第六条申请提出后,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 日起20日

22、内作出审核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 本县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做 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书。本县网约车应当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本 县行政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在取得本县核发 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 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

23、可以向县交通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延续期限,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 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被许可人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提 前30日向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 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 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 可机关注销。第八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应采用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不低于本县巡游出租汽车购置税计税价格。其中新能源车的 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且纯电动续驶里程不得低于150公里, 鼓励使用新能源、清

24、洁能源、混合动力等环境友好型车辆;(二)取得本县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 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4年,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 要求和本省机动车排放标准;(三)车辆外观颜色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不得 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设备,车辆整体 外观和颜色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近似,车体也不得喷绘网约 车标志标识;(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 急报警装备;(五)车辆已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营业性交强险、商业第 三者责任险,其中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位保额不得低于40万 yc o第九条符合条件的车辆,可以由车辆所有者或

25、网约车平 台公司向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 证。第十条已申领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要在昌江县从事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附件2);(二)本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已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营业性交强险、商业第三者 责任险的证明材料;(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 报警装置合格证书及安装证明;(五)车辆彩色照片(45度角)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六)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 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

26、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 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七)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 明原件及复印件;(八)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申请的,应当 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第十一条 未申领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要在昌江县从事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可凭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 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先向县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机动车行驶证, 再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向县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网约车申 请。第十二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核,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对审核通过的已申领机动车行驶证 且车辆使用性质未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

27、明有效期为45日。第十三条车辆所有者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持县交通行 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县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 租客运,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 车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自收到材料5日内,对符合 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有效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注册之日起8年。第十五条网约车需符合本省环保相关规定要求,行驶 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 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车辆按规定应退出网

28、约车经营时,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六条机动车行驶证的信息变更的,应当向县交通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后,20日内做出许可 变更或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第十七条在本县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一)拥有本县户籍或本县居住证,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 龄,身体健康;(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 历;(三)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 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 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未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吊销期限内;(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满足第十七条规定的,可向县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申请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提交以下材 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附件3);(二)驾驶员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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