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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现将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广东省 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教育厅2021年7月1日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 格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新时代中小学教师 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中 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育部关于幼儿园教师 违反职业道德行
2、为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下统 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指引。一、基本原则(二)高校发现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 .学校有关部门应对决定受理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事项)及时开展调查核 实取证。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教师。2 .学校有关部门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 中,应当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并告 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3 .学校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 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
3、复核、 申诉。(三)对高校教师的处理,按照处理决定权限,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 解除。(四)高校应将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并录入全国 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五、监督和追责(-)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 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 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或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或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 领导责任。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学校处理的教师要积极整改,所在基层单位 党政领导要对其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二)高校师德师风
4、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 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1 .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2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3 .对已发现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4 .已作出的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通报不及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整改不 彻底;5 .多次出现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问题或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 响;6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三)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 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
5、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 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问责。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 为情节较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校须进行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并及时向主 管部门和省教育厅报告。如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 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视情节轻重按规定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学校 整改落实,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四)师德师风建设是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重要内容,有关情况列入相 关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学校应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抓基层党建述职评 议考核、年度目标考核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六、附则(-)本指引所称高校教师是指在高等学校专
6、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包括民办高校教师。对其他在高校工作的人员进行处理,可参照本指引执行。(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高校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坚持“零容忍原则。中小学教师 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 理或处分。(二)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二、行为类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是指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 准则新时代
7、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 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育部关于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 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包括:(-)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U!(三)通过保教活动、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 发错误政治观点,编造或故意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敷衍教学、保教工作,玩忽职守、消极怠工,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 兼职兼薪行为;(五)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8、,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与学生 发生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性侵行为;(六)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 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七)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 优评奖、人才计划和项目申报、教研科研、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助或补贴 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八)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 娱乐休闲等活动;或违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 资源谋取不
9、正当利益;(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 职任教,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或组织学生参加 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三、处理适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 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需要解除聘用 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构成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三)是中共党员的,按照有关规定还应给予党纪处分
10、;是民主党派成员 或无党派人士的,还应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四)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四、处理和解除程序(-)发现中小学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对决定受理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事项)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教师。2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在 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 核实,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3.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按照处理决定
11、权限,作出处 理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提 出复核、申诉。(二)对中小学教师的处理,按照处理决定权限,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 以解除。(三)学校应将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并录入全国 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五、监督和追责(-)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 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工作机制,确定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受理、调查、 认定、复核、监督等的负责机构,明确相应工作职责。(二)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
12、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 人的责任:1 .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2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3 .对已发现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 处分、推诿隐瞒的;4 .已作出的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通报不及时、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整改 不彻底;5 .多次出现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问题或因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引起不良社 会影响;6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三)中小学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 通协调,努
13、力消除不良影响,并进行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六、附则(一)本指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 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 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对其他在学校及教育机构工作的人员进行处理,可参照 本指引执行。(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 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及 处理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14、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 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 结合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指引。一、基本原则(-)对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坚持“零容忍原则。高校教师出现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或 处分。(二)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二、行为类型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是指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
15、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 项准则等规定的行为,包括:(-)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的言行;(二)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论文、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 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 兼薪行为;(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性侵行为;(七)违反学术规范,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 果
16、,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学生就业、征兵入伍及绩效考核、岗 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工作中,违反回避规则、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 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十)假公济私,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不正 当利益,违规套取科研或教学经费;(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三、处理适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 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 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
17、才计戈I、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 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 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构成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 其教师资格。(三)是中共党员的,按照有关规定还应给予党纪处分;是民主党派成员 或无党派人士的,还应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 位。(四)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与解除程序(-)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确定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复核、监督等的负责部门或组 织,明确相应职责及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