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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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青节处罚裁量基准1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 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 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 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 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 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 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 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 上2倍以下的

2、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 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 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 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 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但未 投入使用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 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2倍以 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 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 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已投 入使用的予以取

3、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 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2倍以 上1.6倍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 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 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造成 严重后果的;因违反本条规定已被处 罚,又再次投入使用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 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6倍以 上2倍以下罚款11(1)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 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 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 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 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 通报批评,

4、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 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 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 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 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 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 电视传输、分发、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 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传输、分发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 和效果的;初次违规,未造成社会影响,并经责 令整改能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 知书;逾期

5、未改正的,给予通报 批评,可并处6千元以下罚款(2)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 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 故(3)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 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 不及时(4)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 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 目(5)从事广播电视传输、分发、 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传输、分 发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三、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欠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粗基准10(6)未按照规定向广 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 的监测监管

6、、指挥调度 机构提供完整节目信 号、解密授权及相关信 息,或者干扰、阻碍监 测监管、指挥调度活动(六)未按照规定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监 管、指挥调度机构提供完整节目信号、解密授权及相 关信息,或者干扰、阻碍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活动的;(七)妨碍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杳, 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A)未按照规定 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集成、传输、分发、发射的 节目信号的质量(九)未按照规定向广播电视行政部 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有2次违规行为,未及时整改到位,或者造 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 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 通报批评,可并处6千元

7、以上1. 8 万元以下罚款(7)妨碍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 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 播出统一调配(8)未按照规定记录、 保存本单位播出、集 成、传输、分发、发射 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 效果拒不整改,多次实施违规行为,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 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 通报批评,可并处1. 8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9)未按照规定向广 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 急预案四、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7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11部门规

8、章的决定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违法行为瀚礴处罚裁基准12(1)产品质量或者性 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 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 重后果的第二十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 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 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国务 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 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产品 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 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 认定证书的;(三)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转 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四)伪造或者盗用

9、入网认定证 书的。初次违规,未造成社会影响,并经责令整改 能及时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罚款(2)产品技术、名称、 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 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 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 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 入网认定证书有2次违规行为,未及时整改到位,或者造 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3)涂改、出租、出 借、倒卖或者转让入网 认定证书拒不整改,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违法情 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予以警告,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罚款(4)伪造或者盗用入 网认定证书五、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

10、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行12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裁基准13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 地面接收设施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 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 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规,未造成社会影响,并经责令整改 能及时改正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1千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2次违规行为,未及时整改到位,或者造 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1千元以 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

11、 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整改,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违法情 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3千 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5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13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裁基准14违规接收、使用、录 制、传播外国卫星传 送电视节目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

12、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吊销许可证 的,可以同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 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外国 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位、接收方式和收视对 象范围的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外国电视节目。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 转让。因业务工作发生变化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外 国

13、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应当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由审批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第九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只允许在 本单位业务工作中使用。除本单位领导批准外,一律不得录制。严禁将所接 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在国内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录像放映点播放 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经批准录制的音像资料目录,必须定期报所在的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备案。录制的音像资料必 须制定专人严格保管。初次违规,未造成社会影响,并 经责令整改能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4千元以 下的罚款有2次违规行为,未及时整改到 位,或者造成一定

14、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4千元以 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整改,多次实施违规行为,吊销许可证,可以同 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 面接收设施,并处1.2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14序号违法行为处罚裁基准加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遗处罚裁基准15未持有许可证而 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 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 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 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 广播电视厅(局)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厅(局)可以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主管

15、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有私自录制、传播行为,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已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接收外 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其他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设置卫星地 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擅自地置卫生地面接收设施也 成损害且经责令整改未能及时 改正的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 罚款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且 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的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并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且 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的,产生严重后果或已被处罚 过,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没收其

16、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并处以3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1516未持有许可证的单 位和不符合规定的个人 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 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 电视节目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 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 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第八条: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不符合第 六条规定的个人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 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第六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设置直播卫星提供广播 电视公共服务。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区域内,

17、 个人因自用需要安装、使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的要求。初次违规,未造成社会影响,并经责令整改 能及时改正的可给予警告,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 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1 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 罚款有2次违规行为,未及时整改到位,或者造 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 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 以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多次实施违规行为,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 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 以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

18、万元以下罚款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比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违法行为裁基准16序号违法行为雄雌裁基准17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未 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 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 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 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未 遵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 有关规定转播卫星传送的 境外电视节目、涂改或者转 让许可证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二)对 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

19、 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第十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 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 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依本细则取得许可 的宾馆酒店,可以通过其内部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 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依本细则取得许可的其他单 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 设施的终端安置到其规定接收范围外的场所。禁止在本 单位的内部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 目。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 等公共场所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 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 秽的卫星电视节目。第十一条:转

20、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应当遵守国 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 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 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 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应 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领许 可证。初次违规,未造成社会影响,并经责 令整改能及时改正的可给予警告、1万元罚款有2次违规行为,未及时整改到位,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1万元以 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多次实施违规行为,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2万元以 上3万元

21、以下罚款17序号违法行为裁基准18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 广告,违反国家广播电视总 局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三)对 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第十三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初次违规,未造成社会影响,并经责 令整改能及时改正的可给予警告、5千元罚款有2次违规行为,未及时整改到位,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5千元以 上1.7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多次实施违规行为,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1. 75万 元以上

22、3万元以下罚款19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生产,未按照国家广播电视 总局的有关要求,履行生产 备案、设备信息上传等程序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四)对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还应 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要求,履行生产备案、 设备信息上传等程序。初次违规,未造成社会影响,并经责 令整改能及时改正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1万元罚 款有2次违规行为,未及时整改到位,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1万元以 上2万元以下罚款

23、拒不整改,多次实施违规行为,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2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18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发布,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 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描礴处罚裁基准20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安装服务第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 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 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 务,

24、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安装5面以下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 装的卫星地面接受设施,对个人 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 务,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安装6面以上10面以下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 装的卫星地面接受设施,对个人 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 务,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安装11面以上 或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安装1面以上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 装的卫星地而接受设施,对个人 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3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5、2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 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生产企业之间,违规存在 利益关联第十五条第二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 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 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规,未造成社会影响,并经责 令整改能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6千元以下罚 款有2次违规行为,未及时整改到位,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并处6 千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多次实施违规行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并处1.8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9违法行为裁基准2(1)擅自设立广播电

26、视节 目制作经营单位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 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规,未造成社会影响,并经责 令整改能及时改正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 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 并处1万元罚款有2次违规行为,未及时整改到位,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 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予以取缔,没收

27、其从事违法活动 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 并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2)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 他广播电视节目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 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己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但还未发行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 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 并处1万元罚款制作的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已 发行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 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 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 并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九、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9月2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场磷处罚裁基准22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 送业务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 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没 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初次违规,未造成社会影响,并经责 令整改能及时改正的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 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L 2倍以下 的罚款有2次

29、违规行为,未及时整改到位,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 处投资总额1.2倍以上1.6倍以 下的罚款拒不整改,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 处投资总额1. 6倍以上2倍以下 的罚款23(1)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 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 节目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 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 目的;(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资料、图像、 文字及其他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

30、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持证机构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许可证载明的传 送内容、传送范围、传送载体、技术手段,以及停止从 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五)未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 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初次违规,未造成社会影响,并经责 令整改能及时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4千元 以下罚款(2)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 中插播节目、资料、图像、 文字及其他信息有2次违规行为,未及时整改到位,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4千元 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3)未按照许

31、可证载明事 项从事传送业务(4)持证机构变更股东、 持股比例,许可证载明的传 送内容、传送范围、传送载 体、技术手段,以及停止从 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未办理审批手续拒不整改,多次实施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 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5)未向广播电视主管部 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 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 扰、阻碍监测活20违法行为雄健裁基准24(1)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 目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 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

32、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 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初次违规,未造成社会影响,并经责令 整改能及时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4千元以下(2)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 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 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有2次违规行为,未及时整改到位,或 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4千元 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3)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 视节目拒不整改,多次实施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3、1. 2万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 证机关吊销许可证21十、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9月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 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违幽亍为法律依据裁量基准25播出含有禁止内 容的、禁止播出的 广播电视广告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行 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

34、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 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 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 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 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 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

35、形象、声音、 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 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 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九条: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二)烟草制品 广告;(三)处方药品广告;(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 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 告;(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初次违

36、规,未造成社 会影响,并经责令整 改能及时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 者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6千元以 下罚款有2次违规行为,未 及时整改到位,或者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 者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6千元以 上1.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多次实施 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 者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1.8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由原发机关吊销广播 电视频道许可证、广 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 证22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基准26播放广告超时、违 规插播广告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 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

37、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五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在执行转播、 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第十六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跳。 第十七条: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 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转播、传输所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 遮盖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 7广播7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38、“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 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 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 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 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一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 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39、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 交易活动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ikifi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 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 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 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 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40、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 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 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初次违规,未造成社 会影响,并经责令整 改能及时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 用工具、设备,可以并 处4千元以下的罚款有2次违规行为,未 及时整改到位,或者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 用工具、设备,可以并 处4千元以上1.2万元 以卜的罚款拒不整改,多次实施 违规行为,或者违法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41、得 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 用工具、设备,可以并 处1.2万元以上2万元 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 机关吊销许可证23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27违规冠名、违规播 出具有博彩性质 广告、违规播出挂 角广告、播出商业 广告不尊重公众 生活习惯、违规播 出酒类商业广告 等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

42、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 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十二条: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第十八条: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第 九条: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一)单独出现企业、 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 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 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 代言人等文字、图

43、像的。第二十条: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 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第二十一条: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 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 行组织的广告。第二十三条:“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 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 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第二十四条: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

44、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 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第二十五条: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 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JS111 o 第三十三条: 审查。 第三十五条: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

45、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得播 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第三十六条: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 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 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违法情节处罚知基准初次违规,未造成社 会影响,并经责令整 改能及时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 者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4千元以 下罚款有2次违规行为,未 及时整改到位,或者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 者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4千元以 上1.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多次

46、实施 违规行为,或者违法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 者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1.2万元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4十一、有线电视部暂行办法(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欠修订)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腭28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 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 条的规定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

47、者第十一 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2万 元以卜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 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第八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 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必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 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 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第十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 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 第十一条: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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