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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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合同案例篇一:集体合同案例 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某市一家制鞋厂系一家国有企业,该企业在2000年以前由于企业法定代表人于集经营决策正确,管理有方,企业职工的工作主动性很高,因而工厂的效益很好。2000年9月于某因工作须要离开了制鞋厂,新的领导人上任后,由于缺乏管理阅历,职工工作效率低下,企业效益也直线下降。为了激励职工的主动性。2001年4月企业确定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约定,为了提高工厂效益职工每天须工作9小时每周工作6天,合计每周工作54小时,周日为休息日;职工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010元,加班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此外依据

2、职工的工作业绩给于不同的奖金份额:工资于每月15日支付;合同期限为4年,有效期为自2001牛6月27日至2022年6月27日;此外,合同还就劳动平安与卫生,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协商程存,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此合同于2002年5月1日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发觉合同的有些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2牛5月25日向合同当事人双方出具了集体合同审查看法书,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本案中的集体合同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本案谈谈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和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时

3、间和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 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关于集体合同的期限,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此外,本案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25日后方出具集体合同审查看法书不合法。集体合同规定第26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看法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集体合同的效力 2001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 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休息日。假如

4、在周六、周日支配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支配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支配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酬劳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自2001午4月1日至2003午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此合同于2001午3月20日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2001年8月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聘请了一批女工,充溢新建的纺织分厂。2001午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本合同 有效期为2年,自2

5、001午8月5日至2003午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350元的工资制度。双方 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当2001午8月1日聘请的工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分厂上班后,发觉车间细尘许多,连续工作4小时头昏脑涨,以滕某为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酬劳是每月300元而这批女工的酬劳是每月350无,就是因为取消了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酬劳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

6、工资提高到3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 1滕某等人是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 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膝某等人? 2膝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助工作时间低于集 体会同的标推,该约定是否有效? 3膝某等人能否在不削减工资的状况下得到20分钟工间操的 活动时间? 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 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据此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只 要属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时还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

7、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的爱护。本案中,虽然膝某等人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被公司招用的,仍应适用集体合同;同时,虽然滕某等人是在纺织分厂上班工作,但仍属于纺织公司的职工由此应适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必需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另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认为无效。本案中,膝某等人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 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应当根据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 考试案例: 1.杜某,原在

8、一家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 同,合同期限为11019年4月5日至2004年4月5日。2002年8月10日杜某以在该企业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合同,企业未予答复。过了10天,杜某就被一家合资企业招用,与该企业订立了劳动合同。杜某走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咱,企业要求杜某回原单位上班,同时又与杜某所在的合资企业联系,希望合资企业让杜某回厂,但合资企业口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于是杜某所在的原企业于2002年9月8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什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杜某和合资企 业担当违约赔偿责任。 1. 杜某能否以工资偏低为由口头解除劳动合同?请给出相关法条的说明? 2. 杜某所在的原企

9、业于2002年9月8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杜某和合资企业担当违约赔偿责任是否合适?请给出相关法条的说明? 二、谢某,某市外贸公司的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是19101年至2003年。11019午谢某参与本单位组织的在某高校实行的职业培训,培训期限是1年,培训期间的1万元培训费用由该外贸公司负担,同时外贸公司和谢某就培训后的服务年限,双方签订了补充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谢某至少应在培训结业后为单位服务5年,假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1年应当向单位赔偿20的培训费。谢某于2000年结业后回到了外贸公司接着工作,两年后即2002年,谢某向外贸公司提出辞职,外贸公司要求谢某按约定赔偿培

10、训费用6000元。谢某不愿赔偿6000元,认为自己离合同期限2003年只有1年,因此只愿赔偿违约1年的培训费用2000元。外贸公司不同意谢某的要求,拒绝给谢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谢某多次要求外贸公司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未果后,于2002年10月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要求劳动争议什裁委员会裁定用人单位外贸公司为其办理相关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篇二:集体合同+谈判案例 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某市一家制鞋厂系一家国有企业,该企业在2000年以前由于企业法定代表人于集经营决策正确,管理有方,企业职工的工作主动性很高,因而工厂的效益很好。2000年9月于某因工作须要离开了制鞋厂,新的领导

11、人上任后,由于缺乏管理阅历,职工工作效率低下,企业效益也直线下降。为了激励职工的主动性。2001年4月企业确定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约定,为了提高工厂效益职工每天须工作9小时每周工作6天,合计每周工作54小时,周日为休息日;职工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010元,加班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此外依据职工的工作业绩给于不同的奖金份额:工资于每月15日支付;合同期限为4年,有效期为自2001牛6月27日至2022年6月27日;此外,合同还就劳动平安与卫生,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协商程存,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

12、容进行了约定。此合同于2002年5月1日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发觉合同的有些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2牛5月25日向合同当事人双方出具了集体合同审查看法书,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本案中的集体合同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本案谈谈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和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关于集体合同的期限,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此外,本案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13、在收到集体合同25日后方出具集体合同审查看法书不合法。集体合同规定第26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看法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集体合同的效力 2001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休息日。假如在周六、周日支配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支配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支配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酬劳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

14、同的有效期自2001午4月1日至2003午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此合同于2001午3月20日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2001年8月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聘请了一批女工,充溢新建的纺织分厂。2001午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为2年,自2001午8月5日至2003午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350元的工资制度。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当2001午8月1日聘请的工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分厂上班后,发觉车间细尘许多,连续工

15、作4小时头昏脑涨,以滕某为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酬劳是每月300元而这批女工的酬劳是每月350无,就是因为取消了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酬劳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3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 1滕某等人是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膝某等人? 2膝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助工作时间低于集体会同的标推,该约定是否 有效? 3膝某等人能否在不削减工资的状况下

16、得到20分钟工间操的活动时间? 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据此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只要属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时还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的爱护。本案中,虽然膝某等人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被公司招用的,仍应适用集体合同;同时,虽然滕某等人是在纺织分厂上班工作,但仍属于纺织公司的职工由此应适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必需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

17、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另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认为无效。本案中,膝某等人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应当根据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 深圳富士康30万员工集体谈判获加薪 富士康的转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此前,对于员工提出的“涨工资”要求,富士康管理层始终认为“不行能”。该企业一位负责人说,富士康的国际客户在下订单之前,“已经把全部的成本都算得清清晰楚,他会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做出成本。”制造业的利润也许只有4%左右,富士康

18、73多万名员工即使每人增加101块钱,都将是一笔“难以承受”的数额。 2022年9月,深圳市总工会就向富士康发出集体谈判的要约,但富士康对工资增长始终避而不谈。去年下半年,富士康订单上升,急需增加工人,却因薪酬过低出现招工难。 经过多次沟通,富士康最终在2022年12月签订了一个覆盖40余万深圳员工、惠及全国73万富士康员工的集体合同,其中对工资增长做出明确约定:一线员工工资平均增长幅度不低于3%,并将于每年12月定期进行集体谈判。 篇三:人力资源案例探讨:集体合同效力高于个人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在执行中是否可以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北京劳动仲裁机构近期裁决的一个案例表明,

19、集体合同适用于全体员工,应同工同酬。 一年前,王锋应聘到一家建筑公司,与同事张伟工种完全一样。两年前,该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他们所在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不低于每月2500元。张伟当时已在此工作,所以至今沿用此工资标准,而王锋作为公司新招的员工,入职时公司与他单独约定了工作岗位、劳动酬劳、休息休假等事项,并签订劳动合同。这份合同,比之前工会代表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薪酬低一半左右。 也就是说,同样的工作,因公司分别签订合同,酬劳差距近一倍。王锋找公司询问,得到的答复是:“张伟是公司的老人,按集体合同约定其工资就是这么多。你是新招的,工资低。这是历史遗留问题,是实行老人老方法,新人

20、新方法。” 这种说明让王锋无法理解。当他发觉还有十几名新进员工存在同样状况后,便起先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方认为,企业能够给王锋等人供应就业岗位、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其发放工资,就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之前签订的集体合同不适用于新聘员工,应当分别按集体合同和新员工劳动合同给新老员工发工资。据此,公司坚持现有做法不变,并拒绝王锋等人提出的补偿工资差额、按集体合同发放工资的要求。 而北京劳动仲裁委仲裁认为,该公司将新聘员工列为临时工、不将其登记在册的做法不正确。作为公司员工,公司应当根据集体合同为新聘员工发工资。裁决该公司一次性补发所欠新聘员工的工资,并在剩余合同期内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为新聘员工发

21、工资。 裁决书指出,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就劳动酬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和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同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据此推定,王锋等人虽不是公司的老员工,但他们确定属于公司的劳动者。正式工与临时工不过是企业用工形式的改变,不能以此否认王锋等的公司员工身份。因此,公司与其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条款不能违反集体合同。 律师赵长衷说明说,法律规定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个人劳动合同。而假如个人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酬劳的约定低于集体合同的,应执行集体合同的标准。 第12页 共12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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