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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 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第四章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六条 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2、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审查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
3、,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 备于公司O第八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 作出决定。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 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
4、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 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 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 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
5、人员;(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会中有职工代表 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6、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 公司。第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 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
7、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第七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8、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9、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 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 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 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决 定第二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一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起计算。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一)公司营业
10、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 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 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 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 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