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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主要做法为提升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水环境质量,山东省采取有效措 施,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 着力提高运行效率。该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达标率达92.3%, 76市县城 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65%,所有城市消除了污水处理率为。的现象,各 项指标均排在全国前列。山东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主要做法有:一、体制上企业化(一)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新建污水处理厂,坚持配套管网、 脱氮除磷、中水回用等设施与主体工艺同时设计、同进施工、同时投 入运行的原则,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凡排水管网、脱氮除磷设施不 配套的,必须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任务。制定鼓励使用中
2、水的政策,明 确中水价格标准,抓好回用管网建设,推进中水回用。加大科技进步, 注重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的提升。按照 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一批工艺成熟、投资节省、运 营成本低的小型污水处理设施。(二)推进污水处理厂改制工作。所有污水处理厂必须全部完成 改企任务,新建污水处理厂一律再也不批事业单位。推行股权转让、 转让经营转让(TOT)、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 规范污水处理厂改制工作,使其真正成为多元化投资、产权清晰、独立 核算、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三)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全面放开污水 处理市场,打破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
3、,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预建 设和运营。新建污水处理厂应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营机制,采 用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行项目运作和建设,推行建 设经营转让(BOT)等模式,推进市场化。对现有的污水处理企业鼓 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进行并购和重组,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污 水处理产业化发展、专业化经营。(四)推进城市污水处理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 加快建立和实施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特许经营制度,所有污水处理运营 单位必须按照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 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市污水 处理厂的经营活动,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应通过法定程序选择污水
4、处 理运营单位,并签定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暂未实行特许经营的, 应签定城市污水处理委托经营协议或者服务合同。污水处理监管部门 采用委派监管员的方式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过程进行监管,对 协 议、合同中的规定内容实施现场监督。二监管上制度化(一)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质量验收制度。城市污水处理厂建 设完工后,经通水调试运行(调试运行时间普通不得超过3个月),主要 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到设计指标和环评批复要求后,建设单位按照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文件精神,组织相关单 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对于使用国债资金、贷款贴息、财政 补贴等资金建设,以及在重点流域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竣
5、工验收时 应邀请上一级建设、发改、财政、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所有污 水处理厂的竣工验收,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都必须参加。城市污水 处理厂竣工验收备案后,运营单位应向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申请正 式运行,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等相关材料。 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对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水平、管理制度、水质 检测能力、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和检定、处理水质、水量情况等 进行综合评估,并在10个工作日内(自接到开始正式运行申请之日 起),对污水处理厂是否达到正式运行标准进行书面批复。城市污水 处理厂投入正式运行后,当年内实际污水处理量应达到建成规模的 60%以上,3年内达到建成规模的7
6、5%以上。出水水质必须达到有关部 门批准的设计出水水质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二)实行按水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费的运行机制。自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之日起,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委托具备计量认证资 格的监测机构或者采用在线监测设备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 质和处理水量进行检测和计量,相应数据应存档备查。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逐月对污水处理厂的水量、水质进行核查,出具专用报告。财政部门根据检查报告按时拨付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长 期低于或者高于设计标准的,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可适当扣减或者增加 运行费用。(三)实行污水处理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制度。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 制定在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
7、市场退出、暂时接管或者不可抗力等 情况下能够保障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转的措施。运营单位应按照城市 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制定保障城市污水处理厂 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安全运行 应急预案。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污泥的检测数据应于每月6日前 向当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报告。运营单位针对进水水质、水量突变、 停电、重要设备故障、洪涝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制定的污水处理安 全运行应急预案,须报当地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备案。(四)实行对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监管制度。运营单位应按照签订的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者服务合同,对城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 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8、属于危(wei)险废弃物的,必须按 危(wei)险废弃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运营单位应按照城市污水 处理监管部门要求在进水口、出水口、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 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联网。监测监控内容主 要包括:水量、COD、氨氮,以及重点工段的运行情况等。城市污水 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运营 单位应为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擅自拆除、 闲置、改变或者损毁。发现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由上级部门管理的, 应及时报告。城市污水处理厂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城市污水 处理监管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的
9、运行、操作、水质化验等关 键岗位人员岗位培训,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城市污水处理厂关键岗位 上岗证书。三、运营上市场化(一)实行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监管制度。合理征收污水处理费,是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推进市场化、产业化的前提和关键。山 东省出台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1个设区城 市将污水处理费提高到1元/立方米的保本微利水平,加大污水处理费 的征收力度,关停城区自备水井,加大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各地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 护和项目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财政、审计和监 察部门对此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实行城
10、市污水处理厂年度经营公报和绩效评价制度。运营单位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当地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报告上年度 的 组织机构、职工总数、处理水质、水量、运营成本、安全生产、污 水处理费使用、污泥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等生产经营情况,并将有关 内容在当地媒体上发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要定 期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达标率、处理成本、节能降耗、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价运营单位的运行绩效。城市污水处理 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 急处理的义务。发现超标后,应及时向当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和环保 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即将取证核实,进行相应处理。
11、(三)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停运报告制度。城市污水处理厂应保持 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实施设备、设施大修、检修等,应通过调 节工艺运行状态保证污水处理的规模和出水水质。对确需停运或者部 份停运的,运营单位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城市污水处理监管 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上一级城市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允 许 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复。批复中应明确停运时限、分期停运、 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提高排放标准等应急措施。对于因突发事件造 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或者部份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即将启动安全 运行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城市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 恢复正常运行后,运营单位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
12、将停运期间情况进行 总结,并向当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报告。(四)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谎报运行数据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依据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者服务合 同赋予相应处理。对擅自住手运行、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营城市污水处 理厂,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运营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对进 水严重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瘫痪或者设备损坏,无法运行的,依法追 究有关部门和排污单位责任。对不按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费,导致城 市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或者停运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对各级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污水厂监管工作中有违法 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