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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 伤 保 险 知 识 竞 赛 一、单 项 选 择 题。1、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的 正 式 实 行 日 期 为 Ba 2 0 0 3 年 4 月 2 7 日 b 2 0 0 4 年 1月 1 日 C 2 0 0 3 年 1 0 月 1 日 2、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的 合 用 范 围 是 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各 类 公 司 和 有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Ab 城 乡 公 司 c 个 体 工 商 户 3、受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保 护 的 职 工 是 指 Ca 正 式 职 工 b 临 时 工;农 民 工 c 各 类 公 司 所 有 职 工 和 有 雇
2、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所 有 雇 工 4、参 与 工 伤 保 险 由 谁 缴 费 Aa 单 位 缴 费,职 工 个 人 不 缴 费 b 职 工 缴 费 c 单 位 和 职 工 共 同 缴 费 5、工 伤 保 险 实 行 下 述 哪 种 费 率 Ba 统 一 费 率 b 行 业 差 别 费 率 和 公 司 浮 动 费 率 c 协 商 费 率6、用 人 单 位 不 参 与 工 伤 保 险 的 应 当 如 何 解 决 Aa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b 由 本 地 人 民 政 府 责 令 改 正 c 由 公 司 主 管 部 门 批 评 改 正 7、工 伤 事 故
3、中,假 如 职 工 也 有 责 任,职 工 能 否 获 得 工 伤 补 偿 Aa 能 b 不 能 c 视 职 工 承 担 责 任 限 度 而 定 8、国 家 职 业 病 目 录 中 共 涉 及 多 少 种 职 业 病 Ca 9 5 种 b 1 1 0 种 c 1 1 5 种 9、职 工 应 当 到 哪 种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进 行 职 业 病 诊 断 Ba 任 何 一 家 卫 生 医 疗 机 构 都 可 以 b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或 者 本 人 居 住 地、经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具 有 职 业 病 诊 断 资 格 的 医 疗 卫
4、 生 机 构 c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或 者 本 人 居 住 地、经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1 0、当 事 人 对 职 业 病 诊 断 有 异 议 的,应 当 向 哪 个 部 门 申 请 鉴 定 Ca 本 地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b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c 作 出 诊 断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所 在 地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1 1、职 工 发 生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 职 业 病 的 该 怎 么 办 Ba 找 公 司 负 责 人 私 了 b 向 劳
5、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c 自 认 晦 气 1 2、用 人 单 位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的,在 此 期 间,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工 伤 职 工 下 列 哪 种 费 用 Aa 符 合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规 定 的 工 伤 待 遇 等 费 用 b 工 资 福 利 费 用 c 生 活 费 用 1 3、工 伤 认 定 申 请 人 提 供 材 料 不 完 整 的,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多 少 工 作 日 内 如 何 告 知 申 请 人 补 正 材 料 Aa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6、 性 书 面 告 知 b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书 面 告 知 c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多 次 电 话 告 知 1 4、对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不 服 的,应 当 如 何 办 理 Aa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b 可 以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申 请 仲 裁 c 可 以 向 本 地 政 府 信 访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1 5、职 工 或 者 其 直 系 亲 属 认 为 是 工 伤,用 人 单 位 不 认 为 是 工 伤 的,由 谁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Ca 职 工 或 者 其
7、 直 系 亲 属 b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c 用 人 单 位 1 6、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应 在 受 理 工 伤 认 定 多 少 日 内 作 出 工 伤 认 定 决 定 Aa 6 0 日 内b 3 0 日 内 c 2 0 日 内 1 7、用 人 单 位 未 参 与 工 伤 保 险,职 工 发 生 工 伤 能 否 申 请 工 伤 认 定 Ba 不 能 申 请,只 有 参 与 工 伤 保 险 才 可 以 b 只 要 其 所 在 单 位 是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覆 盖 范 围 内 的 公 司 和 有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都 可 以 申 请 c 只 有 其 所 在
8、单 位 是 国 有 公 司 的 才 可 以 申 请 1 8、职 工 发 生 工 伤,在 什 么 情 况 下 需 要 进 行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Ca 只 要 发 生 工 伤 就 要 进 行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b 一 发 生 工 伤 就 应 当 立 即 进 行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c 发 生 工 伤,经 治 疗 伤 情 相 对 稳 定 后 存 在 残 疾、影 响 劳 动 能 力 的,应 当 进 行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1 9、工 伤 职 工 应 当 向 谁 提 出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申 请 Aa 设 区 的 市 级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b 统 筹 地 区
9、的 工 伤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c 统 筹 地 区 的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2 0、收 到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申 请 后,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如 何 对 工 伤 职 工 的 伤 残 等 级 进 行 鉴 定 Ca 指 定 3 名 或 者 5 名 相 关 的 卫 生 医 疗 专 家 进 行 鉴 定 b 从 医 疗 卫 生 专 家 库 中 挑 出 3 名 或 者 5 名 专 家 组 成 专 家 组 进 行 鉴 定 c 从 医 疗 卫 生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3 名 或 者 5 名 专 家 组 成 专 家 组 进 行 鉴 定 2 1、劳 动 能 力 鉴
10、 定 的 伤 残 等 级 一 共 分 为 几 级,最 轻 是 几 级,最 重 是 几 级 Ba 分 为 1 8 级,最 重 为 第 1级,最 轻 为 第 8 级 b 分 为 1 1 0级,最 重 为 第 1级,最 轻 为 第 1 0 级c 分 为 1一 1 0 级,最 重 为 第 1 0 级,最 轻 为 第 1级 2 2、当 事 人 对 统 筹 地 区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作 出 的 鉴 定 结 论 不 服 的,应 当 在 收 到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结 论 之 日 起 多 少 日 内 向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提 出 再 次 鉴
11、定 申 请 Aa 1 5 日 b 2 0 日 c 3 0 日 2 3、已 经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过 的 工 伤 职 工,认 为 伤 残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的,在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结 论 作 出 多 久 后 可 以 向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提 出 复 查 鉴 定 申 请 Ba 半 年 b 一 年 c 两 年 2 4、治 疗 工 伤 所 需 的 医 疗 费 用 由 谁 支 付 Ca 完 全 由 工 伤 职 工 个 人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支 付 b 完 全 由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c 符 合 工 伤 保 险 药 品 目 录,诊 疗 项 目 目 录、住 院
12、 服 务 标 准 的,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中 支 付 2 5、工 伤 职 工 治 疗 工 伤 需 要 住 院 的,由 谁 按 照 因 公 出 差 伙 食 补 贴 标 准 的 多 少 发 放 住 院 伙 食 补 贴 费 Aa 由 所 在 单 位 按 7 0%发 b 由 所 在 单 位 按 9 0%发 c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按 照 7 0%发 2 6、工 伤 职 工 停 工 留 薪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多 久 Ba 1 0 个 月 b 1 2 个 月c 2 4 个 月 2 7、停 工 留 薪 期 内,工 伤 职 工 原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由 谁 支 付 Aa 由 所 在
13、 单 位 按 月 支 付 b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c 不 再 享 受 原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2 8、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 工 伤 职 工 在 停 工 留 薪 期 需 要 护 理 的,由 谁 负 责 Ca 职 工 个 人 或 者 其 直 系 亲 属 b 社 保 经 办 部 门 c 用 人 单 位 2 9、已 经 评 估 伤 残 等 级 的 工 伤 职 工 需 要 生 活 护 理 的,如 何 享 受 待 遇 Ca 由 用 人 单 位 按 月 支 付 生 活 护 理 费 b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中 按 月 支 付 伤 残 津 贴 c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中
14、 按 月 支 付 生 活 护 理 费 3 0、跨 省 流 动 的 农 民 工,1至 4 级 伤 残 的,如 何 享 受 待 遇 Ca 必 须 选 择 一 次 性 支 付 待 遇 b 必 须 选 择 长 期 支 付 待 遇 c 可 以 选 择 一 次 性 支 付 或 者 长 期 支 付 待 遇 3 1、职 工 的 供 养 亲 属 是 指 Ca 因 工 死 亡 职 工 的 姻 亲 b 因 工 死 亡 职 工 的 血 亲 c 因 工 死 亡 职 工 生 前 提 供 重 要 生 活 来 源、无 劳 动 能 力 的 亲 属 3 2、统 筹 地 区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调 整 伤 残 津 贴、
15、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生 活 护 理 费 的 依 据 是 Aa 根 据 平 均 工 资 和 生 活 费 用 变 化 等 情 况 适 时 调 整 b 根 据 用 人 单 位 的 工 资 水 平 定 期 调 整 c 根 据 相 关 岗 位 工 资 水 平 及 时 调 整 3 3、用 人 单 位 未 参 与 工 伤 保 险,工 伤 职 工 的 工 伤 待 遇 由 谁 支 付;Ca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b 工 伤 职 工 个 人 或 者 其 直 系 亲 属 自 己 承 担 c 用 人 单 位 3 4、非 法 用 工 单 位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 职 业 病 的 职 工
16、权 益 如 何 维 护 Aa 由 所 在 单 位 给 予 一 次 性 补 偿 b 由 单 位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给 予 一 定 的 补 偿 c 由 职 工 居 住 地 人 民 政 府 给 予 一 定 的 补 偿 3 5、用 人 单 位 分 立、合 并、转 让 的,职 工 发 生 工 伤 由 谁 承 担 工 伤 保 险 责 任 Ca 原 用 人 单 位 b 社 会 c 承 继 单 位 3 6、用 人 单 位 瞒 报 工 资 总 额 或 者 职 工 人 数 的,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并 处 罚 款。罚 款 数 额 为:Aa 瞒 报 工 资 数 额 1倍 以
17、上 3 倍 以 下 b 瞒 报 工 资 数 额 1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c 工 资 总 额 1倍 以 上 两 倍 以 下 一、填 空 题(每 题 2分,共 计 20分)1.我 国 劳 动 法 第 七 十 条 规 定:“国 家 发 展 社 会 保 险 事 业,建 立 社 会 保 险 制 度,设 立社 会 保 险 基 金,使 劳 动 者 在 年 老、患 病、一 工 伤 一、失 业、生 育 等 情 况 下 获 得 帮 助 和 补 偿。”2.我 国 劳 动 法 第 七 十 一 条 规 定:社 会 保 险 水 平 应 当 与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社 会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18、”3.我 国 劳 动 法 第 七 十 二 条 规 定:“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按 照 保 险 类 型 拟 定 资 金 来 源,逐 步 实 行 社 会 统 筹。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必 须 依 法 参 与 社 会 保 险,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4.我 国 劳 动 法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定:“劳 动 者 在 下 列 情 形 下、依 法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一)退 休;(二)患 病、负 伤;(三)一 因 工 伤 残 或 者 患 职 业 病 _;(四)失 业;(五)生 育。劳 动 者 死 亡 后,其 遗 属 依 法 享 受 遗 属 津 贴”。5.我 国 劳 动
19、法 第 七 十 四 条 规 定: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挪 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6.我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四 十 三 条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依 法 参 与 工 伤 社 会 保 险,为 从 业 人 员 缴 纳 保 险 费 一。”7.我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的 劳 动 协 议,应 当 载 明 有 关 保 障 从 业 人 员 劳 动 安 全、防 止 职 业 危 害 的 事 项,以 及 依 法 为 从 业 人 员 办 理 伤 社 会 保 险 一 的 事 项。”8
20、.我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规 定:“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受 到 损 害 的 从 业 人 员,除 依 法 享 有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外,依 照 有 关 民 事 法 律 尚 有 获 得 补 偿 的 权 利 的,有 权 向 一 本 单 位 一 提 出 补 偿 规 定。”9.我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五 十 二 条 规 定:“职 业 病 病 人 除 依 法 享 有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外,依 照 有 关 民 事 法 律,尚 有 获 得 补 偿 的 权 利 的,有 权 向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补 偿 规 定。10.我 国 工 会 法 第 三 十 八
21、 条 规 定:”公 司、事 业 单 位 研 究 经 营 管 理 和 发 展 的 重 大 问 题 应 当 听 取 工 会 的 意 见;召 开 讨 论 有 关 工 资、福 利、劳 动 安 全 卫 生、社 会 保 险 等 涉 及 职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会 议,必 须 有 工 会 代 表 参 与 _ _。”二、选 择 题(每 题 2分,共 计 30分)1.生 产 经 营 单 位 B _ 形 式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协 议,免 去 或 者 减 轻 其 对 从 业 人 员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伤 亡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A.可 依 法 以 补 充 协 议 B.不 得 以
22、任 何 C.可 以 征 得 从 业 人 员 批 准 的 2.我 国 劳 动 法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定:“劳 动 者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的 条 件 和 标 准 由 _A_规 定。”A.法 律、法 规 B.本 单 位 C.保 险 公 司 3.我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八 十 九 条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协 议,免 去 或 者 减 轻 其 对 从 业 人 员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伤 亡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的,该 协 议 无 效;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重 要 C _、个 人 经 营 的 投 资 人 处
23、2万 元 以 上 1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A.事 故 责 任 者 B.违 章 违 纪 者 C.负 责 人 4.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导 致 人 员 伤 亡、别 人 财 产 损 失 的,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补 偿 责 任,拒 不 承 担 或 者 其 负 责 人 逃 匿 的,由 A 依 法 强 制 执 行。A.人 民 法 院 B.检 察 院 C.公 安 局 5.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负 责 人 未 依 法 承 担 补 偿 责 任,经 _ B 依 法 采 用 执 行 措 施 后,仍 不 能 对 受 害 人 给 予 定 额 补 偿 的,应 当 继
24、续 履 行 补 偿 义 务。A.公 安 局 B.人 民 法 院 C.检 察 院 6.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负 责 人 未 依 法 承 担 补 偿 责 任,经 C 依 法 采 用 执 行 措 施 后,仍 不 能 对 受 害 人 给 予 定 额 补 偿 的,应 当 继 续 履 行 补 偿 义 务;受 害 人 发 现 负 责 人 有 其 他 财 产 的,可 以 随 时 请 求 执 行。A.检 察 院 B.公 安 局 C.人 民 法 院 7.我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六 条 规 定:_ C 必 须 依 法 参 与 工 伤 社 会 保 险。国 务 院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25、政 府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的 监 督 管 理,保 证 劳 动 者 依 法 享 受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待 遇。”A.劳 动 者 B.职 工 C.用 人 单 位8.我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五 十 一 条 规 定:“职 业 病 病 人 的 诊 疗、康 复 费 用,伤 残 以 及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职 业 病 病 人 的 社 会 保 障,按 照 国 家 有 关 _ B 的 规 定 执 行。”A.法 律 B.32伤 社 会 保 险 C.法 规 9.我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规 定:“劳 动 者
26、 诊 断 患 有 职 业 病,但 用 人 单 位 没 有 依 法 参 与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的,其 医 疗 和 生 活 保 障 由 A 的 用 人 单 位 承 担。”A.最 后 B.劳 动 者 C.有 关 10.我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还 规 定:“B 的 用 人 单 位 有 证 据 证 明 该 职 业 病 是 先 前 用 人 单 位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导 致 的,由 先 前 的 用 人 单 位 承 担。”A.劳 动 者 B.最 后 C.有 关 11.我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规 定:“职 业 病 病 人 变 动 工 作 单 位
27、,其 依 法 享 有 的 待 遇 C A.由 先 前 用 人 单 位 拟 定 B.由 变 动 工 作 单 位 拟 定 C.不 变 12.我 国 工 会 法 第 三 十 条 规 定:工 会 协 助 公 司、事 业 单 位、机 关 办 好 职 工 集 体 福 利 事 业,做 好 工 资、劳 动 安 全 卫 生 和 A 工 作。”A.社 会 保 险 B.工 会 C.职 工 思 想 13.我 国 212会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国 家 机 关 在 组 织 起 草 或 者 修 改 直 接 涉 及 职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法 律、法 规、规 章 时,应 当 听 取 _C _ 意 见。”A.
28、公 司 领 导 与 雇 主 B.各 级 人 民 政 府 C.工 会 14.工 会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还 规 定:“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对 涉 及 职 工 利 益 的 重 大 问 题,应 当 听 取 _人 一 的 意 见。”A.各 级 工 会 B.人 大 代 表 C.政 协 委 员 15.工 会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还 规 定:“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制 定 劳 动 就 业、工 资、劳 动 安 全 卫 生、社 会 保 险 等 涉 及 职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政
29、策、措 施 时,应 当 吸 取 B 参 与 研 究,听 取 工 会 意 见。”A.政 协 委 员 B.同 级 工 会 C.人 大 代 表 三、判 断 题(对 的 的 在 括 号 中 画“J”,不 对 的 的 画“X”,每 题 2分,共 计 20分)1.未 参 与 工 伤 保 险 期 间 用 人 单 位 职 工 发 生 工 伤 的,由 该 用 人 单 位 按 照 本 单 位 经 营 状 况 向 工 伤 职 工 支 付 费 用。(错)2.工 伤 保 险 条 例 是 为 了 保 障 因 工 作 遭 受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 职 业 病 的 职 工 获 得 医 疗 救 治 和 经 济 补 偿,促
30、 进 工 伤 职 工 职 业 康 复,分 散 用 人 单 位 的 工 伤 风 险 而 制 定。(错)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各 有 关 保 险 公 司 负 责 全 国 的 工 伤 保 险 工 作。(错)4.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准 时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职 工 个 人 不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对)5.工 伤 保 险 基 金 由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的 工 伤 保 险 费、工 伤 保 险 基 金 的 利 息 和 依 法 纳 入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的 其 他 资 金 构 成。(对)6.工 伤 保 险 费 根 据 以 支 定 收、收 支 平 衡 的
31、 原 则,拟 定 费 率。国 家 根 据 不 同 行 业 的 经 济 效 益 的 不 同,来 拟 定 行 业 的 差 别 费 率。(错)7.用 人 单 位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数 额 为 本 单 位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乘 以 单 位 缴 费 费 率 之 积。(对)8.职 工 或 者 其 直 系 亲 属 认 为 是 工 伤,而 用 人 单 位 不 认 为 是 工 伤 的,应 由 职 工 或 者 其 直 系 亲 属 承 担 举 证 责 任。(错)9.劳 动 能 力 鉴 定 是 指 劳 动 功 能 障 碍 限 度 和 生 活 自 理 障 碍 限 度 的 等 级 鉴 定。(对)10.
32、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 工 伤 职 工 在 停 工 留 薪 期 需 要 护 理 的,由 职 工 本 人 或 者 其 直 系 亲 属 负 责。(错)四、简 答 题(每 题 5分,共 计 30分)1.什 么 是 工 伤?1.答:工 伤 是 职 业 伤 害 的 简 称,是 当 今 世 界 上 国 际 通 用 的 社 会 保 险 术 语。我 国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所 规 定 的 工 伤,是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各 类 公 司 的 职 工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雇 工,在 工 作 过 程 中 因 工 作 因 素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 职 业 病。2.
33、什 么 是 职 业 病?2.答:从 广 义 的 角 度 看,凡 生 产 性 有 害 因 素 引 起 的 疾 病 均 可 称 为 职 业 病。但 是,职 业 病 不 仅 仅 是 一 个 医 学 概 念,并 且 具 有 法 律 意 义。我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所 称 的 职 业 病:“是 指 公 司、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济 组 织(以 下 统 称 用 人 单 位)的 劳 动 者 在 职 业 活 动 中,因 接 触 粉 尘、放 射 性 物 质 和 其 他 有 毒、有 害 物 质 等 因 素 引 起 的 疾 病。”3.什 么 是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制 度?3.答:工 伤 社
34、会 保 险 制 度(简 称 工 伤 保 险 制 度)是 由 国 家 通 过 立 法 建 立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它 通 过 统 筹 建 立 工 伤 保 险 基 金,向 法 定 范 围 的 劳 动 者 补 偿 其 因 工 伤 或 职 业 病 而 导 致 的 所 有 直 接 经 济 损 失,由 国 家 或 公 司 单 位 对 其 生 活 给 予 一 定 物 质 保 障 的 补 偿 制 度;是 一 个 国 家 关 于 职 业 伤 害 事 故 解 决 的 所 有 法 律、法 规、政 策 与 措 施 的 总 称。4.我 国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目 的
35、是 什 么?4.答:就 是 要 建 立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规 定 的,覆 盖 城 乡 所 有 用 人 单 位 和 职 工,制 度 体 系 法 制 化,管 理 服 务 社 会 化,工 伤 保 险 与 事 故 防 止、职 业 康 复 相 结 合 的 工 伤 保 险 制 度。5.我 国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初 步 成 效 重 要 有 哪 四 点?5.答:一 是 规 范 了 工 伤 待 遇 标 准,保 障 了 参 保 职 工 的 基 本 权 益,受 到 职 工 的 欢 迎。二 是 分 散 了 公 司 风 险,减 轻 了 公 司 的 承 担,受 到 了 参
36、保 单 位 的 欢 迎。三 是 初 步 建 立 了 工 伤 保 险 防 止 机 制。四 是 探 索 了 工 伤 保 险 管 理 服 务 的 办 法,积 累 了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经 验。6.建 立 健 全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的 意 义 重 要 有 哪 四 点?6.答:建 立 健 全 工 伤 保 险 制 度,是 健 全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重 要 内 容;是 维 护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的 重 要 手 段;是 分 散 用 人 单 位 风 险,减 轻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的 重 要 措 施;是 建 立 工 伤 事 故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范 机 制 的 重 要 条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