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案例分析题库劳动关系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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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 例 分 析 一 小 李 和 小 吴 是 华 东 地 区 某 大 学 热 能 工 程 专 业 班 学 生,并 为 同 班 同 窗。两 人 从 大 学 毕 业 后 一 起 进 入 华 新 公 司 担 任 技 术 员 并 订 立 了 为 期 三 年 劳 动 合 同,合 同 期 为 1 2月 1 日 至 1 1月 31日,其 中 前 6 个 月 为 试 用 期。1 月,华 新 公 司 出 资 选 送 小 李 和 小 吴 前 去 英 国 工 程 公 司 进 行 项 目 培 训,以 期 回 国 后 两 人 能 成 为 技 术 骨 干 参 加 公 司 即 将 上 马 项 目 技 术 革 新。出 国 培

2、训 前,公 司 与 两 人 订 立 了 一 份 培 训 合 同,并 商 定:公 司 出 资 对 两 人 进 行 为 期 3 个 月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I,在 培 训 结 束 后 受 训 对 象 为 公 司 服 务 5 年,否 则 补 偿 违 约 金 2 5万 元/人。小 李 在 英 国 受 训 期 间 结 识 了 X 公 司 技 术 总 监 James,小 李 即 应 James邀 请 去 X 公 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区 工 作,为 此,小 李 于 2 月 中 断 了 培 训 并 及 时 回 国 向 华 新 公 司 提 出 辞 职,华 新 公 司 以 为 小 李 尚 未 完

3、毕 培 训 因 而 批 准 了 小 李 辞 职 规 定。小 吴 继 续 参 加 培 训 并 在 结 束 培 训 后 即 回 公 司 工 作。1 1月,小 吴 与 华 新 公 司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届 满,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因 而 阶 段 正 忙 于 另 一 批 新 员 工 培 训 工 作 直 至 2 月 才 规 定 小 吴 续 签 劳 动 合 同。不 料,小 吴 下 半 年 已 开 始 与 小 李、James接 触,并 于 1月 中 旬 起 开 始 参 加 X 公 司 项 目。因 而,小 吴 则 不 肯 再 与 华 新 公 司 续 约 而 规 定 终 结 劳 动 合

4、 同。小 吴 以 为,虽 然 她 与 华 新 公 司 订 立 培 训 合 同 效 力 低 于 劳 动 合 同,现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届 满,培 训 合 同 也 就 不 再 有 效。华 新 公 司 遂 向 本 地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出 仲 裁 申 请,并 规 定 小 吴 支 付 违 约 金。问 题:1.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与 否 会 支 持 华 新 公 司 主 张?为 什 么?2.此 案 例 给 当 代 劳 动 关 系 管 理 者 哪 些 启 示?案 例 分 析 一 参 照 答 案 本 案 例 争 议 焦 点 在 于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后 培 训

5、 服 务 期 合 同 效 力 以 及 针 对 原 劳 动 合 同 解 决。培 训 服 务 期 合 同 效 力 与 劳 动 合 同 效 力 不 存 在 高 低 关 系,也 不 存 在 主 从 关 系,劳 动 合 同 期 满,并 不 会 影 响 到 培 训 合 同 效 力。二.劳 动 合 同 到 期,但 培 训 合 同 依 然 有 效,在 双 方 没 有 特 殊 商 定 前 提 下,依 照 国 内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行 条 例 第 1 7条 规 定,商 定 服 务 期 尚 未 到 期,劳 动 合 同 应 当 续 延 至 服 务 期 满,对 此,本 案 例 中 华 新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6、部 门 不 必 与 小 吴 另 行 订 立 劳 动 合 同。H.11月 小 吴 与 华 新 公 司 劳 动 合 同 虽 已 经 期 满,但 培 训 服 务 期 尚 未 届 满,此 时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应 已 续 延 至。在 此 期 间 小 吴 如 违 约 离 职 华 新 公 司 可 规 定 小 吴 支 付 违 约 金。因 而,劳 动 仲 裁 委 员 应 支 持 华 新 公 司 主 张。四.此 案 例 给 咱 们 如 下 启 示:1.用 人 单 位 对 员 工 做 出 资 培 训 或 者 有 服 务 期、违 约 金 商 定,不 适 当 同 步 与 员 工 商 定 试 用 期。否 则,劳

7、动 者 在 试 用 期 内 将 享 有 合 同 任 意 解 除 权 而 不 需 承 担 补 偿 违 约 金 责 任。2.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服 务 期 合 同,当 服 务 期 合 同 与 劳 动 合 同 商 定 期 限 不 一 致,视 为 对 原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变 更,只 要 变 更 后 内 容 不 与 法 律 相 冲 突,就 是 合 法 有 效。案 例 分 析 二 职 工 张 某、石 某 于 6 月 与 上 海 A外 贸 公 司 订 立 了 为 期 五 年 劳 动 合 同,商 定 工 作 岗 位 均 为 贸 易 专 人,重 要 负 责 对 俄 罗 斯 贸 易 往

8、 来。同 步,张 某、石 某 又 与 A贸 易 公 司 订 立 了 保 密 合 同。其 中 第 八 条 商 定:“如 乙 方(劳 动 者)无 论 以 何 种 因 素 终 结 或 解 除 与 甲 方(用 人 单 位)劳 动 合 同 关 系,自 离 职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均 不 得 到 其 她 与 甲 方(用 人 单 位)有 竞 争 性 公 司 工 作 或 为 其 她 与 甲 方(用 人 单 位)有 竞 争 性 公 司 提 供 与 本 职 业 关 于 征 询 性、服 务 性 服 务,并 须 在 离 职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承 担 本 合 同 规 定 义 务 及 承 诺。”8 月 3 1日

9、 A外 贸 公 司 向 张 某 送 达 关 于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告 知,以 不 能 胜 任 现 任 岗 位 工 作 为 由 与 张 某 解 除 劳 动 合 同。9 月 1 日,张 某 与 公 司 办 理 完 毕 工 作 交 接 手 续 后 离 职。1月 A外 贸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一 家 网 站 上 发 现 无 锡 某 经 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浮 现 了 与 A 外 贸 公 司 相 似 客 户 照 片 及 文 字 信 息,其 商 业 模 式、商 业 筹 划 也 与 A外 贸 公 司 雷 同,而 这 些 在 A贸 易 公 司 管 理 层 看 来 属 于 我 司 商 业 秘

10、密,A外 贸 公 司 经 调 查 认 定 是 这 张 某 所 为,遂 向 本 地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A外 贸 公 司 称 当 前 张 某 所 任 职 无 锡 某 经 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与 A外 贸 公 司 业 务 相 似,给 A外 贸 公 司 导 致 了 一 定 业 务 损 失。因 而 以 为 张 某 违 背 双 方 订 立 保 密 合 同,泄 露 我 司 商 业 秘 密,对 导 致 经 济 损 失 应 承 担 补 偿 责 任。不 料,张 某 非 但 继 续 在 该 无 锡 某 经 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工作,于 2 月 又 向 仍 在 A 外

11、 贸 公 司 工 作 石 某 发 出 邀 请,石 某 遂 向 A 外 贸 公 司 提 出 辞 职 申 请,并 规 定 解 除 与 其 订 立 保 密 合 同。其 理 由 是 这 两 人 与 公 司 所 订 立 保 密 合 同 中 未 商 定 公 司 与 否 需 予 以 劳 动 者 经 济 补 偿 因 而 有 失 公 平。问 题:1.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与 否 应 支 持 A 外 贸 公 司 诉 求?为 什 么?2.石 某 与 否 可 以 规 定 解 除 与 A 外 贸 公 司 所 订 立 保 密 合 同?为 什 么?案 例 分 析 二 参 照 答 案 这 是 一 起 因 竞 业

12、 限 制 引 起 劳 动 争 议 案 件,但 是,A 外 贸 公 司 诉 求 不 应 得 到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支 持。理 由 如 下:原 劳 动 部 关 于 公 司 职 工 流 动 若 干 问 题 告 知 第 二 条 规 定:用 人 单 位 可 规 定 掌 握 商 业 秘 密 职 工 在 终 结 或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后 一 定 期 限 内 不 得 到 生 产 同 类 产 品 或 经 营 同 类 业 务 且 有 竞 争 关 系 其 她 用 人 单 位 任 职,也 不 得 自 己 生 产 与 原 单 位 有 竞 争 关 系 同 类 产 品 或 经 营 同 类 业 务,但

13、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予 以 该 职 工 一 定 数 额 经 济 补 偿。本 案 中 A 外 贸 公 司 在 维 护 自 己 权 益 同 步,忽 视 了 应 尽 义 务,在 与 劳 动 者 就 竞 业 限 制 做 出 了 商 定 后 并 未 履 行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义 务,因 而 该 竞 业 限 制 合 同 违 背 了 权 利 义 务 对 等 原 则,对 当 事 人 张 某 不 具 备 约 束 力。A 外 贸 公 司 规 定 张 某 补 偿 其 经 济 损 失 诉 求 得 不 到 支 持。石 某 在 A 外 贸 公 司 未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时,并 不 享 有 及 时

14、 解 除 竞 业 限 制 合 同 权 利,而 是 可 以 规 定 A 外 贸 公 司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A 外 贸 公 司 如 实 际 履 行 了 支 付 竞 业 限 制 经 济 补 偿 金 义 务,则 原 保 密 合 同 有 效,并 对 石 某 产 生 约 束 力。三.A 外 贸 公 司 与 张 某、石 某 订 立 关 于 竞 业 限 制 合 同 中 所 商 定 限 制 期 限 为 三 年,超 过 了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2 4条 关 于 竞 业 限 制 最 长 期 限 规 定,超 过 2 年 某 些 应 属 无 效。案 例 分 析 三 10月 2 7日,上 海 金 科 股 份

15、 有 限 公 司 与 案 外 自 然 人 合 资 成 立 K 科 技 有 限 公 司,上 海 金 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83%。同 年 11月 1 日,新 成 立 K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与 原 上 海 金 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数 据 通 信 事 业 部 担 任 管 理 岗 位 工 作 赵 成 订 立 了 劳 动 合 同 书,商 定 有 效 期为 5 月 1 日 至 4 月 3 0日。此 时,赵 成 与 上 海 金 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订 立 为 期 8 年 劳 动 合 同 尚 需 半 年 到 期。经 核 算,新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书 中 关 于 工

16、 作 岗 位 和 工 资 原 则 为 空。事 实 上,赵 成 仍 在 原 部 门 原 岗 位 原 工 作 地 点 工 作.3 月 初,K科 技 公 司 因 信 息 产 业 部 有 关 政 策 变 化 而 作 出 业 务 构 造 调 节 决 定,撤 除 了 赵 成 所 在 数 据 通 信 事 业 部,赵 成 所 担 任 管 理 岗 位 工 作 也 因 而 而 被 裁 撤。为 此,K科 技 公 司 人 事 部 门 与 赵 成 协 商,承 诺 提 前 支 付 3 月、4 月 工 资 并 向 赵 成 发 出 终 结 劳 动 合 同 告 知 书,称 因 公 司 业 务 构 造 变 化 及 双 方 劳 动

17、 合 同 即 将 届 满,公 司 将 与 赵 成 终 结 劳 动 合 同,并 按 三 个 月 月 薪 原 则 发 放 经 济 补 偿 金 18000元。赵 成 当 即 不 批 准 终 结 劳 动 合 同,要 求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K科 技 公 司 对 此 未 做 答 复。3 月 1 5日,赵 成 申 诉 至 区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规 定 K科 技 公 司 支 付 违 法 终 结 劳 动 合 同 补 偿 金,金 额 共 计 达 月 薪 2 0倍。K科 技 公 司 对 此 予 以 否 认,以 为 赵 成 在 其 公 司 工 龄 尚 局 限 性 两 年,故

18、 双 方 之 间 劳 动 关 系 因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而 自 然 终 结,K科 技 公 司 只 需 支 付 相 称 于 两 个 月 月 薪 经 济 补 偿 金 即 可。问 题:1.如 与 K 科 技 公 司 合 同 到 期 后,赵 成 规 定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与 否 合 法?为 什 么?2.作 为 K 科 技 公 司 人 事 部 门 如 何 解 决 此 状 况 最 有 助 于 控 制 公 司 员 工 离 职 成 本?案 例 分 析 三 参 照 答 案 本 案 例 争 议 焦 点 在 于 劳 动 者 在 原 用 人 单 位 与 新 用 人 单 位 工 龄 计

19、算 以 及 因 客 观 状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对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产 生 影 响。-依 照 国 内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行 条 例 第 10条 规 定:劳 动 者 非 因 本 人 因 素 从 原 用 人 单 位 被 安 排 到 新 用 人 单 位 工 作,劳 动 者 在 原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年 限 合 并 计 算 为 新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年 限。本 案 例 中 K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属 于 上 海 金 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绝 对 控 股 公 司,赵 成 与 K科 技 公 司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步 原 合 同 尚 未 到 期。因 而,两 次

20、 合 同 所 产 生 工 作 年 限 应 合 并 计 算,第 二 份 合 同 到 期 后 合 计 已 满。依 照 国 内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1 4条 规 定,劳 动 者 在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满,劳 动 者 提 出 或 者 批 准 续 订、订 立 劳 动 合 同,除 劳 动 者 提 出 订 立 固 定 期 限 劳动 合 同 外,应 当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本 案 例 中 赵 成 规 定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是 合 法。二.3 月,K科 技 公 司 撤 除 赵 成 所 在 部 门 及 赵 成 所 任 岗 位,是 因 有 关 产 业 政

21、策 变 化 引 起 公 司 业 务 构 造 调 节 所 致。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4 0条 第 三 款 规 定,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根 据 客 观 状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经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未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达 到 合 同。用 人 单 位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或 者 额 外 支 付 劳 动 者 一 种 月 工 资 后,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因 而,作 为 K 科 技 公 司 人 事 部 门 在 此 种 状 况 下,应

22、 及 时 告 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并 依 法 支 付 相 称 于 1 0个 月 经 济 补 偿 金,如 另 行 额 外 支 付 一 种 月 工 资,合 计 支 付 1 1个 月 工 资。这 样,离 职 成 本 相 对 较 低。否 则,一 旦 合 同 到 期,劳 动 者 规 定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而 用 人 单 位 则 因 客 观 状 况 需 要 被 迫 违 法 终 结 劳 动 关 系,则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8 7条 规 定,应 当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规 定 经 济 补 偿 原 则 二 倍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补 偿 金。本

23、案 例 中 则 应 支 付 相 称 于 2 0个 月 工 资 金 额。案 例 分 析 四 陈 女 士 在 连 锁 超 市 业 从 业 已 达 8 年,1 月 起 陈 女 士 受 聘 于 上 海 大 发 超 市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担 任 直 营 中 心 大 客 户 营 运 部 总 监 职 务。按 照 1月 1 日 陈 女 士 与 集 团 公 司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商 定:1.聘 任 期 为 6 年,其 中 涉 及 试 用 期 6 个 月;2.乙 方(指 陈 女 士)若 不 能 胜 任 本 职 工 作,经 培 训 或 调 节 工 作 岗 位 后 仍 不 能 胜 任 时,甲 方(指 大

24、发 超 市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可 提 前 3 0天 告 知 乙 方 终 结 劳 动 合 同;3.甲 方 在 其 员 工 手 册 中 明 示 其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并 向 全 体 职 工 告 知:甲 方 采 用 3 6 0度 年 度 评 价 和 月 度 考 核 相 结 合 加 权 计 算 得 出 员 工 考 核 得 分 并 建 立 网 络 办 公 平 台 保 存 所 有 绩 效 考 核 电 子 记 录,绩 效 考 核 成 果 应 用 于 奖 金 分 派、薪 资 调 节、职 级 升 降、人 事 调 配、培 训 等 各 方 面。1 2月,大 发 超 市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对 工 作

25、 人 员 进 行 年 度 绩 效 考 核,陈 女 士 被 综 合 评 估 为 介 于 普 通 和 差 之 间。因 而,1月,陈 女 士 被 免 除 直 营 中 心 大 客 户 营 运 部 总 监 职 务 并 被 调 任 直 营 中 心 综 超 储 备 店 长,其 薪 资 由 本 来 年 薪 5 5万 调 节 为 25000元/月,不 再 享 有 公 务 车 待 遇,陈女 士 于 1月 2日 收 到 调 任 文 献 后 未 到 调 节 后 岗 位 就 职。2月 1日,大 发 超 市 集 团 决 定 按 商 定 于 2月 底 终 结 与 陈 女 士 劳 动 合 同,向 其 发 出 书 面 告 知

26、终 结 劳 动 关 系,并 承 诺 支 付 2月 份 工 资 及 相 称 于 1个 月 工 资 经 济 补 偿 金。陈 女 士 收 到 上 述 告 知 后 未 到 岗 工 作 并 于 2月 1 5日 向 本 地 劳 动 仲 裁 部 门 提 起 申 诉 规 定 恢 复 劳 动 关 系 并 撤 销 大 发 超 市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对 其 做 出 调 岗 降 薪 决 定。问 题:1.劳 动 仲 裁 部 门 与 否 会 支 持 陈 女 士 诉 求?为 什 么?2.本 案 例 中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中 有 何 不 当?应 如 何 改 正?案 例 分 析 四

27、参 照 答 案 本 案 例 中 陈 女 士 诉 求 涉 及 两 方 面:1.恢 复 劳 动 关 系 2.撤 销 用 人 单 位 对 其 做 出 调 岗 降 薪 决 定。对 此,劳 动 仲 裁 部 门 应 做 出 如 下 裁 决:(-)国 内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行 条 例 第 13条 规 定,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不 得 在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终 结 情 形 之 外 商 定 其 她 劳 动 合 同 终 结 条 件。可 见,大 发 超 市 有 限 公 司 与 陈 女 士 商 定 劳 动 合 同 终 结 条 款 违 背 了 上 述 禁 止

28、 性 规 定,当 属 无 效。公 司 当 与 陈 女 士 恢 复 劳 动 关 系。(二)同 步,国 内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合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解 释 第 13条 规 定,因 用 人 单 位 作 出 开 除、除 名、辞 退、解 除 劳 动 合 同、减 少 劳 动 报 酬、计 算 劳 动 者 工 作 年 限 等 决 定 而 发 生 劳 动 争 议,用 人 单 位 负 举 证 责 任。鉴 于 公 司 一 方 面 明 示 了 其 绩 效 考 核 制 度,并 可 举 证 显 示 陈 女 士 综 合 考 核 成 果 表 白 其 不 胜 任 原 岗

29、位,公 司 因 而 对 陈 女 士 调 岗 降 薪 具 备 客 观 评 价 基 本,并 未 显 失 公 平。陈 女 士 在 收 到 调 任 文 献 后 未 到 调 节 后 岗 位 就 职,该 行 为 致 使 用 人 单 位 实 行 调 岗 目 不 能 实 现,对 该 行 为 可 以 做 出 目 性 扩 张 解 释 即 为 应 视 为 不 胜 任 调 岗 后 工 作。故 劳 动 仲 裁 部 门 不 应 支 持 陈 女 士 关 于 撤 销 调 岗 降 薪 决 定 诉 求。二.本 案 例 中 大 发 超 市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与 陈 女 士 所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中 关 于 商 定 终

30、结 劳 动 关 系 条 款 无 效。依 照 国 内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4 0条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通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节 工 作岗 位,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用 人 单 位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或 者 额 外 支 付 劳 动 者 一 种 月 工 资 后,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因 而,本 案 例 中 所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可 以 商 定 在 上 述 情 形 下 解 除 劳 动 合 同。依 照 本 案 例 情 形,大 发 超 市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在 充 分 举 证 证 明 陈 女 士 不

31、胜 任 原 岗 位 而 陈 女 士 又 回 绝 调 任 新 岗 位 情 形 下,用 人 单 位 有 权 解 除 劳 动 合 同,应 提 前 三 十 日 告 知 陈 女 士 并 支 付 相 称 于 2.5 个 月 经 济 补 偿 金。案 例 分 析 五 5 月,在 文 案 设 计 方 面 颇 有 名 气 林 先 生 被 上 海 S B C广 告 公 司 高 薪“挖 走 在 同 SBC广 告 公 司 协 商 薪 酬 时,林 先 生 提 出,由 于 其 在 业 内 颇 有 名 气,在 人 才 市 场 上 十 分 抢 手,不 愁 找 不 到 工 作,因 而 不 必 缴 纳 社 会 保 险。S B C广

32、 告 公 司 遂 规 定 林 先 生 拟 写 了 一 份 状 况 阐 明 表 白 其 自 愿 承 担 相 应 责 任,后 经 双 方 商 定 由 公 司 额 外 支 付 每 月 2500元 作 为 不 为 林 先 生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代 替 性 费 用,林 先 生 遂 与 公 司 订 立 了 为 期 5 年 劳 动 合 同。1月,SBC广 告 公 司 因 业 务 需 要 派 遣 林 先 生 赴 日 本 进 行 为 期 3 个 月 研 修,研 修 内 容 为 广 告 美 工 设 计,旨 在 进 一 步 提 高 林 先 生 设 计 能 力。赴 日 前 夕,公 司 与 林 先 生 订 立

33、 了 一 份 服 务 期 合 同,商 定:公 司 为 林 先 生 支 付 本 次 研 修 所 有 费 用,林 先 生 返 沪 后 自 研 修 结 束 之 日 起 应 为 公 司 服 务 满 5 年,如 半 途 退 职 则 由 林 先 生 赔 付 公 司 所 支 付 所 有 研 修 费 用 及 违 约 金 30000元。4 月 林 先 生 返 沪 按 商 定 担 任 SBC广 告 公 司 高 档 设 计 师。4 月,林 先 生 经 朋 友 简 介 结 识 了 另 一 家 广 告 公 司 总 经 理 王 某,王 某 推 出 三 倍 于 原 薪 酬 优 厚 待 遇 力 邀 林 先 生 加 盟 其 所

34、 在 公 司,林 先 生 几 经 思 考 于 5 月 1 日 向 SBC广 告 公 司 提 出 辞 职。SBC广 告 公 司 拿 出 双 方 订 立 服 务 期 合 同,规 定 林 先 生 赔 付 违 约 金 及 研 修 费 用,林 先 生 遂 向 本 地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规 定 SB C广 告 公 司 向 其 补 偿 未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损 失。SB C广 告 公 司 则 提 出 两 点 理 由 并 回 绝 支 付 补 偿 金,一,S B C广 告 公 司 以 为 当 时 是 林 先 生 单 方 面 规 定 不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并 有 书

35、面 证 据 表 白 其 自 愿 承 担 相 应 责 任;二,林 先 生 所 申 请 仲 裁 诉 求 已 经 超 过 了 法 定 为 期 一 年 仲 裁 时 效。问 题:1.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应 如 何 裁 决?为 什 么?2.本 案 例 给 当 代 劳 动 关 系 管 理 者 哪 些 启 示?案 例 分 析 五 参 照 答 案 本 案 例 争 议 焦 点 在 于:1.S B C广 告 公 司 与 林 先 生 关 于 以 代 替 性 费 用 代 替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做 法 与 否 合 法 2.林 先 生 提 出 辞 职 与 否 应 承 担 服 务 期 违 约 责 任?3

36、.林 先 生 申 请 仲 裁 与 否 超 过 了 法 定 仲 裁 时 效。一.国 内 劳 动 法 第 7 2 条 规 定,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必 要 依 法 参 加 社 会 保 险,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因 而,参 加 社 会 保 险,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是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共 同 义 务,本 案 例 中 SB C广 告 公 司 和 林 先 生 都 无 权 不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两 者 以 代 替 性 费 用 代 替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做 法 是 违 法,侵 害 了 社 会 公 共 利 益,固 然 是 无 效。二.国 内 劳 动 合 同

37、 法 实 行 条 例 第 2 6 条 规 定,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商 定 了 服 务 期,劳 动 者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不 属 于 违 背 服 务 期 商 定,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规 定 劳 动 者 支 付 违 约 金。本 案 例 中,事 实 上 SBC公 司 未 依 法 为 林 先 生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属 于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3 8条 第(三)款 所 批 示 情 形,因 而,SBC公 司 不 得 规 定 林 先 生 支 付 违 约 金 和 研 修 费 用。三.国 内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和

38、仲 裁 法 第 2 7条 规 定 劳 动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因 拖 欠 劳 动 报 酬 发 生 争 议,劳 动 者 申 请 仲 裁 不 受 本 条 第 一 款 仲 裁 时 效 期 间 限 制,即,不 受 仲 裁 时 效 为 一 年 限 制。本 案 例 中,由 于 S B C公 司 事 实 上 未 为 林 先 生 缴 纳 社 会 保 险,S B C公 司 应 当 向 林 先 生 补 偿 损 失,该 补 偿 款 项 应 视 为 林 先 生 劳 动 报 酬。因 而,林 先 生 以 此 为 内 容 申 请 仲 裁 时 效 不 受 仲 裁 时 效 期 间 为 一 年 限 制。综 上 所 述,劳 动

39、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应 裁 决 S B C公 司 败 诉,并 由 S B C公 司 向 林 先 生 赔 付 未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损 失 且 不 得 规 定 林 先 生 支 付 服 务 期 违 约 金 及 研 修 费 用。本 案 例 告 诫 了 当 代 劳 动 关 系 管 理 者,在 社 会 保 险 问 题 上,用 人 单 位 应 履 行 义 务,严 格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程 序 足 额 缴 纳,特 别 是 在 用 人 单 位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出 资 培 训 时,更 应 保 证 用 人 单 位 自 身 并 无 违 法 之 处,否 则 一 旦 劳 动 者 离 职 用 人 单 位 所 承 担 损 失 将 更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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