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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考 点 速 记 手 册 二 级 建 造 师 的 执 业 技 术 能 力(1)了 解 工 程 建 设 的 法 律、法 规、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及 有 关 行 业 管 理 的 规 定;(2)具 有 一 定 的 施 工 管 理 专 业 知 识;(3)具 有 一 定 的 施 工 管 理 实 践 经 验 和 资 历,有 一 定 的 施 工 组 织 能 力,能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建 造 师 执 业 范 围(1)担 任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的 项 目 经 理(二 级 建 造 师 可 以 担 任 二 级 及 以
2、下 建 筑 业 公 司 资 质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的 项 目 经 理)。(2)从 事 其 他 施 工 活 动 的 管 理 工 作:(3)法 律、行 政 法 规 或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业 务。法 律 是 指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规 范 性 文 献,行 政 法 规 是 指 由 国 家 最 高 行 政 机 关 即 国 务 院 所 制 定 的 规 范 性 文 献,行 政 法 规 和 法 规 是 两 个 不 同 的 概 念:法 规 涉 及 行 政 法 规 和 地 方 性 法 规。地 方
3、 性 法 规 是 指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以 及 省 级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和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较 大 的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实 际 需 要 依 法 制 定 的 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规 范 性 文 献。建 造 师 执 业 前 提 取 得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必 须 通 过 册 登 记.方 可 以 建 造 师 名 义 执 业。取 得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未 经 注 册 的,不 得 以 建 造 师 名
4、 义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的 管 理 工 作。申 请 注 册 的 人 员 必 须 具 有 的 条 件:(1)取 得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2)无 犯 罪 记 录;(3)身 体 健 康,能 坚 持 在 建 造 师 岗 位 上 工 作;(4)经 所 在 单 位 考 核 合 格。经 注 册 的 建 造 师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由 原 注 册 管 理 机 构 注 销 注 册:(1)不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2)受 刑 事 处 罚 的;(3)因 过 错 发 生 工 程 建 设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或 有 建 筑 市 场
5、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4)脱 离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及 其 相 关 工 作 岗 位 连 续 2 年(含 2 年)以 上 的;(5)同 时 在 2 个 及 以 上 建 筑 业 公 司 执 业 的;(6)严 重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的。建 造 师 执 业 基 本 规 定 建 造 师 在 工 作 中.必 须 严 格 遵 守 法 律、法 规 和 行 业 管 理 的 各 项 规 定.恪 守 职 业 道 德。建 造 师 执 业 专 业 划 分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划 分 为 1 4 个 专 业:房 屋 建 筑 工 程、公 路 工 程、铁 路 工 程、民 航 机 场 工 程
6、、港 口 与 航 道 工 程、水 利 水 电 工 程、电 力 工 程、矿 山 工 程、冶 炼 工 程、石 油 化 工 工 程、市 政 公 用 工 程、通 信 与 广 电 工 程、机 电 安 装 工 程、装 饰 装 修 工 程。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划 分 为 10个 专 业:房 屋 建 筑 工 程、公 路 工 程、水 利 水 电 工 程、电 力 工 程、矿 山 工 程、石 油 化 工 工 程、市 政 公 用 工 程、冶 炼 工 程、机 电 安 装 工 程、装 饰 装 修 工 程。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构 成 要 素 法 律 关 系 是 指 由 法 律 规 范 调 整 一 定 社 会
7、 关 系 而 形 成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关 系。法 律 关 系 是 由 法 律 关 系 主 体、法 律 关 系 客 体 和 法 律 关 系 内 容 三 个 要 素 构 成。民 事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是 指 参 与 民 事 活 动,受 民 事 法 律 规 范 调 整,在 法 律 上 享 有 权 利、承 担 义 务 的 自 然 人、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1)自 然 人 自 然 人 是 基 于 出 生 而 依 法 成 为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的 人。公 民 是 指 具 有 本 国 国 籍。依 法 享 有 宪 法 和 法 律 所 赋 予
8、的 权 利 并 承 担 宪 法 和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的 人。在 我 国,公 民 是 社 会 中 具 有 我 国 国 籍 的 一 切 成 员,涉 及 成 年 人、未 成 年 人 和 儿 童。自 然 人 则 既 涉 及 公 民。又 涉 及 外 国 人 和 无 国 籍 的 人。各 国 的 法 律 一 般 对 自 然 人 都 没 有 条 件 限 制。自 然 人 在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中 也 可 以 成 为 工 程 建 设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如 施 工 公 司 工 作 人 员(建 筑 工 人、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等)同 公 司 签 订 劳
9、动 协 议 时,即 成 为 工 程 建 设 法 律 关 系 主 体。(2)法 人法 人 与 自 然 人 相 对,它 是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依 法 独 立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和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的 组 织。法 人 的 存 在 必 须 具 有 如 下 五 个 条 件:依 法 成 立;有 必 要 的 财 产 或 者 经 费;有 自 己 的 名 称 组 织 机 构 和 场 合;可 以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依 据 法 人 是 否 具 有 营 利 性,把 法 人 分 为 如 下 两 大 类。公 司 法 人。公 司 法 人 是 指 以 从
10、事 生 产、流 通、科 技 等 活 动 为 内 容,以 获 取 利 润 和 增 长 积 累、发 明 社 会 财 富 为 目 的 的 营 利 性 的 社 会 经 济 组 织。从 我 国 实 际 社 会 经 济 生 活 来 看.公 司 法 人 有 国 有 公 司 法 人、集 体 公 司 法 人、私 营 公 司 法 人 联 营 公 司 法 人、中 外 合 资 公 司 法 人、中 外 合 作 公 司 法 人、外 资 公 司 法 人、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法 人 等。在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中,公 司 法 人 的 重 要 表 现 形 式 即 施 工 公 司。施
11、工 公 司 是 指 从 事 土 木 工 程、建 筑 工 程、线 路 管 道 设 备 安 装 工 程、装 修 工 程 的 新 建、犷 建、改 建 活 动 的 公 司。施 工 公 司 资 质 分 为 施 工 总 承 包、专 业 承 包 和 劳 务 分 包 三 大 序 列:施 工 总 承 包 序 列 公 司 资 质 设 特 级、一、二、三 共 四 个 等 级,分 为 1 2个 资 质 类 别;专 业 承 包 序 列 公 司 资 质 设 二 至 三 个 等 级,6 0个 资 质 类 别;劳 务 分 包 序 列 公 司 资 质 设 一 至 二 个 等 级,13个 资 质 类 别。非 公 司 法 人。非
12、公 司 法 人 是 为 了 实 现 国 家 对 社 会 的 管 理 及 其 他 公 益 目 的 而 设 立 的 国 家 机 关、事 业 单 位 或 者 社 会 团 队。涉 及:机 关 法 人(国 家 权 力 机 关、行 政 机 关、审 判 机 关、检 察 机 关、军 事 机 关、政 党 机 关 等),事 业 单 位 法 人(文 化、教 育、卫 生、体 育、科 学、新 闻、广 播、电 视 等 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队 法 人(协 会、学 会、联 合 会、研 究 会、基 金 会、联 谊 会、促 进 会、教 会、商 会 等 具 有 法 人 条 件 并 经 核 准 登 记,都 可 以 成 为
13、社 会 团 队 法 人)。(3)其 他 组 织 指 依 法 或 者 依 据 有 关 政 策 成 立。有 一 定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财 产,但 又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各 类 组 织。在 现 实 生 活 中.这 些 组 织 也 被 称 为 非 法 人 组 织,涉 及 非 法 人 公 司,如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劳 务 承 包 公 司、合 作 公 司、非 法 人 私 营 公 司、非 法 人 集 体 公 司、非 法 人 外 商 投 资 公 司、公 司 集 团、个 体 工 商 户、农 村 承 包 经 营 户 等;非 法 人 机 关、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队.如 附 属 性 医 院、学 校 等 事 业 单 位 和 些 不 完 全 具 有 法 人 条 件 的 协 会、学 会、研 究 会、俱 乐 部 等 社 会 团 队。民 事 法 律 关 系 客 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