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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根 据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申 请 初 始 注 册 者,可 自()提 出 申 请。逾 期 未 申 请 者,须 符 合 继 续 教 育 的 规 定 后 方 可 申 请 初 始 注 册。A.执 业 资 格 考 试 通 过 后 3 年 内 B.资 格 证 书 签 发 之 日 起 3 年 内 C.执 业 资 格 考 试 通 过 后 5 年 内 D.资 格 证 书 签 发 之 日 起 5 年 内 11.根 据 工 程 监 理 公 司 资 质 管 理 规 定,工 程 监 理 公 司 不 及 时 办 理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手 续 的,由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责 令 限
2、 期 办 理;逾 期 不 办 理 的,可 处 以()以 下 的 罚 款。A.1千 元 以 上 I 万 元 以 下 B.5 千 元 以 上 1万 元 以 下 C.1万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D.2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12.根 据 工 程 建 设 重 大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程 序 规 定,重 大 事 故 的 调 查 由 事 故 发 生 地 的 市、县 级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成 立 调 查 组 负 责 进 行。调 查 组 由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事 故 发 生 单 位 的 主 管
3、部 门 和 劳 动 等 有 关 部 门 的 人 员 组 成,并 应 邀 请 人 民 检 察 机 关 和()派 员 参 与。A.建 设 单 位 B.监 理 单 位 C.施 工 单 位 D.工 会 13.根 据 协 议 法,执 行 政 府 定 价 或 者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协 议,逾 期 交 付 标 的 物 的,计 价 原 则 是()。A.遇 价 格 上 涨 时,按 照 新 价 格 执 行 B.遇 价 格 上 涨 时,按 照 原 价 格 执 行 C.无 论 价 格 升 降,均 按 原 价 格 执 行 D.无 论 价 格 升 降,均 按 新 价 格 执 行 14.根 据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4、 与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标 准,下 列 工 程 中 按 照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分 档 定 额 计 费 方 式 计 算 收 费 的 是()。A.设 备 安 装 工 程 B.房 屋 建 筑 工 程 C.市 政 工 程 D.公 路 工 程 15.根 据 建 筑 施 工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设 立 及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办 法,建 筑 施 工 劳 务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内 的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至 少 为 0 人。A.1B.2C.3D.416.根 据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协 议(示 范 文
5、 本),实 行 爆 破 作 业,在 放 射、毒 害 性 环 境 中 施 工(含 储 存、运 送、使 用)及 使 用 毒 害 性、腐 蚀 性 物 品 施 工 时,承 包 人 提 出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0。A.经 工 程 师 认 可 后 实 行,并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费 用 B.经 工 程 师 认 可 后 实 行,并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费 用 C.经 安 全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认 可 后 实 行,并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费 用 D.经 安 全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认 可 后 实 行,并 由
6、承 包 人 承 担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费 用17.一 个 买 卖 协 议 执 行 的 是 政 府 定 价,2023年 2 月 1 日 订 立 协 议 时 价 格 为 每 公 斤 100元,协 议 规 定 2023年 4 月 1 日 交 货,违 约 金 为 每 公 斤 1 0元,交 货 后 付 款,但 卖 方 直 至 2023年 6月 1 日 交 货,而 政 府 定 价 于 2023年 5 月 1 日 调 整 为 每 公 斤 120元,买 方 应 当 按 照 每 公 斤 0元 向 卖 方 付 款。A.90B.100C.110D.12018.下 列 叙 述 中,()不 属 于 我 国 节 约
7、 能 源 的 基 本 政 策。A.开 发 与 节 约 并 举 B.节 能 优 先,效 率 为 本 C.坚 持 源 头 控 制 与 存 量 挖 潜 D.发 挥 市 场 调 控 机 制,避 免 政 府 干 预 19.根 据 建 筑 工 程 防 止 高 处 坠 落 事 故 若 干 规 定,防 止 人 员 和 物 料 坠 落,作 业 层 脚 手 板 与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空 隙 大 于()cm时 应 作 全 封 闭。A.10B.15C.20D.2520.根 据 建 筑 工 程 防 止 高 处 坠 落 事 故 若 干 规 定,模 板 工 程 按 相 关 规 定 编 制 施 工 方 案 后,由()审
8、 批 签 字。A.施 工 项 目 经 理B.施 工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C.施 工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D.施 工 单 位 分 管 负 责 人 21.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委 托 监 理 协 议(示 范 文 本),监 理 人 调 换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须 事 先 经()批 准。A.政 府 主 管 部 门 B.委 托 人 C.承 包 人 D.质 量 监 督 机 构 22.监 理 单 位 未 对 的 履 行 协 议 义 务 导 致 工 程 导 致 实 际 损 失 时,监 理 单 位 应 承 担()。A.违 约 补 偿 责 任 B.重 要 补 偿 责 任 C.连 带 补 偿
9、责 任 D.补 偿 责 任 23.根 据 协 议 法,要 约 生 效 的 条 件 是()。A.要 约 人 向 受 要 约 人 发 出 要 约 B.要 约 人 与 受 要 约 人 共 同 在 要 约 文 献 上 签 字 C.受 要 约 人 作 出 有 效 承 诺 D.要 约 以 任 何 形 式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24.根 据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是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执 业 凭 证,其 有 效 期 为()年。A.2B.3C.4D.525.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10、产 管 理 条 例,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元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受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实 行 监 理 时,其 一 般 责 任 范 围 是()。A.应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承 担 监 理 责 任 B.应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C.只 承 担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理 责 任 D.只 承 担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的 监 理 责 任 26.委 托 人 调 整 了 工 程 的 建 设 规 模,致 使 监 理 工 作 的 范 围 缩 小、工 作 量 减 少 时,下 列
11、 关 于 监 理 酬 金 调 整 的 说 法 中,对 的 的 是().A.调 整 建 设 规 模 导 致 监 理 工 作 的 减 少 是 委 托 人 的 因 素,约 定 的 监 理 酬 金 不 应 调 整 B.因 该 部 分 监 理 工 作 不 再 进 行,委 托 人 应 补 偿 监 理 人 损 失 的 利 润 C.按 删 减 工 程 的 工 程 概 算 占 总 概 算 的 比 例 相 应 减 少 正 常 监 理 工 作 约 定 的 酬 金 D.按 监 理 人 提 出 的 该 部 分 工 程 预 计 的 监 理 工 作 时 间 占 约 定 监 理 期 限 的 比 例 相 应 减 少 正 常 监
12、 理 工 作 约 定 的 酬 金 27.根 据 协 议 法,下 列 协 议 中 可 变 更 的 协 议 是()的 协 议。A.一 方 以 欺 诈、胁 迫 的 手 段 订 立 协 议,损 害 国 家 利 益 B.以 合 法 活 动 掩 盖 非 法 目 的 C.因 重 大 误 解 而 订 立 D.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28.根 据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协 议(示 范 文 本),工 程 具 有 隐 蔽 条 件 或 达 成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中 间 验 收 部 位,承 包 人 进 行 自 检 合 格 后,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工 程 师 验 收。工 程 师 不 能 准
13、时 进 行 验 收,应 在 验 收 前 2 4小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承 包 人 提 出 延 期 规 定,延 期 不 能 超 过()小 时。A.12B.24C.48D.7229.根 据 建 筑 法,工 程 监 理 人 员 发 现 工 程 设 计 不 符 合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或 者 协 议 约 定 的 质 量 规 定 的,应 当 0。A.直 接 指 令 设 计 单 位 改 正 B.报 告 建 设 单 位 规 定 设 计 单 位 改 正 C.直 接 修 改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D.报 告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设 计 单 位 改 正 30.根 据 协 议 法,
14、债 权 人 领 取 提 存 物 的 权 利,自 提 存 之 日 起 0年 内 不 行 使 而 消 灭,提 存 物 扣 除 提 存 费 用 后 归 国 家 所 有。A.1B.3C.5D.1031.评 标 价 是 指()。A.标 底 价 格 B.中 标 的 协 议 价 格C.投 标 书 中 标 明 的 报 价 D.以 价 格 为 单 位 对 各 投 标 书 优 劣 进 行 比 较 的 量 化 值 32.根 据 建 筑 施 工 附 着 升 降 脚 手 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水 平 支 承 结 构 的 允 许 挠 度 应 不 超 过()。A.L/100B.L/150C.L/200D.L/2503
15、3.根 据 危 险 性 较 大 工 程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编 制 及 专 家 论 证 审 查 办 法,建 筑 施 工 公 司 应 当 组 织 不 少 于()人 的 专 家 组,对 已 编 制 的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审 查。A.3B.5C.7D.934.招 标 人 在 中 标 告 知 书 中 写 明 的 中 标 协 议 价 应 是()。A.初 步 设 计 编 制 的 概 算 价 B.施 工 图 设 计 编 制 的 预 算 价 C.投 标 书 中 标 明 的 报 价 D.评 标 委 员 会 算 出 的 评 标 价 35.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在 建 设
16、 工 程 施 工 准 备 阶 段 安 全 监 理 的 重 要 工 作 内 容 涉 及()。A.编 制 危 险 性 较 大 工 程 旁 站 监 理 方 案 B.编 制 危 险 性 较 大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C.编 制 施 工 应 急 救 援 方 案 D.审 查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36.根 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解 决 条 例,特 别 重 大 事 故 以 下 等 级 事 故,事 故 发 生 地 与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不 在 同 一 个 县 级 以 上 行 政 区 域 的,由()。A.事 故 发 生 单 位 所 在 地
17、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调 查,事 故 发 生 地 人 民 政 府 派 人 参 与 B.事 故 发 生 地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调 查,事 故 发 生 单 位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派 人 参 与 C.事 故 发 生 单 位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和 事 故 发 生 地 人 民 政 府 共 同 负 责 调 查 D.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调 查,两 地 人 民 政 府 派 人 参 与 37.根 据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协 议(示 范 文 本),因 承 包 人 的 因 素 不 能 按 期 开 工,()后 推 迟 开 工 日 期。A.应 经
18、 工 程 师 批 准 B.应 经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C.需 承 包 人 书 面 告 知 工 程 师 D.需 承 包 人 书 面 告 知 发 包 人 38.根 据 工 程 监 理 公 司 资 质 管 理 规 定,工 程 监 理 公 司 在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名 称、地 址、注 册 资 本、法 定 代 表 人 等 发 生 变 更 的,应 当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后 0 日 内 办 理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手 续。A.5B.10C.20D.3039.根 据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协 议(示 范 文 本),索 赔 事 件
19、 发 生 后 的 2 8天 内,承 包 人 应 向 工 程 师递 交()。A.现 场 同 期 记 录 B.索 赔 意 向 告 知 C.索 赔 报 告 D.索 赔 证 据 40.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在 实 行 监 理 过 程 中,发 现 存 在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的,应 当 规 定 施 工 单 位 整 改;情 况 严 重 的,应 当 规 定 施 工 单 位 暂 时 停 止 施 工,并 及 时 报 告()。A.安 全 监 督 机 构 B.有 关 主 管 部 门 C.建 设 单 位 D.质 量 监 督 机 构 41.以 下 工 程 监
20、 理 公 司 的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中,属 于 综 合 资 质 标 准 的 是 0。A.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且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300万 元 B.公 司 近 2 年 内 独 立 监 理 过 3 个 以 上 相 应 专 业 的 二 级 工 程 项 目 C.具 有 完 善 的 组 织 结 构 和 质 量 管 理 体 系,有 健 全 的 技 术、档 案 等 管 理 制 度 D.公 司 技 术 负 责 人 为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并 具 有 2023以 上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工 作 的 经 历 42.根 据 工 程 监 理 公 司 资 质 管 理 规 定,事
21、 务 所 合 作 人 均 应 有()以 上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的 工 作 经 历。A.2B.3C.5D.843.根 据 建 筑 法,按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 批 准 开 工 报 告 的 建 筑 工 程,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超 过()的,应 当 重 新 办 理 开 工 报 告 的 批 准 手 续。A.1个 月 B.3 个 月 C.6 个 月 D.1年 44.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施 工 单 位 应 当 为 施 工 现 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人 员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期 限 自 建
22、 设 工 程()。A.施 工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止 B.开 工 之 日 起 至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止 C.施 工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至 交 工 之 日 止 D.开 工 之 日 起 至 至 交 工 之 日 止 45.根 据 工 程 监 理 公 司 资 质 管 理 规 定,工 程 监 理 公 司 的 资 质 按 照 等 级 分 为()A.甲 级 资 质、乙 级 资 质 和 事 务 所 资 质 B.综 合 资 质、专 业 资 质 和 丙 级 资 质 C.综 合 资 质、甲 级 资 质 和 乙 级 资 质 D.综 合 资 质、专 业 资 质 和 事 务
23、 所 资 质 46.根 据 刑 法,建 设 单 位、设 计 单 位、施 工 单 位、工 程 监 理 单 位 违 反 国 家 规 定,减 少 工 程 质 量 标 准,导 致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且 后 果 特 别 严 重 的,处()有 期 徒 刑,并 处 罚 金。A.3 年 以 上 5 年 以 下B.5 年 以 上 8 年 以 下 C.5 年 以 上 2023以 下 D.8 年 以 上 2 0 2 3以 下 47.依 据 节 约 能 源 法,必 须 对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实 行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以 下 对 未 达 成 强 制 性 节 能 标 准 的 工 程 项 目,
24、论 述 对 的 的 是 0。A.负 责 项 目 审 批 的 机 关 不 得 以 未 达 成 标 准 为 理 由 不 批 准 该 项 目 B.负 责 项 目 核 准 的 机 关 可 以 核 准 项 目 建 设 并 指 出 节 能 的 局 限 性 之 处 C.只 要 设 计 已 完 毕 建 设 单 位 即 可 以 开 工 建 设 D.已 经 建 成 的 项 目 不 得 投 入 生 产、使 用 48.根 据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在 每 一 注 册 有 效 期 内,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继 续 教 育 的 必 修 课 为()学 时。A.24B.36C.48D.6049.在
25、 专 用 条 件 内 约 定 监 理 人 应 提 交 给 委 托 人 的 报 告,不 涉 及()。A.监 理 规 划 B.监 理 月 报 C.监 理 实 行 细 则 D.各 类 专 项 报 告 50.根 据 协 议 法,撤 消 权 自 债 权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撤 消 事 由 之 日 起()年 内 行 使。A.1B.2C.3D.551.当 事 人 既 约 定 违 约 金,又 约 定 定 金 的,一 方 违 约 时,()承 担 补 偿 责 任。A.未 违 约 方 只 能 依 据 定 金 条 款 规 定 对 方 B.违 约 方 有 权 选 择 合 用 的 违 约 金 或 定 金
26、条 款 C.未 违 约 方 有 权 选 择 合 用 的 违 约 金 或 定 金 条 款 规 定 对 方 D.未 违 约 方 采 用 违 约 金 条 款 加 定 金 条 款 计 算 之 和 规 定 对 方 52.监 理 人 碰 到 超 过 授 权 范 围 的 变 更 事 项,书 面 告 知 委 托 人 并 提 出 解 决 建 议 请 其 作 出 决 定。委 托 人 代 表 在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给 予 任 何 答 复,则()。A.视 为 委 托 人 已 批 准 变 更 解 决 意 见 B.视 为 委 托 人 不 批 准 变 更 解 决 意 见 C.应 修 改 变 更 解
27、 决 的 建 议 再 次 提 交 给 委 托 人 作 出 决 定 D.应 与 委 托 人、承 包 人 共 同 协 商 后 由 委 托 人 发 布 变 更 指 令 53.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委 托 监 理 协 议(示 范 文 本),监 理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的 原 则 是()。A.补 偿 性 原 则 B.处 罚 性 原 则 C.无 过 错 原 则 D.有 限 责 任 和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54.在 建 设 单 位 和 承 包 单 位 元 未 能 就 工 程 变 更 的 费 用 达 成 协 议 时,()应 提 出 一 个 暂 定 的 价 格,作 为 临 时 支 付 工 程 进
28、度 款 的 依 据。A.建 设 单 位 B.承 包 单 位 C.工 程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D.项 目 监 理 机 构 55.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审 查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或 者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是 否 符 合()。A.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B.工 程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规 范 C.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规 范 D.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56.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电 气 管 线、给 排 水 管 道、设 备 安
29、装 和 装 修 工 程 的 最 低 保 修 期 限 为 0年。A.2B.3C.4D.557.根 据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不 得 委 托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代 表 的 工 作 是()。A.审 查 分 包 单 位 的 资 质 B.主 持 整 理 工 程 项 目 的 监 理 资 料 C.审 查 和 解 决 工 程 变 更 D.审 批 项 目 监 理 实 行 细 则58.根 据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负 责 中 央 管 理 的 建 筑 施 工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颁 发 和 管 理。A.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30、B.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门 C.国 务 院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D.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59.根 据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取 得 资 格 证 书 并 受 聘 于 某 省 一 个 建 设 工 程 勘 察、设 计、施 工、监 理、招 标 代 理、造 价 征 询 等 单 位 的 人 员 申 请 注 册 的,应 当()提 出。A.通 过 聘 用 单 位 向 该 省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B.通 过 聘 用 单 位 向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C.由 本 人 直 接 向 该 省 人 民 政 府 建
31、设 主 管 部 门 D.由 本 人 直 接 向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60.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将 不 合 格 的 建 设 工 程、建 筑 材 料、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按 照 合 格 签 字 的,处()以 下 的 罚 款,减 少 资 质 等 级 或 者 吊 销 资 质 证 书。A.10万 元 以 上 3 0万 元 以 下 B.2 0万 元 以 上 5 0万 元 以 下 C.5 0万 元 以 上 100万 元 以 下 D.100万 元 以 上 2 0 0万 元 以 下 2.多 选 题【本 题 型 共 2 0道 题】1.
32、通 用 条 件 中 对 监 理 人 义 务 的 规 定 涉 及()。A.主 持 召 开 第 一 次 工 地 例 会B.审 查 承 包 人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C.检 查 施 工 承 包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配 备 情 况 D.审 查 施 工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采 用 新 材 料、新 工 艺、新 技 术、新 设 备 的 论 证 材 料 E.主 持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2.根 据 协 议 法,下 列 协 议 中 属 于 无 效 协 议 的 有()。A.恶 意 串 通 损 害 第 三 人 利 益 的 协 议 B.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协 议
33、 C.因 重 大 误 解 订 立 的 协 议 D.违 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协 议 E.订 立 协 议 时 显 失 公 平 的 协 议 3.根 据 建 筑 施 工 附 着 升 降 脚 手 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下 列 关 于 附 着 升 降 脚 手 架 安 装、使 用 的 说 法 中 对 的 的 有()。A.安 装 前 编 制 专 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B.施 工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专 项 培 训 C.每 次 升 降 前 均 应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D.所 用 各 种 工 具 和 设 备 应 具 有 质 量 合 格 证 E.由 监
34、 理 工 程 师 旁 站 检 查 安 装 过 程 4.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监 理 工 程 师 对 建 设 工 程 实 行 监 理 应 采 用 的 形 式 涉 及 0。A.指 令 B.定 期 报 告 C.旁 站 D.平 行 检 查E.巡 视 5.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委 托 监 理 协 议(示 范 文 本),委 托 人 的 权 利 涉 及()。A.设 计 单 位 的 选 定 权 B.建 设 工 程 使 用 功 能 的 建 议 权 C.调 换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批 准 权 D.监 理 工 作 分 包 单 位 的 认 可 权 E.选 择 工 程 总 承
35、 包 单 位 的 建 议 权 6.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现()时,可 视 为 招 标 人 违 反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规 定。A.没 有 编 制 标 底 B.在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中 设 立 不 允 许 外 地 区 承 包 商 参 与 投 标 的 规 定 C.在 评 标 方 法 中 设 立 对 外 系 统 投 标 人 压 低 分 数 的 规 定 D.强 制 投 标 人 必 须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E.没 有 委 托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7.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36、定 通 过 专 门 的 安 全 作 业 培 训,并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后,方 可 上 岗 作 业 的 是()。A.垂 直 运 送 机 械 作 业 人 员 B.安 装 拆 卸 工 C.爆 破 作 业 人 员 D.起 重 信 号 工 E.混 凝 土 浇 筑 作 业 人 员 8.根 据 建 筑 施 工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规 定 实 行 意 见,建 筑 公 司 申 请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时.,须 提 交 的 材 料 涉 及()。A.公 司 法 人 营 业 执 照(复 印 件)B.保 证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的 证 明 文 献 C.公
37、 司 年 度 安 全 培 训 教 材 D.施 工 起 重 机 械 设 备 检 测 合 格 证 明 E.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名 单 及 操 作 资 格 证 书(复 印 件)9.根 据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导 则,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的 重 要 内 容 涉 及 0。A.审 查 施 工 公 司 资 质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情 况 B.审 核 施 工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保 证 体 系 的 情 况 C.检 查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现 场 操 作 的 情 况 D.安 全
38、 生 产 管 理 内 容 纳 入 监 理 规 划 的 情 况 E.定 期 巡 视 检 查 危 险 性 较 大 工 程 作 业 情 况 10.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可 以 不 进 行 招 标,采 用 直 接 发 包 的 方 式 委 托 建 设 任 务。A.施 工 单 项 协 议 估 算 价 150万 元 人 民 币 B.重 要 设 备 的 采 购,单 项 协 议 估 算 价 150万 元 人 民 币 C.监 理 协 议,单 项 协 议 估 算 价 150万 元 人 民 币 D.项 目 总 投 资 4000万 元,监 理 协 议 单 项 协 议 估 算 价 3 0万 元 人 民 币 E.
39、项 目 总 投 资 2023万 元,监 理 协 议 单 项 估 算 价 3 0万 元 人 民 币 11.下 列 选 项 中 属 于 监 理 附 加 工 作 的 有()。A.按 照 委 托 人 的 规 定 增 长 监 理 工 作 的 内 容 B.因 非 监 理 人 因 素 导 致 监 理 人 履 行 协 议 期 限 延 长 C.委 托 人 与 严 重 违 约 承 包 人 解 除 协 议 后,监 理 人 完 毕 的 善 后 工 作D.因 工 程 规 模、监 理 范 围 的 变 化 导 致 监 理 人 的 正 常 工 作 量 减 少 E.监 理 过 程 中 因 工 程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标
40、 准 颁 布 导 致 监 理 服 务 的 时 间 增 长 12.建 设 工 程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时,所 发 布 的 招 标 公 告 的 内 容 涉 及()。A.招 标 人 名 称 B.项 目 实 行 地 点 C.项 目 数 量 D.评 标 办 法 E.投 标 须 知 13.根 据 协 议 法,建 设 工 程 协 议 涉 及()。A.建 设 工 程 勘 察 协 议 B.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协 议 C.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协 议 D.建 设 工 程 征 询 协 议 E.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协 议 14.根 据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协 议(示 范 文 本),施 工 协
41、 议 履 行 中,发 包 人 收 到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及 结 算 资 料 后 5 6天 内 仍 不 支 付,承 包 人 有 权()。A.留 置 该 工 程 B.与 发 包 人 协 议 将 该 工 程 折 价 C.直 接 委 托 拍 卖 公 司 拍 卖 该 工 程 D.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将 该 工 程 依 法 拍 卖 E.就 该 工 程 折 价 或 拍 卖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15.根 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解 决 条 例,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的,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60%至 100%的 罚
42、 款。A.不 立 即 组 织 事 故 抢 救 B.谎 报 或 者 瞒 报 事 故 C.迟 报 或 者 漏 报 事 故 D.销 毁 有 关 证 据、资 料 E.指 使 别 人 作 伪 证 16.根 据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协 议(示 范 文 本),下 列 在 协 议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款 项,属 于“费 用”的 涉 及()。A.设 计 变 更 给 承 包 人 增 长 的 款 额 B.工 程 师 批 准 承 包 商 索 赔 的 款 项 C.承 包 人 聘 请 专 家 解 决 施 工 中 技 术 问 题 的 顾 问 费 D.承 包 商 对 不 合 格 工 程 拆 除 后 重 新 施
43、 工 发 生 的 经 济 支 出 E.承 包 商 收 取 的 分 包 管 理 费 17.根 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解 决 条 例,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重 要 负 责 人()的,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40%至 80%的 罚 款。A.不 立 即 组 织 事 故 抢 救 B.伪 造 或 者 故 意 破 坏 事 故 现 场 C.迟 报 或 者 漏 报 事 故 D.拒 绝 提 供 有 关 情 况 和 资 料 E.在 事 故 调 查 解 决 期 间 擅 离 职 守 18.在 施 工 协 议 中,()的 协 议 属 于 无 效 协 议。A.施 工 公 司 伪 造
44、资 质 等 级 证 书 签 订B.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签 订 C.施 工 公 司 的 违 约 责 任 明 显 过 高 D.建 设 单 位 的 违 约 责 任 明 显 过 高 E.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低 于 强 制 性 标 准 19.根 据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协 议(示 范 文 本),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的 有()。A.工 程 自 身 的 损 害 B.承 包 人 机 械 设 备 损 坏 C.工 程 所 需 清 理 费 用 D.承 包 人 停 工 损 失 E.因 工 程 损 害 导 致 第 三 人 人 员 伤 亡 2
45、0.下 列 关 于 要 约 的 撤 回 和 撤 消 的 说 法 中,不 对 的 的 是()。A.要 约 的 撤 回 与 撤 消 的 区 别 在 于 要 约 是 否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B.撤 回 要 约 的 告 知 必 须 在 要 约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之 前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C.撤 回 要 约 的 告 知 可 以 在 要 约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的 同 时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D.撤 消 要 约 的 告 知 应 当 在 受 要 约 人 发 出 承 诺 告 知 之 前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E.撤 消 要 约 的 告 知 可 以 在 受 要 约 人 发 出 承 诺 告 知 的 同 时 到 达 受 要 约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