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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其次条监察机关是人民的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监察工作必需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争论,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公正。 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
2、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其次章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七条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的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的政府监察机关依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的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监察人员必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隐秘。 第十条监察人员必需生疏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学问。 第十一
3、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开除,在提请准备前,必需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的制度。 第十三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爱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十四条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十五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政
4、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的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的政府及本级人民的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的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的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的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的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
5、律、法规和人民的政府的准备、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赐予行政处分准备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实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供应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
6、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其次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和需要实行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峻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其次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腐、贿赂、挪用公
7、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实行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其次十二条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关心。 其次十三条监察机关依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的政府的准备、命令,应当予以订正的; (二)本级人民的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的政府作出的准备、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订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
8、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实行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准备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订正的; 制度大全网-,为您细心编辑整理本文,转载与引用请注明出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赐予行政惩处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其次十四条监察机关依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准备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赐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准备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
9、序的规定办理。 其次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准备,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值理由的,应当接受。 其次十六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其次十七条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的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其次十八条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赐予嘉奖。 第五章监察程序 其次十九条监察机关依据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本级人民的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状况报告; (四)依据检查结果
10、,作出监察准备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的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监察机关依据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赐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作出监察准备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简洁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的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
11、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重要、简洁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的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独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缘由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准备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的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准备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 第三十五条监察准备、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
12、员。 第三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准备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准备或者接受监察建议的状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三十七条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准备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准备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准备;对复查准备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准备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准备。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准备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准备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准备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准备
13、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准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申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对监察准备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准备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准备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准备;对复审准备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准备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准备。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准备的执行。 第四十条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准备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
14、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准备。 第四十一条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准备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准备或者复审准备为最终准备。 第四十二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的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觉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
15、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赐予通报批判;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有意拖延或者拒绝供应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状况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准备或者无正值理由拒不接受监察建议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峻的。 第四十五条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监察人员滥用权力、玩
16、忽职守、泄露隐秘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篇2:江苏省未成年人爱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爱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爱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爱惜,适用本
17、条例。 第三条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爱惜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爱惜工作,制定未成年人进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以及年度方案。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爱惜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爱惜工作。未成年人爱惜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
18、道办事处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未成年人爱惜工作。 第六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等有关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关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做好未成年人爱惜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应当实行多种形式,教育和关怀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加其自我爱惜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教育未成年人自尊、自爱、自强、自信,珍爱生命,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处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事务,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并依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进展状况,以其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未成年人,通过多种途径听取其看法。 第八条 未成年
19、人应当接受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的教育,增加辨别是非和自我爱惜的意识和力气。对于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和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准时依法处理。 其次章 家庭爱惜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制造良好、和谐的家庭环境,爱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平安,敬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在人身、财产、受教育等方面享有的权利,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德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关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爱惜未成年人。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怀未成
20、年人的学习、生活和交往状况,关注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和思想道德状况,传授家庭生活、社会生活的学问和技能,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引导未成年人参与家庭劳动、社会公益活动等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妥当管理和爱惜未成年人的财产,除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在依法处理涉及限制民事行为力气未成年人的财产时,应当听取其看法。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敬重和依法爱惜未成年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隐秘。需要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和交往状况的,应当实行适当的方式。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放任、迫使义
21、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二)强迫未成年人参加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动; (三)放任、教唆、迫使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旷课、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进入不适宜场所、携带危险物品、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 (四)放任、教唆、引诱未成年人观看、阅读、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平安、淫秽、色情、暴力、*、迷信等内容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五)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卑视、虐待、损害、遗弃未成年人; (六)教唆、诱骗、胁迫、纵容或者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七)其他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健康成长的
22、行为。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宅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连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载入个人户籍信息。 第十五条 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卑视、虐待、损害或者遗弃。 第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未成年人有违法犯
23、罪行为而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协作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关怀和教育工作。 第三章 学校爱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进展特点,实施素养教育,促进同学全面进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爱惜工作制度,建立与家庭、社区的经常性联系制度。 老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敬重同学的人格,公正对待同学,不得卑视同学,不得对同学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污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关于教学制度、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课时和作
24、业量的规定,不得增加同学的课业负担。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保证同学的课外活动时间,有方案地组织同学参加文化、艺术、消遣、体育、科技、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留意培育同学创新精神和实践力气。 学校应当为同学供应必要的文化、艺术、消遣、体育和课外活动的设施和场所。 学校和老师不得组织同学参加商业性活动或者与同学年龄、身心健康等不相适应的其他活动。 其次十条 中学校校应当建设用于教学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并实行平安过滤措施,防止同学接触有害信息。 节假日期间,中学校校的图书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设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等应当逐步向同学免费或者优待开放。 其次十一条 学校应当配备健康辅导人员,对同学进行生理、
25、心理健康教育,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同学准时赐予必要的关怀和指导。 学校应当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协作,对进入青春期的同学有针对性地进行生理、心理方面的指导和教育,使同学的身心得到健康进展。 其次十二条 学校应当配备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自我爱惜教育,普及基本法律学问、公共平安学问和社会生活学问。 其次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 校内平安制度,加强对同学的平安教育,实行措施保障同学的人身平安。 学校应当实行措施,保证校内内的教学、生活等设施的平安。为同学供应的食品、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对校内内以及校内周边侵害同学人身、财物平安的行为,学校、老师和其
26、他教育工作者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准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学校应当依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难、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损害等突发大事的预案,配备相应的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遇有突发大事,学校、老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准时引导、疏散、转移和优先抢救同学,并准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其次十四条 学校对旷课、逃学的同学,应当会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准时教育规劝,促使其返校上课。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或者略微违法行为的同学,应当照实告知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有关部门,并加强教育、管理,不得卑视。 学校处分同学,应当听取同学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陈述和看法。 第四章 国家机关爱惜 其次十五条 各级未成年人爱惜委员
27、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爱惜工作; (二)宣扬有关未成年人爱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贯彻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争论未成年人爱惜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看法和建议,参与制定和修改未成年人爱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受理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查处; (五)联系有关部门为未成年人供应关怀和救助; (六)表彰和嘉奖未成年人爱惜工作成果突出的组织和个人; (七)调查争论和协调处理其他有关未成年人爱惜工作的事项。 其次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内的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开展下列
28、工作: (一)了解和把握本地区未成年人的就学、生活等状况; (二)组织开展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三)关心学校和监护人防止未成年同学辍学; (四)关怀缺乏教育力气的家庭教育其未成年子女; (五)制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对受害的未成年人供应救助; (六)关心司法机关、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严峻不良行为或者略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正; (七)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爱惜工作的事项。 其次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保障适龄未成年人公正接受义务教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逐步统一配置教育资源。 地方各级人民
29、政府应当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义务教育阶段各项资助政策,所需补助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并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其次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适宜未成年人的文化、体育、科技等活动场所,保障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所需资金。 其次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支持和鼓舞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产业的进展和文化产品的创作。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中学校教材、教辅读物的出版、发行市场的监督管理。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对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文化产品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30、依法准时查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产品。 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歌舞消遣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对学校拒绝技收符合条件的同学、违法开除同学以及其他侵害同学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准时予以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实行措施督促学校减轻同学课业负担,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主要指标。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指导、督促学校建立校内平安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虐待、遗弃、损害、拐骗未成年人和胁迫、教唆、诱骗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
31、予以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校内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准时处置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交通、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口及周边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依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等设施。 公安机关应当协作有关部门完善学校门口及其周边道路交通平安设施,并加强对校车交通平安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应当设立社会救助场所,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据需要设立社会救助场所,对弃儿、孤儿和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以及因受虐待等需要紧急救助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 公安机关、市容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发觉有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准时实行爱惜性措施,并平
32、安护送其到社会救助场所接受救助。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供应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儿童食品、药品、用品等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法准时查处。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法制宣扬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法律救济机构依法对未成年人实施法律救济。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特地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爱惜的案件,并实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
3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通知或者通知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单位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除有碍侦查、审判的情形外,应当批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会见被羁押的未成年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社会调查,向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人的有关状况,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供应参考。必要时也可以托付有关社会组织进行社会调查。 第三十七条 司法、公安、教育、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学校,应当
34、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被免予刑事惩处、判处非监禁刑罚以及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的矫正、帮教、落户、复学、就业培训等工作。 第五章 社会爱惜 第三十八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和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学校组织同学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时,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免费或者优待开放。 社区中的文化体育设施、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待开放。 鼓舞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气兴办或者供应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
35、置平安警示标志,并实行相应的爱惜措施。 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平安的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并在显著位置标明适应年龄范围或者留意事项。对涉及危险性较大的体育消遣项目,应当指派专业人员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活动,确保平安。 第四十条 中学校校校内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消遣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消遣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的明显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不
36、得胁迫或者诱骗未成年人参加营利性的表演、礼仪、选美等活动。 组织未成年人参加表演、礼仪等活动,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不得损害其身心健康。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公共传媒应当介绍、宣扬未成年人爱惜工作,创作、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有关单位或者媒体出版、播映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读、观看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时,应当作出警示说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让未成年人阅读、观看或者向未成年人供应有淫秽、色情、暴力、*、迷信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以及电子出版物等。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
37、的隐私;未经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不得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的隐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和其他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或者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宅、学校、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鼓舞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通过兴办家长学校等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未成年人供应服务。 提倡和鼓舞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未成年人供应法律询问、心理辅导等志愿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制止。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
38、成年人爱惜机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准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患病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卑视、虐待、损害、遗弃的,可以向国家机关、未成年人爱惜机构、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请求爱惜或者救助,被请求者不得推诿、拒绝。 第六章 特殊爱惜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对下列对象实施特殊爱惜: (一)残疾未成年人; (二)弃儿、孤儿、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 (三)留守未成年人; (四)外来人员未成年子女。 对有严峻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有针对性地实行教育和爱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需要,建立为残疾未成年人供应学习、生活、康复、医
39、疗的教育和福利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进展特殊教育事业,依据需要设置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或者在一般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对残疾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开展残疾未成年人职业技术教育。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据残疾未成年人的不怜悯况,进行定向培训。 对于可以进入一般学校学习的残疾未成年人,一般学校应当放宽入学条件予以招录。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敬重残疾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卑视、污辱、虐待、损害、遗弃残疾未成年人。 严禁组织、利用残疾未成年人开展营利性活动。 第五十条 对弃儿、孤儿和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以及因受虐待等需要紧急
40、救助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救助场所应当实施救助,担当临时监护责任。对未成年人实施救助的生活、教育、康复、医疗的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对弃儿、孤儿和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应当准时通知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查找不到或者无法通知接回的,由民政部门妥当安置。 第五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缘由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托付有监护力气的人员代为监护,并将托付监护状况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外出时间较长的,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及其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建立经常性的联系。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41、应当指导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做好留守未成年人的爱惜工作,改善学校寄宿条件,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赐予费用减免和资助。留守未成年人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据需要设立留守未成年人托管机构,为留守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供应指导和关怀。 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应当开展对留守未成年人的生活关爱、心理疏导、情感沟通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措施,解决外来人员未成年子女在生活、学习、医疗等方面的困难,保障其合法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外来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进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
42、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学校为主接收外来人员未成年子女入学,保障其公正地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依据需要设立特地学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收有严峻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全省特地学校的设置作出规划。 特地学校毕业的同学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一般学校毕业的同学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卑视。 对有严峻不良行为但不符合特地学校就读条件的未成年人,家庭、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协同管理、教育。 第七章 嘉奖与惩处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未成年人爱惜委员会对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和嘉奖: (一)贯彻执行爱惜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成果突出的; (二
43、)教育、关怀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果突出的; (三)教育、矫正、帮教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成果突出的; (四)组织、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文化、体育、科技等活动成果突出的; (五)创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成果突出的; (六)为未成年人供应活动场所或者设施贡献较大的; (七)为爱惜未成年人供应经济资助贡献较大的; (八)为爱惜未成年人做出其他贡献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其次十三条其次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学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44、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放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或者严峻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予行政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营业性歌舞消遣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赐予警告。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营业性歌舞消遣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予惩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