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华能大庆热电厂脱硝合同模板最终版本new.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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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本华能大庆热电厂新建工程(2X350MW)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硝设备采购合同买方合同号:第一部分:合同条款第二部分:合同附件买方:华能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 卖方: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哈尔滨二00九年H一月4)应注明此批到货设备货价及支付金额(即货价40%)的资金往来发票或盖有税务局 或财政局监制章的正式收据正本一份。1.1.4 根据本合同第八章规定,在合同设备全部通过性能试验进行临时验收且本合同中规定的 所有货物(包括备品备件)均已100%交付完毕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且 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第(1)、(2)项的5%,计 万元人民币(大写:圆整):1)买
2、方根据本合同第八章的规定,在合同设备全部通过性能试验后颁发的临时验收证明 书副本一份。2)金额为合同总价第(1)、(2)项5%的资金往来发票或盖有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章 的正式收据正本一份。1.1.5 根据本合同第八章和第九章规定,在合同设备全部通过最终验收,卖方银行开具的不可 撤消的履约保证函到期后,并且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且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向 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第(1)、(2)项的5%,计 万元人民币(大写:圆整):1)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八章和第九章的规定,签发的合同设备第二套机组的最终验收证书 副本一份。2)金额为合同总价第(1)、(2)项5%的资金往来发票或盖有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
3、章 的正式收据正本一份。1.1.6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且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第(3) 项的全部相关技术服务费用,计 万元人民币(大写:圆整):1)服务业发票正本一份。2)买方签发的机组临时验收证书影印件一份。3.3 删除。3.4 根据本合同第六章到第九章的规定,如果卖方向买方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及代采 购费、罚款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一个月内,用电汇方式将款项由卖 方银行汇入买方银行的买方账户。如逾期不交,买方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 给卖方的款项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及其利息扣除。3.5 卖方出具的用于支付保证函等方面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自己承担
4、。3.6 卖方增值税发票价值应与相应设备/相关技术服务的实际价值相符,如有不符,买方有权 拒付货款/相关技术服务款。第四章交货与交货条件4.1 卖方应按本合同所规定的供货范围及交货进度交货条件等要求交于买方。所有重件应 运到买方指定的地点。要求卖方所供两台机组设备同时下料、连续供货。4.2 “合同设备”交货进度表见本合同附件四,如附件一交货进度与附件四相矛盾,则以 附件四为准。4.3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向买方提交一份清楚的分期交货一览表, 包括每批货物名称、粗略的总重量、交货日期等。4.4 货物运抵施工现场的(由买方施工现场代表签发收货证明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
5、即本合同9.11条计算清偿迟交货物损失的根据。4.5 在每批货物启运前10天内,卖方应以传真通知买方:货物备妥待运日期,货物清单、 货物重量、货物体积、包装数量、提货凭证和预期运抵现场的时间。4.6 在没有满足本合同第七章规定的检查和试验前,卖方不得发出任何货物;在没有取得 买方同意前,卖方不得超前发货计划进行发货。4.7 在附件发货计划中没有列明的货物应经双方同意,按照安装进度进行交货。4.8 不论是按照本合同或在以后由卖方供应的备品备件均应与原来相应的部件完全相同 或可互相调换,在相关技术规格上也应完全符合。4.9 在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其供应的设备缺陷或在保证期满后三年内由于
6、 卖方供应的设备的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部件或设 备,则卖方应负责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并运到电厂。4.10 全部相关技术资料由卖方负责,交给买方或买方在施工现场的代表。其一切相关费用 均由卖方承担。资料合适的内容和交付计划按本合同附件规定办理。4.11 相关技术资料交给买方的日期即为相关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为按合同 第九章计算任何延期交付资料延期罚款的依据。4.12 为实现对设备及材料的计算机管理管控。卖方应在每批货物交运时随货提供装箱单明 细。第五章包装与标记5.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按附件的要求具有适合长途内陆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 装,并应
7、加上防潮、防霉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 下,安全无损地运抵合同设备的施工现场。5.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要设备名称,本 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5.3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上述5.2条注明合适的内容,不得将备品备件、 专用工具混装于设备包装箱内。5.4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注明以下标记:1)合同号;2)目的地;3)收货人名称4)设备名称及项号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注以常用的标记,标明重量及挂 绳位置,以便装卸搬运。5.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
8、详细装箱单一份。5.6 专用工具,安装调试、试运行用的备件和消耗品应按用途分别包装并作出标记。5.7 各种材料及散部件或零件应采用合格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5.8 所有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对需要充氮气保护运输的 设备周围应冲氮保护,并配备带有指示仪表的氮气瓶。5.9 卖方及/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5.10 设备和/或备品备件和/或包装的重心位置应明确标示o5.11 对于为保证精确装配而需具备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 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5.12 卖方交付的相关技术资料内应附有相关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
9、式二份,标明相关技术 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卖方交付的相关技术资料均需单独用封闭木箱包装,并采取防雨、防霉变、防摔措施,不得将任何相关技术资料混装于设备包装箱内。5.13 凡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货运中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本合 同第九章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5.14 买方有权自费派遣人员到卖方制造厂、主要分包商对设备包装进行检验。但该检验均 不能减轻或解除卖方对包装质量应负的责任。第六章 设计服务、相关技术指导和联络6.1 卖方负责提供“合同设备”的工程设计服务、施工、安装、组装、调试、试运行和性 能保证考核试验的相关技术服务、检验及培训服务工作。6.2
10、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向买方提交执行6.1条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详细组织计 划一式两份。6.3 删除。6.4 如遇有重大相关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 解决方案及开会的日期地点,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6.5 各次联络会议及其正式会议双方均须签订会议纪要,各个纪要均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双方均应执行,当纪要合适的内容与合同条款有矛盾时,则以合同条款为准。6.6 卖方提出的并经双方在联络会上确定的详细设计图纸(安装设计)及相关技术指导解 决方案在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修改,但买方有权随时提出变更或修改,以 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并向卖方作相应的
11、通知,如果这种修改严重影响卖方的利益, 双方将就要求变更的请求,共同进行研究,协商其对执行合同的影响,买方将据此提 出变更通知书的条款和条件(如果有的话)。6.7 买方有权将卖方的概念设计、施工设计相关技术指导解决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 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图纸等复印分发给买方为本电厂一期工程而签订的其 它合同的供货商。6.8 在进行各次联络会议及其其它各项联络以及在施工工程中商议有关施工、安装、调试、 试运行、检验、验收等事项,合同各方应指派授权人员,其行为指导和决定将被视为 是代表各自一方的。6.9 为了进行有关“合同设备”的相关技术指导工作,卖方应派遣称职的、合格的、有经 验的人员
12、到现场进行相关技术指导和监督。6.10 如果在合同规定派遣相关技术人员范围之外的卖方的分包商人员希望参加“合同设备” 的相关技术指导或去现场,他们应事前通过卖方征得买方的批准,并自负一切费用。6.11 对于卖方主要部件的所有订货合同的分包合同,卖方应对与分包供货人或分包商的一 切有关供货范围、相关技术安排的接口工作和相关技术服务等相关问题负责,卖方应 将本合同附件中所有设备供货人的名单提交买方,其需要在合同生效日之前由买方批 准,卖方应将从该批准的名单中选定的最后供货人通知买方。6.12 卖方应保证其从事设备工程设计及相关技术指导的人员皆全力为“合同设备”的最大 利益服务,不会发生任何违背这一
13、原则的行为和不法行为,卖方及买方都将为此提供 各种条件以便双方密切协作,顺利开展工作。6.13 在协调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不可解决的分歧相关问题,应提交合同各方指定的高级负责 人来讨论解决,在分歧解决前仍应按照原来的合适的内容进行。6.14 如果由于卖方服务的疏忽,在执行合同上造成双方一致承认的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 卖方将支付合同总价中第(3)项费用0.25%的违约赔偿金,这部分赔偿金最高将不超 过合同总价中第(3)项价格的5%。第七章标准与检验7.1 卖方应在合同签字日起二个月内,向买方提供经买方确认了的本“合同设备”用的材料 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设计和制造标准的文本,制造厂的主要检验本次项
14、目及检 验标准。7.2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货物,应有制造厂出具的并经卖方签署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 录、试验报告,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如果买方认为必要,某些主要设备的检验 记录还应由买方代表向卖方提出要求见证并会签。7.3 每两个月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二份制造和质量检验报告。7.4 卖方应在本“合同设备”双方会同检验的设备组装和检验前三个月,将检验和组装的 初步计划通知买方。买方有权自费到制造厂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情 况,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设备和任何部件有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 装要求时,买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予以充分考虑,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交 货质量。检验
15、和试验程序由买方代表与卖方人员共同协商确定。7.5 如买方未派出人员参加上述检验工作,卖方可自行检验并做出报告,不论买方人员是 否参与了出厂检验,或者买方代表参加了检验,并会签了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 方按合同第九章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或减轻卖方对合同设 备在现场进行设备检验应负的责任。7.6 货物运到现场交付买方后,买方应尽快安排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外观, 如发现有任何短缺、损坏或变质情况应立即通知卖方或卖方现场代表。7.7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 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或买方单方面(如
16、果卖方代表未能参加) 的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索赔的有效证据。7.8 如双方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结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中国商品检 验局复检。如果需要,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应作为买方向卖方索赔时的证据且是双 方必须遵循的最终检验结果。7.9 卖方接到买方提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尽快自费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运抵 现场。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以及支付的商检费用均由卖方负担。7.10 卖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一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 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需进行商议,如果买方认为有必要,可同意卖方在接到索赔 通知后
17、二个星期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检。7.11 卖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卖方责任得到证实后 一个月,对于主机和特殊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7.12 买方对现场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到达“合同设备”的现场之日后的 六个月。7.13 买方在现场进行的到货检查,不论有否卖方人员参加或买方的索赔或商检局的决定所产 生的责任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九章及附件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7.14 买方有权在供货期间向卖方自费派遣代表,除负责联系设备、图纸的催交以及设备检验 等事宜外,促使卖方按时确定合格的主要附属设备的分包商,
18、以及在机组调试阶段负 责配合卖方加速调试过程中损坏的部件的修理或重新供货。买方有权检查买方支付给 卖方的合同款项的使用情况。第八章 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考核试验和验收8.1 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在卖方相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安装,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 同设备”尽快建成投产。8.2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即由买方负责制定调试计划、调试顺序和进行单机、相关系统和整机的调试试验,卖方参加,其所需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如各个设 备及整套机组能稳定运行,即可进行满负荷试运行。8.3 性能保证考核试验应在机组全部安装、调试
19、和试运行完毕并达到满负荷连续稳定运行 168小时后六个月内进行。性能考核试验应由买、卖双方参加。该考核试验的目的是 为了验证本“合同设备”的每套机组是否能达到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各项相关技术经济 指标。当该套机组部设备运转稳定,不存在影响安全、经济运行和环保的相关问题, 达到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各项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后,则考核认为合格。此后十天内, 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本“合同设备”该套机组的临时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 执一份。8.4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买方可同意 在卖方保证自费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修复上述微小缺陷的条件下签署临时验收证书。 如因买方原因
20、不能在上述六个月内进行性能保证考核试验,则本“合同设备”最迟应 在每台机组投入168运行后6个月即被买方临时验收,并不迟于十天签署临时验收证 书。无论如何,性能考核试验应在适当的时间,在现场由买方指导下由卖方参加进行。8.5 如在第一次性能保证考核试验时达不到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值/或相 关技术性能时,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1)如属卖方原因,双方可视情况,再确定第二次性能保证考核试验,但第二次考核试验 开始时间不得迟于第一次考核试验结束后二个月,或在特殊情况下,在双方同意的时 间内进行,第二次考核试验所发生的费用(人工材料费、备品备件、消耗品、各种材
21、 料机具费等)应由卖方负担。(2)如属买方原因,也应进行第二次性能保证考核试验,但第二次考核试验开始时间不得 迟于第一次考核试验结束后二个月内进行,或在特殊情况下,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进 行,这时买方将负担第二次考核试验所发生的费用。8.6 在第二次性能保证考核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 保证值和/或相关技术性能,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以下述方式 解决责任相关问题:(1)如属卖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九章执行。(2)如属买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即被认为验收,由买方代表签署、卖方会签“合同设 备”临时验收证书一式二份,证明临时验收自第二次性能保证考核试验开
22、始日期起生 效,此证书双方各执一份。8.7 不管机组性能保证考核试验进行一次或两次,临时验收证书签发一年后被视为合同设 备保证期结束(8.8节规定的合适的内容除外)。8.8 按本章第8.3、8.4及8.6条出具的临时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设备性能和参 数截至出具临时验收证书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并不能被视为卖方“合同 设备”在保证期内损坏所应负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即使卖方的履约保证函业已终 止,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合同设备”在保证期终止三年内因潜在缺陷 造成的损坏应负责任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是指由于卖方在设计,材料采购和检验,制造和相关技术指导上的疏忽而 造成的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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