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会计准则解释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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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07 14号颁布时间:2007-11-16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 企业: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 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现已 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政部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 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 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 执行日

2、如何调整?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 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二、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 处理?企业或其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相关资产、负债的账 面价值应当如何调整?答:(一)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 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 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 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 合并日)开始持

3、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 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 股权交易,之前已经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未按照上述 原则处理的,不予追溯调整。(二)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 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 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通常应当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对子公司长期股 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 整所有者权益。三、企业对于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4、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的规 定,投资企业对于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 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应采用比例合并法。但是,如果根据有 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 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四、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的,应当按照分离交易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

5、的公 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企业对于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 债券,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 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 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本规定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 企业。2 .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 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 (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 造有关基础

6、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 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3 .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 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 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 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二)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1 .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15号一一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 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 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 分别

7、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 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 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 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 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 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 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 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

8、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一一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2 .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 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 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三)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 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 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 的规定处理。(四)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 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 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 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

9、所提供的各项服务。(五)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 产。(六)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 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 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 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 一项负债。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已经进行的BOT项目,应当进行追溯调 整;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以与BOT业务相关的资产、 负债在所列报最早期间期初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重新分类,作为无 形资产或是金融资产,同时进行减值测试;在列报的最早期间期 初进行减值测试不切实可行的,应在当期期初进行减值测

10、试。六、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 理?答: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以下 情况处理:(一)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 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二)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 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 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 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 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 租赁期内分摊。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 8号颁布时间:200

11、9-6-11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 企业:为了深入贯彻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 考虑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情况,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3号,现予印发。本解释中除特别注明应予追溯调整的 以外,其他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 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 付的价款或对

12、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 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 实现的净利润。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 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 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 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 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二、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

13、不具有控制、 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 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公允价值确定 的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 方法。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确定所持有限售股权公允价值 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

14、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 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 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 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 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 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 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 “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

15、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 定处理。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 理?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 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 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 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 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 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一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 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

16、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一政府补 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五、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中,应当如何正确运用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其中,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 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 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 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或 业绩条件。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 可行权的条件。业绩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

17、且 企业已经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 和非市场条件。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股份支 付协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中的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 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只要职工或其他方满足了所有可 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等),企业应当确认已得 到服务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 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职工或其他方能够 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企业应当将其作 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六、企业自行建造或通

18、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遵循哪项会计准则确认与房地产建造协议相关的收入?答: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根据房地产建造协议条款和实际情况,判断确认收入应适用的会计准则。房地产购买方在建造工程开始前能够规定房地产设计的主 要结构要素,或者能够在建造过程中决定主要结构变动的,房地 产建造协议符合建造合同定义,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15号 建造合同确认收入。房地产购买方影响房地产设计的能力有限(如仅能对基本设 计方案做微小变动)的,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中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七、利润表应当作哪些调整?答:(一)企业应当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

19、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其他综合收益”项 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 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 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 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 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 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 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 项,境内不存在

20、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 则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 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 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o三、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 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 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 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 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答:(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 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 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

21、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 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 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其他综合收益”和 “综合收益总额”项目的序号在原有基础上顺延。(二)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 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 信息。(三)企业合并利润表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在“综 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 益总额”项目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四)企业提供前期比较信息时,比较利润表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八

22、、企业应当如何改进报告分部信息?答:企业应当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 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按下列 规定披露分部信息。原有关确定地区分部和业务分部以及按照主 要报告形式、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的规定不再执行。(一)经营分部,是指企业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1 .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2 .企业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 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3 .企业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企业存在相似经济特征的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一一分部报告

23、第五条相关规定的,可 以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二)企业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时,应当满足企 业会计准则第35号一一分部报告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 未满足规定条件,但企业认为披露该经营分部信息对财务报告使 用者有用的,也可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报告分部的数量通常不应超过10个。报告分部的数量超过 10个需要合并的,应当以经营分部的合并条件为基础,对相关 的报告分部予以合并。(三)企业报告分部确定后,应当披露下列信息:1 .确定报告分部考虑的因素、报告分部的产品和劳务的类型;2 .每一报告分部的利润(亏损)总额相关信息,包括利润(亏 损)总额组成项目及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信息;3 .每一报告

24、分部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相关信息,包括资产 总额组成项目的信息,以及有关资产、负债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四)除上述已经作为报告分部信息组成部分披露的外,企 业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1 .每一产品和劳务或每一类似产品和劳务组合的对外交易 收入;2 .企业取得的来自于本国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及位于本 国的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独立账户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下同)总额,企业从其他国家取得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 及位于其他国家的非流动资产总额;3 .企业对主要客户的依赖程度。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25、(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会 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年七月十四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 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 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 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

26、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 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如何进行分类或指定?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 产和负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购买日存在的合同条款、经营政 策、并购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或指定,主要包括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 负债的分类、套期关系的指定、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等。但是,合并中如涉及租 赁合同和保险合同且在购买日对合同条款作出修订的,购买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结合

27、修订的条款和其他因素对合同进行分类。三、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对于购买日之 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区分个别 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 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 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 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下同)转入当期投资收益。(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

28、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 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 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 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 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 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四、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 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

29、于处置的股权,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 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 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 计处理。(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 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 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 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 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

30、露处置后 的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 或损失的金额。五、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于因企业合并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 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 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 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 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本解释发

31、布前递延所得税资产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六、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 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 理?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本解释发布前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 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七、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 应当按照以下规

32、定进行会计处理:(-)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 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 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 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 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 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 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本解释发布前股份支付交易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

33、,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 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八、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答: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 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 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 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本解释发布前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九、企业发生的

34、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答: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 分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类。关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 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 相应利息费用。关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 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 入的证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

35、认和计量有关规 定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并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 行会计处理。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金融工具列报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会计信息。本解释发布前融资融券业务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 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十、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的规定, 对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认股权,单独确认了一项权益 工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认股权持有人没有行权的,原计入资本 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发行的认股

36、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持有人 到期没有行权的,应当在到期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本解释发布前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卜一、本解释中除特别注明应予追溯调整的以外,其他问题自2010年1月1日 起施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会计 准则持续趋同和等

37、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现予印发,请 遵照执行。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政部2012年11月5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一、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如何确认取得的被购买方拥有 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 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 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一)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二)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 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38、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无形 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 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一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 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进行计量。(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 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 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 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 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 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2 .出租人承担了

39、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 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 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 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三)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 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 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 入当期损益。四、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在满足何种条件时确认为权益 工具?答:企业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性工具,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二、企业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

40、险缓释凭证及其他 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 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 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 险保护的金融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为凭 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合同条款,按照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判断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否属于财务担保合同,并分别下列情况进 行处理:(一)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除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41、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外,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有关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进行 会计处理。其中,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的信用保护费用和信用保护卖方取得的信用 保护收入,应当在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合理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各期损益。(二)不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其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其归类 为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 款偿付时,要求签发人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的信用保护买方和卖

42、方,应当根据信用风险 缓释工具的分类,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企 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一原保险合同或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一一再保险合同 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进行列报。三、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是否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答:企业对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 让,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确定该金融 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企业已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 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 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

43、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既没有 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判断企业 是否对该资产保留了控制,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 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委托行(发起行、开证行)与受托行(代付行) 签订的代付业务协议条款判断同业代付交易的实质,按照融资资金的提供方不同 以及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偿还责任不同,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如果委托行承担合同义务在约定还款日无条件向受托行偿还代付本金 和利息,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44、量, 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受托行应当将相关交易作为向委托行拆 出资金处理。(二)如果申请人承担合同义务向受托行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 (无论还款是否通过委托行),委托行仅在申请人到期未能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 的情况下,才向受托行无条件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对于相关交易中的担保部 分,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财务 担保合同的规定处理;对于相关交易中的代理责任部分,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处理。受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

45、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和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同业代付业务涉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贷款承诺、 担保、代理责任等相关信息进行列报。同业代付业务产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不得随意抵销。本条解释既适用于信用证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也适用于保理项下的同业代 付业务。五、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应当 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应当 按照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09) 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 15号) 的规定对每一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46、。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 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 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 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 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 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1) 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3) 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4) 一

47、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 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 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 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 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 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 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 债权人偿债的,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七、本解释自2013年1月1日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的通知财会2014 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 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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