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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C(2012)5002-l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尊敬的客户:为了雏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 同有任何疑问,请向贷款行咨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 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部分通用条款借款第一条借款额度和额度有效期1.1 借款人可以在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和借款本金额 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并在贷款人核定的自助循环借款额度内按约定的 单笔限额和单日可提款次数以自助方式循环使用借款额度。自助循环借
2、款 的单日提款次数仅限一次。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调整单笔提款限额和 单日提款次数,届时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在上述期间内技生的业务,单笔 借款期限及最迟到期日见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约定额度有效期仅指借款发 放时间,经贷款人同意的,期内所有借款的到期日可超出额度有效期。1.2 借款人在约定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申请用款时,贷款人有 权根据借款人资信、借款用途、还款相关能力、抵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 相关能力、贷款人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核。贷款人审批同意后发放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借款本金X期利率X (1 +期利率)借款期数(1 +期利率)借款期数1(2)等本递减还款法:每期还款额=方嬴+(借款本金-累计已
3、归还本金额X期利率(3)其他还款方式见特别条款。1.3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自助循环借款可使用定期结息或利随本清方式;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自助循环借款仅可使用等额本息或等本递减方式还款。具体方式以贷款人业务相关系统产生的相关记录为准。1.4 借款人应于还款日17:00前在19.4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及本 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的,贷款 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 还款账户的,须经贷款人同意,并到
4、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1.5 借款人可通过贷款人提供的自助设备整体平台进行自助还款,自助还款可进行部分提前还款、全部提前还款、偿还逾期本息等还款操作。1.6 借款人的还款,除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1.6.1 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 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数 人确定。1.6.2 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顾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 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1.7 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
5、,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六条提前还款6.1 借款人提前还款,除采用本合同第5. 4条约定的自助方式之外, 应至少提前三十日申请并征得贷教人书面同意。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 借款人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支 付利息,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一定比倒支付补偿金,比例见第二十一条。6.2 采用自助渠道提前还款的,最低还款金额为1000元。贷款人 可对自助渠道最低提前还款金额进行调整,届时将不另行通知借款人。6.3 借款人已知悉贷款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属于同一法 人。本协议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
6、办理提前还款业务时,借款人或中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将提前还款款项优先偿还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无担保信用借款,待无担保 信用借款清偿完毕后再行提前归还保证或抵质押担保借款。借款人在此不 可撤销地承诺遵守本还款约定,违反承诺的,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 分支机构均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前还款申请。6.4 借款人应先支付补偿金、违约金、罚息、复利及当期借款本息以 及其他需要优先支付的款项,再提前偿还借款本金。6.5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数额应符合贷款人对 最低数额和级差等方面的要求,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 期限。6.6 借款人与贷款人就提前还款另有约定的,
7、按约定执行。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7.1 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并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支付有关费用。不得将贷款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本合同第19.1条约定的自主支付账户若为借款人借记卡,不得是第三方 存管、银期转账、银商通等具有股票性质账户或供购买基金及其他股本权 益性投资使用的签约借记卡。7.2 向贷款人如实告知任何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偿债相关能力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和担保负担、诉讼、仲 裁、其他行政程序或索赔事件。7.3 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7.4 借款
8、人有义务接受和配台贷款人进行贷后监督检查和借款支付核查。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 规定的时闻内提供所借款项的用途证明。7.5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教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1)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2)借款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或困违法行为涉入刑事案件;(3)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7.6 出现本合同14.3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 人,并在贷款人要求时限内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7.7 借款人实施下列行为,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参与实施:(1)为他人债务提供
9、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相关能力的;(2)借款人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7.8 借款人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7.9 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贷款相关的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或电子 邮箱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以免借款信 息泄露。若未来中国农业银行决定对信息服务收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 和双方约定执行。7.10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各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
10、务。第八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8.1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 物情况。8.2 借款人出现本合同14.3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可以停 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8.3 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 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 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8.4 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 以就借
11、敖人或者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8.5 贷款人在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管控程序时, 可根据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 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打印和保存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 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 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或机构提供借款人和担保人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8.6 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8.7 法律法规规定或各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担保第九条借款担保本合同中借款的担保方式见本合同22.1。最高额担保的共同性条款9.1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
12、押的共 同性条款9.1.1 担保人自愿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发生的债务和本合同 22.3约定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己形成的债权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务提供 担保,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见本合同22.2。担保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利率 风险,并承诺承担因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变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9.1.2 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 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9.1.3 担保人承诺己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承诺
13、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 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贷款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 督检查。9.1.4 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 和保证担保的,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对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借款人 提供物的担保),贷款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贷款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 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9.1.5 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其他担保人提 供担保的
14、,当贷款人放弃借款人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 保权时,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9.1.6 发生以下事件时,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1)担保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 单位等发生变动;(2)担保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或因违法行为涉入刑事案件;(3)出现本合同14.3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4)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9.1.7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 定期间(即额度有效期)届满,以及贷款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 约定宣布债
15、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约定 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3)担保物被查封、扣押;(4)担保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5)法律法规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9.1.8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有权行使担保物权。贷款人可以与担保人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支付的款项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 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 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来按约定足额清偿债务;(2)贷款人按照法律
16、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3)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4)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担保期间,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6)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9.1.9 担保人为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 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担保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9.1.10 担保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物为一个
17、或数个债务人(包括但 不限于本合同顶下的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 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 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9.2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同性条9.2.1 担保物情况见本合同22.4。本合同所称担保物包括合同项下 抵押物、质物和出质权利等各类物权担保标的物。9.2.2 担保物暂作价见本合同22.5O99.2.3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 分离物、代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者权利。9.2.4 担保物为共有的,担保人声
18、明己征得共有人的同意。9.2.5 担保物保险1.1.1.1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对担保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1.1.1.2 担保期间,担保人应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义务。1.1.1.3 担保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 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和向第 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1.1.1.4 担保物发生保险事故,担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人, 并负责索赔事宜。因怠于通知或者索赔,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1.1.6 担保期间,担保物价值减少
19、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恢复担 保物的价值或者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1.1.7 担保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对担保物作出 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许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 人书面同意处分担保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 存。1.1.8 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贷款人 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 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1.1.9 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前,贷款人转让部分债权 的,有权转让相应的担保物权。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 贷
20、款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担保物权。贷款人转让担保物 权的,担保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最高额担保的个性条款9.3 最高额保证9.3.1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9.3.2 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 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 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9.3.3 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9.3.4 贷款人依照法律法
21、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保证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撤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 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教人确定。 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保证人的异诚期间 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或保证人之日起 计算。9.3.5 保证人变更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或者为第三人债 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 担保的,保证人应提前十五日通知贷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根据贷款 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相应债权保全措施,9.4 最高额抵押9.4.1 抵押人应如实告知拖欠
22、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 押物己设定抵押、己出租等情况。9.4.2 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 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书由 贷款人持有。9.4.3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管控和合理使用的义务。贷款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管控和使用情况。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亦无需逐笔办理担保登记手续,但法律法规 对担保设立另有规定的除外。1.3借款额度的重新核定、冻结、调整与终止1.3.1 贷款人有权根据宏观经济情况、市场情况、借款人在本合同项 下借款额度使用情况,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或用信额度以及
23、借款 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担保条件变化等因素,重新核定或 调整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和额度有效期限。贷款人如需调减借 款人尚来使用的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取消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额度,或 缩短额度有效期限的,应提前七日向借款人发出书面通知。1.3.2 额度有效期届满,尚未使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取消,借款人不能 再使用该借款额度获得借款,仅可办理还款。1.3.3 额度的自动冻结和解冻借款人在借款额度内侄何一笔借款发生本金或利息逾期时,贷款人有 权将借款人账户内所有合约下的自助循环借款额度自动冻结。借蕨人全部 清偿逾期本息后,贷款人可视借款人信用状况解冻自助循环借款额度。自 动冻结期间
24、,贷款人每日日终自动进行还贷扣收。1.3.4 人工冻结、调整与终止1.3.4.1 借款人签约借记卡、存折丢失或密码被盗时,应立即通知贷 款人并办理额度冻结。1.3.4.2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进 行冻结、调减或终止使用:(1)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任何一笔债务合同项下关于抵押房屋拆迁的特别约定9.4.4.1 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屋发生拆迁、征收或类似情形(以下统 称“拆迁”),借款人、抵押人应自知悉拆迁之日起十日内通知贷款人。9.4.4.2 若拆迁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借款人、抵押人应与贷款人 协商提前清偿债务,或以拆迁调换的房屋继续为借款设定抵押并
25、签订相关 协议,配合贷款人为调换房屋办理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在新抵押登记办 理完成前,借款人、抵押人应当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9.4.4.3 若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形式,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拆迁补偿款 优先受偿;借款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 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为债务提供担保 并签订相关协议。1.1.4 A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条承诺或约定的,应按本合同项下借 款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具体比例见本合同23.4,同 时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抵押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履行担保 责任。1.1.5 以房产抵押担保的,抵押人同意在贷款人
26、依法处置抵押房产 时,无条件迁出该抵押房产并自行解决本人及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 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无法解决的,抵押人同意接受贷款人 安排的临时住所或短期租赁的房屋,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9.5 最高额动产质押9.5.1 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目起五日内将质物及贷款人要求的 相关资料交由贷款人保管。需要办理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9.5.2 质权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可以自行保 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灭失,造 成出质人损失的,贷款人应承担相应
27、的赔偿责任。9.5.3 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 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贷款人应及时返还质物,出质人应及时接收 质物;出质人不接收的,贷款人有权提存质物度相关单证,费用由出质人 承担;因出质人未及时接收质物所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自行承担。9.6 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9.6.1 需要交付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曰起五日内将 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相关的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出 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 起五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 持有。9.6.2 出质人声明和保证:出
28、质的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启动无效 宣告程序、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以及其他 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9.6.3 出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 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以保证出质权利在质权存续期间持续有效。9.6.4 以汇票、本标、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它须背书转让 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宇样。9.6.5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 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的,贷款人可以兑现或者 提货变现,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9.6.6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9、的 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后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出质人同意贷款人提 前兑现或者提货,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9.6.7 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都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 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权利凭证。出质人应及时接 收权利凭证。出质人不接收的,贷款人有权提存权利凭证,费用由出质人 承担;困出质人未及时接收质物所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自行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困贷款人原 因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10.2 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
30、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计收罚息,具体比例见 本合同23.1,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 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10.3 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 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 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计收罚息,具体比例见本合同23.2,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核查贷款用途或违约使用之日无法查明的,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收罚息。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O10.4 对应付未付利
31、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 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 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 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来付利息,按逾 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10.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并有权在遭受损失时要求借款人全额赔偿。 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
32、途证明,或未按约 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3)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4)借款人、担保人声明不实或违反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保证或承 诺;(5)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 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6)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或担保权实 现的情形。10.6 担保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比例见本合同23.3;给贷款人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
33、权;(2)不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敖及担保物存在共有、争 议、已经设立抵押、己出租或者被套封、冻结、扣押、监管等情况;(3)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续,未移交质物、权利凭证;未按贷款人要求恢复担保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担保;(5)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担保物;(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的行为。10.7 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 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其他第十一条费用收取和承担11.1 贷款人可依据借款人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本次项目和标准等 合适的内容收取费用。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4、贷款人依据法律法规调整费 用本次项目和标准等合适的内容的,公示后可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 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1.2 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协商确定承担。未 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各方依据法律法规或按照公平原则承担。11.3 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2.1 本合同生效后,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约定,并另行签订 变更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2.2 借款人变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利率种类、担保人、担 保物、还款账号等贷款要素的,需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书
35、面申请,经贷款 人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12.3 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借 款人,担保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 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争议解决13.1 本事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方式解决,具体方式见第二十五条。(1)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仲裁。提交各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13.2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任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
36、的约定宣 布本合同项下任一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14.2 担保人应主动了解债务人经营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类业务发 生、履行情况。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每笔借款凭证或者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 达担保人。14.3 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 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相关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 担保相关能力明显下降;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 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量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设等 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14.4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涉及业务术语的,各方同意依照贷款人有关 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14.5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
37、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 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 人承担全部债务,并可依法行使担保物权或/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14.6 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任何迟延或违约 行为作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应有权益或权利, 均不影响、限制或损害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权益或 权利,也不视为贷款人对延误或违约行为的认可/许可,不视为贷款人现 在或未来放弃采取追究或救济行为的权利。14.7 本合同经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贷款人为追索本合 同项下借款人所欠款项时,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4.
38、8 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可根据经营管理管控需要授权或委托 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拨归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管理管控,借款人对此表示认 可。贷款人的上述行为无需再征得借款人同意。14.9 贷款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和自身管理管控规定,实施贷款风险分类级次调整,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贷款形态分类及其调整、贷款逾期信息等)和借款人、担保人的其 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 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适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使用,任何适格第三方 因或使用上述信息对借款人、担保人造成不利影
39、响或损失的,贷款人不因 此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14.10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任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监管规 定的颁布或修改,导致贷款人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部分条款的, 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来发放的借款,并根据上述相关规定采取贷款人认为必 要的其他措施。14.11 借款人和担保人申请借款时应留存真实有效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贷款人按借款人和担保人留存的通信地址寄出挂号 信或快递后三日即视为送达。14.12 其他约定见第二十六条。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条款及份数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份数见第二十七条。第二部分特别条款(涉及选择项的,请划,选择)合同编号:特别条款用于
40、确定前述通用条款的相关合适的内容。各方当事人承诺严格遵守以下约定:立约人信息息 立虻、个人姓名或单位全称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单位填写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借款人1高思贡借款人2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保证人1保证人2抵押人1高思贡抵押人2质押人1质押人2第十六条借款额度和额度有效期16.1 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额度有效期)止,借款人可以在人民币(大写)元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 人申请借款,其中自助循环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元。在 上述期间内发生的业务,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个月,其到期日 最迟不得超过 年月日。16.2 自助循环借款单笔借款最高金额为(大写
41、)元。17.1第十七条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适用口 定利率/口浮动利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适用口固定利率/口浮动利 率。借款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适用浮动利率的借款以2.1约定的第(3)种方式进行浮动,选择2.1第种方式的,利率调整以 1(1/3/6/12)个月为一个周期。16.3 自助方式下单笔借款利率以每笔借款发放日对应的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率为基础/ (上/下)浮百分之/ (大 写)后确定。第十八条先决条件其他先决条件为/o第十九条 借款提取方式19.1 借款人的账号/行卡号 o19.2 贷款人可提供以下自助渠道
42、供客户使用:口自助终端口电话银 行口网上银行口营业柜台。19.3 自主支付贷款人将借款划入第19.1条约定的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 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自主支付的适用范围和额度为19.4 借款人还款账户为以下(2)账户:(1)同本合同第19 .1条约定的账户。(2)账号/卡号。第二十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品种和用途包括:口助业贷款,用途为个人生产经营; V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用途可为个人住房、个人汽车消费、个人 生产经营、房屋装修、大额耐用消费;口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用途可为房屋装修,大额耐用消费、其他消费;出现逾期、违约或不良信用记录;(2)借款人的其他循环借款额度被冻结、调减或
43、终止;(3)借款人违反关于贷款用途的声明,未按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 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未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不配合贷款人进行 贷后检查及贷款支付核查;(4)借款人未履行约定的义务,或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按约定履行义务; 担保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担保物做出赠与、转让,或其他任何对担保物权不利的处分;(6)借款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涉嫌刑事犯罪,财产被查封或扣押,或 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相关能力的情形;(7)发生影响贷款安全或还款相关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14.3所列重大不利情形、人身伤害、重大疾
44、病、经营失败、失业等。1.4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执行利率等以本合同和对应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自助途径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利率调整按本合同 约定规则执行)o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借款凭证与本合同约定不 一致的,以借款凭证为准。第二条借款利率2.1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借贷双方约定适用定利率或浮动利率。定利率指借款执行利率以每笔借款发放日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确定.并执行确定后的第二十一条提前还款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按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1 (大写)支付补偿金。借贷双方对提前还款的特别约定为/。第二十二条借款担保22.1 本
45、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口最高额保证/口最高额抵押/ 口最高额权利质押。22.2 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人民币(大写)元。22.3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本合同之前已形成的下列债权合同项下尚 未受偿的借款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一并纳入本合同 的担保范围: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尚欠借款本金(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22.4 担保人同意以 房产 提供担保。上述担保物详见(清单名称 及编号)房地产抵押清单、,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2.5 上述担保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元,其最终价值以实际处理担保物所得的价款为准。第二十三条违约责任23.1 对
46、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一伍拾(大写)计收罚息。23.2 对违约使用借款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计收罚息。23.3 对担保人的违约行为,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百分之伍(大写)收取违约金。23.4 对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行为,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百分之一伍(大写)收取违约金。第二十四 费用收取和承担 各方对费用收取和承担的特殊约定为第二十五条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诉讼。(2)仲裁。仲裁机构全称第二十六条其他约定第二十七条合同生效条款及份数本台司一式肆份,其中借款人生份,贷款人生份
47、,担保人各虚份,房管局壹份,效力相同。(签字页,本页无正文)借款人、担保人声明:贷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合适的内容及法律效果做 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借款人(签字)贷款人(签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保证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保证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抵押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抵押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出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出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约日期:2013年 月 日签约地点: 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浮动利率指借款执行利率以每笔借款发放日对应的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或下浮一定比 例确定,并执行确定后的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浮动利率指借款执行利率 以每笔借款发放日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为基础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确定,并按第十七条选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