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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ppp领域隐性债务的界定2014年以来,随着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及关 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文件的出台,PPP模式迎来 了爆发式发展。但自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 10号)出台后, PPP模式逐步进入平稳和冷静阶段。PPP模式虽然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支撑,但在 过去的几年间,确实为国内基础设施领域的政企合作模式 创新、项目投建营一体化效率与质量的提升、基础设施适 度超前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PPP模式是从项目立项、 实施主
2、体确定、实施方案编制与报审(物有所值评价、财 政承受能力评价)、招投标、投资协议签订、项目公司组 建等方面具有一套严密的指导性体系的项目模式类别。那么合规的、入管理库的PPP模式是否会涉及地方政府隐 性债务?回想2020年12月中旬,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也明确强调 了抓实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 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 15号),不得以任 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银行保险机构应严格尽职 调查,提供融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不得违法违规提供实际依靠财政费金偿还或者提供担 保、回购等信用支持的融资。二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党委、人大及
3、其常委会、政府及 其部门出具承诺或担保性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决议、 会议纪要、协议、各类函件等。三是不得要求或接受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国有 资产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融资进行抵押、质押以及以售后回 租、售后回购等的方式变相抵押、质押。四是不得要求或接受以政府储备土地或者未依法履行划 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公益程序的土地抵 押、质押。不得提供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企业偿债资 金来源的融资。五是参与政府和社会的合作(PPP)、政府投资基金、购 买服务等,不得约定或要求由地方政府回购其投资本金、 承担其投资本金损失、保证其最低收益,不得通过其他明 股实债的方式提供融资及相关服务。六是不
4、得将融资服务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七是企事业单位在本行、本公司存量地方政府相关融资, 已经在抵押担保方式、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 格。八是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健全新 增隐性债务发现机制。银行保险机构应在合同中约定,一 旦发现客户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将终止提供融资, 已签订融资合同的终止提款,同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相 关监管机构。以上通过有关隐性债务的相关文件梳理,总结一下,涉及 以下内容的,极易被认定为隐性债务: 在法定债务预算之外,直接或间接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政 府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依靠财政资金偿还或者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的融资, 政府出具承
5、诺或担保性质的文件。以国有资产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融资进行抵押、质押以及以售 后回租、售后回购等的方式变相抵押、质押。以公益性资产或储备土地抵押、质押或注入地方国企,以预 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约定或要求由地方 政府回购其投资本金、承担其投资本金损失、保证其最低收 益。首先,要看ppp领域的两个重磅政策:财政部关于推进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经(2019) 10号文;财办金(2019 40号文一关于梳理PPP项目 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主要内容梳理如下:1 .健全制度体系,明确正负面清单,明确全生命周期管理 要求,
6、严格项目入库,完善能进能出动态调整机制,落 实项目绩效激励考核。入库不是一劳永逸,入库也不 是保护伞。2 .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在10 年以上,按规定履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程 序;社会资本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风险, 政府承担政策、法律等风险;3 .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 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4 .政府方签约主体为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得为地方 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对于多级政府联合实施的项目,务 必注意各级政府统一授权、两评一案各级决策、预算各 级审批等程序合法合规。5 .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
7、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 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污水、垃圾处理等依照收 支两条线管理、表现为政府付费形式的PPP项目除外;财 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是指当地政府存量项目全周期内 任一年的财政支出超过其一般性财政支出的5%。存量项 目是指已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且PPP项目 合同已签订的项目。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为新项目。6,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 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取消了政府付费项目的单一 来源米购方式。7 .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成本,加强跟踪审计, 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关于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 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
8、立法审查的函的回 函,明确:审计结果不能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按照审 计法规定。审计是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行政关 系,不是被审计单位与其合同相对方的民事合同关系。因 此审计结果对承建单位并无约束力,也不影响建设单位与 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效力。即国家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 告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跟踪审计是一种折中行为,社会资本更应把财政评审当作 审计的一部分对待,将过程跟踪审计纳入合同条款。8 .对于规避上述限制条件,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 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 付费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对于本身为可行性缺口 补助项目,使用者付费比例天然较低的公
9、共产品,不适用 于此处10%的限制。9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 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新 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 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这也是为什么城镇综合开发类 PPP项目都在向ABO和片区开发转变的根本原因)建立 PPP项目支出责任预警机制对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7% 的地区进行风险提示,对超过10%的地区严禁新项目入 库。运营补贴支出是指项目运营期内的全部可行性缺口补 助或政府付费,而非仅对项目运营部分的补贴。10 .为保证项目的可行性,很多项目采取设立保底流量的方 式,由此也引起很多地方政府将设立保底流
10、量认定为政府 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实际上,保底流量的本质 是保证项目的可行性,不能视为固定回报或保障低收益, 但保底流量应与绩效考核挂钩。同时需要关注保底的量化 标准是否符合政府与社会资本合理分担风险的内涵,政府 过度承担风险无疑也是要涉及承诺固定回报和资方政府隐 性债务。11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规范运作放在首位,严格按照要求 实施规范的PPP项目,不得出现以下行为:(1)存在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向社会资本回购投资本 金、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的。通过签订阴阳合同, 或由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为项目融资提供各种形式的 担保、还款承诺等方式,由政府实际兜底项目投资建设运 营风险的。
11、(2 )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参 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 资本参与本级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实际只承担项目建 设、不承担项目运营责任,或政府支出事项与项目产出绩 效脱钩的。(3 )未经法定程序选择社会资本方的。未按规定通过物有 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或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 线,自行以PPP名义实施的。(4 )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 的。(5)未按规定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或披露虚假项目信 息,严重影响行使公众知情权和社会监督权的。12 .政府发债募集的资金、保险资金和PPP基金是最为可 行的项目资本金来源,但PP
12、P基金和保险资金对项目本身 的收益条件和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要求较高,因此,审慎 选择项目仍是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综上,合规的、在库的PPP项目,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 违背上述红线要求的情况,同样会被认定为不合规的PPP 模式,甚至被认定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在库的PPP项目 涉及隐性债务的情况如下: 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政府全部支出责任全部要纳入财政承受 能力论证报告中,包括或有的支出责任,否则就涉及在法 定预算之外,由财政资金来承担债务。社会资本承担的市场化风险过低,相当于变相由政府为社会 资本方的资本金回收、投资收益进行兜底,比如保底量的设 置是否合理、公允,实操中很难去量化这一标准,也跟物有
13、所值评价的论证体系是否科学合理有直接关系。项目风险分配机制方面,根据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承担的原 则,将风险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政府主要负责 土地获取、审批风险、法律法规和政策风险,项目投融资、 建设和运营等风险主要是由社会资本来承担。可行性缺口补 助项目的收入风险应由双方共担。不可抗力由双方共同承 担。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过度承担了本该由社会资 本承担的风险(更有利于社会资本承担的风险),并因为该 风险的承担导致形成了政府未来的滞后的、固化的、甚至是 超预算的支出事项,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隐性债务。其他的不符合10号文和40号文的情况。其他与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管理、预算管理等领
14、域政策 法规相违背的情况。02PPP领域之外的隐性债务界定2017年8月时任财政部部长肖捷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做国务院关于今年 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对隐性债务定性为:“地方政 府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借二在2017年12月举行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提出坚决 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 201750号文),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 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 为融斐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
15、预 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 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 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地方政府及 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 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 任。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 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 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 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 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 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 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
16、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 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 意见(27号文),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范性定义为地 方政府在法定债务预算之外,直接或间接以财政资金偿还, 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2021年4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发布会,财政部部 长助理欧文汉在谈及地方债改革时介绍,“十四五”时期, 财政部将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常态化的监控 机制,决不允许通过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同时,硬化预算约束,严禁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 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持之 以恒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对 各类新增隐性债务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