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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播与传媒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案例检索报告一、案例简介本案发生在某网络直播平台,涉及某主播与传媒公司是否构成 劳动关系的争议。主播在该平台上进行直播活动并获得广泛的关注 和认可,但其与该平台的合作协议存在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最终引发了法律纠纷。二、案件分析在这起案件中,争议点在于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合作关系是 否构成劳动关系。若构成劳动关系,则主播应当享有劳动者的权利 和保护,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若不构成劳动关系,则 双方应当遵守协议约定的内容。按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之间因劳动而建立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是对劳动者进行雇佣、 支付劳动报酬并负责
2、管理、指导、监督劳动的单位。劳动者是为谋 取报酬而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人。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要确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考虑 以下主要因素:1 .实际工作内容和形式:即主播在平台上的工作是否符合劳动 法规中规定的“劳动”的定义。2 .薪酬形式和待遇:主播是否有固定薪酬、是否可以自由支配工作时间以及是否享有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3 .双方意图和合同内容:合同中是否明确了主播的劳动关系,以及双方对于合同内容的理解和约定。针对这些因素,下面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1 .实际工作内容和形式主播在直播平台上进行的活动主要包括直播节目的策划、制作、 播出、互动等,这些工作均符合劳动法规中“劳动”的定义。此外
3、, 主播还与粉丝进行互动交流,争取更多的关注和打赏。在这个过程 中,主播需要向平台提交账号认证,符合平台的管理标准,并按照 平台规定进行直播活动。因此,主播在平台上的工作性质可以被认 定为劳动性质。2 .薪酬形式和待遇在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的合作模式中,主播通常获得的收益主 要来自于直播平台提供的广告分成、打赏等。平台向主播提供的收 益分成比例通常在30%-50%之间,并根据主播的表现、粉丝数量等 进行比例的调整。此外,平台也会向主播提供一些特权,如在推荐、 广告投放等方面进行优先权等。从这些方面来看,主播的薪酬形式 和待遇可以说相当优越,占用时间相对较少。3 .双方意图和合同内容直播平台和主播
4、之间的合作模式,通常采用的是“网络主播与 平台合作协议”或“网红经济合作协议”。这些协议中通常会规定 主播和直播平台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平台提供的技术支持、广告投 放、实名认证、账号管理等方面,也会明确主播的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这些合同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关系,但是对于合同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综合考虑以上三点,可以发现,该案中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 合作关系比较倾向于劳动关系。因为,其工作内容符合劳动法规的 定义;虽然主播的薪酬形式不是固定薪酬,但由于其收入来源来自 于直播平台以及广告、打赏等,且收益具有一定稳定性,因此不能 排除其实际上是在向平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此外,在合作协议
5、中,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关系,但协议内容中却能看到平台在实际运 营过程中对主播在时间、内容、互动等方面进行严格约束和管理, 说明平台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对其具有一定的“劳动关系”管理的属 性。三、结论总的来说,该案中主播与直播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判定。虽然直播平台和主播均表示并未形成 劳动关系,但从经济上看,主播在直播平台上从事的主播活动有一 定程度的稳定性,其情形与劳动者相似,不能排除其对应着一定的 劳动力的出售。同时,平台对主播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劳动关系管 理”属性,其劳动者的性质也值得肯定。因此,如果在此基础上界 定该案中主播与平台的合作关系,可以认为该案中二者之间构成劳 动关系。最后,需要提醒相关直播平台和主播,在加强与取得合法利益 的前提下,要掌握相关劳动法规的要求,同时要依法依规开展相关 直播经济活动,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受到合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