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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购销合同模板汇总七篇产品购销合同 篇1 核心内容:一份标准的工厂产品购销合同内容必需是完整的,所包含的条款应当是面面俱到的,不仅仅只是包含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技术标准等基本状况,还应当包含有产品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违约责任等条款。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产品名称、品种、规格等 1、产品名称,是指工矿产品的种类。工矿产品可分为许多种类,如依据工业部门可分为机械工业品、冶金工业品、纺织工业品等;同一工业部门的产品,按其经济用途相同,实际作用不同,可分为若干大类,如机械工业产品可分为金属切削机床、矿山设备、冶金设备、
2、石油设备等;冶金工业产品又分为生铁、钢锭、钢材等。 同一大类产品,按其具体性能和具体用途又可分为小类,如金属切削机床可分为铣床、车床、刨床、钻床、磨床等;钢材可分为大型型钢、中型型钢、小型型钢、重轨、轻轨等。 各部门大类产品,又分有细目,如铣床又具体分为龙门铣床、仿形铣床、立式铣床、卧式铣床、万能铣床等;大型型钢又具体分为圆钢、方钢、角钢、钢、线材、三角钢、六角钢、八角钢、工字钢、扁钢、t字钢、z字钢等。为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需依据部门产品大类产品和明细分类具体填写。 2、产品规格,是指同一产品不同度量的标准。由于各种产品的性质、性能、成分、结构和作用的不同,规格也不一样,如圆钢产品有直径为5
3、厘米、10厘米等不同直径的圆钢;水泥产品,有500号、800号等不同型号的水泥;白酒,有38度、45度、65度的白酒等等。 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产品的规格、型号、等级、花色、是否是成套设备产品等,必需写得明确、具体、清楚。 二、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标准) 1、产品的技术标准是指国家法律、政策对工矿产品质量、检验方法、包装、运输等技术要求的统一规定。 产品技术标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其他标准的,按其他标准执行;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按双方协商的标准执行。在合同中必需写明执行的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
4、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2、合同要明确规定供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对成套产品,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 对某些必需安装运转后才能发觉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 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接受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 有些产品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为检验依据。 3、供方交货时,应将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双方商定的必要技术资料伴同产品或运单交需方据以验收。 三、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产品数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包括产品总量和分批交货的数量。 产
5、品数量的计量,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商定。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四、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产品的包装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盛产品的容器,通常称为包装用品或包装物,如箱、桶、筐、袋、瓶、盒等;另一种是指包扎产品的操作过程。
6、因此,包装质量既指包装物的材料,又指包装操作的好坏。 包装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类:运输包装称为大包装,其作用是爱惜产品。销售包装又称小包装,即与消费者见面的包装,其作用在于维护产品质量,削减产品损耗,同时也美化产品,有利于销售。 2、运输包装按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的,可按承运、托运双方商定的标准执行,并在合同中加以注明。有特殊要求或接受包装代用品的,应征得运输部门的同意,也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运输包装上的标记由供方印制(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产品在包装时,必需附着有装箱清单。 3、产品的包装物,一般由供方负责供应,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包装物的某些产品,可由需方供
7、应,除此以外,应由供方负责包装。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方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按实际需要商定包装物回收协议,并作为合同附件。 五、产品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一般应由供方实行送货或代运。送货是由供货单位将产品(商品)送到需方指定地点。实行送货的产品,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方法的,按规定的方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方法的,按供需双方协议执行。代运,是由供货单位依据合同的准备,将产品托付运输部门发运到需方指定地点交货。实行代运的产品,由供方代办运输,供方应充分考虑需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某些实行送货或代运的.
8、产品,必需由需方派人押运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签发装运证明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送货、代运确有困难,或者需方要求自提的产品,经供需双方商定,也可以由需方自提。自提,是由需方委派或托付他人到供货单位,凭合同提货。实行自提的产品,由需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自提自运。 2、需方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供方,以便供方编报月度要车(船)方案。迟于上述期限,供需双方应当立刻另行协商处理。 产品(商品)的运输方式主要有:铁路运输、水路运输、大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等。从运输工具来说,有火车运输、船舶运输、汽车运输、飞机运输及现代化的管道运输等。接受何种
9、方式,必需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六、交(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 七、交(提)货期限 交(提)货期限一般分为一次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无论接受哪一种方式交货,必需在合同中写明交付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中,产品交(提)货期限,应写明月份。有条件的和有季节性的产品,要规定更具体的交货期限(如旬、日等);有特殊缘由的,也可以按季度规定交货期限。属于年度支配指标的订货,必需在本年度内商定具体的交货期限,除特殊状况外,不得跨年度供货;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大型专业设备和试制产品,可以由供需双方商定交货期限。不得签订没有交货期限的合同。 2、规定送货和代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的日期为
10、准(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者除外);合同规定需方自提的产品,以供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供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需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 八、产品的验收方法 验收方法是指需方收到供方的产品(商品)时,对数量和质量的检验方法。对于验收地点、方法、标准,必需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供方必需依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供应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实样。 产品的质量验收、检疫方法,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九、产品的价格 合同中产品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需执行国家订
11、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协商定。 假如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的,可以由供需双方协商暂定价格,并在合同中注明:“按供需双方最终商定的价格(或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结算,多退少补”。 外销转内销的工矿产品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单位 1、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应当依据合同中商定的结算方式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方法的规定办理。合同中应明确结算方式和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及帐户的名称。 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合同中应当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款(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收、付双方在
12、合同中商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大型设备定货的付款方法,依据财政部、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2、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据合同规定的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进行转帐结算。 十一、违约责任 双方必需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 十二、当事人协商的其他事项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需接受书面形式,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承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产品支配单或调拨通知单只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不能代替合同。 当事人托付其它单位代订合同时,必需出具托付证明,并明确代理权限。 产品购销合同 篇2 销售方: 购买方:
13、一、为爱惜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合同价款总额为人民币(按送货单实际数额、价款结算)(此表格不够填写的,另附页填写,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可有效) 二、交(提)货时间、方式及地点:乙方电话通知(或书面订单),但应当提前二个工作日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备货。甲方送货到乙方指定地点,乙方应当准时按排接货验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 三、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乙方在接货当时验货,有异议的当场提出。 四、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每月为一结算周期(次月1-4日进行结算),次月60日前付清上月货款。 五、违约责任:乙方不按时付款的,甲
14、方有权停止供货,直至付清为止, 六、合同附件:送货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供双方确认供货的品名、规格、计量单位、单价、数量、金额等,是双方结算的依据。 七、其他商定事项: 八、生效商定: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印章、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九、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甲方:(印章)_ 乙方(印章):_ 供表人(签字)_ 供表人(签字)_ 签订时间:_年_月_日 产品购销合同 篇3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乙方为实现 需要,向甲方购买 ,甲方承诺依据合同商定及乙方需求向乙方供应产品,现经双方协商全都,达成协议如下: 一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
15、等 二 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执行,特殊行业的还应符合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 三 交货: 1、交货时间: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将全部产品交付给乙方。 2、交付方式及地点:乙方到甲方处自提 甲方将货物运输至乙方之地指定点 , 负责运输,运费由 担当。 四 付款方式: 甲方向乙方申请款项时,应先向乙方供应合法正规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付货款而不担当任何责任。 五 产品验收:乙方收到货物后,对货物的品种、数量、规格型号进行验收,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异议。 六 质量保证内容、期限: 1、甲方应保证产品符合合同商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在任何时候发觉甲方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都有权提出质量异议,要求
16、甲方立刻予以更换,更换后仍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总货款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予以补足。 2、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甲方担当一切赔偿责任。 七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总货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7天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总货款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予以补足。 3、甲方所供应货物经乙方验收不符合合同商定的,应立刻予以更换,构成逾期的,按本条其次款执行;产品
17、无法使用或甲方逾期交付而乙方不再需要的,乙方有权立刻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总货款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予以补足。 4、除合同商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解除合同,擅自解除的,应向对方支付总货款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 八 不行抗力 因发生不行抗力,双方互不担责,但应准时通知对方,并向对方供应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九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经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十 本合同一式 二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的传真件有效。 (以下无正文,
18、为签字盖章部分)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产品购销合同 篇4 总合同号: 字第 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峻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依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全都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行以变更总合同的商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
19、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全都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其次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峻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其次十七条所规定的状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患病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照旧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支配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需遵守
20、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待方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依据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依据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
21、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担当。对运费负担,也可依据双方协商的方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假如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状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状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22、 商品包装必需结实,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平安。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商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非常,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
23、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拖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托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准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全都看法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全都看法前,照旧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转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状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转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
24、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全部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行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乐观供应有关资料,并关心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需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觉问题,应准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刻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状况,赐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
25、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刻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托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患病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依据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觉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觉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
26、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削减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
27、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觉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峻质量问题等状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看法。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方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
28、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接受以下第 种方式(1.托收承付;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连续履行合同的,应连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
29、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
30、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担当因供应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担当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担当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准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1、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 月 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32、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话: 电话: 产品购销合同 篇5 本合同于_年_月_日,由_(以下简称甲方)和_(以下简称乙方),在_经过友好协商签订,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所供应的产品及费用清单 产品名称_ 型号规格_ 数量_ 单价(元)_ 合计(元)_ 总金额(大写)_ 其次条、包装 由乙方按国家标准进行包装。任何因包装不善所致之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交货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验收合格之日止_天。 第四条、交货地点和方式 1.交货地点:_。 2.交货方式:乙方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乙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包括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
33、,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第五条、付款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_%作为预付款; 2.甲方对乙方所供应的产品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合同总价的.全额销售发票,甲方在_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全部余款。 第六条、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1.乙方承诺所供应甲方的产品质量具有可追溯性,产品质量保证期为_天,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2.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如消逝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免费修理或更换;如属甲方人员使用不当不能正常使用,乙方也应准时供应修理服务,但甲方应担当乙方人员的差旅费和材料成本费用。 第七条、合同的修改 任何对本合同条款的变更、修改均须双方签订
34、书面的修改书。变更后的内容与本合同(被修改部分除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期交货、甲方延期付款,除双方协商同意免责外,均按未交付/未支付本合同价款日的_%担当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端的解决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各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应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预付款到达乙方指定账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后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乙方
35、:(盖章)_ 授权代表:_授权代表:_ 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_ 通讯地址:_通讯地址:_ 电话:_电话:_ 传真:_传真:_ 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 账号:_账号:_ 产品购销合同 篇6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公正自愿、协商全都的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产品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所供应的产品及费用清单甲方支付剩余款项。 其次条 交货期:自收到甲方预付款之日起5日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第四条 交货地点、费用担当及全部权转移:乙方通过物流发运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乙方担当;货物全部权自甲方签收之日起转移,运输途中产品的
36、损毁由乙方自行担当。 第三条 乙方应做好适合物流运输的产品包装,并随货附货物清单(加盖合同章),详细注明产品规格及数量,甲方依据货物清单内容验收货物。 第四条 甲方自收到货物起7日内可对产品的规格、数量等产品信息提出异议,乙方必需在3日内答复并提出解决方案,否则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担当全部的费用。 第五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承诺甲方所购买的产品质量和乙方供应的样品全都,口感有微小差异属于正常。 2、乙方供应的全部产品必需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要求,如消逝质量问题假一赔十,给甲方造成危害和损失的担当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期交货(除双方协商同意免除外),每延期1
37、日按合同总金额的2%担当违约责任。 第七条 争端的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消逝的一切争端,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八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作出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预付款到达乙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产品购销合同 篇7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协商同意,依据中
38、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一、 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价格、供货时间: 二、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技术协议 三、 交(提)货地点、方式: 四、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送货上门、供方负担 五、 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无 六、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原包装、不回收。 七、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原厂技术标准验收,需方收到货后提出异议期限为十五天。 八、 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验收合格、发票到后一周内付款。 九、 违约责任:如发生质量问题,需方将提出索赔。具体事宜协商解决。 十、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 其它事项: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均有法律效力 订立合同人: 甲方:_ 乙方:_ 年月日: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