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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运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及代理词民事起诉状原告:星宇光,女,回族,1950年7月3日出生,住重庆卫重市 重市区塞上骄子53-1-1802室。电话:157777被告:卫重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卫重市重市区民族南街 100 号。电话:6812, 30196法定代表人:柯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9776.21元,伙食津贴 费7000元,护理费10500元,交通费1303元。以上合计38579.21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3日17时,原告星宇光乘坐被告经营的由上官兰蓉驾 驶的被告公司20路公交车,从梁平花园到凤凰花园A
2、区去,当车辆 到凤凰花园站后,原告在下客门将要下车时,车辆已起步关门,原 告被车门轧夹后摔倒受伤,对此,被告的驾驶员也承认其应负事故的 全部责任,且该事故录相证实了原告摔倒受伤的经过。原告受伤后先 后在重庆医科大学总医院、重庆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70天,花去 医疗费共计22776.21元(不包括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3000元),住院 期间护理费10500元,交通费1303元。对于因被告原因造成的原告以 上经济损失,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商议赔偿事宜,但被告以应驾驶员承 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原告认为,原告乘坐被告的公交车,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为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接受服务的乘客一方,享有
3、人身安全不受伤害的权利;被告作为提供运输服务的经营者,负有将原告安全送达 目的地的义务。被告虽然已将安全驶抵原告的目的地,但原告是在下 车过程中尚未彻底下车,被告车辆却已经启动关门致原告摔倒受伤, 被告应当对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了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故诉诸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此致卫重市重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22年3月10日证据目录(原告星宇光提供)证据一:1-1重庆医科大学医院急诊急救病历1份,1-2重庆医科 大学总医院门诊票据10张。证明目的:1、2022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6日原告星宇光因被告的 行为导致其受伤在重庆医科大学医院急诊治疗的诊断事实以及治疗 过
4、程。2、原告在重庆医科大学医院急诊治疗期间支付门诊费853.54 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二:2-1重庆人民医院住院病案1份,2-2重庆人民医院出院记录1份,2-3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1份。证明目的:1、原告在重庆医科大学医院急诊治疗后于2022年8 月7日转入重庆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 伤,闭合性颅脑损伤等,经治疗2022年8月14日出院。2、原告在重庆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计支付医院费3489.69 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三:3-1重庆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病历案1份,3-2出院记录1 份,3-3疾症诊断证明1份,3-3出院证1份。3-5住院病人费用比例清单
5、 1份,3毛医疗票据收据1份。证明目的:1、原告在重庆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因伤情治 疗需要于2022年8月14日转入重庆医科大学总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 多发伤,腰部软组织损伤,颈椎失稳症(外伤性)。住院58天,于 2022年10月11日出院。2、出院证及病症诊断证明载明原告属于多发伤多发伤,腰部软 组织损伤,颈椎失稳症(外伤性),以上伤情系因被告导致的。3、原告在重庆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期间共计支付医疗费 18432.98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据四:疾症诊断证明书1份证明目的:2022年10月14日重庆医科大学总医院对原告伤情检 查并出具证明,诊断为多发伤,颈椎失稳症(外伤性),腰部软
6、组织 损伤,并建议歇息壹月。证据五:交通费票据1份。证明目的:原告因被告导致产生交通费1303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据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各1份。证明原告之子然星空系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均系 由然星空护理,因此被告应按照2022年交通运输业55507/年(计算 为150元/天*70天=10500元)赔偿护理费。代理人:王成武律师2022年8月1日代理词审判长:原告星宇光与被告卫重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 王成武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本案 事实和法律,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本案的基本事实1、事故发生经过及举证责任2022年
7、8月3日17时一,原告星宇光乘坐被告经营的由上官兰蓉驾 驶的被告公司20路公交车,从梁平花园到凤凰花园A区去,当车辆 到凤凰花园站后,原告在下客门将要下车时,车辆已起步关门,原 告被车门轧夹后摔倒受伤,对此,被告的驾驶员也承认其应负事故的 全部责任,且该事故录相证实了原告摔倒受伤的经过。特加需要说明 的时,被告虽然否则因开车起步导致原告,但该车有监控是事实,是 否因车门轧夹导致原告受伤的举证责任应在被告,况且被告曾经将该 视频作为教学视频在公交公司内部学习,如果被告无过错,他不可将 原告送到医院抢救并支付部份医疗费。同时,法律规定,如果被告 认为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应承担证明原告的是旅
8、客故意、重大 过失造成的,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三次住院治疗过程均系由被告认可,且根据原告伤情需要在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原告送重庆医科大学总医院医院抢救系由 120直接送到医院,在抢救治疗过程中,因向来无床位,在急诊治疗 2022年8月3日至8月6日,后经因治疗需要且被告允许转入重庆人民 区医院入院治疗,自2022年8月7日至8月14日(住院7天),当时被告支 付费用3000元,并将医疗票据等出院材料取走,原告无保存,惟独 在区医院的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在2022年8月14日出院后,经被告允许 在2022年8月14日入院重庆医科大学总医院继续治疗(2022年8月14日 至2022年1
9、0月11日),在第二次住院期间,被告安排人员配合住院, 被告殴阳蓉曾经陪同至重庆医科大学总医院。因此,三次住院治疗 系经被告允许。同时,也是根据治疗需要。每次住院的病历记载可以 证实治疗情况与急诊诊断一致。无论在那家医院治疗,原告治疗的伤 情与被告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不能因为原告在不同医院转院治 疗不认可治疗费用。3、发生的经济损失原告受伤后先后在重庆医科大学总医院、重庆人民医院治疗,后 因病情需要再次转入重庆医科大学总医院治疗,共住院70天,花去 医疗费合计共计22776.21元(不包括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3000元),住 院期间护理费10500元,交通费1303元。二、本案的责任承担根据
10、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 伤亡承担伤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具体到本案,原告 乘坐被告的公交车,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为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原告作为接受服务的乘客一方,享有人身安全不受伤害的权利;被告 作为提供运输服务的经营者,负有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被 告虽然已将安全驶抵原告的目的地,但原告是在下车过程中尚未彻底 下车,被告车辆却已经启动关门致原告摔倒受伤,公交公司并无证据 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被告应当对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承 担全部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请求费用计算1、医疗费197
11、76.21元:门诊费853.54元,第一次住院3489.69元,第二次住院费用18432.98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3000元,应为 19776.21元。2、住院伙食津贴费:急诊住院4天+第一次住院8天+第 二次住院58天共计70天。100元/天*70天=7000元。3、护理费:按照 2022年交通运输业55507/年:计算为150元/天*70天=10500元。4、 交通费:1303元以上费用合计:38579.21元。对于原告的以上经济损 失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全部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作为承运人,在运输旅客过程中造成旅客星宇光 人身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代理意见请审判长予以参考并采用。代理人:王成武律师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