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某某十六条新税收政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某某十六条新税收政策.docx(3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税收政策1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2年第57号)。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 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该办法,并以公告形式发布。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 税务检杳。对查实的项目,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查增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 剩下的50%由二级分支机构就地缴纳。2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
2、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以财政部公告 2012年第83号形式发布。一、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水平和相关产业发展的变化,对2008年目录中部分条 目所列技术规格进行了相关调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2008 年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税则号列进行了相应调整和修正,同时对部分商品的名称等内 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正,调整后形成的2012年目录详见附件。二、2012年目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即2013年1月1日及以后新批准 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口期为准,下同),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 2012年目录执行。为保证老项目顺利实施,对
3、2013年1月1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 备在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2008年目录执行。但对于有关进 口设备按照2008年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而按照2012年目录审核符合 免税条件的,自2013年1月1日起,可以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货物已经征税进 口的,不再予以调整。自2013年7月1日起,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申报进口的设备一律 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三、现行政策对国内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的免税条件另有规定的,有关进口设备 仍需执行相关规定。但此前公布实施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 年修订)中相关装备和产品的技术指标与2012年目录
4、不一致的,以2012年目录 所列技术规格为准,并自2013年1月1日起一并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国内投资项目不 予免税的进口商品LI录(201 2年调整)。目录是执行相关进口设备免关税政策 的主要依据。调整后的目录条目总数为9 4 4条,其中调整的条目共涉及4 5 4个, 约占条目总数的4 8%。其中新增1 3 0条,删除合并1 1条,税号调整8 7条,设备 名称调整6 2条,技术规格调整2 2 7条。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
5、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6、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 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 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
7、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 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 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 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 股票视为先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 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 增(减)股份数。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
8、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 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适用20%的粽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 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 70号文件规定的 限售股。五、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 税。六、本通知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二)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9、七)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A)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九)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十)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十一)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十二)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七、本通知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票;(二)协议转让股票;(三)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四)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五)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六)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
10、权的第三方;(七)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A)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八、本通知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 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 持股。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 作。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 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十、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 年1月1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
11、者 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1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 税(2005) 107号)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同时废止。10 .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54号)。财政部、科学技术部、民政 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 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支持民营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创新,近日,财政部、科技部、民政 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
12、合发布了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 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54号),明确自2013年1月 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 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消费税。同时,通知明确了享受免税的条件和申报程序。11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3、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 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二)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 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 为:“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 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 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
14、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 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 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四)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五)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二、废止5件行政法规(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 委员会发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4月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三)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24日国务院批 准1994年3月2
15、9日财政部令第7号发布)。(四)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0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22 日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五)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1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1月19日 财政部令第9号发布)。12 .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47号)。该公告明确了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 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是 否征收消费税的划分原则。现将消费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C/一个标准大气 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
16、消费税:(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 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 消费税;(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 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 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 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二、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 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 与相应
17、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 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 税。三、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 收消费税:(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13 .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292号)。结 合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 总局修订形成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
18、了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 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笫三条税务机关公文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 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的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笫六条
19、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全体税务干部应当学习掌握公文处理知识,提高公文处理能力。文秘人员应当 忠于职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改进办公手段,全面实行公文处理信息化,努力提高公文 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十条 税务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令)、决议、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
20、复、函、 纪要。第十一条 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布税务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 员。发布税务规章,应当按照税务规章产生的程序进行。命令(令)属下行文,一般无主送、抄送。第十二条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第十三条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决 定属下行文。第十四条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向国内外公布税收 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税收事项。公告应当公开发布,无主送、抄送。第十五条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
21、守或者周知的事务性事项。通告面向社会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可采用张 贴或媒体刊播的形式公布,无主送、抄送。第十六条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意见一般分为参考建议性意见、表明意向性意见、工作指导性意 见。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第十七条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通知一股分为指 示性通知、发布和转发性通知、事务性通知和知照性通知。通知主要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文时使用,属下行文;向有关单位 知照某些事项时(如告知机构变更和召开会议等),也可作平行文使用。第十八条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
22、知重要情况。通报分为表扬性通报、批评性通报和情况通 报。通报属下行文。第十九条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询问。报告根据内容分为综合性报告和专题性报告。 报告属上行文。笫二十条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请示一般分为政策性请示、问题性请示和事务性请示。请示属上行文。第二十一条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批复一般分为政策性批复、问题性批复和事务性批复。批复属卜.行文。 上级机关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时,必须明确表态,若予否定,应写明理由。批复一般只送请示单位,若批复的事项需有关单位执 行或者周知,可抄送有关单位。若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可使用“通知”或
23、其他文种行文,不再单独批复请示单位。上级税务机关针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答 复或者解释,需要普遍执行的,应当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二十二条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梵审批事项。函分为商洽函、询问函、 请求批准函、答复函、告知函。函属平行文,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之间不得使用函。请求批准函仅用于向平级机关或有关主 管部门请求批准相关事项。第二十三条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的会议纪要分为党组会议纪要、局务会议纪要、局 长办公
24、会议纪要和局领导专题会议纪要。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二十四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 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H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承办部门名称、印发部门名称和印发H期、页码等组成。第二十五条 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 上角第一行。第二十六条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 和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标注为“密级保密期限”。保密
25、期限中的数 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第二十七条 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 别标注“特提”“特急” “加急”“平急”。公文的紧急程度-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公文首页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 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卜分行排列。紧急公文中的“特急”是指:内容重要并特别紧急,己临近规定的办结时限,需特别优先传递处理的公文。“加急”是指: 内容市要并紧急,需打破工作常规,优先传递处理的公文。电报中的“特提”,适用于要求即刻办理的卜分紧急事项,注明“特提”等级的电报,发电单位要
26、提前通知收文单位机要部 门:“特急”适用于2日内要办的紧急事项:“加急”适用于4日内要办的较急事项:“平急”适用于6日内要办的稍缓事项。第二十八条 发文机关标忐。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 称。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发文机关标志一般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 重为原则。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需要同时标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的, 般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如有“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公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第.十九条发文字号
27、。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 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标注;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 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明码、密码电报由办公厅(室)按明电和密电的有关规定分别编号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党的组织发文字号包括:1 .税总党组发公元年份X号。适用于: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重要发文。2 .税总党组由公元年份X号。适用于:中
28、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一般事务性发文。3 .税总党纪发公元年份)X号。适用于: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重要发文。4 .税总党纪函公元年份X号。适用于: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一般事务性发文。5 .税总机关党发公元年份X号。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党委重要发文。6 .税总机关党函公元年份X号。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党委一般事务性发文。(二)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公文发文字号包括:L税总发公元年份X号。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向下级机关部署全局性税收工作,制定工作制度,提 出指导性意见:下达年度税收计划和税务经费安排;对税收收入、重要工作、重大事件的情况通报;对下级机关或个人给予重
29、大 奖励、表彰或批评、惩处:机构的设置、变动:转发上级机关的审要文件:与平级机关或有关团体单位的联合发文:其他有关市 要事项的通知。2 .税总函公元年份X号。适用于:向下级机关部署局部的、阶段性的或临时性的工作;对年度税收计划作局部调整;对税务 经费作局部和临时性的安排:对税务日常T.作有关情况的通报:一般性的表扬或批评;与平级机关商洽事宜、答复问题或报送需 要平级机关核批的事项:转发上级机关的一般性文件、平级机关与税收工作有关的文件: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予以批复:对人 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等。3 .税总任公元年份X号。适用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干部行政职务。4 .税总办发公元年份
30、X号。适用于: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向各级税务机关布置H常性的事务工作,通报有关情况;发布局机美 内部适用的各类制度规定:通报局机关内部的有关情况等。5 .税总办函公元年份X号。适用于: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向平级单位的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行文,通报有关情况,商洽事宜; 向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向下级机关征求意见;下发各类会议、培训通知,向有关单位发出邀请; 向有关单位提供证明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发文字号,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文的发文字号,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第三十条 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签发人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
31、名组成,居右空一字,与 发文字号平行,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标注。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问行时与上 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第三十一条标题。由发文机关、发文事由和文种组成,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转发公文,标题-般为:本机关名称+转发+被转发文件的标题+的通知:多层转发的,根据主要事由自拟标题,但标题中应 含“转发”字样;不得以被转发文件的发文字号作为标题。
32、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 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使用梯形或菱形。第三十二条 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 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 关名称移至版记部分。在主送和抄送中,桎务机关的名称应当使用“XXX国家税务局、XXX地方税务局”,不得使用简称。第三十三条 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使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
33、名称 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标题一般第一层用黑 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在公文的正文中,税务机关的名称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为“XX国税局、XX地税局”,不得使用“国税、地 桎,国、地木兑局,国地税”等。第三十四条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位置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 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I.X 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 称较长需回行时,应与上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正文标题
34、中已经标明所印发、转发的公文标题或主要内容的,文末不再将所印发或转发的公文列为附件。第三十五条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美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成文H期之上、以成文H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联合行文时,应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发文机关 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第三十六条 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于发文机关署名之下,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第三十七条 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
35、白印 章。单一机关行文时,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 端应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联合行文时,应使印章与各发文机关署名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 著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 一行之内。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或签发人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应当对行距、字距进行调整。电报应当着签发人姓名,不需加蛊发文机关印章,但应当在电报首页右上角”签批芾章”处加盖机关“发电专用章”。第三十八条 附注。公
36、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附注内容各条之间 用逗号分隔。信息公开选项作为附注,用3号黑体字,左空一字编排在版记之上。笫三十九条 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应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 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与附 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的,应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第四十条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
37、当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 称。抄送机关按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同级机关之间一般按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法院、检察 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等次序排列。抄送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抄送机关编排在公文最后一页的卜.方位置。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卬发部门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 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夕卜,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乂有抄送机关时,应将 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第
38、四十一条承办部门、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承办部门左空一字,印发部 门和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 字。3.关于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跨地区税收分享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12116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 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的规 定而制定,旨在做好跨省合资铁路税收分享入库工作,保证分享税收 在各地及时足额入库。一、关于分享税收的征收缴库(-)分享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企
39、 业所得税税款(欠税、查补税款和罚款,下同),应按中央财政核定的分配比例在相关 省进行分配,由相关省负责缴库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办理征缴。分配的税款如超过限缴 期限缴纳,相关省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加收滞纳金。(二)征缴职货。跨省合资铁路企业属于非注册地的营业税由非注册地地方税务局 负责办理征缴,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征缴(注册地企业所得 税由国家税务局征缴的,则非注册地企业所得税也由国家税务局征缴;注册地企业所得 税由地方税务局征缴的,则非注册地企业所得税也由地方税务局征缴)。跨省合资铁路 企业在非注册地办理营业税、企、也所得税征缴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非注册地主管 税务机关)
40、由该省的省国家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确定;跨省合资铁路企业在非注册地 某一税种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该省应当唯一。(三)缴库流程。跨省合资铁路企业在计算完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后,根 据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分配比例计算确定的注册地和非注册地应缴库金额,分别就地 办理缴库。需向注册地国库缴纳的税款,由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直接在注册地,向注册地 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的国库缴纳;需向非注册地国库缴纳的税款,由跨省合资铁路企业以 汇款方式汇入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国库的“待缴库税款”专户。汇款凭证“收款人 全称”栏填写收款国库名称,“汇款人全称”栏填写汇款人名称,“汇款用途”栏内注明“XX (纳税人)缴纳XX
41、(税务机关)税款”的字样。国库收到待缴库税款后,在当日或次日向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加盖国库业务 转讫章的收账回单。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收账回单的当日或次日,根据纳税 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税收应征凭证,分税种、分纳税人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下简 称:缴款书),将税款解缴入库。国库对收到的缴款书审核无误后,在缴款书回执联上 加盖业务转讫印章,在收据联上加盖国库业务专用章,连同报查联转非注册地主管税务 机关,其余联次作记账凭证。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国库转回的缴款书收据联后及 时交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便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在非注册地税收分享入 库情况,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应及
42、时将缴款书收据联转交给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四)科目使用和预算级次。开具缴款书缴纳营业税时,缴款书预算科目填列第四十二条页内。公文页数顺序号。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 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 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第四十三条 排版方式。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 排版工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
43、要素的字体和字号一般采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笫四I四条公文的版记一般包括两个要素:抄送机关,承办部门名称、印发部门名称和印发日期。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承办部门、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0.35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纹(0.25mm)。首条分隔线位 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市合。第四十五条信函格式。首页的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居中排布,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0mm,使 用红色小标宋体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
44、办机关标志。发文机关标志下4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为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170mm, 居中排布。如雷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 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卜.分行排列,第一个要素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二行。第二条红色双线上行如有文字,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首页不显示页码。版记中不加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一面版心内最下方。第四十六条 命令(
45、令)格式。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加“命令”或“令”字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 为20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令以机关名义发出,连续编流水号。发文机关标志下空:行居中编排令号,令号下空:行编排正文。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 为准上下居中排布;联合发布的命令,应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依次向下编排,与 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务、签名章,签发人职务应当标注全称。签名章一般用 红色。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口期。
46、第四十七条 公告、通告格式。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加“公告”、“通告”组成,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0mm,使 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大小由发文机关酌定。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公告、通告号,公告、通告号按年编排顺序号: “X XXX年第X号二公告、通告号下空二行编排正文,正文之上无主送机关。公告、通告版记由分送,承办部门、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两个要素组成。公告、通告对外公布时,可以无版记。公告、通告的其他格式与文件格式相同。笫四十八条纪要格式。纪要由标志、编号、纪要事项、出席人、请假人、列席人、签发人、分送单位等部分组成。纪要标志由“XXX纪要”组成,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使用红
47、色小标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员名单,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出席”两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 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单位、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两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纪要格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纪要不加盖印章。第四十九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国家标准执行。第五十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 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第五十一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
48、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行文规则第五十二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法律、法规中己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 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己标注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翻印;机关负责人的讲话,不以正式公文形式下发;对使用 电话、内部网站等途径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发正式公文。第五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工作需要,在职权范围内行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会签有关单 位或者联合行文。第五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一股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如重大灾害、重大案件、重大事故等)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 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卜级机关反映其直接上级机关和领导人问题的除外)。上级机关批复越级上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