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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盖山镇“两违”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现行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福州市城区“两 违”查处规程(榕政办(2015) 131号)和福州市“两违”认定标 准及分类处置意见(榕政办201511号),结合我镇实际,特制 定下列部门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一、各部门、单位“两违”工作职责(一)镇“两违”综合治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村 居、社区认真做好“两违”相关数据、材料的收集,并由镇“两违” 办公室做好存档。每月按照区清违办公室要求制定曝光计划、每日拆 除计划、建立月报告制度,每月定期向区政府报告一次查处违法建设 案件情况及拆除数据。(二)镇“两违”综合治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
2、组办公室要负责建 立和完善辖区内违法建设巡查、制止和报告机制,对辖区内违法建设 进行摸底排查,并对新发现的违法建设登记造册,同时按建筑性质指 定辖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整治行动分类实施工作方案,确保新发 生的违法建设及时得到发现、制止和拆除。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 法查处、拆除违法建设,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上报,及时消除安全隐 患。(三)镇城管办职责:成立网格巡查队,网格巡查队员由各村居城 管员担任,负责各对应村居违建巡查和上报,配合盖山国土所和区城 管局下派网格员做好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报告等工作,并积极配合镇“两违”综合治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 室组织的违建拆除、处置工
3、作。(四)镇城管中队职责:配合区城管局查处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 的违法建设,并积极配合镇“两违”综合治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办公室组织的违建巡查、制止、拆除和处置工作。(五)镇农业服务中心职责:1、配合区城管局和区自然资源规划局 对破坏基本农田、耕地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存在“大棚房”等 违法建设的情况应立即报送镇“两违”综合治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 组办公室。并积极配合“两违”办公室组织的耕地上违法建设的拆除 行动。2、配合区城管局和区农林水局对坝外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将 查处情况报送镇“两违”综合治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 积极配合“两违”办公室组织的堤坝外违法建设的拆除行动。(
4、六)镇安办职责:联系消防、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镇“两 违”综合治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 设内的生产经营现象及时予以查处,对安全隐患重大的违法建设内居 住的人员及时予以劝离,必要时可请求上级相关部门协助。(七)镇综治办职责:在信访案件和12345平台案件涉及“两违” 的应及时报送镇“两违”综合治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做 好“两违”处置中群众维稳工作。(八)镇纪委职责:对镇辖区内“两违”综合治理专项整治行动中 排查不力、隐瞒不报、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由纪检部门予 以严肃查处。(九)盖山派出所
5、职责:对“两违”综合治理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 出现阻挠或暴力抗法等妨碍公务的行为,及时介入,依法处置,为执 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十)镇宣传口职责:在全镇“两违”综合治理专项整治行动的宣 传发动工作,组织村居、社区在辖区内做好“两违”综合治理工作的 宣传,拆违行动后协调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十一)盖山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职责:办理证照时应依法核对房屋 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对使用违法建设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不 予以核发证照;已核发的,应当及时纠正。(十二)盖山供电所、螺城供电所职责:在办理新增用电时,应依 法核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对使用违法建设建筑物的单位 和个人,不予以办理供电服务。在镇
6、“两违”综合治理专项整治行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拆除行动中,配合对已办理供电服务的存在违 法建设的建筑视情况依法进行临时断电或断电销户。(十三)盖山国土所职责:对违法占地(占用耕地等改变土地性质 的行为)进行巡查,发现后立即上报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和镇“两违” 办公室,并积极后续的拆除和处置工作。(十四)各村(居)、社区职责:村居、社区作为基层巡查单位,村 居、社区城管员作为网格责任人应对其对应辖区内进行新增“两违” 的巡查和上报,并在后续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拆除工作中积极予 以配合。村居、社区书记和主任作为网格负责人,对城管员在新增“两 违”的巡查和上报工作中进行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
7、处理、 上报。二、责任追究制度在“两违”巡查、处置工作中,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不落实 的,按情节轻重,依次对网格责任人、网格负责人及镇相关部门进行 问责。出现以下情况,按情节轻重,给予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 诫等处置,情节极其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置,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置。对网格责任人:(1)未落实巡查上报责任,被群众投诉造成负面影响的给予诫勉 教育;被市、区检查通报造成负面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省市领导批 办和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给予效能告诫;(2)未落实巡查上报责任,网格(对应村居、社区)内出现新建 违法建设超过3个工作日未巡查上报的,1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 以下的给予诫勉教
8、育;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通报批 评;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效能告诫;(3)网格化巡查上报中存在纵容、庇护、放任亲友及他人进行违 法建设的,给予免职处理,并由镇纪检部门介入查处;煽动群众、亲 友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且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 关处置。(4)网格巡查责任人参与新增违法建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 镇纪检部门介入查处,“两违”办公室组织对其违建进行拆除,拒不 配合拆除的给予免职处理。(5)其他未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置。对网格负责人:(1)网格责任人未落实巡查或未及时上报巡查到的违法建设,导 致市、区检查通报,造成负面影响的给予诫勉教育
9、;省市领导批办和 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2)网格责任人未落实巡查上报,网格(对应村居、社区)内出 现违法建设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予以诫勉教育;500平 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予以通报批评;1000平方米以上的予以 效能告诫;(3)网格化巡查上报中存在纵容、庇护、放任亲友及他人进行违 法建设的,煽动群众、亲友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 的,给予免职处理,并由镇纪检部门介入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 机关处置。(4)网格巡查责任人参与新增违法建设的,给予诫勉教育;网格 负责人参与新增违法建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镇纪检部门介入查 处,“两违”办公室组
10、织对其违建进行拆除,拒不配合拆除的给予免 职处理。(5)其他未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置。对镇各相关部门:(1) “两违”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人员,在“两违”工作中查处不力给予诫勉教育;在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免职处理;(2)镇城建办(城管办)负责人、工作人员未督导落实村居、社 区网格巡查责任,导致省市领导批办和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给予 诫勉教育;在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 以通报批评或免职处理;(3)镇城管中队负责人、执法人员未及时配合区城管局查处上报 和发现的违法建设,导致省市领导批办和媒体曝光造
11、成负面影响的给 予诫勉教育;在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予以通报批 评,情节严重的由镇政府将情况函送区城管局,由区城管局进行处置。(4)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工作人员未督导落实村居、社区耕 地和堤坝外巡查责任,未及时配合区相关职能部门对耕地上和堤坝外 的“两违”进行查处,导致省市领导批办和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 给予诫勉教育;在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 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免职处理;(5)镇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人、工作人员对查处到存在生产安全 隐患的“两违”未及时报送处置,导致省市领导批办和媒体曝光造成 负面影响的给予诫勉教育;在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免职处理;(6)镇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人、工作人员,对信访和12345平台 上“两违”未及时报送,导致省市领导批办和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给予诫勉教育;在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 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免职处理;(7)供电部门未按照规定,对明知的违法建设新增电表的,由镇 “两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情况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服 务行为。按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理(供 水、供气等服务单位同上处置);(8)其他部门负责人,不积极配合“两违”办公室对“两违”处 置的,由对应单位、部门领导对其进行诫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