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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2022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持续推进武汉市空气质量稳中向好,深入贯彻习近平 生态文明思想、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 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 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有关工作要求,特制订本方 案。一、工作目标2022年,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全市PM2.5年均浓度控 制在40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8%以上,基 本消除内源性重污染天气,完成省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和大 气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二、工作任务(一)全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1 .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测预报, 科学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夯实重
2、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指导工 业源清单内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细化应 急减排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违规行 为。(责任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2 .提升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水平。组织东风本田汽车 有限公司创建A级绩效企业,湖北亚东水泥有限公司、武汉 亚鑫水泥有限公司、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武汉 强度,增加全市绿电使用比例,持续提高非化石能源占全市 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加快 推进东湖开发区与鄂州电厂、东西湖区与汉川电厂热电联产 工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相关 区人民政府)4.积极开展燃煤锅炉整治
3、。推进益海嘉里(武汉)粮油 工业有限公司、武汉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旭 东食品有限公司、武汉鑫运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海 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等单位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或改 燃,力争3年内完成。鼓励将燃煤锅炉改为成型生物质锅炉、 电锅炉等非化石燃料锅炉。(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 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六)逐步优化调整交通结构1 .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车船。推动1000辆老旧柴油和燃 气公交车、1000辆老旧柴油轻型物流配送车、100辆老旧环 卫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新增网约车均为新能源车辆。在政 府投资及国有企业投资工程项目中推广使用新能源渣土车。 加快推进新能源充电
4、桩设施和公交场站建设。推动新能源和 清洁能源船舶发展,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 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机关事 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发改委、武汉海事局、市国资委, 各区人民政府,市公交集团)2 .强化港口岸电和机场桥电使用。加强对未按要求安装 受电设施的船舶检查,向水路运输经营者注册地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通报。对未落实靠泊使用岸电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 改正。督促机场辅助动力装置(APU)替代设施年平均使用 率达到99%以上。(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武汉海事局, 湖北机场集团)3 .调整优化货物运输方式。推进大宗货物“散改集”,集 装箱铁水联运增长15%以上。武
5、汉钢铁有限公司、武汉平煤 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 司和整车制造等重点企业的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采用铁路、 水路、新能源等清洁化运输比例达到85%以上,短距离运输 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采取“外集内配”的城市 物流公铁联运方式。铁路和水路货运量分别比2021年增长 3%、4%o(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各相关 区人民政府)4 .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既有线路 最大程度发挥效能,主要港口新建集装箱及大宗干散货作业 区,探索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 吨及以上的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鼓励实现铁路专用线连接; 不具备修建铁
6、路专用线条件的,发展“铁路+新能源接驳的运 输模式。研究解决铁路专用线建设用地问题。(责任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区人民政府,武汉新港管委会,武汉铁路局)(七)深化重点行业废气治理1 .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武汉钢铁有限公司从有 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物料运输等三个方面全面梳理改 造进展,加快推进烧结工序改造、大宗物料清洁运输等重点 治理任务,确保2023年底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责 任单位: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市生态环境局)2 .推动水泥行业实施提标改造。推动湖北亚东水泥有限 公司、武汉亚鑫水泥有限公司实施废气排放提标改造,改造 后颗粒物和
7、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毫克/立方 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人民政府)3 .推进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治理。全力推进垃圾焚烧发电 企业烟气脱硝提标改造项目,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 于100毫克/立方米。对已完成脱硝提标改造并满足排放要求 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协调推进垃圾处理费补贴调价政策。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 财政局,相关区人民政府)4 .持续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加快推进4蒸吨及 以上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新建或整体更换的燃气锅炉 (设施)和在用的锅炉(设施)经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8、、市市 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5 .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督促武汉长利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石油焦改燃。推动工业炉窑整治工作, 对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标准,依法 查处废气排放不达标的工业炉窑;引导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工 业炉窑实施深度治理,改造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200毫克/立方米以下。开展武 汉华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煤气发生炉改燃研究。(责任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区人民政府)6 .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开展生物质锅炉 排查,加强监督性检测,重点对非专用生物质锅炉开展执法 检查。新建生物质锅炉应全部采用专用锅炉,
9、并配套布袋等 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其 他物料。推进各区对现有10蒸吨及以上生物质锅炉实施提 标升级改造。新建及提标改造后的生物质锅炉污染物按湖北 省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控制。(责任单 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7 .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涉气重点排污单位新改 扩建项目关键工况及其废气处理设施安装运行状态控制参 数在线监测系统,推进现有涉气重点排污单位关键工况及其 废气处理设施安装运行状态控制参数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状 况控制参数等信息资料应保存一年以上。(责任单位:市生 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能源局,各区人民政府)(八)加强大气面
10、源治理1 .加强扬尘污染防控。各类工地主管部门加大对所管工 地巡查力度,持续提升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加大道 路机械化清扫力度,提高清扫频次,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运输 管控要求,依法查处未落实管控要求运输车辆。加强堆场、 码头扬尘污染管控,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及时清运灰堆、渣 土堆。持续整治城市公共区域的裸土以及长期闲置用地等裸 露地块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城管执法委、 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房管局, 各区人民政府)2 .严格露天焚烧污染监管。利用高清视频监控系统等手 段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农作物秸秆禁烧
11、专项监督巡查。 进一步强化区、街道(乡镇)和村组三级农作物秸秆禁止焚 烧监管主体责任,对露天焚烧问题严肃责任追究。大力推进 秸杆综合利用,切实提高综合利用率,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综 合利用的财政资金支持。加强城市建成区露天占道炭火烧烤 和垃圾露天焚烧监管。(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 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委、市财政局)3 .加强其他面源污染防治管理。新城区研究出台全域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开展机动车维修监督检查,依法查处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未配套废气处理措施及占道维修喷漆作 业等违法行为。持续开展餐饮油烟执法工作。推进提高畜禽 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农业氨排放。严厉打击涉消耗臭氧层
12、 物质环境违法行为,更新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监管清单, 将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纳入双随机抽查。(责任单位:市 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市 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4 .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全市新取得土地项 目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设方式。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 标准,市级重大项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投资建筑、 政府投资建筑和社会公益性建筑,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建设。组织各区、街道每季度开展屋顶清洁工作。(责 任单位:市城建局、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三、保障措施(一)强化工作责任。 强化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 大气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部门按照要求
13、做好本行业、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 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 本部门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 协调、督办和考核。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每半 年向市改善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改 善空气质量工作进展情况。(二)严格考核监督。将改善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 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制定考核办法, 实施红黄旗制度,定期考核排名,并向社会公开;将改善空气 质量重点任务纳入对各区、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绩效考核范 围。将改善空气质量情况作为生态环保“一票否决”的重要依据。 对工作不力、目标滞后、污染严重、问题突出
14、的,实施预警、 约谈;对不当干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履职不到位等行为,依 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三)坚持依法监管。根据冬春季、夏秋季大气污染特 征,有针对性地强化监管执法;加强排污许可证后执法,促 进“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 事司法衔接。依法依规将大气环境违法企业、建设工程质量 低劣的环保治理单位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 作假行为的监测和运维机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各区应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保障监管落实至1位。)加大政策支持。市、区财政加大对大气环境保护的资金支持力度。空气质量较差的区应当增加大气污染防治 财政资金投入。财政资金重点用于减污降碳相关研究工作,
15、 包括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新能源汽车更新、老旧车船淘汰、 大气污染源排气监测监管、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温室 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大气环境监测和 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大气环境保护基础研究等领域。(五)扩大公众参与。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大 气环境保护宣传主体责任,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大正 面宣传引导工作力度。增强企业自主开展治理的责任感和荣 誉感,鼓励重点行业的行业协会和国有企业、龙头企业发挥 模范带头作用,引导行业转型升级,践行绿色生产,促进高 质量发展。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发展壮大生态环境志愿服务 力量,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强化对大气污染问题、 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16、的曝光力度。鲁华泓锦新材料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创建B级企业。实施粉磨站、水 泥制品行业绩效引领性提标改造,青山、蔡甸区不少于1家, 江夏、黄陂、新洲区不少于2家。以整车制造上游配套企业 和结构喷涂生产企业为重点,开展工业涂装行业C级绩效企 业创建,青山、东西湖、东湖开发区各不少于1家,江夏、 蔡甸、新洲区不少于2家,黄陂、武汉开发区(汉南区)不 少于3家。将B级及以上或绩效引领性的企业纳入生态环保 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 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各 有关企业)3 .推进货运大户建立电子门禁系统。各
17、区动态更新用车 大户(日均使用货车三10辆)名录,每季度报市生态环境部 门备案。用车大户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 理技术指南要求建立门禁系统及电子台账,监控数据至少 保存六个月,电子台账至少保存一年。(责任单位:市生态 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 府)4 .强化污染天气应对。加强会商研判,适时采取临时管 控措施,当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 氧化氮(NO2)、臭氧(。3)小时浓度值其中一项对应达到 150微克/立方米、115微克/立方米、180微克/立方米、200 微克/立方米时,市、区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 合空气质量变
18、化形势研判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各区有针 对性地组织采取限制拆除作业、土方施工、渣土运输、重型 柴油货车通行和调整工地道路除尘作业方式及频次、暂停室 外喷涂作业等临时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市城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 林和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交 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5 .提高精细化治理和管控能力。落实空气质量辖区责任, 持续做好辖区街道(乡镇)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管理工 作,组织街道(乡镇)修订大气污染防治“一点一策”方案。 制定街道(乡镇)空气质量考核办法并定期考核通报。(责 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二)着力打好臭氧污染
19、防治攻坚战1 .大力推进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研究工业领域低 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支持政策,持续开展重点行 业VOCs源头替代示范项目征选。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 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 新改建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家具制造等行业涉VOCs 项目鼓励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责任单位:市经信 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2 .市政工程推广使用低VOCs产品。室外构筑物防护、 道路交通标志、市政工程、房屋建设、维修和装修工程推广 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城管执 法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房管局,各
20、区人民政府)3 .开展涉VOCs产品执法检查。对生产、销售领域的涂 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建立常态化产品质量抽检 机制,每年至少开展2轮次抽检,对生产、销售不符合VOCs 含量限值标准产品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 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4 .强化VOCs管控标准和要求。新改扩建项目涉VOCs 处理设施原则上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处理 工艺(恶臭异味治理除外)。推动现有项目淘汰单一低效处 理工艺。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 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的无组织排放特别控 制要求。按照湖北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
21、排放标准(DB42/1539-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推动整车制造企业完成提标改造。(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 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5 .持续开展VOCs治理突出问题整治。中韩(武汉)石 油化工有限公司、武汉有机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宝聚炭材料 有限公司、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等重点企业 4月底建立储罐、敞开液面、废气旁路清单,未达到治理要 求的储罐制定并实施治理计划;敞开液面按要求进行加盖密 闭与收集处理;推进实施废气旁路取消工作,督促企业制定 旁路取消计划,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废气旁路需通 过专家论证并向辖管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督促重点企业持续 完善,一企一策,对发现的
22、问题按要求落实整改。(责任单 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6 .开展涉VOCs专项执法帮扶行动。将石化、化工、工 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作为“双随机”执法检查 重点内容,组织常态化臭氧执法帮扶,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 条挂账”式管理,指导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7 .加强油品储运销监督管理。开展油品储运销专项执法 行动,对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中石油西北销售武汉分公司码 头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研究推进船舶与码头油气回收装置对 接改造。推进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装载高挥发性 化工产品的罐车开展下装式装车改造并采用自封式快速接 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
23、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各区人民政府)(三)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1 .加大柴油车排气监管执法力度。持续开展柴油车排气 污染路检执法,每月执法不少于2次,江岸、江汉、研口、 汉阳、武昌、洪山区路检柴油车每月平均不少于160辆次, 东湖风景区每月平均不少于40辆次,其他区每月平均不少 于200辆次;对柴油车集中停放重点场所、用车大户和维修 地开展入户监督抽测,每月抽测不少于3次,江岸、江汉、 研口、汉阳、武昌、洪山区入户抽测数量每月平均不少于50 辆次,东湖风景区全年不少于50辆次,其他区每月平均不 少于80辆次。江汉、矫口、武昌、洪山、青山、东湖开发 区和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应做好深度
24、治理柴油货车的跟踪 和在线监控管理,做到每日有人查看在线数据、每半年电话 回访一次治理车辆的车主(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治 理车辆的上门入户检查(检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 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2 .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测与维护制度。对机动车排放检 验机构实施记分制管理。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企业 纳入“双随机”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置。督促超标 车辆所有人(单位)按要求限期维修治理并进行复检,逾期 未复检或复检仍不合格的车辆,纳入“智能交通违章摄管系 统”,对上路行驶的超标车辆依法予以处罚。动态更新维修单 位名单并对外公开公示,加强维修单位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维
25、修活动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 环境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市场监督局、市交通运输 局,各区人民政府)3 .加快老旧车辆淘汰。研究启动并稳步推进国三及以下 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和燃气货车(含场内作业车辆)淘汰工 作。制定全市三环线(含)内区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 货车禁限行交通管制措施(已深度治理的柴油货车除外)。 研究收严我市在用车排放检测(含路检抽检)标准限值,推 动我省实施更严格的排放限值标准;转入登记的柴油和燃气 货车须达到国五排放标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车辆 营运证到期后不予继续发放;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网约柴 油货车全部下架;中心城区研究开展全部使用新
26、能源车辆的 绿色配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 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4 .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严格落实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禁用区有关规定,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 查、编码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每月不少于1次, 新洲、江夏区非道机械抽测数量不少于1200台,东西湖、 蔡甸区不少于800台,矫口、青山、黄陂、东湖开发区和武 汉开发区(汉南区)不少于500台,江岸、江汉、武昌、汉 阳、洪山区不少于300台,东湖风景区不少于200台。进场 施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满足高排放非道路机械禁用区管 理规定,并取得排气检测达标报告和编码登记。将非道
27、路移 动机械是否依法进行编码登记、悬挂环保标牌以及排放是否 达标纳入文明施工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 为且拒不整改的施工单位不予评为文明施工示范、先进单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 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 园林局和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5 .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对成品油进口、生 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加强全过程监管,全面 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 站点。建立常态化抽检生产、销售、存储车用尿素质量机制,
28、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存储伪劣非标产品行为。(责任单位: 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 场监管局、武汉海事局,各区人民政府)(四)持续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1 .严控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全市新增排放氮氧化物、 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烟粉尘按国家、省要求实施总量 指标替代。新改扩建大气污染物项目按绩效引领性或B级及 以上绩效企业标准建设,其中,涉VOCs排放项目,无国家、 湖北省挥发性有机物行业排放标准或绩效排放限值的,项目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非甲烷总煌按照电子工业不超过50 毫克/立方米,有机化学工业及其他行业不超过60毫克/立方 米进行控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9、市市场监管局, 各区人民政府)2 .严控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 原则上要进入园区或工业聚集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 施。新、改、扩建煤电、石化、化工、钢铁、建材等高耗能、 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 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 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相关要求。(责任单位:市生 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3 .实施循环化和绿色化改造。推动国家级园区和省级园 区开展循环化改造。鼓励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 制造水平高的工业园区,加强余热余压等资源循环利用,实 现园区整体的绿色发展,建设绿色工
30、业园区。推进工业企业 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加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责任单 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4 .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组织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的清 洁生产审核,重点推进涉VOCs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各区完成审核的涉VOCs企业不少于1家(东湖风景区除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人民政府)5 .持续推进涉VOCs企业“一园(群)一策”治理。蔡甸、 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I、东湖开发区、武汉开发区(汉 南区)新增不少于1个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的“一园(群) 一策”方案;青山区和武汉开发区(汉南区)继续完善“一园 (群)一策方案并组织落实;8
31、月底前,前期已制定“一园 (群)一策”方案的蔡甸区常福工业园、黄陂区前川街、罗汉 寺工业园区落实已编制的“一园(群)一策”方案中提出的措 施要求。(责任单位: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局、市生 态环境局)(五)深入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1 .强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订2022年全市压减煤炭消 费总量工作方案,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在2021年基础上实现 负增长。推进煤电机组节能改造,促进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 耗逐年下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 境局,各区人民政府)2 .严格煤炭使用监管。对全市商品煤销售、使用单位建 立常态化煤炭质量抽检机制,每年开展至少2轮次抽测,对 达不到国家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用煤企业, 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 区人民政府)3 .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比例。逐步提高“外电入汉”比例, 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