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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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标题】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9 3修订)【发文字号】【批准日期】【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唯一标志】67109103【全文】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 9 9 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 0 0号出版物A以及总则与定义第一条 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 9 9 3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5 0 0号出版 物,适用于所有在信用证文本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 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明确规定,本惯例对一切布关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第二条信用证的意义就本惯例而言,“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信用证”)意 指一项约定,不论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

2、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 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 的单据:I .和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f.如寄单行向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指出单据中的不符点,或通知 开证行或保兑行:本行已经凭赔偿担保付款以及承担延期付款责任以及承兑汇票 或议付,则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并不因此而解除其在本条文项下的任 何义务。此项保留或赔偿担保仅涉及寄单行与为之保留,或者为之提供或代为提 供赔偿担保一方之间的关系。第十五条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以及完整性以及准确性以及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 对于单据

3、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于任何 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以及数量以及重量以及质量以及状况以及包装以及交货 以及价值或存在与否,对于货物的发货人以及承运人以及运输行以及收货人或保 险人或其它任何人的诚信以及行为及/或疏忽以及清偿能力以及执行能力或信 誉也概不负责。第十六条对文电传递的免责条款银行对由于任何文电以及信函或单据在传递中发生延误及/或遗失所造成 的后果,或对于任何电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以及残缺或其它差错,概不负 责。银行对专门性术语的翻译及/或解释上的差错,也不负责,银行保留将信用 证条款原文照转而不翻译的权利。第十七条不可抗力银行对于天灾以及暴动以及骚

4、乱以及叛乱以及战争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 任何其它原因而营业中断,或对于任何罢工或停工而营业中断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概不负责。除非经特别授权,银行在恢复营业后,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己逾期的 信用证,将不再进行付款以及承担延期付款责任以及承兑汇票或议付。第十八条对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条款a.银行为执行申请人的指示,而利用另一家银行或另几家银行的服务,是 代申请人办理的,费用由申请承付,风险由申请人承担。b.即使是银行主动选择其它银行办理业务,它发出的指示未被执行,对此 银行亦不负责。c .I . 一方指示另一方提供服务时,被指示方因执行指示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包括手续费以及费用以及成本费或其它开支,均

5、由发出指示的一方承担。II.当信用证规定上述费用由指示方以外的一方负担,而这些费用又未能收 同时,亦不能免除最终仍由指示方支付此类费用的责任。d.申请人应受外国法律和惯例加诸银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并对银 行承担赔偿之责。第十九条银行间的偿付约定a.开证行如欲通过另一银行(偿付行)对付款行以及承兑行或议付行(均 称“索偿行”)履行偿付时,开证行应及时给偿付行发出对此类索偿予以偿付的 适当指示或授权。b.开证行不应要求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供证实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证明。C .如索偿行未能从偿付行得到偿付,开证行就不据能解除自身的偿付责任。d.如偿付行未能在首次索偿时即行偿付,或未能按信用证规定

6、或双方另行 约定的方式进行偿付时,开证行应对索偿行的利息损失负责。e.偿付行的费用应由开证行承担。然而,如费用系由其它方承担,则开证 行有责任在原信用证中和偿付授权书中予以注明。如偿付行的费用系由其它方承 担,则该费用应在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时向索偿行收取。如未支取,开证行仍有 义务承担偿付行的费用。D以及单据第二十条对出单人而言的模糊用语a .不应使用诸如“第一流”以及“著名”以及“合格”以及“独立”以及 “正式”以及“有资格”以及“当地”及类似意义的用语来描述信用证项下应提 交的任何单据的出单人的身份。如信用证中含有此类词语,只要所提交的单据表 面与信用证其它条款相符,且单据又非由受益人出具

7、者,银行将予接受。b.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只要单据注明为正本,如必要时.已加签字,银 行也将接受用下列方法制作或看来是按该方法制作的单据作为正本单据:I .影印以及自动或电脑处理;II.复写;单据上的签字可以手签,也可用签样印制以及穿孔签字以及盖章以及符号表 示或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处理。C .I .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标明副本字样或没有标明正 本字样的单据作为副本单据,副本单据无须签字。II .如信用证要求提交多份单据,诸如“一式两份”以及“两张”以及“两 份”等,此时可以提交一份正本,其余份数以副本来满足。但单据本身另有相反 的示者除外。d.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当

8、信用证含有要求证实单据以及使单据生效以及 使单据合法以及签证单据以及证明单据或对单据有类似要求的条件时,这些条件 可由在单据上签字以及标注以及盖章或标签来满足,只要单据表面已满足上述条 件即可。第二H一条 对出单人或单据内容未作规定的情况。当信用证要求提供除运输单据以及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 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由何人出具,应有哪些措辞或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做规定, 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与提交的其它单据不矛盾,银行将予接受。第二十二条 出单日期与信用证日期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银行将接受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日期的单据,但 这些单据必须在信用证和本惯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第二十三条海洋运

9、输提单a.如信用证要求提交港至港运输提单者,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 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I .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 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 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及II .提单上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指名船只。已装船或已装指名船只的内容,可由提单上印就的“货物已装上指名船只” 或“货物已装运指名船只”的词语来表示,在此情况下,提单的出具日

10、期即视为 装船日期与装运日期。在所有其它情况下,装上指名船只这一内容,必须以提单上注明货物装船日 期的批注来证实,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当提单上含有“预期船”字样或类似有关限定船只的词语时,装上具名船只 这一内容必须由提单上的装船批注来证实。该项装船批注除注明货物已装船的日 期外,还应包括实际装货的船名,即使实际装货船只的名称为“预期船”,亦应 如此。如提单上注明的收货地或接受监管地与装货港不同,货已装船的批注仍须注 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实际装货船名,即使己装货船只的名称与提单注明的船 只名称一致,亦应如此。本规定还适用于任何由提单上印定的船词语来表示装船情况。及III .

11、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尽管提单上可能有下述情况:(a)注明不同于装货港的货物接受监管地及/或不同于卸货港的最终目的 地,及/或(b)含有“预期”或类似有关限定装货港,及/或卸货港的标注者,只要 单据上表示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及/或卸货港,及IV .开立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正本提单, 及V .含有全部承运条件或部分承运条件须参阅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 (属简式/背面空白提单)者,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的内容不予审核,及VI .未注明受租船合约约束及/或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及VII .在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者。b.就本条文而言,转运指在信用证

12、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 中,将货物由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的运输。c.除非信用证禁止转运,否则只要同一提单包括了海运全程运输,银行将 接受注明货物将转运的提单。d.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对下列单据仍予以接受:I .对注明将发生转运者,只要提单上证实有关货物己由集装箱以及拖车及/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及/或II.含有承运人声明保留转运权利条款者。第二十四条非转让的海运单a.如信用证要求提供的是港至港非转让海运单者,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 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I .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

13、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 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 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及II .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的内容,可由非转让海运单上印就的“货物已装 上具名船只”或“货物已装具名船只”的词语来表示,在此情况下,非转让海运 单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船日期与装运日期。在所有其它情况下,货物装上具名船只的内容,必须以非转让海运单上注明 货物装船日期的批注加以证实。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如非转

14、让海运单含有“预期船”或类似有关限定船只的词语时,货物装上具 名船只的内容必须由非转让海运单上的装船批注来证实,该项装船批注除注明货 物己装船日期外,还应包括载货的船名。即使实际装货船只的名称为“预期船” 亦应如此。如果非转让海运单上注明的收货地或货物接受监管地与装货港不同,已装船 批注中仍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实际装货船名,即使装货船只的名称与非 转让海运单上注明的船只一致,亦应如此。本规定适用于任何由非转让海运单上 印就的装船词语来表示装船情况,及III .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尽管非转让海运单可能有下述情况:(a)注明不同于装运港的货物接受监管地及/或不同于卸货港的最终目的

15、 地,及/或(b)含有“预期”或类似有关限定装运港及/或卸货港的标注者,只要单 据上表示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及/或卸货港,及N.开立全套正本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或者是一份以上正本。及V.含有全部承运条件或部分承运条件须参阅非转让海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 或文件(属简式/背面空白的非转让海运单)者,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的内容不 予审核,及VI.未注明受租船合约约束及/或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及票,或II .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III .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就本惯例而言,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同为另一家银行。第三条信用证与合同a.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

16、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 独立的两种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 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以及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 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 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b.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 关系。第四条 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以 及服务/或其它行为。第五条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a .开证指示以及信用证本身以及对信用证的修改指示或修改书本身均必须 完整和明确。为防止混淆和误解,银行

17、应劝阻有关方:I .勿在信用证或其任何修改书中,加注过多细节n.在指示开立以及通知或保兑一个信用证时,勿引用先前开立的信用证(参 照前证),而该前证受到已被接受及/或未被接受的修改所约束。b.有关开立信用证的一切指示和信用证本身,如有修改时,有关修改的一 切指示和修改书本身都必须明确表明据以付款以及承兑或议付的单据。B以及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第六条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a.信用证可以是:I .可撤销的,或II .不可撤销的。b .因此信用证上应明确注明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c.如无此项注明,应视为不可撤销的。第七条通知行的责任a .信用证可经另一家银行(“通知行”)通知受益人,但通知行

18、无须承担付 款承诺之责任。如通知行决定通知,就应合理审慎地核验所通知的信用证的表面 真实性。如通知行决定不通知,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b.如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发出该指 示的银行,说明本行不能确定该信用证的真实性。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则必须 告知受益人本行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第八条信用证的撤销a.可撤销的信用证可以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撤销,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b.然而,开证行必须做到:I.对办理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即期付款以及承兑或议付的另一家银行,在其 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己凭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作出的任何付款以 及承兑或议付者,予以偿付;II .对

19、办理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延期付款的另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 通知之前已接受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者,予以偿付。第九条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责任a.对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而言,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指定银行或开 证行,并且这些单据又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时,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I .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一一开证行应即期付款;III 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一一开证行应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IV I.对承兑信用证,分两种情况:(a)凡汇票由开证行承兑者一一开证行应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 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或(b)凡汇票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一一如信用证上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以其

20、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时,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 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不付时,则开证 行应予支付;V V.对议付信用证一一开证行应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 交的单据向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 信用证申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如信用证仍规定汇票付款人为申请人,银行将视 此汇票为附加的单据。b.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 具保兑,当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到保兑行或任何另一家指定银行时,在单据符 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的承诺之外的确定承诺,即

21、:I .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一一保兑行应即期付款;II .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一一保兑行应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III .对承兑信用证,分两种情况:(a)凡汇票由保兑行承兑者一一保兑行应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保兑行为付 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或(b)凡汇票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一一如信用证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 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则应由保兑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保 兑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不付者,则保兑行 应予支付。IV .对议付信用证一一保兑行应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 交的单据,对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予以议付,不得追

22、索。开立信用证时不应 以信用证申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如信用证仍规定汇票付款人为申请人,银行将 视此汇票为附加的单据。c .I .如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该银行不准备照 办时,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II .除非开证行在其授权或要求加具保兑的指示中另有专门规定,否则通知 行可以不加保兑就把未经保兑的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d .I .除本惯例第4 8条另有规定外,凡未经开证行以及保兑行(如有)以及 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II.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时起,开证行就不可撤销地受本行发出的修改的 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承诺扩展至修改内容,且自其通知该修改之

23、时起,即不 可撤销地受修改的约束。然而,保兑行可选择仅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 保兑,但必须不延误地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III .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先 前已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受修改或拒 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当他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 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己 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作了修改。IV .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因而,部分接受修改内 容当属无效。第十条信用证的种类a . 一切信用证均须明

24、确表示它适用于即期付款以及延期付款以及承兑抑或 议付。b .I .除非信用证规定只能由开证行办理这项业务,否则一切信用证均须指定 某家银行(称:“指定银行”)并授权其付款以及承担延期付款责任以及承兑汇票 或议付。对自由议付的信用证,任何银行均可为指定银行。单据必须提交给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或其它任何指定银行。II.议付意指受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仅审核单据而未 付对价者,不构成议付。c.除非指定银行是保兑行,否则,指定银行地开证行指定其付款以及承担延期付款责任以及承兑汇票或议付并不承担责任。除非指定银行已明确同意并告 知受益人,否则,它收受及/或审核及/或转交单据的行为,并不

25、意味着它对付 款以及承担延期付款责任以及承兑汇票或议付负有责任。d.如开证行指定另一家银行以及或允许任何银行议付以及或授权以及或要 求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开证行即据此分别授权上述银行凭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 符的单据办理付款以及承兑汇票或者议付,并保证依照本惯例对上述银行予以偿 付。第十一条电讯传递的信用证与预先通知的信用证a .I .当开证行使用密码证实的电讯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 时,该电讯即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的修改书,不应再寄送电报证实书。 如仍寄送证实书,则该证实书当属无效,通知行也没有义务将证实书与所收到的 以电讯方式传递的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的修改书进行核对。II

26、.若该电讯说明“详情后告”(或类似词语)或声明嗣后寄的证实书将 是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的修改,则该电讯系无效的信用证文件或修改书。开 证行必须不延误地向通知行寄送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的修改书。b.如一家银行利用另一家通知行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它也必须 利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书。c.只有准备开立有效信用证或修改书的开证行,才可以对不可撤销信用证 或修改书发出预先通知书。除非开证行在其预先通知书中另有规定,否则,发出 预先通知的开证行应不可撤销地保证不延误地开出或修改信用证,且条款不能与 预先通知书相矛盾。第十二条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如所收到的有关通知以及保兑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不

27、完整或不清楚,则被要 求执行该指示的银行可以给受益人一份预先通知,仅供其参考,但该行不负任何 责任。该预先通知书应清楚地声明本通知书仅供参考,且通知行不承担责任。但 通知行必须将所采取的行动告知开证行,并要求开证行提供必要的内容。开证行必须不延误地提供必要的内容。只有通知行收到完整明确的指示,并 准备执行时,方得通知以及保兑或修改信用证。C以及责任与义务第十三条 审核单据的标准a .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 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 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 与信用

28、证条款不符。信用证上没有规定的单据,银行不予审核。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 交单人或将其照转,但对此不承担责任。b.开证行以及保兑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应有各自的合理 的审单时间一一不得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以便决定是 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并相应地通知寄单方。c.如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者,银行将认为 未列明此条件,对此不予理会。第十四条有不符点的单据与通知事宜a.当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依据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以及承担 延期付款责任以及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和保兑行(如有),应承担下列责 任:I .对已付款以及已承担延期付款

29、责任以及已承兑汇票或已作议付的指定银 行予以偿付。II .接受单据。b.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收到单据后, 必须仅以单据为依据,确定这些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与信用证条 款不符,上述银行可以拒绝接单。c.如开证行已确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自行确定申请人联 系请其对不符点予以接受,但是,这样做不能借此延长第1 3条(b)款规定的 期限。d .I .如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决定拒绝接 单据,它必须不延误地以电讯方式通知有关方;如不可能,用电讯方式通知时则 以其它快捷方式通知此事,但不得迟于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第七个银行工作日。 该通知应发给寄单银行,或者,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者,则应通知受益人。H.该通知必须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受单据的全部不符点,并说明单据已由 本行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或将退还给交单人。III .然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便有权向交单行索回已经给予该 银行的任何偿付款项及利息。e.如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未能按照本条的规定办理及或未能代 为保管单据听候处理,或迳退交单人时,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就无权 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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