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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加强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调研报告 .b1white-space-collapsing:preserve;.b2margin: 0.39375in 0.39375in 0.39375in 0.39375in;.p1text-indent:0.33333334in;text-align:justify;hyphenate:auto;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p2text-indent:0.33472222in;text-align:justify;hyphenate:auto;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s1font
2、-weight:bold; 地方人大对司法机关实施监视,是宪法给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客观需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开展司法体制改革监视工作,不仅关系到群众期盼能否得以全面回应,也关系着司法体制改革能否在法治轨道上顺当运行。 一、加强自身建立,提升监视力量 (一)增加监视意识。一是坚持党对人大监视司法工作的领导。从党的角度来说,地方党委要把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争论、讨论人大工作,关怀人大建立,既要保证党对人大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又要对人大进展的各种形式的监视大力支持。从人大的角度来说,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务必坚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承受
3、和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围绕区委建立“内陆亚欧门户,国际化*”这个中心和大局来确定监视司法工作的重点。详细实践中,要仔细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依法行使司法人员任免权; 要紧紧围绕区委关于司法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确定年度司法专项工作报告选题、执法检查;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的领导,凡属司法监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案件及重大监视意见及打算,建立事前主动向党委请示、事后准时向党委报告制度等等。二是转变监视观念。当前,个别人大代表在肯定程度上还存在着“不想监视、不敢监视、不会监视”的现象,人大监视的权威受到肯定影响。因此,区人大及人大代表要转变监视观念,坚固树立“不监视就是失职”的理念,要深刻的熟悉到人大监视
4、司法就是要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确保行政权、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三是正确熟悉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依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方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是打算与执行、产生与负责、监视与被监视的关系;同时,人大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支持,主要是通过监视,帮忙发觉问题,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从法律、环境等层面赐予支持,促进问题的解决。 (二)强化人大代表培训。一是熟悉培训工作的必要性。因人大监视司法工作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专业性很强,而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人大的主体,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必需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和广博的学问,必需具有宽敞的视野和全局观念。因此,
5、要确保人大代表保质保量地完成宪法、法律给予的监视职责,对人大代表进展培训,是必不行少的。二是强化培训工作的系统性。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时,必定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科技、民族、文化等方面的学问。因此,对代表培训,必需系统地进展培训,统筹开展理论、业务、法律和技能培训,为代表履职奠定坚实根底。三是增加培训工作的针对性。组织开展人大代表履职前培训,注意培训党的根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代表行使职权有关法律法规; 坚持每年在两会前后分期分批开展集中培训,针对如何发挥监视职能、如何开展调研、如何撰写提案等等,邀请专家学者进展专题培训,切实提高代表的业务素养和履职水平。 (三)加强人大监视专职化建立。一是探
6、究建立专职人大代表制度。当前,大多数人大代表是兼职身份,受时间、精力、工作单位等影响和制约,不能很好履行监视职责。因此,应探究建立并逐步推行专职人大代表制度,将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亲密联系选民,反映基层呼声,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有热心、有责任心、有怜悯心地代言人选出来,并将人事关系、工作档案、工资、福利待遇一律转到同级人大,在工作职位和酬劳上充分保障,切实解除专职人大代表后顾之忧。二是探究建立人大特地监视机构和人大监视员制度。通过立法给特地监视机构适当的地位、权力、职责范围,使人大监视从幕后走向幕前,变被动为主动,实现统一标准人大监视的目的。三是进一步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构造。切实落实党的十八
7、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打算提出“增加有法治实践阅历的专职常委比例”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人大监视专业化水平。 二、创新监视方式,强化监视实效 (一)完善监视途径。一是探究创新“大数据思维”模式。探究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分析、用数据完善”的大数据思维方式,通过运用大数据和云平台等信息化建立最新成果,创立“人大及人大代表履职效劳平台”,切实为人大监视以及代表履职供应全方位大数据效劳,进一步提高监视的针对性、精确性、实效性和权威性。二是强化调查讨论。建立人大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专项报告前调研工作制度,通过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网上调查等形式,充分听取和收集司法机关、律师、专家学者的
8、意见,尽可能广泛了解状况; 进一步完善旁听庭审、明察暗访等调研手段,完善后续工作制度,切实发觉司法体制改革中存在的执法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标准,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三是建立会商机制。与同级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时对司法改革重点工作进展监视;与律师协会、工商联、妇联、企业家协会、商会等不同领域的机构建立工作联席机制,拓宽问题发觉渠道,确保信息畅通。 (二)强化程序性监视。在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检察权的大背景下,地方人大应避开代替司法机关行使职能对案件实体问题进展监视,应重点加强对司法机关程序上的监视。一是加强对执行宪法法律的监视。将司法机关依照宪法程序性规定行使职权状况和
9、保障公民根本权利状况作为重点监视内容。比方:是否有违反宪法规定,存在公民未经检察机关批准或人民法院打算,被公安机关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等人身权的现象。二是加强对“两院”组织法和“两官”法层面的关于程序性规定的监视。比方:是否存在违反任职回避的现象; 审判权、检察权行使的主体是否合法;审委会、检委会委员和法官、检察官是否经过人大常委会的任命等等。三是加强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执行落实状况的监视。比方:是否存在案件久拖不决、案犯超期羁押违反诉讼时效规定的现象;是否存在违反审判公开原则的现象等等。 三、拓宽监视范围,丰富监视内容 (一)拓宽备案审查范围。一是探究将标准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虽
10、然监视法规定的备案审查仅仅限于“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地方标准性司法文件未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但实践中,地方司法部门在贯彻执行法律、推动司法改革过程中,制定了大量的标准性文件,存在与相关法律相违反的风险。因此,应将这些标准性文件纳入监视范畴,要求法院、检察院在制定出台相关标准性司法文件时,送交同级人大备案审查,由同级人大对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进展审核确认。二是探究将抽象司法行为纳入人大监视范围。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制定不以标准性文件形式下发,但具有指导性、参考性作用的会议纪要、工作问答、业务通知、办案指引等文件。因该类文件属于抽象司法行为,具有付诸实施、转化为详细司法行为的可能,理应也纳入人大监视范围
11、,并参照标准性文件进展备案。 (二)拓宽监视司法人员范围。一是加强对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的监视。当前,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由司法机关自行任免。该类人员的职权范围与审判员和检察员虽有差异,却担当着大量的司法职责,行使肯定的审判权或检察权,理应承受人大监视。因此,应加快探究建立司法机关任免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向同级人大备案制度。二是加强对未入额审判员、检察员的监视。实行员额制后,未入额的审判员、检察员不再担当案件审判、检察职能,其理应担当的职能职责与实际不符,在实践中往往改为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或司法行政人员,而作为司法帮助人员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是法官、检察官储藏力气的重要来源,担当肯定
12、的审判检察帮助事务,理应纳入人大监视范围。因此,对未入额审判员、检察员改为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在坚持原有监视模式的前提下,探究新的监视方式; 对改为司法行政人员的,应探究免去该类人员相应职责的方法和路径,以期名副其实。另外,在司法人员分类治理下,司法机关应将人大任命司法人员的分类状况向同级人大报告。 四、完善监视制度,树立监视权威 (一)科学、民主制定监视规划。一是突出反映民意。在年度监视工作规划议题选择时,应注意反映社情民意,注意抓住司法实践中群众反映比拟剧烈、与其利益相关的问题; 同时,进一步扩大确定监视议题的途径,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公告及调查问卷等形式向
13、社会公开征集监视议题,吸引更多民众参加到人大监视工作中,且在议题确定前开展调研了解真实状况,顺应民意、倾听民诉。二是突出科学监视。实践中,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案的审议等非常常性监视形式往往因不见于监视工作规划中,久而久之,被遗忘、被休眠。为激活权力行使,应在监视工作规划中明确“必要时可针对特定事项进展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程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展”等,这样不仅可以提示被监视方引起留意,也有利于强化人大监视的威慑力。 (二)完善刚性监视机制。一是完善质询监视制度。进一步强化质询权运用,通过提高质询权威,探究建立闭会期间的质询制度。在听取专项报告或执法检查过程中,如发觉重大问题且单靠询
14、问已经不能解决需要进一步措施进展问责时,规定代表、委员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质询建议并做好相关预备工作,在会议期间提出质询议案。同时,进一步强化质询法律责任,规定对质询后答复不满足的,必要时可以由大会或常委会作出打算或者决议,切实实现有效监视。二是标准特定问题调查。细化完善特定问题调查程序,明确特定问题调查范围,主要包括:司法官的罢免与撤职、法检两院违法行使职权与失职渎职等群众反映剧烈、社会影响重大、经过行政、司法机关处理未取得明显效果的案件及问题。同时,积极探究给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肯定强制性调查权,明确规定特定问题的调查期限,避开无期限的调查下去。 (三)创新人事监视制度。一是给予人大暂停被调
15、查对象职权的权力。由于司法人员具有较强反侦察力量,假如被调查期间不临时停职,其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在实践中往往实行迫使被调查人员主动辞职的方式,但这易造成罢免手段被辞职后的开除所替代,使罢免权力虚置。对此,应探究给予人大暂停被调查对象职权的权力,待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进展罢免。二是强化对司法人员纪律处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大多违纪行为,如承受少额贿赂、滥用职权、与当事人不当接触等等,因没到达罢免、撤职的标准,主要依据司法部门内部纪律处分规定进展处理,但受司法内部行政治理影响,内部司法纪律惩戒制度难以发挥防止司法腐败的功能,甚至导致司法机关内部官僚化严峻。因此,应探究在人大下设立司法官纪律惩戒机构,进一步强化对司法官的纪律处分,运用如降职、降级、警告等纪律处分措施,切实更好地实现监视与独立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