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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0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的补助资金。第三条 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是引导和鼓励医疗卫生人才到乡镇卫生院服务,逐步解决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紧缺和缺
2、少执业医师问题的项目计划。第四条 对经年度考核称职的全科特岗医生,除国家及我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待遇外,另发放全科特岗医生生活补助。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自行制定,但不得低于省定最低标准。省级财政对在原中央苏区县和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50个县(市、区)按照每人每年2.4万元给予定额补助。第五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方式给予管理,根据补助地区实际招聘的特岗全科医生人数和补助标准确定具体补助金额。第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全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编制项目的中期财政规划,增强项目预算可持续性。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预算。中期财政
3、规划和预算方案由省财政厅综合平衡后,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按程序审批。第七条 补助资金年度预算金额基本确定后,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下一年度项目工作方案,明确下一年度各地特岗医生招聘计划,并提出项目资金提前下达方案。在每年10月底前提前细化下达下一年度项目任务和补助资金预计数。第八条 省卫生计生委在年度项目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的30日内,将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补助资金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市、县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与本级项目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按程序将资金及时拨付到特岗医师个人。第九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定
4、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各地应建立特岗医师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聘用的乡镇卫生院负责,每年考核1次,考核内容包括履职情况、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等。考核结果与特岗全科医生生活补助、绩效工资、职称晋升和聘用挂钩。第十一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科学设置绩效评价体系,合理编制绩效目标,有效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应包括项目执行进度、任务完成数量和质量、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中期财政规划、下一年度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补助资金分配与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项目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