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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 止 电 力 生 产 事 故 的 二 十 五 项重 点 要 求 第 七 章 解 读华 北 电 科 院 金 属 研 究 所2 0 2 3 年 5 月 12345第7章 防止压力容器等承压设备爆破事故总体说明(章节条款变化)主要法律法规、标准、规章以及部门规范性文件修订条文重点说明(事故案例)目 录CONTENTS1总 体 说 明(章 节 条 款 变 化)O N E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基本精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对原条文中已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增加了超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管理、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维护检验、简单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节号2014版条款数修
2、订后条款数 新增 删除7.1 14 14 0 07.2 4 5 1 07.3 4 4 0 07.4 3 5 2 02主要法律法规、标准、规章以及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监督规程(DL/T 6122017)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 6472004)其他有关规定2修 订 条 文 重 点 说 明(事 故 案 例)O N E新条款:7.1.7 压力容器上使用的压力表,应列为计量强制检定表计,按规定周期进行强检。旧条款:7.1.7 压力容器上
3、使用的压力表,应列为计量强制检验表计,按规定周期进行强检。重点说明(含制定理由及典型案例):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强制检验修改为强制检定。新条款:7.1.9 检查进入除氧器、扩容器的汽源压力,应采取措施消除除氧器、扩容器超压的可能。应采取滑压运行,取消二段抽汽进入除氧器。旧条款:7.1.9 检查进入除氧器、扩容器的高压汽源,采取措施消除除氧器扩容器超压的可能。推广滑压运行,逐步取消二段抽汽进入除氧器。重点说明(含制定理由及典型案例):规范表述方式。高压汽源改为汽源压力,表达更清晰,且避免与7.1.4条字面矛盾。同时,根据反措多年来执行的效果,删除了“推广”、“逐步”字样。新条款:7.1
4、.12 高压加热器等换热容器,应防止因水侧换热管泄漏导致的汽侧容器筒体的冲刷减薄。定期检验时应增加对水位附近的筒体减薄的检查内容。旧条款:7.1.12 高压加热器等换热容器,应防止因水侧换热管泄漏导致的汽侧容器筒体的冲刷减薄。全面检查时应增加对水位附近的筒体减薄的检查内容。重点说明(含制定理由及典型案例):依据现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作出文字调整:全面检查修改为定期检验。除高压加热器之外,低压加热器、热网加热器、蒸汽冷却器等均属于有此类情况的换热容器。新条款:7.2.5 压力容器工作介质为易燃易爆气体的,应根据设计要求,在维护和检验中安排泄漏试验。旧条款:无重
5、点说明(含制定理由及典型案例):新增条款,针对近年发生多起易燃易爆气体介质设备爆炸事故,而使用单位在运行检修中容易忽视其不同于普通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安全要求的问题,明确了应根据设计要求,在维护和检验中安排泄漏试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对设计上不允许有微量泄露的压力容器,有进行泄漏试验的要求。除氢罐外,近年燃气发电机组数量增加,燃气辅助系统压力容器数量多,需采取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泄漏试验方法按照设计图样要求进行,由使用单位负责实施,做好方案编制和过程记录,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新条款:7.3.1 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按照电站锅炉 压 力 容 器
6、 检 验 规 程(D L 647-2004)要求,对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系进行检查,特别是对蒸汽进口附近的内表面热疲劳和加热器疏水管段冲刷、腐蚀情况的检查。防止爆破汽水喷出伤人。旧条款:7.3.1 火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对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系检查,特别应对蒸汽进口附近的内表面热疲劳和加热器疏水管段冲刷、腐蚀情况的检查。防止爆破汽水喷出伤人。重点说明(含制定理由及典型案例):增加检查工作的技术依据为按照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 6472004),该规范对压力容器及管道检验有具体要求。新条款:7.3.3 停用超过一年以上的压力容器重新启用时,应当进行自行检查。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
7、,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旧条款:7.3.3 停用超过两年以上的压力容器重新启用时要进行再检验,耐压试验确认合格才能启用。重点说明(含制定理由及典型案例):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9“特种设备拟停用 1 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 30 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针对本章节所关注的定期检验内容,做出修改。新条款:7.4.1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必须按照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8、规则(TSG 08-2017)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申领使用登记证。未进行建设期检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压力容器,严禁投入运行使用。旧条款:7.4.1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必须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锅质检锅2003207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领使用证。不按规定检验申报注册的压力容器,严禁投入使用。重点说明(含制定理由及典型案例):原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锅质检锅2003207号)已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替代。将原文中“不按规定检验、申报注册的压力容器,严禁投入使用”的表述,根据现行规范、技术标准进一步明确为“未进行建设期检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压力容器,严禁投入
9、运行使用”。关于使用登记的要求来自于现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必须要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容器,其办理时间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不依法规办理使用登记,要承担明确的法律责任。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对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 647-2004)对压力容器建设期检验有具体要求。新条款:7.4.4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应安排计划进行更换。如确需继续使用,应当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要
10、求,在到期时进行检验或安全评估,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旧条款:无重点说明(含制定理由及典型案例):新增条款,针对长期运行电厂压力容器陆续出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情况,没有及时按照法规办理报废或继续使用手续,出现违规运行和安全风险的问题,明确了这类压力容器应及时更换或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 20 年的压力容器视为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作出了明确的使用管理规定。应提前依据法规做出安排,避免程序违规和安全风险。新条款:7.4.5 使用单位应参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做好简单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达到使
11、用年限时应当报废。旧条款:无重点说明(含制定理由及典型案例):新增条款,针对近年来一些燃气、生物质电厂批量使用的简单压力容器未能有效纳入监管,甚至超期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明确了使用单位的管理要求和到期处置原则。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对简单压力容器作出了明确的使用管理规定。该类设备一般不考虑检验检测和长期运行的强度裕量,虽然无需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要求进行管理和检验,但需要到期更换。使用单位应参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做好其使用安全管理,达到使用年限时应当报废,避免超期使用带来安全风险。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性较小的压力容器,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颁布实施之前,依据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实施监管,该规程于2016年10月1日起已经废止。为避免衔接漏洞,这类简单压力容器应到期更换,并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进行使用管理。Thanks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