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森林火灾应急预案.pdf

上传人:奔*** 文档编号:94464214 上传时间:2023-08-01 格式:PDF 页数:20 大小:3.56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森林火灾应急预案.pdf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2023年森林火灾应急预案.pdf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3年森林火灾应急预案.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森林火灾应急预案.pdf(2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3年 森 林 火 灾 应 急 预 案 一 总 则 1.1 编 制 目 的 认 真 贯 彻“预 防 为 主、积 极 消 灭”的 森 林 防 火 工 作 方 针,规 范 扑 救 森 林 火 灾 的 组 织 指 挥 程 序 和 紧 急 事 务 的 处 理 方 法,有 效 预 防 和 及 时 扑 救 森 林 火 灾,妥 善 做 好 突 发 森 林 火 灾 的 应 急 处 置,确 保 扑 火 救 灾 工 作 安 全 高 效 有 序 实 施,实 现“打 早、打 小、打 了”目 的,将 森 林 火 灾 造 成 的 损 失 降 到 最 低 程 度,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森 林 资 源,保 障 人

2、民 群 众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维 护 林 区 社 会 稳 定,巩 固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成 果。1.2 编 制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森 林 防 火 条 例 森 林 防 火 条 例 森 林 火 灾 应 急 预 案 森 林 防 火 办 法 森 林 火 灾 应 急 预 案 关 于 印 发 森 林 火 灾 应 急 预 案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1.3 适 用 范 围 本 街 道 行 政 区 域 内 发 生 的 特 别 重 大、

3、重 大、较 大、一 般 森 林 火 灾,或 者 超 出 我 街 道 办 事 处 处 置 能 力 的 其 他 森 林 火 灾 的 应 急 处 置,指 导 全 街 道 森 林 火 灾 的 预 防 和 处 置 工 作。1.4 基 本 原 则 1 1.4.1统 一 领 导,分 级 负 责。在 街 道 党 工 委 的 统 一 领 导 下,按 照 属 地 管 理 原 则,各 村 居 对 发 生 在 本 辖 区 内 的 森 林 火 灾 负 总 责;由 街 道 森 林 防 火 指 挥 部 负 责 本 预 案 的 组 织 实 施,按 照 分 级 负 责、条 块 结 合、分 级 响 应、以 属 地 管 理 为 主

4、 的 原 则,充 分 发 挥 森 林 火 灾 事 发 地 村 委 的 作 用,落 实 应 急 处 置 责 任 制。1.4.2 快 速 反 应,协 同 应 对。建 立 和 完 善 森 林 火 灾 监 测 预 警 工 作 机 制,完 善 火 情 报 告 制 度。各 村 居、各 有 关 部 门 要 按 照 各 级 有 关 森 林 防 火 工 作 会 议、文 件 的 精 神 要 求,搞 好 森 林 防 火 应 急 队 伍 建 设,建 立 健 全 快 速 反 应 机 制,提 高 对 森 林 火 灾 的 快 速 应 急 处 置 能 力。要 按 照 职 责 和 本 预 案 的 规 定,落 实 森 林 火 灾

5、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中 的 各 项 措 施,在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中 尽 职 尽 责、密 切 配 合、形 成 合 力。1.4.3 以 人 为 本,安 全 防 火。在 森 林 火 灾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中,要 高 度 重 视 人 的 生 命 权,把 保 障 公 众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作 为 首 要 任 务;同 时,要 做 好 火 灾 扑 救 人 员 的 安 全 防 护 工 作,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森 林 火 灾 对 防 火 人 员 造 成 的 伤 亡。不 得 动 用 妇 女、未 成 年 人、老 弱 病 残 及 智 障 人 员 参 加 扑 火。1.4.4 居 安

6、 思 危,预 防 为 主。提 高 全 社 会 防 范 森 林 火 灾 的 意 识,落 实 各 项 预 防 措 施。各 村 居、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增 强 忧 患 意 识 和 责 任 感,坚 持 预 防 为 主、常 抓 不 懈,坚 持 预 防 与 应 急 相 结 合,认 真 做 好 应 对 突 发 森 林 火 灾 的 各 项 准 备 工 作。-2-1.5 事 件 分 级 根 据 森 林 火 灾 造 成 的 损 失、危 害 程 度、发 展 趋 势 等 因 素,将 森 林 火 灾 由 高 到 低 分 为 特 别 重 大(I 级)、重 大(II级)、较 大(III级)和 一 般(IV级)四 个 级

7、 别。(森 林 火 灾 分 级 标 准 见 附 件 1)二、组 织 体 系 及 职 责 2.1 街 道 指 挥 机 构 2.1.1 街 道 应 急 指 挥 部 街 道 办 事 处 设 立 森 林 火 灾 应 急 指 挥 部(简 称 街 道 应 急 指 挥 部)。指 挥 长 和 副 指 挥 长 分 别 由 街 道 办 事 处 主 要 领 导 和 分 管 领 导 担 任。在 生 态 和 农 业 综 合 服 务 中 心(森 防 办)设 立 指 挥 机 构 办 公 室,成 员 单 位 由 街 道 办 事 处(林 业 站)森 林 防 火 指 挥 部 成 员 单 位 组 成。按 照 分 级 响 应、分 级

8、 负 责 的 原 则 做 好 本 辖 区 内 森 林 火 灾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的 领 导、组 织、协 调 工 作。与 相 邻 乡 镇(社 区、林 场)要 确 定 联 防 区 域,建 立 跨 区 域 应 急 协 调 应 对 机 制,实 行 信 息 共 享,共 同 做 好 森 林 防 灭 火 工 作。其 主 要 职 责 是:(1)领 导、组 织、协 调、指 挥 全 街 道 森 林 火 灾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2)贯 彻 执 行 国 家、省、市、县 森 林 防 火 工 作 的 方 针、政 策,落 实 森 林 防 火 措 施;(3)监 督 检 查 森 林 防 火 条 例 森

9、林 防 火 条 例 森-3-林 防 火 办 法 及 本 预 案 的 实 施;(4)对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森 林 火 灾 应 急 工 作 进 行 指 导、监 督、检 查、批 评 和 建 议;(5)统 一 协 调 街 道 派 出 所 以 及 民 兵、应 急 扑 火 分 队 参 加 森 林 扑 火 救 灾 工 作;(6)负 责 应 急 处 置 的 其 他 工 作。2.1.2街 道 应 急 指 挥 部 成 员 单 位 职 责 街 道 应 急 指 挥 部 各 成 员 单 位 根 据 事 件 性 质 和 本 部 门 职 责,在 街 道 应 急 指 挥 部 统 一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加 强

10、对 森 林 火 灾 发 生 地 街 道 办 事 处 有 关 部 门 工 作 的 督 促、指 导,积 极 参 与 应 急 处 置 工 作。(1)生 态 和 农 业 综 合 服 务 中 心(林 业 站):负 责 归 口 组 织、管 理,指 导 全 街 道 森 林 防 火 工 作;传 达 落 实 国 家、省、市、县 和 街 道 党 工 委、办 事 处 关 于 森 林 火 灾 应 急 救 援 的 相 关 指 示 批 示 和 要 求,协 调 各 工 作 组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工 作;保 障 火 灾 扑 救 工 具 和 器 材 供 应 调 配;负 责 各 类 森 林 火 灾 案 件 的 侦 破、查

11、处 工 作。(2)文 化 中 心:负 责 对 全 街 道 森 林 防 火 工 作 开 展 期 间 的 宣 传 报 道,做 好 相 关 网 络 舆 情 监 测 和 舆 论 引 导 工 作。(3)督 查 办:负 责 督 促 各 有 关 单 位 部 门 履 行 森 林 防 灭 火 职 责。(4)财 政 分 局:负 责 筹 集、拨 付、保 障 街 道 森 林 火 灾-4-预 防、扑 救 所 需 经 费;对 灾 区 灾 民 转 移 安 置、救 济 和 灾 后 重 建 项 目,会 同 相 关 部 门 提 供 资 金 支 持。(5)社 会 事 务 办:负 责 对 因 森 林 火 灾 造 成 生 活 困 难

12、的 灾 民 进 行 生 活 援 助;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对 死 难 者 遗 体 进 行 妥 善 处 置;对 在 森 林 火 灾 扑 救 过 程 中 因 公 牺 牲、致 残 的 人 员,按 照 职 责 权 限 承 办 评 定 烈 士 的 审 核 或 伤 残 等 级 评 定 等 工 作。(6)国 土 所:负 责 督 促 林 区 开 采 企 业 做 好 森 林 火 灾 应 急 防 范 工 作;配 合 做 好 有 关 森 林 火 灾 应 急 处 置 工 作。(7)生 态 和 农 业 综 合 服 务 中 心:负 责 督 促 指 导 设 在 林 区 或 在 林 区 毗 连 的 牧 地、草 场 的 防

13、火 工 作;协 调 指 导 加 强 林 区 农 村 生 产 生 活 用 火 的 管 理;参 与 做 好 牧 地、草 场 火 灾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协 调 和 处 理 农 田 基 础 设 施 恢 复 重 建 工 作。(8)市 场 监 管 局 分 局:组 织 协 调 有 关 物 资 供 应 商,做 好 灾 民 所 需 生 活 用 品 等 物 资 的 市 场 供 应 管 理 工 作。(9)安 监 站:负 责 做 好 抢 险 救 灾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防 范 工 作;指 导、监 督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引 发 的 森 林 火 灾 应 急 救 援 工 作。(10)交 管 站:为 执

14、行 森 林 防 火 抢 险 救 灾 的 车 辆 通 行 提 供 畅 通 保 障,确 保 扑 火 救 灾 公 路 设 施 通 行 顺 畅,生 态 中 心 部 门 征 用 其 他 民 用 交 通 工 具 时 配 合 做 好 相 关 协 调 工 作。(11)卫 生 院:组 织 医 务 人 员 及 时 对 森 林 火 灾 中 的 伤 病 员 进 行 医 疗 救 护,做 好 灾 区 卫 生 防 疫 工 作。(12)生 态 和 农 业 综 合 服 务 中 心(水 利 站):负 责 森 林-5-火 灾 扑 救 中 取 水 及 取 水 所 需 设 备 设 施 准 备 工 作。(1 3)中 小 学:负 责 将

15、森 林 防 火 基 础 知 识 纳 入 中 小 学 校 的 教 育 教 学 安 排,协 同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森 林 防 火 宣 传 工 作,组 织 协 调、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森 林 火 灾 区 内 中 小 学 生 森 林 防 火 教 育 及 灾 后 转 移 安 置 工 作。(1 4)综 合 执 法 分 局:加 强 占 道 经 营 烟 花 爆 竹、孔 明 灯 等 行 为 的 管 控。(1 5)武 装 部:根 据 镇 应 急 指 挥 部 的 指 令,负 责 组 织 民 兵 参 加 扑 救 森 林 火 灾 工 作。本 预 案 未 列 出 的 其 它 部 门 和 单 位,根 据

16、县 应 急 指 挥 部 指 令,按 照 本 部 门 职 责 和 事 件 处 置 需 要,全 力 做 好 森 林 火 灾 应 急 处 置 的 相 关 工 作。2.1.3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街 道 应 急 指 挥 部 下 设 办 公 室 在 街 道 生 态 和 农 业 综 合 服 务(林 业 站)中 心,街 道 分 管 领 导 兼 任 办 公 室 主 任,县 森 防 办 负 责 人 兼 任 办 公 室 副 主 任。街 道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负 责 日 常 森 林 防 火 预 防 和 森 林 火 灾 应 对 处 置 综 合 协 调 工 作,确 保 快 速 反 应、高 效 处

17、 置。其 主 要 职 责 是:(1)负 责 森 林 火 灾 应 急 处 置 的 综 合 协 调 工 作;(2)督 促 落 实 国 家、省、市、县 和 街 道 应 急 指 挥 部 的 决 定 和 指 示,处 理 县 应 急 指 挥 部 各 种 上 传 下 达 文 件;(3)指 导、督 促 本 街 道 森 林 火 灾 应 急 处 置 办 法 的 制 定、-6-修 订 和 执 行;(4)组 织 制 定 和 实 施 全 街 道 森 林 防 火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督 促 检 查 和 管 理 森 林 防 火 设 施 设 备;(5)组 织 加 强 森 林 防 火 期 的 值 班 调 度,汇 总

18、 全 街 道 森 林 防 火 工 作 信 息 和 森 林 火 灾 信 息,并 及 时 报 送 县 应 急 指 挥 部 和 县 委、县 政 府;(6)负 责 指 导 森 林 火 灾 的 隐 患 排 查 和 应 急 管 理 工 作;(7)组 织 开 展 森 林 火 灾 扑 救 的 应 急 演 习 演 练 和 培 训;(8)组 织 森 林 防 火 宣 传 教 育,建 立 森 林 防 火 责 任 制,实 施 森 林 火 灾 预 防 工 作;(9)承 办 县 应 急 指 挥 部、街 道 应 急 指 挥 部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2.1.4街 道 应 急 指 挥 部 各 工 作 组 职 责 发 生

19、森 林 火 灾 事 件 时,根 据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需 要,街 道 应 急 指 挥 部 下 设 综 合 协 调、火 灾 扑 救、人 员 疏 散、医 疗 救 治、社 会 维 稳、宣 传 报 道、火 场 清 理、后 勤 保 障、火 案 调 查、善 后 处 置 等 工 作 组,在 街 道 应 急 指 挥 部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下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工 作。(1)综 合 协 调 组:由 街 道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牵 头,街 道 应 急 指 挥 部 有 关 成 员 单 位 组 成,负 责 街 道 应 急 指 挥 部 日 常 事 务 和 综 合 协 调 工 作

20、;负 责 火 灾 现 场 总 协 调、调 度 工 作,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要 求 将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报 告 镇 政 府、县 应 急 指-7-挥 部 办 公 室;及 时 将 上 级 相 关 批 示、文 件 精 神 传 达 到 位;承 担 指 挥 部 交 办 的 工 作。(2)火 灾 扑 救 组:接 到 前 线 应 急 指 挥 部 的 指 令 后,立 即 组 织 专 业(半 专 业)森 林 防 火 分 队 和 村 居 应 急 队 伍 赶 赴 现 场 处 置,力 争 将 火 灾 扑 灭 在 初 起 阶 段。必 要 时,按 照 相 关 规 定 组 织 协 调 镇 派 出 所、防

21、火 应 急 分 队 等 救 援 力 量 参 与 扑 救。在 统 一 调 度 指 挥 下,各 扑 火 力 量 明 确 任 务 分 工,落 实 扑 救 责 任。现 场 指 挥 员 要 认 真 分 析 事 发 地 地 理 环 境 和 火 场 态 势,在 扑 火 队 伍 行 进、驻 地 选 择 和 扑 火 作 业 时,时 刻 注 意 观 察 天 气 和 火 势 变 化,确 保 扑 火 人 员 安 全。(3)人 员 疏 散 组:由 事 发 地 村 委 牵 头 负 责,在 火 灾 现 场 附 近 居 民 点、人 员 密 集 区 受 到 森 林 火 灾 威 胁 时,由 属 地 街 道 办 及 时 采 取 有

22、 效 阻 火 措 施,制 定 紧 急 疏 散 方 案,有 组 织、有 秩 序 地 及 时 疏 散 居 民、受 威 胁 人 员,确 保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安 全;承 担 指 挥 部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4)医 疗 救 护 组:由 街 道 卫 生 院 牵 头,县 应 急 指 挥 部 有 关 成 员 单 位 组 成,负 责 迅 速 将 因 灾 受 伤 人 员 送 医 院 治 疗,必 要 时 对 重 伤 员 实 施 异 地 救 治;视 情 况 派 出 卫 生 应 急 队 伍 赶 赴 火 灾 发 生 地,成 立 临 时 医 院 或 医 疗 点,实 施 现 场 救 治;承 担 指 挥 部

23、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5)社 会 维 稳 组:由 街 道 派 出 所 牵 头,社 会 事 务 办、综 治 办 等 部 门 组 成,负 责 密 切 关 注 事 件 动 态 和 社 会 动 态,并-8-采 取 相 应 措 施 确 保 社 会 稳 定,依 法 处 置 由 森 林 火 灾 引 发 的 社 会 安 全 事 件;加 强 火 灾 受 影 响 区 域 社 会 治 安 管 理,严 厉 打 击 借 机 盗 窃、抢 劫、哄 抢 救 灾 物 资、传 播 谣 言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承 担 指 挥 部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6)宣 传 报 道 组:由 街 道 文 化 中 心 牵

24、头,街 道 应 急 指 挥 部 有 关 成 员 单 位 组 成,负 责 向 社 会 发 布 相 关 信 息,制 定 新 闻 报 道 方 案,及 时、准 确、客 观 向 社 会 发 布 火 灾 和 应 对 工 作 信 息,回 应 社 会 关 切,做 好 舆 论 引 导(相 关 单 位 部 门 应 主 动 及 时 提 供 宣 传 报 道 的 信 息 内 容);承 担 指 挥 部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7)火 场 清 理 组:由 事 发 地 村 委 牵 头 负 责,明 火 扑 灭 后,继 续 组 织 扑 火 人 员 做 好 余 火 清 理 工 作,划 分 责 任 区 域,并 留 足 人 员

25、看 守 火 场,经 检 查 验 收,达 到 无 火、无 烟、无 气 后 方 可 撤 离;承 担 指 挥 部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8)后 勤 保 障 组:由 街 道 党 政 办 牵 头,街 道 生 态 和 农 业 综 合 服 务 中 心(林 业 站)、财 政 分 局、市 场 监 管 分 局 等 单 位 组 成,负 责 应 急 救 援 物 资、装 备 等 的 保 障 工 作;承 担 指 挥 部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9)火 案 调 查 组:由 街 道 生 态 和 农 业 综 合 服 务 中 心(林 业 站)牵 头,街 道 应 急 指 挥 部 有 关 成 员 单 位 组 成,负 责

26、 对 森 林 火 灾 事 件 开 展 调 查,尽 快 查 明 火 灾 发 生 的 原 因 和 肇 事 情 况;承 担 指 挥 部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9-(10)善 后 处 置 组:由 街 道 生 态 和 农 业 综 合 服 务 中 心(林 业 站)牵 头,街 道 应 急 指 挥 部 有 关 成 员 单 位 组 成,负 责 做 好 善 后 处 置,消 除 事 件 影 响,恢 复 正 常 秩 序 等 工 作;承 担 指 挥 部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三、监 测 预 警 3.1 风 险 预 警 森 林 火 险 预 警 级 别 分 为 特 别 严 重 I级(红 色)、严 重 n级(橙

27、 色)、较 重 III级(黄 色)和 一 般 w 级(蓝 色)四 个 等 级。红 色 预 警 信 息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报 请 上 级 批 准 或 根 据 授 权 发 布;橙 色 预 警 信 息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报 请 省 林 业 局 批 准 后 发 布;黄 色 预 警 信 息 由 人 民 政 府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发 布;蓝 色 预 警 信 息 由 县 人 民 政 府 生 态 部 门 批 准 后 发 布。3.2 风 险 监 测 有 关 部 门 要 根 据 各 自 职 责 分 工,及 时 汇 总、分 析、处 理 森 林 火 情 信 息,预 测 可 能

28、 发 生 的 情 况,加 强 森 林 火 灾 的 监 测、预 测、预 警 和 评 估 工 作,规 范 做 好 森 林 火 灾 信 息 的 获 取、分 析 研 判 和 报 送 发 布 等 工 作,建 立 健 全 基 础 信 息 数 据 库,完 善 监 测 网 络,划 分 监 测 区 域,配 备 必 要 的 设 施 设 备 和 人 员。(1)有 关 部 门 要 整 合 监 测 信 息 资 源,建 立 森 林 火 灾 监 测、预 测 和 预 警 信 息 反 馈 机 制。(2)街 道 办 事 处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森 林 火 灾 监 测 工 作 的 管 理 和 监 督,确 保 森 林 火

29、 灾 监 测 工 作 的 质 量。-10-(3)有 关 职 能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森 林 火 灾 有 关 气 象 要 素 的 观 测,及 时 掌 握 辖 区 内 气 象 要 素 的 变 化,观 察 了 解 森 林 植 被 含 水 率 的 变 化 状 态,通 过 高 山 瞭 望、地 面 巡 查、视 频 监 控 等 手 段 和 方 式 形 成 全 方 位、立 体 化 监 测 覆 盖 体 系。(4)有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森 林 火 灾 信 息 的 接 收、报 告、处 理、统 计 分 析、信 息 监 控,及 时 向 社 会 发 布 高 森 林 火 险 等 级 等 有 关 信 息。重 点

30、 加 强 对 旅 游 景 点、林 区 内 设 施、坟 山 墓 地,以 及 林 区 居 民 聚 集 区、村 寨、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和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等 对 象 的 监 测 监 控。3.3 预 警 响 应 发 布 蓝 色 预 警 时,街 道 办 事 处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以 下 措 施:(1)关 注 蓝 色 预 警 区 域 天 气 等 有 关 情 况。(2)及 时 查 看 蓝 色 预 警 区 域 森 林 火 险 预 警 变 化。(3)街 道 森 防 办、街 道 办 事 处 安 排 24小 时 值 班,预 警 地 区 应 急 队 伍 进 入 待 命

31、状 态,各 类 扑 火 资 储 备 到 位。发 布 黄 色 预 警 时,街 道 办 事 处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以 下 措 施:(1)利 用 广 播、电 视、报 刊、网 络 等 媒 体 宣 传 报 道 黄 色 预 警 信 号 及 其 响 应 措 施。(2)预 警 地 区 加 强 森 林 防 火 巡 护、瞭 望 监 测,加 大 火 源 管 理 力 度。预 警 地 区 要 组 织 力 量,加 强 对 重 点 森 林 防 火 部-11-位、森 林 景 区、林 区、林 区 坟 场 墓 地、群 众 生 产 用 火 等 区 域 的 巡 查 巡 护,并 做 好 设 卡 检 查 工 作。(3)预

32、警 地 区 森 林 防 火 指 挥 机 构 及 县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认 真 检 查 相 关 装 备、物 资 等 落 实 情 况,专 业(半 专 业)森 林 防 火 分 队 进 入 待 命 状 态,做 好 森 林 火 灾 扑 救 有 关 准 备。(4)街 道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适 时 派 出 检 查 组,对 预 警 区 域 内 森 林 防 火 工 作 进 行 督 导 检 查。发 布 橙 色 预 警 时,街 道 办 事 处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以 下 措 施:(1)利 用 广 播、电 视、报 刊、网 络 等 媒 体 宣 传 报 道 橙 色 预 警 信 号

33、及 其 响 应 措 施。(2)预 警 地 区 加 强 森 林 防 火 巡 护、瞭 望 监 测,严 格 控 制 野 外 用 火,按 照 森 林 防 火 条 例、森 林 防 火 条 例、森 林 防 火 办 法 规 定,禁 止 在 森 林 防 火 区 野 外 用 火,切 实 做 好 设 卡 检 查 工 作,并 派 出 工 作 组 对 本 地 区 森 林 防 火 工 作 进 行 检 查。(3)各 有 关 单 位 认 真 清 理 掌 握 装 备、物 资 等 情 况,做 好 物 资 调 拨 准 备。(4)适 时 采 取 森 林 消 防 应 急 分 队 靠 前 驻 防 等 措 施,专 业(半 专 业)森 林

34、 消 防 队 伍 进 入 临 战 待 命 状 态,做 好 森 林 火 灾 扑 救 有 关 准 备。(5)街 道 应 急 指 挥 部 适 时 派 出 检 查 组,对 预 警 区 域 内-12-森 林 防 火 工 作 进 行 督 导 检 查,掌 握 各 村 居 的 装 备、物 资 及 应 急 队 伍 驻 防 等 情 况。发 布 红 色 预 警 时,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以 下 措 施:(1)协 调 有 关 部 门,在 相 关 媒 体 报 道 红 色 预 警 响 应 启 动 和 防 火 警 示 信 息。(2)利 用 广 播、电 视、报 刊、网 络 等 媒 体 宣 传 报

35、 道 红 色 预 警 信 息 及 响 应 措 施。(3)预 警 地 区 进 一 步 加 大 森 林 防 火 巡 护 密 度、卡 点 值 守 和 瞭 望 监 测 时 间,按 照 森 林 防 火 条 例、森 林 防 火 条 例、森 林 防 火 办 法 规 定,加 强 火 源 管 理,严 禁 一 切 野 外 用 火,对 可 能 引 发 森 林 火 灾 的 居 民 生 产 生 活 用 火 进 行 严 格 管 理,对 重 要 地 区 或 重 点 林 区 进 行 严 防 死 守。(4)预 警 地 区 应 急 指 挥 部 确 保 装 备、物 资、人 员 落 实 到 位,做 好 森 林 火 灾 扑 救 有 关

36、 准 备,并 派 出 工 作 组 对 本 地 区 的 森 林 防 火 工 作 进 行 不 间 断 巡 回 检 查。(5)街 道 森 林 防 火 指 挥 部 派 出 检 查 组,对 红 色 预 警 地 区 的 森 林 防 火 工 作 进 行 重 点 督 促 检 查,实 时 掌 握 预 警 地 区 装 备 准 备 情 况 及 森 林 防 火 物 资 储 备 库 存 情 况,做 好 防 火 物 资 调 拨 和 防 火 经 费 的 支 援 准 备;督 促 预 警 地 区 森 林 消 防 应 急 分 队 进 入 戒 备 状 态,做 好 应 急 战 斗 准 备。(6)街 道 专 业(半 专 业)森 林 消

37、 防 分 队 进 入 戒 备 状 态,-13-全 镇 民 兵、派 出 所 进 入 待 命 状 态,做 好 应 急 战 斗 准 备。(7)做 好 赶 赴 火 场 工 作 组 的 有 关 准 备。四、信 息 报 告 和 先 期 处 置 4.1 信 息 报 告 森 林 火 灾 发 生 后,村 居、街 道 生 态 和 农 业 综 合 服 务 中 心(林 业 站)要 及 时 向 街 道 办 事 处、县 指 挥 部 报 告 森 林 火 灾 的 情 况,及 时 反 馈 后 续 处 置 情 况,不 得 迟 报、谎 报、瞒 报 和 漏 报。信 息 报 告 责 任 主 体 及 时 限 要 求 如 下:(1)森 林

38、 防 火 责 任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以 及 有 监 管 责 任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现 森 林 火 灾 后,必 须 立 即 向 街 道 办 事 处 及 其 街 道 生 态 和 农 业 综 合 服 务 中 心(林 业 站)报 告。(2)发 生 森 林 火 灾,街 道 办 事 处 第 一 时 间 向 县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报 告,最 迟 不 得 超 过 事 发 后 半 小 时。(3)发 生 较 大 以 上 森 林 火 灾,街 道 办 事 处、街 道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及 时 向 县 人 民 政 府、县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报 告,最 迟 不 得

39、 超 过 事 发 后 半 小 时。4.2 先 期 处 置 森 林 火 灾 事 件 发 生 后,按 照 属 地 管 理 和 分 级 响 应、分 级 负 责 的 原 则,启 动 相 应 的 应 急 响 应。村 委 应 急 队 伍 要 第 一 时 间 采 取 措 施、及 时 报 告,做 到“打 早、打 小、打 了”。根 据 森 林 火 灾 发 展 态 势,及 时 调 整 扑 火 组 织 指 挥 机 构 和 力 量。初 判 发 生 一 般 森 林 火 灾,在 县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的 监 督 指 导 下,由-14-街 道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负 责 处 置,必 要 时 由 县 应 急 指 挥

40、 机 构 负 责 指 挥 处 置;初 判 发 生 较 大 森 林 火 灾,由 县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负 责 指 挥 处 置,必 要 时 可 对 指 挥 层 级 进 行 调 整;发 生 危 险 性 较 大 森 林 火 灾 或 初 判 发 生 重 大 森 林 火 灾 以 及 初 判 发 生 特 别 重 大 森 林 火 灾,按 规 定 由 省、市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或 国 家 森 林 草 原 防 灭 火 指 挥 部 负 责 指 挥 协 调 处 置。五、应 对 处 置 5.1 应 急 响 应 森 林 火 灾 事 件 发 生 后,根 据 危 害 程 度、受 灾 面 积、人 员 伤 亡、影 响

41、 范 围 等,分 别 由 国 务 院、省、市、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认 定 为 特 别 重 大 森 林 火 灾 事 件(I 级)、重 大 森 林 火 灾 事 件(H 级)、较 大 森 林 火 灾 事 件(III级)和 一 般 森 林 火 灾 事 件(IV级)。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事 件 级 别,分 别 启 动 I 级、II级、III级、IV级 应 急 响 应。(镇 森 林 火 灾 事 件 应 对 处 置 流 程 图 见 附 件 2)发 生 在 特 殊 时 间、重 要 区 域 的 森 林 火 灾 事 件,可 根 据 情 况 适 当 提 高 响 应 级 别。在

42、 应 急 处 置 过 程 中,要 根 据 事 件 发 展 态 势,适 当 调 整 响 应 级 别,避 免 响 应 不 足 或 过 度 响 应。必 要 时 申 请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要 派 出 工 作 组 指 导、协 调 开 展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5.1.1 I 级、II级、III级 和 IV级 应 急 响 应 发 生 特 别 重 大、重 大 和 较 大 森 林 火 灾 事 件,按 照 程 序 逐-15-级 报 上 级 部 门 批 准,启 动 相 应 的 I 级、II级 和 HI级 应 急 响 应,在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应 急 指 挥 部 的

43、 统 一 指 挥 下,开 展 应 急 处 置 工 作。5.1.2 V级 应 急 响 应 按 照 分 级 响 应、分 级 负 责 的 原 则,参 照 IV级 响 应 措 施,制 定 本 级 响 应 措 施。发 生 森 林 火 情 时,街 道 办 事 处 立 即 启 动 本 级 应 急 响 应,组 织 开 展 相 关 应 急 处 置 工 作。县 自 然 资 源 局 及 县 森 防 办 将 对 街 道 办 事 处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的 情 况 进 行 调 度 跟 踪,并 及 时 向 县 应 急 指 挥 部 报 告 相 关 情 况,在 本 级 应 急 响 应 的 基 础 上,还 应 采

44、取 以 下 应 急 处 置 措 施:(1)立 即 查 清 火 灾 地 点、起 火 时 间、起 火 原 因、火 场 面 积、火 情 态 势、周 边 森 林 情 况、是 否 有 重 要 物 资 库、是 否 威 胁 群 众 安 全、天 气 形 势 及 扑 救 组 织 等 情 况,绘 制 火 场 态 势 图、扑 火 兵 力 部 署 图,准 确 分 析 判 断 火 灾 性 质、发 展 趋 势,提 出 处 置 意 见。(2)建 立 紧 急 情 况 报 告 和 值 班 制 度,全 天 2 4小 时 监 测 森 林 火 灾、火 情 动 态,并 及 时 向 县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报 告。(3)立

45、即 进 入 应 急 工 作 状 态,及 时 组 织 力 量 进 行 扑 救,采 取 紧 急 措 施,做 好 森 林 火 灾 应 急 处 置 工 作。(4)迅 速 执 行 上 级 森 林 火 灾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下 达 的 各 项 指 令。-16-5.1.3信 息 发 布 特 别 重 大、重 大 级 别 森 林 火 灾 事 件 信 息 分 别 由 国 家 森 林 草 原 防 灭 火 指 挥 部 和 省 应 急 指 挥 部 或 其 授 权 的 机 构 发 布,较 大、一 般 级 别 森 林 火 灾 事 件 信 息 分 别 由 市、县 级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或 其 受 权 的 机 构

46、发 布。事 件 发 生 后,通 过 授 权 发 布、组 织 报 道、接 受 记 者 采 访、召 开 新 闻 发 布 会、重 点 新 闻 网 站 或 政 府 网 站 报 道 等 方 式、途 径,及 时、准 确、客 观、全 面 向 社 会 发 布 森 林 火 灾 和 应 对 工 作 信 息,回 应 社 会 关 切,并 根 据 事 件 发 展 情 况,做 好 后 续 信 息 发 布 工 作。发 布 内 容 包 括 起 火 时 间、火 灾 地 点、过 火 面 积、损 失 情 况、扑 救 过 程 和 火 案 查 处、责 任 追 究 情 况 等。我 街 道 应 急 指 挥 部 及 相 关 单 位 配 合

47、上 级 的 工 作。5.1.4应 急 响 应 终 止 当 森 林 火 灾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后,明 火 完 全 熄 灭,火 场 清 理 完 毕,达 到“无 火、无 烟、无 气”等 相 应 标 准,次 生、衍 生 事 件 隐 患 消 除,经 分 析 评 估 认 为 可 终 止 应 急 响 应 的,由 前 线 应 急 指 挥 部 报 上 级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同 意 后,适 时 宣 布 解 除 应 急 状 态,恢 复 正 常 的 森 林 防 火 工 作 秩 序。5.2善 后 处 置 街 道 有 关 部 门 依 据 有 关 规 定,处 理 好 火 灾 中 的 伤 亡 人 员 及 其 家

48、属 和 灾 民 的 补 助、补 偿、抚 慰、抚 恤、救 济、安 置 等 善 后 工 作 和 灾 后 重 建 工 作,必 要 时 根 据 处 置 需 要 报 请 上 级 人-17-民 政 府 及 其 相 关 部 门 给 予 支 持,保 障 灾 民 正 常 生 活 需 求,妥 善 解 决 因 处 置 森 林 火 灾 引 起 的 矛 盾 和 纠 纷,消 除 事 件 影 响,恢 复 正 常 秩 序。派 出 所 和 街 道 生 态 和 农 业 综 合 服 务 中 心(林 业 站)要 积 极 查 处 森 林 火 灾 案 件。街 道 应 急 指 挥 部 对 火 案 的 侦 查、处 理 有 监 督 指 导 权

49、。5.3 处 置 评 估 森 林 火 灾 应 急 处 置 结 束 后,根 据 应 急 响 应 级 别,由 相 应 的 应 急 指 挥 部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成 立 评 估 调 查 组,赴 现 场 进 行 调 查 评 估,对 森 林 火 灾 发 生 和 应 对 处 置 过 程 进 行 全 面 系 统 的 回 顾 和 总 结,及 时 将 火 场 面 积、森 林 资 源 损 失、森 林 火 灾 处 置 过 程 和 人 员 伤 亡 等 情 况 形 成 评 估 报 告,并 在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上 报 有 关 部 门。5.4 处 置 奖 惩 对 在 森 林 火 灾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50、 中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先 进 集 体 和 个 人,依 照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对 在 森 林 火 灾 的 预 防、扑 救、报 告、调 查 等 过 程 中,有 玩 忽 职 守、失 职、渎 职 等 行 为,或 者 迟 报、谎 报、瞒 报 和 漏 报 重 要 情 况 的 单 位 和 个 人,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单 位 责 任,并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个 人 给 予 罚 款、党 纪、政 纪 处 分,对 触 犯 刑 律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六、调 查 处 理 在 森 林 火 灾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结 束 后,街 道 办 事 处 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