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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高压供用电合同(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须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拟定合同的留意事项有很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爱。 高压供用电合同篇一 用电方:_ _年_月 _供电局统一印制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运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平安、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依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运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_ 2.用电类别:_(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一般工
2、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 3.行业分类:_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电方向用电方供应三相沟通50hz电源,采纳单电源,单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电源 (1)?供电方由_kv_变电所开关站,以_kv_线公用线向用电方_?配电房供电。 (2)?用电容量为_kva。 (3)?双方的资产分界点在:跌落熔断器下桩头。资产分界点的设备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方。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用电方装置不并网自备发电机_台,容量_kw,作为_备用。 (1)?发电机安装地点在发电机房。采纳低压电缆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联接。自备发电机具有
3、_的接地系统。 (2)?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的切换方式采纳手动先断后通。为防止用电方自备电源向供电方电网倒送电或误并列,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采纳低压四极双投闸刀加机械程序锁作为联锁,安装在下列设备上:0.4kv计量柜闸刀手柄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的四极双投闸刀手柄间。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变更或撤出联锁装置。 (3)?用电方内部的配电线路以电缆或绝缘导线敷设。用电方不采纳架空裸导线。 4.用电方的正常运行方式:_?进线开关运行、发电机冷备用。 5.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私自增加自备电源。 6.供电方依据电网平安、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电方式时,用电方应予以协作。 三
4、、?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在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状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平安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协作。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以受电点为计费单元按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是供电方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点及安装状况如下: 计量点_
5、装置状况_计量方式_ 3.设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供应工作上的便利。 在新装、换表及现场校验后,供电方应对该用电计量装置加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4.供电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电方发觉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刚好通知供电方。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量装置不准时,可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并交付校验费后,供电方在七天内进行校验,并将校验结果告知用电方。如计量装置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校验费不退;误差超出允许范围,供电方除退还校验费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向用电方退还或补收电费。用
6、电方对校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供电方校验结果后_天内,向供电方的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逾期视同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无异议,供电方不再保留该计量装置原状。 5.因用电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样,按国家标准,由用电方负担其变压器损耗电量,并分摊到用电方各类用电量中计算电费。 6.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退补电量按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运用条例及有关计量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处理。供电方设在用电方变电所的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用电方应刚好通知供电方,并填写计量装置非正常运行状况报告单,供电方应尽快处理。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应依据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和随机补偿电容。用电方送
7、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汲取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用电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数应达到电网规定的要求。 3.在法定节假日或其它特别日期,用电方应依据电网平安运行要求,无条件做好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工作。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依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变压器损耗电量,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附加价、费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按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为0.9)结算。 2.电费结算方式:用电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
8、电方交纳电费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处理。 4.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付清电费违约金。 七、?调度管理 用电方因线路检修等缘由,须要停役供电方设备,应在七天前向供电方提出停役申请(事故状况除外)。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双方依据本合同其次条规定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双方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状况(如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平安,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需操作时,事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
9、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爱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样,用电方应刚好通知供电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按电力供应与运用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九、?约定事项 1.用电方应按国家规定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2.当电网负荷惊慌时,供电方对用电方负荷实行安排管理,用电方应予以协作。 3.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平安,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状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以协作。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伴同协作检查。 4.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平安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
10、性试验,发觉问题刚好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刚好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刚好参加事故的分析,并帮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5.用电方在受电装置及自备电源上作业的电工,必需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6.用电方需增加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必需向供电方提出申请。 7.用电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和改类)时,应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8.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等,应刚好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
11、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电力法第六十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担当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担当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胜利的; 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电方缘由,致使备用电源无法投入的。 (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款担当赔偿责任。 (3)?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担当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
12、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担当赔偿责任。但不担当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担当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担当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以本合同第六节第2条确定的_个期限日为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公历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_天(从分次结算日起计算),供电方即可通过负荷管理系统或其他
13、方式中止对用电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电,由此给用电方带来的损失(包括限荷跳闸损失),由用电方自行负责,供电方不担当任何责任。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_天,用电方在欠费交清后(含违约金),复原供电前,用电方须按_有关规定,向供电方就电费缴纳供应担保。 3.用电方若私自启封电力负荷管理装置、解除工作电源、变更限制定值及回路等,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用电方应担当每次_元的违约运用电费。 4.其他违约责任按电力法规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
14、诉讼。 十二、?供电时间 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运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法律、政策执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但是合同期满前半个月一方应当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约终止,否则视为同
15、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满半个月都依次办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原供用电合同(协议)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本页无正文) 供电方:(盖章)_ 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负责)人: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邮编:_ 开户银行:_ 帐号:_ 税务登记号:_ 营业执照号:_ 用电方:(盖章)_ 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负责)人: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邮编:_ 开户银行:_ 帐号:_ 税务登记号:_ 营业执照号:_ 签约地:_供电局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 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
16、图?(略) 高压供用电合同篇二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_ 地址:_ 邮码: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_ 地址:_ 邮码: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平安、经济、合理地运用电力,依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_千,其中_千_台,_千伏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自_月_日起至_月_日止。 其次条 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
17、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别状况,应刚好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方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削减用电容量,供电方应依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
18、在保留期限内复原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复原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需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复原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削减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 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省
19、(或自治区、_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供应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爱护、继电爱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供应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供应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供应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看法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变更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
20、向供电方供应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爱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刚好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
21、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平安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实行技术措施消退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 平安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安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支配,须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安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爱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平安时,应马上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
22、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实行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缘由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马上向供电方报告,并在_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爱护方式,应相互协作,并根据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爱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爱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平安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主动帮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平安技术考核。 第五条 安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安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
23、包括:安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支配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听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仔细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 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安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主动采纳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阅历。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办公室不得削减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需纳入节约用电措施安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纳,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
24、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好用电量由个人缴费。运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 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终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 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 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 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
25、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需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快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须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赐予便利,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平安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刚好修复。 第八条 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
26、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运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爱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全部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缘由须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
27、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与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方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托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 收电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安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
28、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安排指标用电时(包括抵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赐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可以满意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实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
29、,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赐予经济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缘由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赐予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
30、导致高压带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赐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带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变更用电类别,按实际运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一至二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运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运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
31、处以_-_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第十条 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别状况须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依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份,交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供电方:_ 代表人:_ _月_日 用电方:_ 代表人:_ _月_日 高压供用电合同篇三 供电方: 用电方: 用户编号: 为明确双方在电力供应与运用中的权利义务,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方法等规定,经双方
32、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用电地址: ,用电性质:居民生活用电 其次条 用电容量: 千瓦;供电方由 线路 变压器低压侧经低压供电线路,向用电方供电。 第三条 用电计量: 配 2.0 级 电能表一块。 第四条 电价、预付费支付及结算方式、电费查询方式: (一)电价:供电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电价收取电费,如遇电价或其他收费标准调整,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用电方同意采纳“先支付电费后用电”电费结算支付方式。 1、首次办理预售电业务用户,为防止发生接电后马上停电的状况,用电方应结清已运用电费,并按不低于约定的预存金额预存电费。2、供电方定期按合同约定的电价标准测算乙方剩余电费余额,用电方有义
33、务依据供电方供应的各类服务渠道查询用电信息,了解测算电费余额,在余额不足时刚好续交电费,确保测算电费余额足够。由于用电方未刚好续交电费引起停电,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用电方担当。3、当用电方测算电费余额低于约定的停电阀值时,供电方可对用电方实施停电。用电方续交电费后,当测算电费余额大于停电阀值,通知供电方复原供电。4、用电方可依据日常用电状况,填写以下内容(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用电方首次预存金额:_元(不低于50元)。(2)用电方预警阀值:30元 50元 100元200元。5、用电方停电阀值:_零_元。6、如用电方已签订银行代扣协议,当测算电费余额低于预警阀值时,每次自动代扣的预收金额
34、为:50元100元 150元 200元,400元,其他:_元。 (三)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供电方原则上实行固定结算周期和抄表例日,但如遇特别状况,供电方可适当调整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用电方应予以协作。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如有改变,以供电方通知为准。 (四)电费结清期限: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前,用电方应于当月抄表之日起10日内结清当月电费;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及以后,用电方应于月末前结清当月电费。 (五)对于预存电费,供电方可依据用电方须要,按充值金额开具收款凭证,待抄表周期结算电费后,可开具电费发票。 (六)电费查询方式:用电方可选择开通短信提示服务、关注“南方电网95598”南方电网公司官
35、方微信公众号、登陆95598网上营业厅( )、拨打95598热线电话或营业厅柜台服务等方式查询电费。 (七)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的,应当先结清电费后再协商解决。 第五条 通知: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一)供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95598 (二)用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手机1: ,联系人: (三)依据本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供电方向用电方发出的相关通知(包括催交提示、停电通知等),供电方可选择用电方供应的上述任何一种通讯方式向用电方进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通话、电视或报纸公告、用电地址所在社区公告等。用电方应保证上述供应的通讯方式畅通、有效。如上述
36、通讯方式任何一项变更的,用电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供电营业厅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供电方仍按以上方式通知的,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自行担当。 通知或者法律文书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确定:1.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的,应于电话或手机短信发送胜利之日视为已有效送达;2.以公告方式通知的,应于公告刊登或发出之日视为有效送达。 第六条 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及维护管理责任: (一)双方确认按下列状况之一界定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和维护管理责任: 用电方用电地址所在地供配电设施产权属于供电方的,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计费电能表出线端子处。计费电能表(包括电能表箱)和分界点电源侧
37、供配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更新改造、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受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更新改造、维护管理。 (二)提请用电方留意事项: 1.供配电设施(包括一户一表设施)由产权方维护管理。产权移交供电方手续办理完毕前,由产权全部方维护管理;产权移交供电方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供电方维护管理。 2.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费电能表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妥为爱护,不得在表箱前堆放影响抄表、计量精确、平安的物品。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的,用电方应刚好告知供电方,以便供电方实行措施。 3.如因供电方责任或不行抗力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由供电方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他缘由引起
38、的,用电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约定事项: (一)在用电方远程自动化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以远程自动化系统计量电量为准;远程自动化系统未投运或出现故障影响计量精确的,以现场抄表读数为准。 (二)用电方应对供电方用电检查和计费电能表轮换、试验、故障处理、抄表供应便利。 (三)若用电方未能刚好充值导致自动断电后,用电方须确认用电设备处于关闭状态,做好平安措施,不要随意触摸电路及电器可能带电部分。 (四) 由于用电方缘由未能如期抄录电表读数的,供电方通知用电方待期补抄或暂按上一次用电量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 (五)若居民用户房屋变更业主或用电方因买卖、出租、分立、合并、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而在
39、同一用电地址变更用电人的,应当向供电方办理变更用电手续、清偿拖欠的电费。 (六)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窃电,用电方窃电的,供电方有权当场中止供电,并要求用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向供电方担当窃电责任。构成犯罪的,供电方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七)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私自转供电、私自变更用电性质、私自引入其他电源,以及私自迁址、更动用电计量装置等均属违约用电,供电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予以处理。 (八)用电方需变更用电性质、增减容量、暂停用电、移表、迁址、更名、分户、并户、销户、改压的,应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部门办理手续,其中变更用电性质、增加容量、迁址、更名、并户、改压应另行签订合同。
40、 (九)为保障电网平安和制止违法用电行为,供电方有权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该用电检查权的行使与否不影响、减轻或免除用电方对其用电设施和设备的平安维护之责。用电方应主动予以协作,不得阻挠、拖延或拒绝。 (十)用电方连续6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的,供电方有权销户,终止用电方用电。用电方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用电方未按约定的期限内交清电费时,应担当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电费结清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及违约金的,供电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中止供电并酌情将欠费状况反馈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二)因供电方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用电方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方应依照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方法的规定向用电方赔偿损失,供电设施产权不属于供电方的除外。 (三)用电方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计费电能表的,用电方应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的规定向供电方支付每次500元的违约运用电费。 (四)对伪造、套用他人主体资格申请用电、变更户名或供应虚假的报装资料,一经查出并核实,供电方有权终止对用电方供电、解除合同,并追究用电方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