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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法律专业名词解释词典法律学名词解释(5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实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法律专业名词说明词典 法律学名词说明篇一 2.在我国近年来的司法中,正规法学本科毕业的考试通过率不如法学专业自考生,法学硕士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不如法律硕士生这样的事时有所闻,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中忽视了应有的实践导向,对培育法学本科生分析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实力重视不够。 3.但是,为了满意法学专业对背景学问多样化的要求,我们可以考虑不干脆在高考
2、生中招收法学专业学生的方式,而是在已经接受过一年或两年通识教化的各专业学生中招收法学专业学生的方式,因为经过了高校过渡期或适应期的学生会更加理智地选择自己爱好的专业。 4.他们被允许在肯定范围内自主的选择符合自身爱好的探讨课题以及有利于本身学问架构良性发展的法学专业课程,甚至包括对该门课程授课老师的选择及理性的作出自我评价,也就是说,学生应当时刻持有对自己专业技能发展方向的理性考量及主动学习的意识和实力。 5.因此,作为高等院校的教化者,不仅要使道德思想植根于青年学生的大脑,更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使这种思想影响其行为与习惯,而作为法学教化者,更应当将法律学问与道德精神相融合,以使法学专业的学生能够
3、在驾驭专业技能的前提下,彰显道德的本质。 6.在渤海高校会计学院,担当法务会计专任老师的都是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或职业资格的老师,并且半数以上是上本科时修读会计学或审计学专业,而在探讨生阶段修读法学专业的复合型人才,这便是特地针对法务会计专业师资配备的复合型双师团队。 7.因此,我国的法学专业教化要努力地与国际接轨,对法律专业人才素养的培育不仅要求学生注意法律专业学问的学习,而且要求学生更要注意法律实践实力的训练,把习得的法律专业学问与法律专业实践实力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用于社会实践中去。 8.这就确定了司法工作不但具有了很强的专业性,而且必需职业化,即法官只能由受过系统法学专业并通过严格
4、的国家统一司法取得资格的人担当,同时一旦担当法官,则必需终身以此为业,恪尽职守,以维护社会正义为已任,从而形成法官职业共同体。 9.但是税法学在我国终归进入法学教化才十余年,还很不规范,大多数学校法学专业还不是作为一门课程,仅仅是作为法学的一章简洁介绍一下,税法应当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它在法学教化中的地位应当等到提升,成为法学专业骨干课程。 10.今年九月,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在新疆召开第七届学术年会,与会的学术界和检察系统的名流精英特地针对民事检察监督问题进行了仔细的探讨,在若干问题上取得了共识,这次笔谈的目的是想在上次会议的基础上深化研讨。 11.比如法学就存在法学理论教学内容比较陈旧
5、,基本上还局限在法学专业基本理论的体系之内,法学实践教学和边缘学科的内容少而且要求低,仅在局部课程具有实践教学安排,所占课时比例不高,没有突出高职法学教学的特点。 12.构建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自主学习活动为基础的新型教学模式,使教学活动真正建立在学生自主活动和探究的基础上,顺应社会的进步,促进开放教化的发展,培育具有创新实力的具有远程教化特色的法学专业合格人才。 13.这首先是考虑到,中国司法制度是法学专业基础课,学员一入学就学习这门课,可以了解我国司法制度的全貌,相识司法制度的整体功能,把握各项司法制度的有机联系和相互作用,为以后学好各门专业课奠定理论基础。 14.就业市场要求法学专业的学
6、生通过司法考试,而现行的法学教化制度却无法提高学生的通过率,这样就不行避开造成了就业市场对法学教化评价不高,而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成为了就业市场评价法学院的风向标。 15.由此可见,财经学校内的财经专业与经济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在财税法教学过程中,并不能因为在校内踏内同一块草皮而相得益彰和得比较平衡,这里当然涉及到教学安排的设计与课程的科学合理支配问题。 16.终归,法学专业老师从事司法实践活动是兼职的,他们的本职工作仍旧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由此确定他们在实践实力方面具有局限性,他们更擅长理性思维和逻辑思维,仍旧缺乏司法实务阅历和操作技巧。 17.只有将法律方法论作为法学专业必修课程,系统传授法律方法
7、学问和理念,法学教化才能满意法律职业对其从业者的学问须要,学生才可能形成对法律规则的理智操作,即形成特有的职业化的法律技能。 18.这些充溢了如此之多的法律政治学的内容,却缺乏法律规范与制度的探讨的著述,像是以法律探讨为手段所进行的政治宣扬,或者至多只是法律政治学的探讨,而不象是一门法学专业的探讨成果。 19.培育法学特色人才的重要路径之一是特殊法方向的人才培育,这种模式对师资力气提出了更高要求,它不能简洁地等同于对纯法学专业学生的培育,更须要将法学与工科背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20.此外,我们还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设计出模拟试验课程,例如,在国际贸易专业设立了模拟试验室和商务试验室,行政管理专业
8、成立了电子政务模拟试验室,法学专业则开设了模拟法庭等。 法律专业名词说明词典 法律学名词说明篇二 法律专业培育系统驾驭法学学问,熟识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殊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涉外、涉侨等部门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特地人才。法律专业毕业生以理论基础扎实、综合素养高、适应实力强而著称。 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供应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详细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
9、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供应的行为标准是根据法律规定全部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别,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同等”。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有特别的逻辑构成。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供应的标准和方向。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状况: (1)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 (2)必需这样行为,称为吩咐性规范; (3)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
10、征。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 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来保障。 法律专业名词说明词典 法律学名词说明篇三 1、刘震宇,31岁,本科,毕业于南开高校法律专业,起先执业,擅长非诉法律事务、公司、刑事等业务。 2、对于法律专业在这个困难问题上所供应的帮助,我深表谢意。 3、考法律联考,对于法律专业的人员,比较好. 4
11、、法律专业保密权涵盖在预期进行或待决的法律程序中,律师与其当事人,以及他们任何一方与非当事人之间的保密信息内容。 5、高职法律专业民法学课程教学如何体现高职特色,是一个须要仔细探讨和探讨的问题。 6、如要求考生外语通过六级、获得学士学位、本科是法律专业、只招委培生等,这些条件考生都要留意。 7、考虑到汤姆是个法律专业的学生,这件蓝色的衬衫反倒是在某种程度上显得灵活、书生气,看起来不错。 8、目前成都法律专业人员的数量质量,均不能满意这种须要。 9、樊成玮,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高校法学院法律专业、对外经济贸易高校法学院国际法专业。 10、山东淄博人,山东师范高校英语、山东高校法律专业高校学历,中国
12、农工民主党党员。 11、她叫寒萍,高校法律专业毕业后进入一家商务调查机构,从事调查员工作,他们的工作主要以婚姻状况改变、商业诚信调查为主。 12、即使记者不是学法律专业的,也明白这个案子判起来很难。 13、很多案件,不须要多少法律专业学问,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晰。 14、受过法律专业教化的人才倍受青睐,“海龟”人才更是欢迎之至,经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会过半数之议决,可以免试录用。 15、很多案件,不须要多少法律专业学问,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 16、袁旺说儿子看到爸爸遭受不公,发誓肯定考出去攻读法律专业,不让父亲再蒙此大难。 17、在立法诊所中,类似的事例数
13、不胜数,同学们更擅长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思索,进行推理,进行说明,进行论证,同学们的法律专业素养得到了检验,深化和提高。 18、除要求法官应具备优良的品德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外,还应具备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精通法律专业,擅长审判阅历,严格依法办案,在这个基础上,才能保证法官公正行使裁量权,防止法官的恣意妄为和反复无常。 19、后来证明,团结工联时代,卡钦斯基为反对派工会领导人与共产主义老板阶层谈判出谋划策之时,他所学的法律专业派上了大用场。 20、依据这项安排,法律救济适用于索偿额可能超过六万元的讼案,包括人身损害,以及医疗、牙科及法律专业疏忽申索。 21、依据这项安排,法律救济适用于索偿额可能超过六
14、万元的讼案,包括人身损害,以及医疗、科及法律专业疏忽申索。 22、当年中学毕业填报志愿时,多年从事会计工作的父母希望她能继承衣钵,但她喜爱法律,就背着父母偷偷把志愿改成了法律专业,直到高校二年级才被父母发觉。 23、陈一方则指争产案关乎公众利益,当日与麦至理接洽的“放料者”身份应获得法律专业特权予以保密。 法律专业名词说明词典 法律学名词说明篇四 1、国家严禁猎捕杀害珍稀野生动物,违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2、任何人触犯了法律,都必需受到应得的制裁。 3、不论是谁,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 4、不管谁触犯了法律,都将受到制裁。 5、法律规定人人同等,不论名贵和卑贱。 6、遵遵守法律律应当是每个公民的
15、自觉行动。 7、他触犯了法律,得到了应有的惩处。 8、诬陷别人是违法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9、每个人都应当遵遵守法律律,谁也不能例外。 10、我国的法律制度还须要进一步完善。 11、要学会以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12、我国每年都要制定几十部法律。 13、一小撮坏人依仗权势横行无忌,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14、消费者受到欺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索取赔偿。 15、他利用职权大肆侵吞国家财产,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16、法网恢恢,犯罪分子再狡猾,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17、每一个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 18、一家公司聘请爸爸做法律顾问,被爸爸婉言谢绝了。 19、这家公司聘请一位律师做
16、法律顾问。 20、做人行事,一不能违反法律,二不能违反道德。 21、无论什么人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惩处。 22、人人都要遵守国家法律,不允许有特别公民。 23、他不听劝说,最终受到法律制裁,活该如此! 24、窝藏犯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5、人人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谁也不能例外。 26、人民法官秉公执法,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法律专业名词说明词典 法律学名词说明篇五 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阔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
17、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 3.民事诉讼法学:是探讨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肯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与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担当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
18、定人、翻译人员等参加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担当的诉讼义务也不一样。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加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9.法律事实:是指为法律所规定能够发生肯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歼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务两类。前者是指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是指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10.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诉讼参
19、加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须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歼灭。 11.诉:从微观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恳求,但从宏观来看,是法律规定爱护当事人正值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12.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法律关系存在,双方当事人就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不存在,当事人就不担当法律上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就无权向其主见权利。前者称为主动的确认之诉,后者称为消极的 13.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肯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这种诉讼在民事实
20、践中是常常发生、大量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建立也大多以此为基点。 14.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者歼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肯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歼灭,假如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 15.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16.诉讼理由: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理由。客观存在而又可以证明的事实,才能成为
21、诉讼的理由。 17.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给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即给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扰,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吵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 18.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指导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导着整个民事诉讼机制客观运行的基本准则。 19.诉讼中的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协商对权利义务问题达成肯定协议的诉讼行为。 20.辩论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见和依据,相
22、互进行辩驳和论证。 21.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既包括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又包括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重要环节和重要问题上起基干作用的制度。比如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等。 23.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与
23、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 24.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需回避,不参加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与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确定的程序 25.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所谓公开,一是允许群众旁听,二是允许新闻报导。所谓依法公开审判,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 26.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
24、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两审终审制是案件的审级制度,即案件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审结后,还可以经过其次个审级的审判,其次个审级为案件的最终审级。案件的审级制度确定于国家的司法制度。 27.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使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人民法院去起诉或应诉,恳求赐予司法爱护。 28.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的,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9.一般地域管辖:又称一般管辖,是指以被告居
25、处地为标准来确定受诉法院。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30.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依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歼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31.专属管辖:某类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必需由肯定地区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的,称为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 32.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33.裁定管辖: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管辖法院的,称为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移转均属于裁定管
26、辖。 34.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觉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35.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别缘由,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6.管辖权的移转: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的,称为管辖权的移转。它是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措施。
27、 37.管辖权的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看法或主见。 38.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集体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详细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这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外,其他一切案件不论根据第一审程序、其次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审理都适用合议制,以体现审判民主。 39.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吵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约束的人。 40.诉讼权利实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担当义
28、务的资格。对诉讼权利实力,既不能转让、取消,也不能限制、削减或增加,否则,即视为违法。 41.诉讼行为实力:亦称诉讼实力,就是能够亲自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实力。只有既有诉讼权利实力,又具有诉讼行为实力的人,才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42.当事人的更换: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发觉起诉人或者应诉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称为当事人的更换。 43.诉讼权利的担当:就是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别缘由,原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转让给新的当事人。新的当事人享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担当其诉讼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
29、改变,就叫做诉讼权利的担当。 44.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类的,在办案过程中合并审理的诉讼。一起起诉或应诉的人,称为共同诉讼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两种类型:必要共同诉讼和一般共同诉讼。 45.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多数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这种共同的利害关系有两种状况:一是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二是诉讼标的属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缘由而产生的。 46.一般共同诉讼:是相对于必要共同诉讼而言的,又称为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宜于合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因为在一般共同诉讼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
30、属于同类型的诉讼标的。因此,在诉讼中可以共同起诉,也可以单独起诉。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确定。 47.诉讼代表人:是指众多当事人的一方,推选出的代表,为维护本方的利益而进行诉 讼活动的人。诉讼代表人代表本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不同于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是本案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不同于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 48.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起先的诉讼中,对他人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恳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恳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49.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为,并维护当事
31、人利益的人。 50.指定代理:人民法院为无行为实力的人,指定诉讼上的代理人代为诉讼,称为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在无诉讼行为实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虽有法定代理人但不能行使代理权时,为爱护无诉讼行为实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是法定代理制度的一种补充。 51.托付代理: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托付而形成的代理。 52.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状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53.本证:根据主见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见事实的存在来划分,可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见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
32、存在的证据。 54.反证:根据主见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见事实的存在来划分,可分为本证与反证。对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见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而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谓之反证。 55.干脆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干脆证据和间接证据。干脆证据就是能够干脆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如结婚证、房产证。一般说来,干脆证据的牢靠性大,证明效力强。 56.间接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干脆证据和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干脆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57.原始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33、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原始证据,就是干脆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如合同的原件。依据司法实践的阅历证明,原始证据要比派生证据更牢靠些。 58.派生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派生证据,就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其次手材料”。如物证的照片。依据司法实践的阅历证明,原始证据要比派生证据更牢靠些。 59.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60.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见的事实,有供应证据加以证明的
34、责任。 61.证据的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状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实行保全措施。是谓证据的保全。 62.诉讼期间:简称期间,在民事诉讼中,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需遵守的期限。 63.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行为。法院执行送达职务的人,称为送达人,接受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称为受送达人。 64.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把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干脆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65.法院调解:是指
35、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同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 66.财产保全:是爱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的诉讼上的爱护性措施。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爱护性措施有以下两种:1、诉前财产保全;2、诉讼财产保全。 67.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肯定范围内的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履行肯定的义务,并马上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别的诉讼制度。 68.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当进行,依法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实行的强制手段。 69.拘传:是对于必
36、需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值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与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70.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起诉是原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是民事诉讼程序起先的前提。 71.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宣告判决前,原告撤回起诉的一种诉讼行为。是原告的权利,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 72.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被告对本诉原告提出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知讼恳求的反恳求。反诉是诉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独立的诉讼恳求。 73.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
37、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看法,在审查核实未到庭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 74.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缘由,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如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75.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发生某种特定缘由,使诉讼程序短暂停止。如一方当事人死亡,须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与诉讼的。 76.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特定情形,使诉讼程序不能接着进行下去,或者失去了接着进行的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如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38、 77.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洁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的简化,是第一审程序中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适用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洁民事案件。 78.审判监督程序:是具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79.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恳求人民法院以肯定的法律文书,督促债务人履行肯定给付义务的特殊程序。所谓肯定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基于债权人的恳求,督促债务人给付行为的支付文书。所谓督促债务人履行肯定的给付义务,是要求债务人给付肯定数量的金钱或者有价
39、证券的义务。 80.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督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程序。 81.无效判决:又称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丢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82.债权会议:是债权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表达债权人的意思,对有关破产的重要事项进行决议的一个临时性机构。 83.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允受偿的债权。 84.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
40、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 85.执行主体:是指在执行法律关系中,依照执行法律规范规定,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发展或终结的组织和个人。它不仅包括在执行程序中起主导作用的人民法院,而且还包括执行当事人以及参与执行任务的其他参加人。 86.执行客体:又称执行对象,是指民事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标的。在我国,民事执行的案件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人的财物或行为,而不能是被申请执行人的人身。 87.执行阻却: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状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序短暂不能进行,或者无法进行,或者无需进行,这种状态称为
41、执行阻却。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阻却有:执行异议、执行和解、执行担保等。 88.执行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看法,主见实体权利,称为执行异议。 89.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物的一部或者全部自行协商,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 90.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申请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即担保人)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而向人民法院供应的保证行为。 91.执行中止: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别状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短暂停止,待这种状况消逝后,再行复原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 92.执行终结:在执行过程中,
42、由于发生某种特别状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行能接着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叫执行终结。 93.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结束后,因执行依据经过法定程序被撤消,以致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取得的财产之一部或全部退还给原来的被申请执行人,复原至执行程序起先前的状态的情形。 94.司法帮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依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扶助,代为肯定诉讼上的行为。 95.仲裁:是指依据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对解决争议的机构事前或事后达成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该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作出推断,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决。 96.仲裁监督:是指仲
43、裁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已经生效而又发觉确有错误的裁决、调解重新处理的程序。仲裁监督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在仲裁程序中的详细体现。 97.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推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98.涉外仲裁:是指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推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 我整理的一些民事诉讼法学简答论述题 1.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区分? 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 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争议是同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争议;适
44、用行政诉讼法解决的争议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争议。前者为民事争议,后者为行政争议。 提起诉讼的前提和主体不同。 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即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则要以详细行政行为的发生为前提,并且只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诉讼。 举证责任负担不同。 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见,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由各方当事人分担;而行政诉讼法实行“谁处理,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原则上由被告方的国家行政机关担当。 结案方式和执行方式不同。 民事诉讼法实行依法处分原则,所以既可以判决结案、撤诉结案,也可
45、以调解结案;而行政诉讼除侵权赔偿部格外不适用处分原则,因此只能判决或撤诉结案,不能调解结案。另外,民事诉讼的裁判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而行政诉讼的裁判既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执行。 2.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爱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刚好审理民事案件;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教化公民自觉遵遵守法律律。 3.反诉的特点: 第一,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双重性。被告提起反诉后,使同一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即反诉的原告同时又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同时又是本诉的原告。 其次,目的的对抗性。作为一种防卫手段,反诉是针对本诉而提起的,其目的是抵消、吞并原告的诉讼恳求,或者使原告的诉讼恳求失去意义,因而具有显明的对抗性。 第三,相对于本诉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依附性。作为一个诉,反诉可以独立存在,既可以另行起诉,也可以在本诉的原告撤回起诉后接着审理。但作为一种防卫手段,反诉又必需依附于本诉而存在,否则就达不到防卫的目的。 4.诉权的概念: 首先,诉权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和判决爱护民事权益的权利。诉权是全部民事主体都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不是只有实际享有民事权益的人才能享有诉权。 其次,诉权事实上是要求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