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政府采购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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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政府采购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23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本站我为大家带来的2023年政府选购法全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2023年政府选购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选购法),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政府选购法其次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选购项目既运用财政性资金又运用非财政性资金的,运用财政性资金选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选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选

2、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选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选购法其次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须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供应的公共服务。第三条 集中选购书目包括集中选购机构选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选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选购人普遍运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选购机构选购项目;选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须要有特别要求,可以统一选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选购项目。第四条 政府选购法所称集中选购,是指选购人将列入集中选购书目的项目托付集中选购机构代理选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选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选购,是指选购人将选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选购书目的项目自行选购或者托付选购代理机构代理选购的行为。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

3、者其授权的机构依据实际状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选购书目和选购限额标准。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选购政策,通过制定选购需求标准、预留选购份额、价格评审实惠、优先选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爱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第七条 政府选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纳招标方式选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纳其他方式选购的,适用政府选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

4、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选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选购政策。第八条 政府选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选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选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第九条 在政府选购活动中,选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与选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与选购活动前3年内担当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与选购

5、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限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选购活动公允、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选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应当刚好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第十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选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选购活动。其次章 政府选购当事人第十一条 选购人在政府选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恳守信,执行政府选

6、购政策,建立政府选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选购需求。选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赐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选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第十二条 政府选购法所称选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选购机构和集中选购机构以外的选购代理机构。集中选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选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选购机构应当依据选购人托付制定集中选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选购规程,组织政府选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选购项目转托付。集中选购机构以外的选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选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第十三条 选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选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选购业务所需的评审

7、条件和设施。选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选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选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依据选购人托付在规定的时间内刚好组织选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选购合同,刚好帮助选购人对选购项目进行验收。第十四条 选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值手段获得政府选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选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选购活动。选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选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消遣,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选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担当的费用。第十五条 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政府选购政策、选购预算、选购需求编制选购文件。选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

8、规以及政府选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平安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供应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选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看法。除因技术困难或者性质特别,不能确定具体规格或者详细要求外,选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选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看法。第十六条 政府选购法其次十条规定的托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选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详细事项。选购人和选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托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选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第十七条 参与政府选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选购法其次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供应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

9、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实力的证明材料;(四)参与政府选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选购项目有特别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供应其符合特别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状况说明。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干脆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选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选购项目外,为选购项目供应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该选购项目的其他选购活动。第十九条 政府选购法其次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

10、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惩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选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肯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选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与政府选购活动。其次十条 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卑视待遇:(一)就同一选购项目向供应商供应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选购项目的详细特点和实际须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选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实行不同

11、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全部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其次十一条 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改变的,应当通知选购人和选购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选购人和选购项目名称、选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2、。其次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根据联合体分工担当相同工作的,应当根据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政府选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与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选购活动。第三章 政府选购方式其次十三条 选购人选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选购法其次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须要执行政府选购政策等特别状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纳公开招标以外的选购方式。其次十四条 列入集中选购书目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选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选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

13、别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其次十五条 政府选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选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选购方式选购。其次十六条 政府选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选购人不行预见的或者非因选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选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其次十七条 政府选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运用不行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别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选购。其次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选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纳公

14、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选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纳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选购除外。第四章 政府选购程序其次十九条 选购人应当依据集中选购书目、选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选购实施安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选购项目预算金额。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供应期限自招标文件起先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

15、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三十二条 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选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选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选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

16、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选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选购中要求参与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政府选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意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意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根据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纳最低评标价法。采纳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

17、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第三十五条 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选购需求,须要由供应商供应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根据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投票举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第三十六条 询价通知书应当依据选购需求确定政府选购合同条款。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变更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选购合同条款。第三十七条 政府选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供应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意选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选购法第三

18、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选购的,选购人应当将选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三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选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第四十条 政府选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状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隐私。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觉供应商有行贿、供应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刚好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选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刚好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

19、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根据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选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选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说明状况。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看法担当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看法,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第四十二条 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说明或者说明。第四十三条 选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

20、交选购人。选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举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依次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选购人和选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选购人、选

21、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变更评审结果。第四十五条 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选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平安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状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平安标准的履约状况。政府向社会公众供应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加并出具看法,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第四十六条 政府选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选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第五章 政府选购合同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财政

22、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选购合同标准文本。第四十八条 选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选购合同金额的10%。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选购人签订合同的,选购人可以根据评审报告举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选购活动。第五十条 选购人应当自政府选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选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选购合同中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的内容除外。第五十一条 选购人应

23、当根据政府选购合同规定,刚好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选购资金。政府选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第五十二条 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选购人对选购代理机构托付授权范围的,选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选购人提出。政府选购评审专家应当协作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第五十三条 政府选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选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选购文件之日或者选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选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选购

24、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选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恳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纳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照实反映状况,并供应相关材料。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供应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财政部门受理

25、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须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须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确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 政府选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选购项目的选购标准,是指项目选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第六十条 除政府选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选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一)政府选购政策的执行状况;(二)选购文件编制水平;(三)选购方式和选购程序的执行状况;(四)询问

26、、质疑答复状况;(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状况;(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安排,定期对集中选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状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六十一条 选购人发觉选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选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选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选购代理机构发觉选购人的选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卑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选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觉选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选购人拒不改正的,选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选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

27、应当依法处理。第六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选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详细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选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状况予以记录,并刚好向财政部门报告。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选购活动的供应商、选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选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作。第六十五条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选购活动实施监督,发觉选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

28、的,应当刚好通报财政部门。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 政府选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政府选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第六十七条 选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根据规定编制政府选购实施安排或者未根据规定将政府选购实施安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三)未根据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举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四)未根据选购文件确定的

29、事项签订政府选购合同;(五)政府选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选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选购金额10%;(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选购合同;(七)未根据规定公告政府选购合同;(八)未根据规定时间将政府选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六十八条 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选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选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选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选购项目信息;(三)未根据规定执行政府选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状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遇损失;(

30、五)未依法从政府选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选购评审活动;(七)采纳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变更评审结果;(十)未根据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状况进行验收。第六十九条 集中选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别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别;(二)将集中选购项目托付其他选购代理机构选购;(三)从事营

31、利活动。第七十条 选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赐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选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选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选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选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选购活动。(三)政府选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

32、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选购活动。(四)政府选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选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担当赔偿责任。政府选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选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选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供应其他不正值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值理由拒不与选购人签订政府选购合同;(三)未根据选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选购合同;(四)将政府选购合同转包;(五)供应假冒伪

33、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选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改变,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其次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选购人和选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选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供应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与政府选购活动。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选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选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干脆或者

34、间接从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状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根据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根据该组织要求协同参与政府选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与政府选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第七十五条 政府选购评审专家未根据选购文件规定

35、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状况的,由财政部门赐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与政府选购评审活动。政府选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与政府选购评审活动。政府选购评审专家收受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得其他不正值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与政府选购评审活动。政府选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看法无效,不得获得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政府选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选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选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选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七十八条 财政管理实行省干脆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须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选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选购方式的职权。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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