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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建设工程合同:房屋建设工程合同 编号: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干脆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建设工程合同:房屋建设工程合同2篇 建设工程合同:房屋建设工程合同2篇 甲 方:_ 乙 方:_ 日 期:_ 说明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干脆下载或修改,运用时请具体阅读内容。 建设合同工程范本:房屋建设工程合同2篇 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 托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 致,签订本合同。 一、托付人托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
2、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其次部分标准 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标准条件; 本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托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担当本 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托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 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先实 施,至 年 月 H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 执 份。 托付人: 监理人: 居处: 居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
3、话: 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部分标准条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 义: “工程”是指托付人托付实施监理的工程。 “托付人”是指担当干脆投资责任和托付监理业务的一 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人”是指担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 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 的组织。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托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 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托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 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
4、定, 托付人托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托付人托付监理范围 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托付 人或承包人缘由,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 虽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 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 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需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 己的缘由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复原监理业 务的工作。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其次天零时的时间段。 “月”是指依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起先到下一 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其次条 建设工程托付监理
5、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 的法律、行zd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 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运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说明和说 明。如专用条件约定运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 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须要的监理 机构及监理人员,向托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 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 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 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托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仔细、勤 布地工作,为托付人供应与其水平相适应的询问看法
6、,公正 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运用托付人供应的设施和物品属托付 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 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托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 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托付人义务 第八条 托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 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托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全部外部关系的 协调,为监理工作供应外部条件。依据须要,如将部分或全 部协调工作托付监理人担当,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托付的 工作和相应的酬劳。 第十条 托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问内免费向监理 人供应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
7、所须要的工程资料。 第H一条 托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 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确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确定。 第十二条 托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识工程状况、能在规 定时间内作出确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 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托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 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刚好书面通知已选定 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 确。 第十四条 托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 时间内供应如下资料: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 名录。 供应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协作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托付
8、人应免费向监理人供应办公用房、通讯 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 理人自备的设施赐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依据状况须要,假如双方约定,由托付人免 费向监理人供应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 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托付人托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 下权利: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 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运用功能要求,向托付人的建议权。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根据平安和优化的原则,向 设计人提出建议;假如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 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托付人的
9、同意。当发觉工程设计 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虽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 虽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托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根据保质虽、保工 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托付人提出 书面报告。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 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 征得托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 工令,但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如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 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托付人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上运用的材料和施工质虽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 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虽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运用;对
10、于不符合规范和质虽标准的工 序、分部分项工程和担心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 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 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推翻权。未经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托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托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 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严峻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 虽、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托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状况 下未能事先报托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 知托付人。在
11、监理过程中如发觉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 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托付的工程范围内,托付人或承包人对对 方的任何看法和要求,均必需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 机构探讨处置看法,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托付人和承包人 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 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供应作证的事实材料。 托付人权利 其次十条托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 合同的权利。 其次十一条 托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 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运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 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其次十
12、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托付 人同意。 其次十三条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 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其次十四条当托付人发觉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 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托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 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 监理人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其次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托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 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其次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 务,假如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托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 托付人赔
13、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劳总额。 其次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虽要 求和完工时限,不担当责任。因不行抗力导致托付监理合同 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担当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 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托付人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八条 监理人向托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 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托付人的各种费用支 出。 托付人责任 其次十九条 托付人应当履行托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 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担当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 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托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缘由的事由受到损 失的,可以向托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托付人假如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
14、不能 成立,贝U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 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条 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的缘由使监理工作 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 则监理人应当将此状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刚好通知托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酬劳。 第三十二条 在托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状况发生变 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 当马上通知托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 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复原 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虽支付监理酬劳。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托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
15、移交手续,承包人和托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 收到监理酬劳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 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遇损失的,除依 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需实行书面形式,协议 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旧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劳之日起30日 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托付人乂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 说明时,或依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 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托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 知,发出通知后 14日内仍未得到托
16、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 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假如其次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 到托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接着暂停执行全部 或部分监理业务。托付人担当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缘由而暂停或终止 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复原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酬劳。 第三十七条当托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值理由而乂未 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 知。若托付人发出通知后 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个通 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托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 终止。监理人担当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 利和应当担
17、当的责任。 监理酬劳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劳,根据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 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假如托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 理酬劳,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 从规定支付期限最终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酬劳所实行的货币币种、汇率由 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假如托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 酬劳或部分酬劳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托付人不得拖延其 他无异议酬劳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托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 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
18、试,其费用支出经托付人同意的,在 预算范围内向托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询问或 帮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担当;由托付人聘 用的,其费用由托付人担当。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 建议,使托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托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 约定赐予经济嘉奖。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 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酬劳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加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托付人的利益相 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托付人申 明的隐私,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供应并申明 的隐私。 第四十八条
19、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全部文件拥有版 权,托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运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 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样,可提 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样时,依据双方约定提交 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部分专用条 其次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托付人应供应的工程资料及供应时间: 第一条 托付人应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 交并要求作出确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托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托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供应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
20、备的、托付人赐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托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供应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支配其工作,凡涉 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 费供应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 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其次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假如失职,同意按以下 方法担当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酬劳总 数:赔偿金=干脆经济损失X酬劳比率 第三十九条托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 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酬劳: 托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 附加工作酬劳: 托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 额外工作
21、酬劳: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劳,按 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嘉奖方法:嘉奖金额 =工程费用节约额X 酬劳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 双方应刚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 仲裁。 托付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房屋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单位: 地址: 一月_ 一月_ 2 日 日 _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拆迁户: 职务: 地址: _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依据 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须要,经规划部门和 拆迁房屋主管机关批准,拆迁乙方现有住房。为了明确甲乙 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拆迁工作
22、的顺当进行,经甲乙双方充 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条乙方在甲方用地范围内共有 结构的住房 幢 间,共 平方米,全部交给甲方拆除。甲 方负责于 年 月 日以前为乙方支配住房 平 方米。 其次条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以前搬往甲方安 置的住房或周转房,甲方于乙方搬迁后 日内一次付给乙 方搬迁费 元。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在临时周转期间按下列状况赐予补 助: 乙方自行找房周转,每人每月补助 元; 由乙方所在工作单位解决乙方周转房致使家庭人口分 散居住的,每人每月 元; 乙方用甲方的简易房周转的,周转期间免收房租。简易 周转房没有取暖装置的,取暖季节每人每月补助 元 取暖费,并按规定补助增加
23、的公共交通月票费用。 第四条甲方安置乙方的住房位于 ,共 套 间,层 号,配有 等装备。 第五条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员 等 人一样签字同 意 作为乙方代表人,授权他在合同文本和其他文件上签 字。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 领取。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分家析 产、继承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 第六条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 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 知乙方偿付违约金;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 应向乙方偿付 元的违约金,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 起诉,要求甲方按合同履行义务。 乙方如经甲方按合同规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迁的
24、, 由甲方申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乙方限期搬出,如逾期仍 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元,甲方 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如遇阴雨天或其他不 可抗力缘由不能按时搬迁, 时间顺延,但必需告知甲方状况。 第 七 条 其 他 约 定: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 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 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 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的, 可提请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 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 式 份,交 市房地产管理局、建设银行、建委、计委 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建设单位: 代表人: 年 月 日 拆迁户: 代表人: 年 月 日 第19页 共19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