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新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3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最新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3篇).docx(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3年最新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3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确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识吧。信任很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篇一 一、单位和个人必需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刚好清运垃圾,对集中堆放的垃圾要当日清运干净。 二、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不得在里弄、街道、广场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树枝树叶。 三、严禁在街道辖区、风景点内饲养家禽家畜。 四、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证养犬。不得违反规定携犬出
2、户。对弃养犬,应主动交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统一处理。 五、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根据门前三包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卫生工作。 六、车辆运输液体、散体物料及废弃物应当密闭、包扎、覆盖,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路泄漏、遗撒。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爱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得在江河、湖泊、运输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排放船舶残油、废油,不得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九、单位和居民应当实行措施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
3、,消退病媒生物孳生场所,并保证病媒生物的密度限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 十、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予以从重惩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责令其清除干净,并处以50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等废弃物,乱倒污水,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垃圾、树枝树叶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三)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对犬只予以没收或捕杀,对单位养犬的,处以10000元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5000元罚款;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对犬只予以暂
4、扣,对养犬人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峻的,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五)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责任区内的卫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xx元罚款。 (六)车辆运输液体、散体物料及废弃物未实行密闭化运输,或在运输途中沿途泄漏、遗撒严峻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xx0元罚款,并可暂扣其车辆直至当事人订正违法行为。 十一、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爱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十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输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的,由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
5、以10000元罚款。 十三、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xx元罚款;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十四、单位和居民未实行措施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标的,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从重惩罚。 十五、对暴力抗拒、阻挠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肃穆查处。 十六、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对举报人予以嘉奖。 十七、主动提倡文明行为,市容环境卫生、环保、卫生、教化等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当加大爱护环境卫生的宣扬教化
6、力度。 十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街道应当予以帮助。 十九、萧山区、余杭区以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 年五月八日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篇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户外广告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商户及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招牌、广告、气拱门、气球和悬挂横(条)幅,且各商户实行“一店一招牌”,严禁占道设立落地式招牌,违者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法
7、处理。同时,对乱贴乱画的个人,每次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责成复原原状。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垃圾,违者由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乱扔、乱倒垃圾的行为,由县城管执法部门每次处以20元罚款。 三、各经营户以门为界,严禁出店经营或占道作业,严禁麻辣(烧烤)摊占道经营,违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指定地点规范经营,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流淌摊贩,摆摊建棚,堆放物料,占道施工,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城区内施工必需根据平安、文明
8、施工的要求,设置洗车平台,实行围栏作业;施工现场必需边施工边清理,施工期间无废水、泥浆流出场外;违者每天处以200-500元罚款。 五、机动车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的,可实行锁定车轮等措施,处100元罚款,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摆放的,处50元罚款。 六、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区树木,违者除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外,并处以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禁止擅自变更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违者责令其限期退还绿化用地,复原原状,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七、违反以上规定视情在媒体曝光,对羞辱、殴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及阻碍、阻碍本通告实施的,由公
9、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莲花县城管局 20xx年2月21日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建清洁、美丽、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平安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黄岩建设,推动“多城同创”工作的深化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加强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提倡文明卫生,做文明市民。严禁乱搭建、乱张贴、乱停放、乱占道、乱堆放、乱养殖、乱抛撒、乱扔乱溺等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0、,由城管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惩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1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扬品等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由建城区内饲养犬、鸡、鸭、鹅、兔、羊、猪、鸽等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饲养者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由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影响市容的,扣没有关物品,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不按有关规定堆放物料、渣土,或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1、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污水,或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树叶和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未按有关规定处置的,处以200 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七)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辆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指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八)损坏草坪、花卉、树木或城市绿化设施的,处以被损坏物价值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九)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其限期复原原状,并处以被侵占面积绿化补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未经同意擅自由城市公
12、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设立广告牌的,责令其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又未刚好修复清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十三)临街工地不设护拦或护拦不符合要求,施工场地不刚好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刚好清理和平整场地,或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的,处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运输液体、泥沙、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或车辆带
13、泥运行污染路面的,每辆(次)处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十六)施工单位未刚好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十七)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本通告自20xx年7月1日起在城区范围试行。 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