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新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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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最新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9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信任许多挚友都对拟合同感到特别苦恼吧。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担当担保责任篇一 地址:_邮码:_电话:_ 贷款方:_ 地址:_邮码:_电话:_ 甲方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其项目已经由_批准,特向乙方申请_万美元(或其他外币)外汇贷款.根据贷款方法和有关规定,业经乙方审查同意,为明确经济责任,特签订本借款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

2、甲方确认向乙方借得现汇_万美元(或其他外币),买方信贷_万美元(或其他外币) 其次条借款期限:现汇_年_月.(从第一次用汇之日起到还清本息止);买方信贷_年_月.按本合同所附的用款安排(略),乙方保证刚好供应.如因甲方未按安排用款而造成乙方组织外汇资金的利息损失,甲方按乙方规定支付外汇担当费. 第三条借款利息率为年息:现汇为_ %(按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浮动利率计息);按_月浮动;买方信贷为_ %,按_天计算.在借款期间,每半年计息期应计的利息,如甲方未能支付,甲乙方干脆借记甲方借款帐户内,实行复息计算.由于计息增加的贷款额,不占用贷款额度. 第四条借款运用;在引进的技术设备成交后,应将合同副本

3、送交乙方,甲方托付乙方全权办理进口开证,审单付款等事务.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外汇,不挪作他用,假如发生挪用,其挪用部分,乙方加倍收取利息. 第五条借款偿还:甲方在借款期终止日,全部清偿贷款本息.甲方因故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时,由担保单位负责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外汇额度的相应等值的人民币(包括延期偿还的罚息)对逾期未还借的.款部分,甲方同意加付_ %的罚息. 第六条本合同所附的用汇、还汇安排和还汇(款)保证书及甲方担保单位出具有保函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在法律上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效力. 第七条甲方应刚好向乙方供应借款运用的有关状况、报表、资料,为乙方检查信贷工作供应便利,双方应主动合作,努

4、力促成项目的早日建成投产. 第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到期结清本项债权债务时终止.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份,送_(有关单位)备案. 甲方:_(公章)乙方:_(公章) 代表人:_代表人: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担当担保责任篇二 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借贷合同)依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须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 从一则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5、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供应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相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担当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担当担保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担当的责任担当担保责任。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担当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

6、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担当责任的担保。在主合同无效的状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担当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旧有效,担保人仍须担当相应的责任。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状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绽开,此时若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则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担当的责任。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 “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担当担保责任进行约定。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状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独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7、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简洁地规定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但未明确在主合同无效的状况下,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担当担保责任,则在我国现有担保法律下,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在通常状况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确约定才使得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由于丙企业仅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而未明确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

8、担当担保责任,故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至于丙企业的责任,则依据担保法司法说明第八条的规定,视丙企业有否过错,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假如本案中担保合同规定了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担当担保责任,则不论丙企业有否过错,均应依照此约定担当担保责任,换言之,此时担保法司法说明第八条不再适用。 从法理对担保法第五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分析,无论是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还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都明确强调: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规定内容系担保权从属性之体现,而从属性规则可谓担保法律制度的奠基性规则;若

9、无从属性规则的支撑,我国担保法律体系将会严峻动摇甚至倒塌。其中,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但书关于“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的规定,被理论界和实务界视为允许约定独立担保的重要法律依据,特殊是该但书规定在担保法总则部分,故独立担保在说明上,既包括独立保证,也包括独立担保物权。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但书则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正是两者但书之规定,成为两法的重要区分之一,并表明两法对独立担保的立场。 欲解明独立担保,需先阐释担保权的从属性规则。通常而言,担保权从属性体现有三:其一,发生上从属性,即担保权以被担保债权的发生为前提,随被担保债权无效或撤销而无效或撤销。其二,处分上从属性。担

10、保法第五十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皆宣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别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其三,歼灭上从属性,即被担保债权因清偿等缘由而全部或部分歼灭时,担保权亦随之相应地歼灭。三种实体上的从属性又引发担保人在抗辩上的从属性,诸如被担保债权罹于诉讼时效或强制执行期,则担保人可行使相应的免责抗辩权;此外,一般保证人还独享先诉抗辩权。在担保实务及审判实践中,虽然独立担保常以“见单即付的担保”、 “见索即付的担保”、“无条件或不行撤销的担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担当担保责任篇三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来担保借款的情形越来越多。出借人为保证债

11、权的实现,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的同时,另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假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出借人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以获得房屋的产权,有的甚至在订立借款合同的同时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给出借人。 这种名义上是房屋买卖,实际却是为借款供应担保的合同,当出借人未获得清偿时,其因此取得的房屋能否受到法律的爱护?下面笔者就通过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20xx年12月12日,姜某虹向崔某丽借款15万,同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姜某虹以15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崔某丽,并办理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20xx年1月24日崔某丽与熊某伟(系姜某虹之夫)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熊

12、某伟在租此房期间有权随时赎回此房屋,金额为贰拾万元整。 此后,姜某虹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房屋亦始终由熊某伟、姜某虹占有,崔某丽将该房屋转让给王某宇,现在王某宇诉请熊某伟、姜某虹腾房并交还房屋,本案成诉。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庭审查明,姜某虹与崔某丽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姜某虹与崔某丽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方式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并将涉案房屋登记过户到崔某丽名下,该行为构成让与担保,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合同。 崔某丽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王某宇构成无权处分,王某宇在庭审中陈述,其购买案涉房屋时并未进房屋看房,只是在外面看了一下,购买涉案房屋只是觉得17万元价格便宜。王

13、某宇的陈述不符合现实中真实买卖房屋的常理。 王某宇在支付房款前才知道崔某丽将房屋租赁给了熊某伟,当时看了租赁合同,因房屋租赁已到期,才购买的案涉房屋。但经法院审理查明,20xx年1月24日崔某丽与熊某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熊某伟在租此房期间有权随时赎回此房屋,金额为贰拾万元整。王某宇认可已看过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知道涉案房屋权属有争议。 综合以上事实,不能认定王某宇在购买涉案房屋时构成善意,王某宇虽交付房屋价款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王某宇诉请熊某伟、姜某虹腾房并交还房屋请示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宇的诉讼恳求。 该

14、案中,法院认定崔某丽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王某宇构成无权处分,这也从根本上否定了崔某丽与姜某虹为担保借款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该案中崔某丽与姜某虹虽然名义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实际是为借款供应担保。双方没有房屋买卖的真实合意,双方真实的合意是订立借款合同,以房屋买卖的名义办理过户登记,为借款供应担保,学理上把这种行为称之为让与担保。物权法第58条第六项(民法典第146条)明确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假如在担保合同中提前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清偿的,担保财产干脆归债权人全部的,这种行为是担保合同中的流押或

15、流质条款,物权法第186条、211条(民法典401条、411条)对进行了明确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同理让与担保中,签订主合同时即转移担保物的全部权,这种行为更应当认定为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人认为以房屋买卖的名义,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应当认定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但是,这种说法明显存在法律障碍,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创设何种物权由法律明确规定。用房屋为借款合同作抵押担保,可以用抵押权实现,创设这种让与担保物权,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并且这种担保无法进行公示,易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利。 在本案中,催某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虹清偿借款,而王某宇和催某丽之间的房屋买卖合

16、同,已被法院认定催某丽对该房屋无处分权,王某宇不构成善意取得,王某宇可以主见退还购房款及担当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等诉讼恳求。 文章中引用的案例是为了更好的解读法律学问,作者已对案例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汇编和删减,案例中的法律观点仅供学习沟通所用。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担当担保责任篇四 保证人: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电话、电报挂号、电传) 被保证人: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电话、电报挂号、电传) 依据_公司(以下简称被担保人)的申请,甲方同意担当被担保人按期偿还乙方与被担保人签订的_号合同项下的货款(或货款本息)的保证责任,甲、乙双方特订立

17、本保证合同。 第一条甲方的资格 甲方是_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法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独立担当保证责任的资格。 其次条甲方的义务 甲方保证被担保人依照合同规定按期偿还全部合同项下的金额,包括主债的本息、违约金及其他负担。如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甲方将担当被担保人担当的全部偿付义务。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 甲方在乙方未就被担保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的状况下,有拒绝担当保证责任的权利。甲方有基于基础合同和保证合同产生抗辩的权利。 第四条保证合同的期限 被合同的有效期限自被担保人与受益人签订的_号合同生效日起至被担保人还清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货款(或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止。 第五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市容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18、的_国法律。 第六条其他 1.合同用中文和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及被担保人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份,送_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代表(签字):_ 代表(签字):_ 见证人:_ _年_月_日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担当担保责任篇五 借款单位: (以下简称借方) 贷款单位: (以下简称贷方) 借方依据_号文件,_(项目)所需资金向贷方提出申请,经贷方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大写) 外汇_万美元 配套人民币_万元 其次条借款用途 外汇贷款用于_ 配套人民币贷款用

19、于_ 第三条借款利率 外汇贷款年利率为_%,配套人民币贷款年利率为_%,贷方按季收取利息,如借方未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复息计收.在合同履行期中,如遇到利率调整或计息方法变更,按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借款期限 外汇贷款为自第一笔用汇日起,至_年_月_日止,配套人民币贷款为自第一笔用款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五条借款运用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_天内,借方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_天内应对外签订定货合同.定货合同副本和用汇安排送交贷方,经贷方审查同意后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别状况须要延期用汇,借方应事先征得贷方同意并刚好调整用汇安排,以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第六条借

20、款偿还 借方偿还本息所用货币与所借币种必需相同,并保证在借款期限内按还款安排归还.还款安排如下: 外汇贷款自第一笔用汇后第_个月起先偿还,共分_次还清,每次_万美元. 配套人民币_年_月归还_万元; _年_月归还_万元. 如因特别缘由,借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应在到期前两周内向贷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方同意修改原还款期限,重订利率. 第七条还款担保 借方请_为借款保证人,并由保证人按贷方的要求出具担保书.一旦借方未按期归还本息,由保证人担当连带偿还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借方未按规定用途用款的,须向贷方支付未用或超用部分_%的违约金. 2.贷方因本身责任未按用款规定供应贷款的,应按延期

21、天数向借方支付未贷款金额_%的违约金. 3.借方未按规定运用贷款,贷方有权停止和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如发生挪用贷款,借方除在限期内订正外,对贷款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付_%的罚息. 4.借方未按期归还贷款,贷方有权从借方的其它帐户中扣收,并对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加收_%的利息. 第九条发生下列状况之一时,贷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马上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借方向贷方供应不真实的状况、报表和资料的; (2)借方由于各种缘由无力偿还贷款本息,资产总额又不足以抵偿负债总额的; (3)借方的保证人已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代偿实力的. 第十条贷方有权按合同规定检查、监督借方运用贷款状况.借方

22、应向贷方供应有关报表和各项资料. 第十一条借方所供应的借款申请书、凭证、留成外汇申请书、用款和还款安排及有关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议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3份,借、贷方双方及保证方各执1份;副本_份,交_等单位各执1份. 第十四条本合同附件: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担保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担当担保责任篇六 编号: 借款单位:(以下简

23、称甲方) 贷款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用于: 所需外汇资金,于年月日向乙方申请外汇贷款.乙方依据甲方填报的外汇借款申请书(编号:)和其它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外汇流淌资金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借(外币名称)万元(大写金额). 其次条借款期限自第一笔用汇日起到还清全部本息日止,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月. 第三条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贷款基准利率为按月浮动,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第四条甲方愿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流淌资金贷款暂行方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按乙方的要求供应运用贷款的有关状况、财务资料及进行信贷管理工作的便利. 第

24、五条甲方在乙方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遵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用款. 第六条本合同所附用款安排表和还本付息安排表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保证按用款安排表刚好供应资金.如因乙方责任未按期供应贷款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甲方因故不能按用款安排用款,必需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调整用款安排.否则,乙方对未用或超用部分按实际占用天数收取的担当费. 第七条甲方保证按还本付息安排表以所借同种外币还本付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偿还,按还款时的外汇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如因不行抗力事务,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十五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

25、,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未经乙方同意展期的贷款,乙方对逾期部分加收的逾期利息. 第八条甲方保证本合同规定的用途运用贷款,如发生挪用,乙方除限期订正外,对被挪用部分加收的罚息,并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书.一旦甲方无力清偿贷款本息,应由担保人履行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以外的其它事项,由甲、乙方双方共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收回后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6、.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公章)单位名称:(公章) 签约人:(签章)签约人:(签章) 年月日签订于: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担当担保责任篇七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 兹因甲方为担保乙方对于其全部的债权,将由甲方供应抵押物,为乙方设定抵押权,并约定条款如下: 一、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_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得分次循环动用,但在同一时间,其动用总额以上开金额为最高限额)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违约金以及债务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损害的赔偿。至债权实际金额及各种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债务的清偿期,另立借据,透支约据、本票、约定书、委任保证合

27、同为凭,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该附件所规定事项的效力与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_牌_型汽车_辆,车辆牌号为:_,发动机号为:_,车架号为:_。上述用于抵押的车辆为_全部。 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纵未届清偿期,乙方亦可以随时通知甲方清偿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办,绝无异议。 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甲方应帮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应由甲方负担。 五、甲方及抵押物供应人切实声明:上述抵押物完全为甲方或抵押物供应人合法全部,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致使乙方遭遇损害时,纵其事由非可归责于甲方及担保物供应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

28、存续期间,甲方及抵押物供应人保证抵押物占有人对于抵押物必尽妥当保管的责任全部因抵押物支出的税费、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亦与乙方无涉。 七、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缘由如何,甲方及抵押物供应人应刚好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条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所遭遇的损失,甲方及抵押物供应人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抵押物应按乙方指定置于_省_市_路_号,甲方保证决不擅自迁移。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经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供应人或其他第三人运用者,一经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供应人应即负责将抵押物停放于指定处所。 九、抵押物应向乙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乙方所

29、指定的保险,并应以乙方为惟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险费用均由甲方负担,全部保单及保费收据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为代为垫付保费,经通知甲方限期偿还,甲方未如限办理时,乙方得将垫款径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额,依例计金,甲方绝无异议。但乙方并无代为投保或代垫保费的义务。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得占有抵押物。 (一)有担保法所定应占有情事时。 (二)未经乙方允准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被损毁时。 (三)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抵押物出租时。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供应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的价值明显削减或显有削减之虞时。 (五)乙方认为甲方借款运用不当时。 (六)乙方依前5项规

30、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绝交付时,乙方得申请法院径行强制执行。 (七)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赔偿。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孳息,乙方占有权收取,以之抵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及甲方债务。 (八)乙方占有处分抵押物,应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行之。 十一、甲方应觅具经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以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给付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并愿以本合同为证,声明放弃先诉抗辩权暨民法保证各法条内有关保证人的一切权利。 十二、甲方愿接受乙方对于借款用途的监督及对于甲方业务财务的稽核。乙方因行使监督稽核之权而需甲方供应任何有关资料时,甲方应即照办,但乙方并无监督或稽核的义务。 十三、本合同所订给

31、付义务,以乙方营业所在地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订事项而涉讼时,不论当时甲方或抵押物供应人或营业所在地,或其国籍有无变更,均以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十四、本合同书所载甲方、乙方、抵押物供应人、连带保证人均包括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又甲方、抵押物供应人及连带保证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变更时,承受其职务之人,即当然为本合同书权利义务主体的代表人,毋庸为变更的登记。 十五、除本合同所订的条款外,凡乙方现在或将业所订与贷款有关的各项章则以及金融业现在或将来所适用的一切有关章则,甲方均愿遵守,决无异议。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独立约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届期未清偿时得延长期限。

32、本合同副本共_份。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连带保证人(签字):_ _年_月_日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担当担保责任篇八 合同号: 借方: 贷方: 经借、贷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定本贷款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中每一条款,不得单方毁约. 第一条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外汇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详细用途必需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其次条贷款币种及金额币种: 金额: 第三条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批准单位)号文批准的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

33、惟一的,借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运用. 第四条贷款期限 第一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其次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三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四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五条起息日与到期日 本贷款合同第四条中限定的起息日与到期日的规定如下: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方账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起先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方账户之日.如借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方账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利率与计息结算 1.利率

34、(a)固定利率:按年利率%计算. (b)浮动利率: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的同期利率加(libor)计算.(a)、(b)两项,只能选择一种.对于(b)项,利率浮动在每期固定利息结算日进行. 2.计息结算 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方账户,则贷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贷款手续费 本合同规定贷方将向借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贷款手续费借方应于第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第八条计息宽限期 本合

35、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个月起先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20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缘由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安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36、及有关费用; 2.按外汇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料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的担当费. 3.借方确因正值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打算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一条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全部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

37、贷方提交运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务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马上清偿与贷方之间的全部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方应向贷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需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或借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安排刚好向

38、借方供应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无论何方、亦无论何种缘由、以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执行: 1.如借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规定加收罚息.罚息利率规定为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2.如借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或未经贷方展期认可而发生不能按期还款状况时,贷方最多赐予借方天的还款宽限期.如在宽限期终止时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应付款项,则自宽限期终止日的其次天起先,贷方将对借方未偿还款项部分的金额按每日%的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安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则借方赐予贷方天的宽限期.超过宽限

39、期,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贷方罚取借方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未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将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全部未还资金.在诉讼期间,借方欠款仍按逾期利率计息,直至裁决内容提出新的利率为止. 第十三条担保 本贷款由以下单位供应以下形式的担保: 1. 2. 3. 4. 上述的担保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条款内容的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

40、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合同文本及附件 1.本合同正式文本运用语言为中文,如须要,亦可运用英文或其他语言文本.如两种或两种以上文本的合同内容发生冲突时,一切内容说明以中文文本为准.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借方:贷方: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字人:有权签字人: 签章: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经办人:经办人: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担当担保责任篇九 与合同担保从字面上来看,没有多大区分,但实际债务人是两者之间罪主要的区分。合同保全的产生依附的是法律规定,而合同

41、担保多数则是双方当时人的约定。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削减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详细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主动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状况下,实施削减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给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供应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两者都旨在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1、合同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2、合同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3、合同担保较之合同保全而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像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驾驭限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合同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合同保全不肯定以此为前提。 什么是合同保全,合同保全相关问题 合同保全在肯定意义上爱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怎中爱护措施从法律的角度爱护了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实力,许多状况下,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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