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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时评慈善法草案-文秘知识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时评慈善法草案 导语:今年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下称慈善法草案)将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该草案首次明确何谓“慈善”,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慈善组织公开信息的义务。作为我国首部慈善法,其草案在许多方面实现突破,对规范和促进我国慈善事业,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全国人代会审议之前,围绕社会关注的个人求助、互联网捐献、特别的税收实惠政策等热点问题,参加慈善法起草与制定全过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接受了记者对慈善法草案的独家专访。 面对个人求助,媒体应当怎样做 问一:2月16日晚,惜惜
2、,爸爸肯定能救你的求助文章,在微信挚友圈里转发。市民方浩3岁的女儿患上白血病,他希望能通过这样的方式募集手术费用。让方浩惊讶的是,到次日中午募集的善款已达40余万元。慈善法草案并未禁止个人求助,方浩的行为是否属于慈善捐献?其捐献行为是否受慈善法爱护? 郑功成:很明显,方浩的行为属于个人求助,不是慈善捐献。两者的区分在于,个人求助是在有限的范围里解决个人问题,而慈善法草案规定的慈善捐献,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所以,方浩的行为不受慈善法调整。 乐善好施、互助友爱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假如把个人向挚友求助的行为也纳入法律规制,不仅无从监管,而且会限制民间求助和救济。须要留意的是,求助的
3、真实性须要公民自行推断。 问二:生活中,常常有受困群体向媒体求助,媒体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发布救助信息,筹集捐款。这种状况是否属于法规范的慈善捐献范畴?面对求助者,媒体应当如何救助? 郑功成:媒体公益意识的不断强化,的确帮助了不少陷入逆境的人,这是值得确定的。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实践中往往会出现须要救助的人得不到充分救助,或者募集的善款超出求助者实际须要的状况。由此而引发的“爱心官司”也不罕见。终归媒体和记者不是特地从事慈善事业的,很难精确驾驭相关信息,也很难对捐赠及善款跟踪究竟。 根据慈善法草案,面对求助的公民,媒体可以与具有公开捐献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合作,募得款物由慈善组织管理。而陷入逆境
4、的公民,最好是向慈善组织求助。 怎样用好网络捐献 问三:互联网和新媒体因门槛低、传播成本低等特点,使善款支付、慈念传播插上了“互联网+”的翅膀。法律该如何更好地促进互联网慈善捐献活动? 郑功成:网络作为开展慈善活动的平台与工具,已经成为当今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对网络慈善活动加以法律规制。但是,网络有其特别性,法律规制严了,不利于网络慈善活动的开展;规制宽松了,又简单鱼龙混杂,难免不法之徒会借助网络诈捐。这不仅会挫伤善心,而且会阻碍慈善事业的发展。 比如,去年网上疯传的女子为救小女孩而被狗咬伤的事务是虚构的,却骗取了巨额善款。假如这样的事情一再发生,就会影响到人们的善举。所以,立法既要
5、促进网络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也要明确发出信号:禁止欺诈性的捐献行为。 问四:慈善法草案对网络慈善有哪些规制措施? 郑功成:目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慈善组织在互联网开展捐献,须要在慈善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络平台上发布捐献信息,这实际是要让监管机构对网络捐献担负起监督责任;二是非慈善组织或者不具有捐献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在网络上开展捐献,须要与具有公开捐献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也就是说,网络捐献要进入有序状态,不是任何人、任何机构可以在任何网络平台上进行捐献的,而是须要由监管机构与依法成立并具有公开捐献资格的慈善组织切实担当起责任。 这样规制的目的是,既不影响网络成为慈善捐献的重要途径,又能够确保爱心
6、人士放心地捐款、捐物、献爱心。 剩余善款如何处理 问五:剩余善款的归属问题困扰着很多捐赠者。慈善法草案对剩余善款是否赐予调整? 郑功成:慈善法草案对剩余善款的处理,本着敬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剩余善款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慈善组织停办或终止,出现剩余财产须要处理的。在这种状况下,应当根据慈善组织的章程处理,假如章程没有相应规定,则由监管部门(即民政部门)把剩余财产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且要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其次种情形是,慈善项目结束后出现剩余财产。比如,受助者须要求助的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受助对象已经不存在了,或者为受助者募集的善款超过了求助者的实际须要等。这种情形下,首先应当根
7、据捐献的方案或者捐赠协议来处理,没有协议的,由慈善组织把剩余善款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由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慈善组织合作发起的捐献出现剩余财产的,也适用上述处理方法。 经过这样清楚的规制,可以避开剩余财产或善款引发争议,从而形成损害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爱心官司”。 问六:近年来,公众对公开善款运用状况的呼声更加剧烈。慈善法草案规定了哪些公开义务?设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郑功成:慈善法草案对公众呼吁作出了主动回应,设专章规定“信息公开”。总体的取向是,必需强化慈善组织与慈善行为的透亮度,这是慈善事业赢得公信力的主要途径。但是,也不能将透亮度理解为“裸体”呈
8、现,有几种情形须要留意,不能突破底线。 首先,要把握信息公开的原则,法律规定必需公开的肯定要公开。比如,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是否具有公募资格、捐献方案、慈善服务或项目信息,以及年度报告等内容。其次,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肯定不能公开。比如,捐赠人要求隐去身份、受益人提出爱护隐私等,都应当敬重当事人的意愿,假如慈善组织对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开了,同时须要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关于善款运用状况的公开申请,捐赠人只能申请公开自己捐赠部分善款的运用状况,这是一种有限权利。 如何监管慈善组织 问七:慈善捐献与慈善捐赠有何不同?为什么慈善捐献要依托第三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法草案在规范和监管慈善组织方面有哪些详
9、细规定? 郑功成:捐献的主体是慈善组织。根据慈善法草案的规定,非慈善组织进行捐献,必需与具有公开捐献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合作。相比之下,捐赠的主体是多元的,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慈善法草案只允许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开展捐献,主要是为了规范慈善捐献与慈善行为的秩序,同时也便于监管。 慈善法草案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强调把好五个关口:一是登记关,设立慈善组织须要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准予登记的须要向社会公告;二是公募关,慈善组织须要依法定程序才能取得公募资格,并接受监督;三是信息公开关,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刚好;四是运行监督关,由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依法
10、履职监管职责,可以现场检查,也可以抽查;五是法律责任关,违法开展慈善活动,逾期不改正的,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峻的,吊销登记证书,违法所得由民政部门收缴,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何不明确详细税收实惠比例 问八:慈善法草案规定国家对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别的税收实惠,但为什么没有规定详细的实惠比例? 郑功成:慈善法草案明确了各主体享有的税收实惠政策,包括对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别的税收实惠政策。这样规定主要是明确原则与方向。比如,慈善法草案规定,国家对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别的税收实惠政策,这种政策虽然未能够在法律中写明究竟实惠到何种程度,但必定较之现
11、行实惠政策更加实惠。此外,慈善法草案明确税收实惠额度可以结转运用,以便捐赠者依据自身财务状况敏捷支配捐赠额度,这将有利于激励大额捐赠。 慈善法草案没有明确详细的税收实惠幅度,是因为详细税收实惠幅度应当由税法规定。我国税法须要接着修订,因为当前的税收标准已经不适应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问九:目前与慈善有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慈善法与这些法律的关系是怎样的? 郑功成:慈善法与红十字会法是并重的两部法律,互不隶属。红十字会本身不是慈善组织,但是红十字会的一些业务又的确属于慈善范畴。慈善法是慈善领域的基本法,对红十字会的慈善活动应当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比如,
12、红十字会要进行捐献,同样须要取得公开捐献的资格等。慈善法与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关系很明确,依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假如慈善法与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冲突的,则以慈善法为准。 须要留意的是,慈善法作为慈善领域的基本法,不行能解决慈善领域中的全部问题,在制定这部法律的同时,还应当同时启动相关政策的制定,如税收实惠政策就须要紧锣密鼓地跟进,否则有些法律条文可能会落空,最终损害法律的效力。 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