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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20 2 3-1 1 -0 9 10:5 8:5 7)囹 标签: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 参与答案杂谈 分类:道听途说作业 1A 一、不定项选择题A 1、A B C D 2、C 3、A 4、A 5、A 6、A 7、C 8、C 9、B10、A 1 1 s A B C D 12、C D 13、A C D 14、A B D 15、C D 16、A B C D 17 ABD 18、A B C 19、B C D 2 0、B D二、简述题1乐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A区际法律冲突广泛存在于联邦制国家。一国存在不同法域,当冲突规范指引应当
2、合用该国法律时就会产生合用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问题。、1 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动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拟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拟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合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合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外、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合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湍点:(1)从冲突
3、规范的内容来看,它仅仅指出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如何合用实体法,其自身不能直接拟定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A)从冲突规范的作用看,作为一种间接规范,冲突规范必须与它指引的某一特定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干发挥法律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M3)从冲突规范的结构看,它 由“范围”和“系属”两大部分构成。4、(1)一方面对法律关系本座说进行解释,参见简答题。A(2)评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A萨维尼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这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突破,他发明性他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
4、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萨维尼的理论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极具深远的影响当今流行的“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等无一不是在法律本座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他的这种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也是有重大影响的并且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了出来,重新归复到普遍主义一国际主义的轨道上来。四、课堂讨论报告对反致制度我们是这样结识的。传统国际私法追求的一个目的就是判决结果的一致性,特别是自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问世以来这,定一目的更为国际私法学者梦寐以求。各国冲突规范互不相同,彼此歧义:有的国家接受反致,有的国家不接受反致这就需要发明条件,
5、以期达成不管案件在哪一个国家审理,都将合用同一实体规范,从而得到同一判决结果,认可反致,接受反致,就有也许实现判决结果一致性这一目的。母见代国际私法追求案件解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为实 现这一目的,就要增长法律选择的灵活性,采用反致就可以增长法律选择的灵活性。A 反致制度可以满足传统国际私法的规定,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价值观念,同时,它也是排除和限制,外国法合用的一种手段,所以对反致制度,应予以肯定为宜。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反致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从某些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对反致的态度,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我国的冲突规范指引应合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该合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该外国法为该国实体法,
6、不涉及冲突规范,确立了我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的立场。A 作业 2A、不定项选择题A1、C 2、D 3、A 4、D 6、D 7、D 8、A 9、B10s C 1 K B h 2、D 13、D 14、D 15、A 1 6、B 1 7、CD 18、ABD 19、ABCD20、BCDE二、简述题1、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1)最惠国待遇应以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为依据。2(A)最惠国待遇原本是一个国家给予另一个国家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却经常要通过受惠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货品等所享受的待遇来加
7、以体现。A(3)最惠国待遇是使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制度。2、萨维尼在批判“动产随人”原则之时,提出了与之相对的“动产三分说”即把动产分为三类。(1)不能拟定其所在地(2)可以拟定其所在地(3)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地方不定期的托人保管的商品或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随身行李等介于前两者之间者。上第一类应合用所有者住所地法,第二类应合用物之所在地法,第三类应视具体情况或合用所有者住所地法,或合用物之所在地法。3、当事人拟定协议准据法的原则涉及A(1)意思自治原则A(2)客观标志原则A(3)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性性履行原则(4)协议自体法A三、案例分析题1)有,国为中国是原告所在地,运送
8、货品始发地,与该协议纠纷有密切联系勿)可以协议纠纷诉讼合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运用国际公约或由管辖法院或仲裁庭依据法院地或仲裁地国家的冲突规则来拟定协议应合用的法律3根据我国法律可以选择合用原告,被告或协议履行地签订地法律。A四、课堂讨论A(1)P2 0 5(要点)美国的“协议要素分析法”是指法官通过对协议各种因素进行“量”与“质”的综合分析,从而拟定准据法。“量”的分析,法官将与协议有关的所有连接因素列举出来,然后将连接因素在数量上最集中的那个国家或地区拟定为最强联系地。A“质”的分析,法官在选择法律时,应当根据各种直接因素的相对重要限度,来拟定特定问题上与案件有最强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加以合用。(2)大陆法系国家的“特性履行”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用来制定最密切联系地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它规定法院根据协议特殊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协议的特性来决定协议的法律合用,它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相结合,使协议准据法的拟定,具有了拟定性和可预见性。在拟定协议特性性履行的标准上,法学理论与实践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重要是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在双方协议中,一方当事人要支付货币来履行义务(如价款、佣 金),即所谓金钱履行,而另一方则为非金钱履行(如交货、提供劳务)。在一般情况下,为金钱履行的那一方的履行义务较为简朴,也是所有协议的共性。而为非金钱履行的履行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