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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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 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第三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第四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

2、为会计中期。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第五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六条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第七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二)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 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三)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 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四)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 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 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五)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 互可比。(六)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A)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 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

4、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 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九)金融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 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十)金融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 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 外,金融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十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

5、待办理了竣工 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第二十八条 金融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各类设备;(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 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费用处理。如果在年 度内尚 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 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三)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第三十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 使 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 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金融企业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 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 净

7、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第三十一条 金融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 不提折旧,从下 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 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 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第三十二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 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

8、实质性降低, 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上述以外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应当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三条 金融企业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 清理净损益,计 入当期营业外收支。第三十四条 金融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 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金融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 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 计入当期营

9、业外支出。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 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己处理的 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第三十五条 金融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 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第三十六条 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 额孰低计量,可 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第五节无形资产和其他资

10、产第三十七条 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 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 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是指商誉。金融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第三十八条 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 的实际成本应按 以下方法确定:(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二)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首 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

11、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 际成 本。(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L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 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 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第三十九条 金融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 法取得时发生的 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

12、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 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 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第四十条 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 平均摊销,计 入 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 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

13、限;(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 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第四十一条 金融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 建 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金融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 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该在建工程。第四十二条 金融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 面价值之间的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金融企业出租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 确认出租无形资产

14、的相关费用。第四十三条 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 量,可收回金额 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第四十四条 金融企业的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存出资本保证金、抵债资产、应收席位费等。(-)长期待摊费用,是指金融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 项 费用,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 长期 待摊费用处理。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 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

15、费用应 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冻结期 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若金额较小的,直 接计入当期损益;若金额较大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 入损益。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金融企业 开始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 价值全 部转入当期损益。(二)存出资本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从事保险业务按规定比例缴存的、用于清算时清偿债 务的

16、保证金。存出资本保证金应于金融企业成立后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在实际发生时,按 实际发生额入账。(三)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 的入账价值。待处理抵债资产应单独核算。抵债资产处置时,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如 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直 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抵债资产在期末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四)应收席位费,是指金融企业向法定交易场所支付的交易席位费用。交易席位费用应当 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并按

17、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第六节资产减值第四十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 行检查,根据谨 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合理计提,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金融企业不恰当 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设置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 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金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第四十六条 金融企业的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 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融企业在采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

18、,分别采用按投资总 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 % 及以上),应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其自营证券也按上述原则计提跌价准备。第四十七条 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含拆出资金、应收保费等,但不 包 括贷款的应收利息)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 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金融企业自行确定。金融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 准备的政 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

19、。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 得随意变更。如 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 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 (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 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 备:(-)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第四十八条 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

20、各项贷款(不包括保户质押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 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 款损失准备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力 度和金融企业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专项准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计 提;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特 种准备是指金 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 可能性合理确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

21、损失冲减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己冲销的贷 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无 担保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如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信用证 垫款等)、 进出口押汇等。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 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当计提贷款 损失准备。金融企业对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第四十九条 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逐项 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

22、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而价值的, 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 额 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果由于新技术的产生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 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本制度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 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 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第五十条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

23、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第五十一条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 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 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

24、失去竞争能力,从而 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 如果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 减值准备。对存 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三)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第五十三条 金融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 开工的在建工程,也应当

25、根据上述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第五十四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 当期损益:(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二)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第五十五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金融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 不利影响;(二)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第五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

26、抵债资产实质上已经发 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第五十七条 金融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 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 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第五十八条 如果金融企业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 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金融企业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或少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 期,应当遵循原渠道冲回或补计的原则(如原追溯调整的,当期转回时

27、仍然追溯调整 至以前各 期;原从上期利润中计提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调整上期利润),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的利润处理。第五十九条 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融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贷款、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 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贷款、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销、破 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金融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 (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第三章负 债第六十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 益流

28、出企业。第六十一条金融企业的负债按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负债、应付债券、长期准备金和其 他长期负债等。第一节流动负债第六十二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内偿还的债务。第六十三条 金融企业的流动负债,主要包括活期存款、1年(含1年)以下的定期存款、 向中央银行借款、票据融资、同业存款、同业拆入、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应付手续费、预收保 费、应付分保款、预收分保赔款、应付保户红利、存入保证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 准备金、存入分保准备金、质押借款、代买卖证券款、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债券款、卖出11购 证券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项和预提费用等。(一)活期存款,是指

29、金融企业吸收存款单位和居民个人存入的可随时取用的存款。单位和 居民个人活期存款应按实际存入的款项入账。(二)向中央银行借款,是指金融企业向中央银行借入的临时周转借款、季节性借款、年度 性借款以及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向中央银行借入的特种借款等。向中央银行借款应按实际借入款 项入账。(三)票据融资,是指金融企业以客户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和向其 他商业银行办理转贴现而获得的资金。票据融资应按票面金额入账。(四)同业存款,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因发生日常结算往来而存入本企业的清算款项。同业存 款应按实际存入本企业的款项入账。(五)同业拆入,是指金融企业从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同业拆入应按实际拆

30、入的款项入账。(六)应付利息,是指金融企业根据存款或债券金额及其存续期限和规定的利率,按期计提 应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利息。应付利息应按已计但尚未支付的金额入账。(七)应付佣金,是指金融企业应向个人代理人和保险经纪公司支付的报酬。应付佣金应按 实际发生额入账。(八)应付手续费,是指金融企业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 险代理人支付的报酬。应付手续费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九)预收保费,是指金融企业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预收保费应按实 际发生额入账。(十)应付分保款,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开展分保业务发生的各种应付款项。应付分保款应于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

31、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十一)预收分保赔款,是指金融企业分出分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预收的分保赔款。预收 分保赔款应于收到分保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十二)应付保户红利,是指金融企业按保险合同约定发生的应付给保户的红利。应付保户 红利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十三)存入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按保险合同约定接受存入的保证金,包括存入理赔保证 金、存入信用险保证金。存入保证金应按实际存入的金额入账。(十四)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保险事故已发生已报案或已发生未报案而按规定 对未决赔款提存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估计保险赔款额入账。(十五)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1

32、年期以内(含1年)的保险业务,为承担未 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保险精算结果入账。(十六)存入分保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的再保险业务按合同约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 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存入分保准备金应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 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十七)质押借款,是指金融企业用自营证券向其他金融机构质押而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本 金。质押借款应按实际借入的款项入账。(十八)代买卖证券款,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而由客户交存的 款项。代买卖证券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十九)代发行证券款,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采

33、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代发行 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代发行证券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二十)代兑付债券款,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债券业务而收到委托单位预付的 兑付资金。代兑付债券款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入账。(二十一)卖出回购证券款,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所融入的资金。卖出回 购证券款应当按照卖出证券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第六十四条 各种短期存款、借款、短期应付债券等,应当按照本金或债券面值以及确定 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第二节应付债券第六十五条 金融企业发行债券,应当按照实际的发行价格总额,作负债处理;债券发行 价格总额与债券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

34、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在债券的存续期间内按实际利率法 或直线法于计提利息时摊销,并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第六十六条 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在发行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 般应付债券进行处理。当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份或资本时, 应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可转换债券账面价值与可转换股份面值之间的差额,减去支付的现金后 的余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第六十七条 金融企业发行附有赎回选择权的可转换债券,其在赎回日可 能支付的利息补 偿金,即债券约定赎回期届满日应当支付的利息减去应付债券票面利息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发行 日至债券约定赎回届满日期间计提应付利息,计提的应付

35、利息,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 则处理。第六十八条 金融企业发行债券,如果发行费用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按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费用后的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入,在债 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摊销。第六十九条金融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借款折价或溢价的 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手续费等。除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 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

36、款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负债或费用。(十二)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 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 性支出。(十三)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 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 法和 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 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第八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

37、本制度 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第二章资产第九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 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金融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和其他资产。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还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第一节流动资产第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存放款项、拆放同业、贴现、应 收 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款、应收信托手续费、存出保证金、自营证券、清算备付

38、 金、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买入返售证券、短期投资、短期贷款等。(一)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入的用于支付清 算、提取及缴存现金的款项,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等,包括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存放款项,应按实际存放的金额入账。(二)拆放同业,是指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出的资金头寸。资金拆 放应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入账。(三)贴现,是指金融企业向持有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客户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贴现的款项。 金融企业办理贴现,应按票面金额入账C(四)应收利息,是指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及购买债券等,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

39、应收 取的利息以及其他应收取的利息。应收利息应按当期发放贷款本金、购买债券面值等和适用利 率计算并确认的金额入账。(-)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的处理1 .金融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时,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前发生的发行费用,将发生金额较大的(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直接计 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将发生金额较小的(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直接计 入当期损益。向银行借款而发生的手续费,按上述同一原则处理。2 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除发行费用和银行借款手续费以外的辅助费用,如果金额较大的, 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

40、在发生时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 成本;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辅助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金额 较小的辅助费用,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损益。(二)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的处理1 .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金融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 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 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2 .金融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

41、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满足 上述资本化条件的,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予以资本化, 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应于发生当 期直接计入当期利息支出。每一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二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X资本化率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Z 每笔资产支出金额X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 的天数为简化计算,也可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为:金融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时,资本化率为该项 借款的利率;金

42、融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时,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 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如下: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X 100%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Z 每笔专门借款本金X每笔专门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为简化计算,也可以月数作为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权数。在计算加权平均利率时,如果金融企业发行债券发生债券折价或溢价的,应当将每期应摊销 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其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 如下:加权平均利率二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或-)折价(或溢价)摊销额专门借款本金加权

43、平均数X 100%3 .金融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外币专门借款,其每一会计期间所产生的汇兑差额,满 足上述资本化条件的,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计入 所购建固 定资产的成本;在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计入当期利息支出。4 .金融企业每期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为购建固定资产 的专 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在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时,与专门借款有关的利息收入不得冲减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 所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冲减当期利息支出。5 .金融企业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专项用于购建某项固定资产的,如专用拨款、发行股票 募集

44、的资金等,在募集资金尚未到达前借入的专门用于购建该项固定资产的资金,其发生的借 款费用,在募集资金到达前,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募集资金到达后,在购建该项资产 的实际支出未超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实际 支出超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时,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 理,但在计算该项资产的累计加权平均数时,应将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扣除。6如果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指每一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下同),每部 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为使该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活动实 质上已经完成,则这部分资产所

45、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再计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直接计入当期 损益;如果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则应当 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再计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而直接计入当期损 益。7 .如果某项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含3个月),应当 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其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将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购建重新开始,再将其后至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借 款费用,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

46、 费用仍应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 费用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七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 定的可使用状态。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 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三)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四)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

47、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 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第三节长期准备金第七十一条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其长期准备金主要包括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 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等。第七十二条 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1年(不含1年)以上的长期财产险业务 和再 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系 统合理的方法计算的结果入账。第七十三条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人寿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 定提存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保险精算结果入账。第七十

48、四条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 务为承担未 来保 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保险精算结果入账。第七十五条保险保障基金,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 应于年末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第四节其他长期负债第七十六条其他长期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存款、保户储金、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等。(-)长期存款,是指金融企业吸收存款单位和居民个人存入的1年(不含1年)以上的定 期存款。(二)保户储金,是指保险公司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的保险业务,收到保户缴存的储金。(三)长期借款,是指金融企业向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 年)的各项借款。(四)长期应付款,是指金融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第七十七条 其他长期负债应当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其他长期负债应当按照负债本金以及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分别计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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