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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泽县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 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 201992号)、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修 订版)和南平市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质量管控,确保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以 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一、整治目标通过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全县预 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和检测等活动,推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 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单位落实好质量行为和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和 使用过程管理,加强预
2、拌混凝土出厂、进场质量控制,坚决遏制 生产和使用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全县预拌混凝土质 量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二、整治范围全县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含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在建 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三、重点任务(一)加强预拌混凝土市场监管。排查摸清全县预拌混凝土 生产和使用情况,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情况的动态监 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二)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及运输环节质量监管。加强预拌 混凝土生产全过程管控,强化原材料进厂质量、混凝土配合比和 出厂管理,严控企业试验室、标准养护室管理。(三)加强预拌混凝土施工过程质量管控。加强施工现场预 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落实混凝土
3、进场交货检验和见证取样制度, 严禁盲目赶工期,切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浇筑施工和养护,严格 控制施工荷载,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具体要求详见附件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检查要点。四、实施步骤专项整治行动分为四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建筑业股、质安站应按照行动方案要求,迅速行动,周密组 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整治实施方案,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 作。(二)自查自纠阶段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在建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 根据整治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落实好主体责任,对发现 的问题要建立台账,细化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建筑业股、质安站应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工作,加强 企业自查自纠工作的督
4、促指导。(三)检查督查阶段建筑业股、质安站在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应组织对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在建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自查 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四)巩固提升阶段建筑业股、质安站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分析, 形成工作报告,巩固整治成果。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每年开展 预拌混凝土专项整治活动。五、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筑业股、质安站要强化组织领导, 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监管,健全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 体系。(二)加强督导检查。建筑业股、质安站要结合日常监督, 加强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验收、浇注、养护环节的监督检查, 加大混凝土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力度。要加强对生产
5、企业、施工现 场的日常巡查、检查,对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和隐患,实施追踪 倒查,责任追究。(三)依法依规查处。对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存在重大 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 予以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对不符合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 业资质条件的预拌混凝土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不得承接供应 新的业务,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回其资质。严 厉打击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领域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等违法违规行为。光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22年4月19日印发附件: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检查要点一、强化动态监管,健全诚信体系(一)加强企业资质管理。预拌混凝土
6、的生产企业应取得预 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应 满足资质标准条件,不得转借、出卖、出让资质,不得降低生产 设备、试验室设备、技术人员的配备;严禁以任何形式将生产站 点、设备等进行租赁、出借、转让,严禁借用(租用)其他企业 的生产站点、设备等进行违规生产。(二)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应健全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 业和在建项目工地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考核抽查机制,实施信用 评价管理。企业考核年度内,凡被发现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存在 严重问题或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群体性信访等严重行为的,将依 法依规顶格处理,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清出建筑市场。(三)加强监管结果运用。对于质量管理较差的
7、预拌混凝土 企业和工程项目,要针对其不同特点和薄弱环节,加强监督执法 结果运用,对企业和工程项目实施差异化重点管理,提升监管效 能。(四)严格质量问题追踪。应建立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台账, 凡因预拌混凝土质量引发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要严格追踪使用 同一批次混凝土工程项目混凝土的质量,全面抽测抽检混凝土强 度,达不到设计强度要求的要立即停工整改。二、明确质量责任,加强全程管理(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 施工质量负责,监理、检测单位履行监理、检测职责。坚持“谁 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单位应当向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 包资质的生产企业采购预拌混凝土,应当签订预拌混凝土采购合
8、 同,采购合同中应当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载明主要 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争议解决方式。严禁无资质或处于停业整 顿期内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进入房建市政工程施工现 场。(二)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质量标准。施 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施工质量要求编制混凝土施工专项方 案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在预拌混凝土进场之前查验生产企 业的资质证书,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按照有关施工技 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和养护作业。监理单位应保证监理力 量,加强预拌混凝土现场质量把关,认真履行方案审批、见证取 样、进场验收、旁站监督、缺陷处理职责,监督混凝土试件的现 场制作、养护,对不合
9、格的预拌混凝土产品和施工过程中的违规 操作行为进行纠正、制止和举报。(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出厂、运输质量负责。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跟踪制度,禁止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严格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 /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 ) /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DBJ/T13-42-201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等规范标准的规定生产、运输。预拌混凝土出 厂必须提供标准格式的质量证明文件(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开 盘鉴定、混凝土质量合格证、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混凝土
10、运输 单、原材料合格证、原材料检验报告等材料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 资料)。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检测规范标准, 确保检测工作质量,严禁违规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三、突出生产环节整治,严格执行标准(一)严控原材料进场质量环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 标准建设原材料堆场,建立和完善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检验、 使用制度,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福 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修订版)/预拌混凝土 生产施工技术规程DBJ/T13-42-2012)等标准,建立进厂原材料 检验台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
11、合格的原材料和掺合料不得使用, 确保材料使用的可追溯性。(二)严格企业试验室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设立专 项试验室、标准养护室,配备满足生产需求的检测设备并定期校 验,符合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修订版)的 相关要求,水泥抗折试验机、压力试验机应具备恒加载和数据自 动采集功能,并能实时上传试验数据。试验室主任应具有2年以 上混凝土(材料)试验室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序列中级及以上技 术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持有省住建厅认可的配合比设 计检测项目岗位合格证书。经培训合格的专项试验人员不应少于4 人。(三)加强配合比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普 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12、(JGJ 55-2011)配制混凝土强度,按 照试验数据制定配合比中各种材料的用量。通过试验确定预拌混 凝土所使用的掺合料品种及其掺量,掺合料品种及其掺量应符合 现行国家、行业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应明确生产配合比调整的岗 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生产企业应配备、使用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 系统,生产数据应实时存储、真实可靠,不得篡改、伪造,做到 混凝土配合比可溯源。配合比试验报告(含生产配合比)应经试 验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建立试验和现场调整记录台账。配合比 每半年应进行不少于一次验证,当原材料产地(厂家)、品种、质 量等有显著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四)加强运输环节管理。运输方案应由生产、运输和施
13、工、 监理单位共同商定。严禁在运输过程中擅自向搅拌罐内混凝土拌 合物中加水,运输车在随天气变化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混凝土 质量。(五)严格组织进场验收。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必 须进行交货检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合同约定随车提供交 货单,并按合同约定与监理单位共同旁站见证施工单位测试混凝 土坍落度、留置混凝土试件,验收合格后三方在交货检验单上签 字并建立台账。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六)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浇筑施工质量及养护管理工作。 建设(监理)单位应在混凝土供应前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严格按照现行混凝 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加强施 工现场预拌混凝土浇筑质量、养护管理和成品保护。监理单位应 严格落实旁站监督制度,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 监督、管控和验收。严禁在运输、等待卸料和浇筑过程中擅自加 水。采用两家及以上生产企业同时供应预拌混凝土时,施工总承 包单位应统一协调,保证混凝土实体质量。(七)加强预拌混凝土试件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 送检管理规定,混凝土试件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未明确标识 成型日期、强度等级和工程部位等唯一性标识的混凝土试件以及 由预拌混凝土企业代替制作、养护混凝土的试件均不能作为工程 质量的佐证,涉及结构部位应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