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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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2006年)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38号2006-03-16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总局决 定,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 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二、换发税

2、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 .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 .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 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各地要

3、积极创 造条件,尽可能实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 个税务登记证。确有困难的地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仍分别办理税务登记。联合 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 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规定进行。四、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式样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扣缴税款事项、发证税务机关 (盖章)、发证日期等;副本还应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资格认定、验证记录等栏目。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税

4、务登记证件式样由总局确定(式样标准见 附件1)。本着节约的原则,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纳税人 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也可以选择到市场购买或者由税务机关提供正本外框。 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外框的式样及制作, 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五、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各地应当根据本次换证减少了工本费的情况,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 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111号),向当地 物价部门报批新的收费标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财政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

5、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综20067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 记证工本费。各地对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情况要做好统计核算工作。六、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国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总局统一纳入集中采购招标印制。地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照统一式样、参照总局的方式组 织印制。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 由总局统一印制。七、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启用时间2006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 登记证件不再有效。2006年8月

6、1日前,不能提前换发、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件。2006年8月1日起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2006年上半年新办税 务登记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八、准备工作要求(一)在税务登记证印制准备阶段,各地要按照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抓紧进行 相关软件的修改,并做好软件升级的各项业务、技术准备工作。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 件)由总局统一修改、下发。(二)换证开始前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项工作要协调一致,并对共管 户基本信息进行比对,补充完善纳税人基本信息。各地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 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确定的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以促

7、进信息共享。(三)换证开始时,即启用修改后的征管软件,在换证过程中对纳税人信息进行更 新。(四)税务机关应当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开始3。日前,在办税服务厅及新闻媒 体上发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公告文本见附件2),告知纳税人。九、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一)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填写税务登记表(见附件3) 一式三份。没有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 税人应当分别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新的税务 登记证件;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全

8、或者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责成其补 正后予以换发。(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税务登记 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四)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1 .税务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发放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附件3)。纳税人换 证时应当携带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 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的复印件。2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交登记表的填写项目内容和证书复印件的完整性进行初 审,然后再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对确实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无法提交房屋、土地、 车船情况登记表和证书复印件的纳税人,经税务人员核实后,

9、可以先办理换证,并告 知纳税人在30日内将填好的表和证书复印件交至办税大厅的办证窗口。3 .实行联合办理换证的,要确定房屋、土地、车船登记信息的传递办法。地方税务局 要主动与国家税务局联系,积极做好表和证书复印件的接收工作。国家税务局应当督促 纳税人及时提交,整理、归集后移交地方税务局。十、扣缴税款登记证的领发(一)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 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 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

10、缴税款登记证。(二)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税务机关办理 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式样见附件4),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表(三)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编制。(四)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内容见附件5 )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照总局 规定的式样内容,确定式样标准并组织印制。十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安排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4月1日-7月30日为准备宣传阶段: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及准备发放工 作,相关软件的修改及各项准备工作应在此期间完成;第二阶段:8月1日-11月30日为

11、换证实施阶段;第三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为验收总结阶段。十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法及 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科学管理和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 意义。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周 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圆满完成。(二)宣传部署,协调配合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利用报纸、网站等媒体,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换 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以及换证工作的程序。在总局规定的时间安排基础上,根据本地

12、情况充分准备,合理部署。在换证工作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协同 工作,积极争取工商、银行、技术监督、统计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并 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三)规范管理,监控税源在换证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完善税务登记管 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规范、统一管理基础制度,按统一口径填登新修订的税务登 记表,并按照新的要求适用不同类型的税务登记证件,严格按照统一的编码原则编制纳 税人识别号,实现信息共享。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为契机,充分利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信息和经济普查资料,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清理漏管户,并对纳税人实施动态监控; 同时要定期开展巡查,加强纳税人户籍的日常管理。(四)信息反馈,总结经验各级税务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要积极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呼声,及时 研究对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总局报告;换证的每个阶段都 要编发工作进展情况简报;换证工作结束时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6)和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征管司)。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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