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合同法解释(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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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合同法解释(精选多篇) 第一篇:劳动合同法说明 1.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爱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理论依据就是用人单位本身就强势,劳动者本身就是弱势,一起先双方地位就不平衡,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2.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照本法执行。 3.本条无甚新意,合法、公允、同等自愿、协商一样、诚恳信用原则是合同的基本原则,任何合同概莫能外。 4.此条对用人单位影响深远,规章制度需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等协商确定,如劳资双方陷入僵局不能达成协议,规章制度将难以实施,用人单位的管理

2、工作是不是要陷入逆境? 5.此条规定在实践中基本上会流于形式,毫无作用。 6.此条也是一个形式条款,在目前实践中无多大价值。 7.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举证困难,难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状况,有这个规定,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就负有举证义务了。 8.告知义务很重要,隐瞒真实状况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另外,与合同无关的个人隐私劳动者可拒绝回答。 9.这个规定对劳动者很有意义,不错!有人问我,既然禁止劳动者供应担保,我可以要求第三人供应担保啊,我说,假如与劳动者无亲无故的第三方,谁会给你担保?你这样实质上还是要求劳动者供应担保。 10.不刚好订立合同的后果是每

3、月支付2倍的工资,甚至于干脆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来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即将退出历史舞台了。 11.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的说明中规定:“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酬劳,看来,实行同工同酬也存在一个举证问题,从事相同工作简单举证,但是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却不简单举证了。 12.以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分类,劳动法是这样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肯定的工作为期限。 13.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的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达到约定的终止条件合同则终止,且无经济补

4、偿金,现在只可以约定合同终止的时间了。 14.劳动法实施十余年来,劳动者鲜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胜利的,其缘由就是劳动法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需符合“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这个条件,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一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就立刻确定不续延劳动合同,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在劳动者梦中才出现,现在了,这个绊脚石被删除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得多么简洁,不知道又有多少企业在黯然神伤? 15.我细致读了许多遍劳动合同法,没有发觉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看来,经我一点明,精明的用人单位又立刻有歪办法了,哈哈 16.生效的要件是协商一样、签字盖章

5、,合同是否鉴证,是否用劳动部门的合同本,是否备案并不重要。 17.工作地点条款的增加,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调动员工工作地点以迫使员工离职的行为,本条相对于劳动法的规定,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微小改变也能体现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爱护。 18.本条与第11条都规定了劳动酬劳约定不明的处理,区分在于一个是有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签了合同的,多了一个重新协商的机会。 19.原劳动部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6、本条有很大改变,特殊提示: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先和员工签订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后再确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是很愚蠢的,徒增加了一次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20.本条的出台,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试用期工资的行为寿终正寝了,发生纠纷时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是多少举证责任也在用人单位。 21.以往许多企业均存在一个相识误区,认为试用期内可随时叫劳动者走人,看来学问得更新一下了 22.违约金往往是用人单位钳制劳动者的利器,本条注定是一个争议多发条款,如何区分本条的“培训”和劳动法第68条规定的“职业培训”,这足以影响到违约金条款的

7、效力,限于篇幅,点到为止。 23.本条很有意思,草案规定经济补偿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一次性支付,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年工资收入,操作性极强。最终改来改去,经济补偿变成了按月支付,且补偿标准没了,假如劳动者月薪2万,用人单位每月补偿200元是否合法,明显这将增加大量劳动纠纷,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宗旨是否南辕北辙? 24.劳动者以他人名义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自己在幕后操作,同时还可每月从原单位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岂不美哉? 25.以往劳动者提前解约的想法往往被高额的违约金镇住,本条让用人单位的“隐私武器”又丢了一个,今后劳动者跳槽可简单多了,自由的

8、感觉真! 26.劳动者供应虚假学历证明,合同可能因欺诈而无效;与16岁以下未成年人签订合同,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有权依据生产经营改变及劳动者的工作状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需听从单位的支配”,可能因解除劳动者权利无效。 27.俗语云: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合同可不一样,比如合同中有一条约定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辞职,该条虽无效,但对其它条款没有影响,不能因此认定为整个合同无效。 28.假如合同约定的劳动酬劳远高于相近岗位酬劳,但由于用人单位的缘由导致合同无效,最终劳动酬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酬劳确定,这对无过错的劳动者的不公允的,我认为应当依据造成合同无效的

9、过错责任分别作出规定更合理。 其次篇:劳动合同法说明一 劳动法司法说明(一)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 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说明。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其次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 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与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 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其次条 劳动争议

10、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确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状况予以处理: 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 受理。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确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 限,又无不行抗力或者其他正值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恳求。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

11、确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 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订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 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恳求的,如该诉讼恳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行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 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围, 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 法院

12、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恳求,人民法 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 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 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 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

13、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 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同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 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削减劳动酬劳、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确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被确

14、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 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酬劳。 依据劳动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一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缘由订立的无效合同,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 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 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酬劳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酬劳或者供应劳动条件的;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酬劳的; 低于当

15、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接着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依据劳动法其次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 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

16、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 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 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其次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 缘由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酬劳、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 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其次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

17、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 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其次一百零一一十 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 裁的;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 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已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

18、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 第三篇:合同法说明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已于2022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3日起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说明: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

19、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解读:放宽对合同必备条款的限制,不轻易认定合同未成立。 说明第一条规定也就是说,在能够确定合同当事人、合同的标的和数量的状况下,法院就可以认定合同成立,这对激励市场交易是很有利的。 当然,这样的合同由于欠缺其他重要条款,如关于价款、付款方式、交货地点、货物质量等级等约定,必定会在合同的说明和履行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分歧和障碍。为此,说明第一条的其次款和第三款就着眼于解决这些可能产生的纠纷。其次款规定:“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20、予以确定。”第三款规定:“合同本采纳两种以上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本运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本运用的词句不一样的,应当依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说明。” 其次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对合同订立的形式进行拓展性说明,增加了可操作性。说明明确规定,只要从双方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这对“其他形式”的内涵明显属于放宽说明,充分敬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

21、治。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肯定行为的人支付酬劳,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恳求悬赏人支付酬劳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解读:确定了悬赏广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肯定行为的人支付酬劳,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恳求悬赏人支付酬劳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新规定可以避开因对法律理解不同而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同时激励人们返还拾得物,也彰显了民事法规敬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但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情形的除外,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22、性规定。 第四条 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终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解读:说明二允许当事人约定合同签订地,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符的,以约定地为准。准许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实质是对合同协议管辖的突破。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所在地中的任何一个地点的法院管辖。假如合同的签订地可以约定,就等于说合同的管辖可以随意约定。这种突破体现了敬重当事人意思自制的合同法原则。

23、当事人共同选定的法院,肯定是 当事人认为足够公允的法院,这种自由意志能够产生法律规定难以达到的公允效果,应当支持。 另外,实践中常常有“传签”的现象。现代经济行为早已打破了双方面对面谈判,坐在一起签约的模式,络、通讯技术的发展,使得签字行为极有可能异地进行,合同的签订地点以哪一个为准成了法官面前的难点。说明二规定最终签章地为合同履行地,解决了这一难题。 第五条 当事人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解读:确定了手印与签章具有同等效力。手印比签字盖章更有唯一性和不行复制性,其实比签章更有约束力。确认手印的

24、效力也扩大了签约人的围,使得没有签字盖章条件的人,可以成为合同主体。另外,手印在我国有很长的历史,现在也在广泛的运用,确定手印的效力是刚好的、必要的。 第六条 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纳足以引起对方留意的字、符号、字体等特殊标识,并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实行合理的方式”。 供应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担当举证责任。 解读:由于合同法对何谓“合理的方式”未有明确的规定,往往导致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供应者是否合理地履行了提示义务存有较大分歧,因此必定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严峻的考验,而法院

25、往往会从维护弱者、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立场动身认定格式条款无效。说明的该条规定对何谓“合理的方式”进行了举例式说明,无疑增加了格式条款效力的生命力。但该条款是否会对爱护消费者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尚不得而知。 另外,结合说明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格式条款的出具方假如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恳求撤销该条款;假如该条款同时符合法定的无效情形,该条款无效。对格式合同的限制之严格可见一斑。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纳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当事人双方常常运用的习

26、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见的一方当事人担当举证责任。 解读:我国合同法多处提及交易习惯,从制定法的高度承认了交易习惯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多半认为交易习惯是一种事实,其认定过程是单纯的事实认定,或作为证据由主见对己有利的当事人举证。但始终没有明确的规定说原委在多久的时间内,多高的频度被适用才构成交易习惯。因人的智识水平不同,认知实力不同,对交易习惯的理解便因人而异的,所以关于交易习惯,还要作为法律规则加以明确。 另外还明确了交易习惯确定的四要素:时间要素,空间要素,相关公众,相关行业。明确了交易习惯认定标准,确定了交易习惯的规则性,使司法实践可以尽量摆脱对交易习惯认定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27、有利于维护了司法的肃穆及也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项规定的“其他违反诚恳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案件的详细状况和相对人的恳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解读:说明明确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围。在合同成立以后,负有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 的一方当事人有意不去或者拖延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致使合同不能生效,往往给另一方合同当事人

28、造成损失,但由于合同未生效,不能根据合同要求担当违约责任,只能根据缔约过失的规定。说明将此种情形列为“其他违反诚恳信用的行为”,要求其担当缔约过失责任并明确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围。 二、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留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 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十一条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

29、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起先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解读:明确了以行为追认的方式,及追认后合同生效的时间。激励当事人追认合同,促使合同有效。 第十三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担当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遇的损失。 解读:明确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的求偿权,被代理人担当表见代理所签订合同义务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遇的损失。新规定激励被代理人担当合同责任,促进合同的依次进行。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解读:强制性规进一步区分为

30、效力性规和管理性规。所谓效力性规,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后假如使合同接着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所谓管理性规或取缔性规,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而且违反此类规后假如使合同接着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 说明该条款干脆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限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将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解除在合同无效情形之外,对敬重意识自治,保障

31、合同效力、活跃经济较为有利。 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全部权,恳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一物多卖的效力始终是理论界争辩的热点,涉及到对已经处分了(请关注:w.ao.cm)的标的是否还有处分权的问题,许多学者主见后进行的处分行为是无权处分,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说明二的条款明确了全部的合同都是有效的,因为只有合同有效才产生违约责任。 三、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据详细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

32、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 第十七条 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一百零一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解读:丰富了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形并通过第十九条明确了“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认定标准,增加了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情形,综合合同法第七十三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情形现在包括: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

33、的低价转让财产;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三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推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一百零一分之七十三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一百零一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三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解读:

34、明确了“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和“明显不合理的高价”的认定标准,明显对债务人恶意躲避债务的行为进行了更为有力的限制,加大了对债权人的爱护力度,增加了交易的平安性。 其次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根据债务到期的先后依次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依次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

35、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依次抵充: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利息; 主债务。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其次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恳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解读:明确了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恳信用原则,依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帮助、保密等义务”,但并没有规定违反这种义务应担当的责任。而此时合同已经因履行完毕而终止,对双方当事人已无约束,损害赔偿无从谈起。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当事人恳求赔偿实际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弥补了后合

36、同义务规定的法律空白。 其次十三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其次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一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十五条 依照合同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 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

37、存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其次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状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行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改变,接着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允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恳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允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状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解读:该条款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意在解决合同订立后显失公允的情形。 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改变,接着履行原合同必定使一方当事人遭遇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允,在这种状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审慎、严格地依据本条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金融危机验证了我们当代社会的困难多变性与不行预见性,引入情势

38、变更原则的价值在于,当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经济激烈动荡而导致不公正结果时,施以法律的救济,对原来的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开对交易平安和市场秩序造成大的冲击。 此外,司法说明要求严格区分变更的情势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之间的区分。根据说明该条款的规定,情势变更应当符合下列几个条件:一、情势属于客观状况而非当事人的意志因素;二、客观状况是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行抗力造成的状况。 五、违约责任 其次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恳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一十四条其次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一十四条其

39、次款的规定,恳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恳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十九条 当事人主见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恳求予以适当削减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允原则和诚恳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一百零一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一十四条其次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解读:其次十七条、其次十八条和其次十九条完善了违约金制度。首先,强调了违约金应以救济功能为主:“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恳求

40、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同时存在,否则违约金将具有罚金性质。其次,防止当事人不当获利,允许对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恳求调整;同时,恳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再次,违约金的增加与削减恳求,可以通过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进行。双方当事人往往纠缠于是否违约而非违约金是否过高或低,为公允公正地处理纠纷,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为防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就违约金问题反复申诉,允许抗辩方式恳求变更违约金。最终,明确了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 六、附则 第三十条 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说明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说明;本说明施行前

41、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确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说明。 第四篇:合同法说明的规则案例 合同法说明的规则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供应簇新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供应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行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常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

42、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简单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当知道这种状况,但是其仍旧送来了我公司不须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晰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簇新蔬菜,而小白菜最簇新,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试分析: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说明该合同的标的? 第五篇:合同法说明(二)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违约

43、责任 六、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已于2022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说明: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44、、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其次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肯定行为的人支付酬劳,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恳求悬赏人支付酬劳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 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终签字或者

45、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 当事人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纳足以引起对方留意的字、符号、字体等特殊标识,并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实行合理的方式”。供应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担当举证责任。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纳并为交易对方订立

46、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当事人双方常常运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见的一方当事人担当举证责任。 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项规定的“其他违反诚恳信用原则的行 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案件的详细状况和相对人的恳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留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 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十一条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起先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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